中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梳理

2017-04-15 08:28:50高芳开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格权

高芳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 南京 211106)

中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梳理

高芳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 南京 211106)

至今为止,我国约有40部法律和30部行政法规,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不过,这些规定散见在各种规范电信和互联网的立法之中。鉴于此,我国需要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专门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保障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人格尊严;人格权

据统计,已经有50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地区制定和完善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至今为止,我国法律界已出版周汉华与齐爱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等。只可惜,立法机关还没有采用这些法律草案。

一、有关于个人信息的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对个人信息进行规定。其间接规定体现于第33条第3款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规定“人格尊严权”,它被视为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依据。“人格尊严权”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不足之处。例如《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适用。[1]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权”为基本权利,但是有必要建立《人格权法》,将“人格尊严权”转化为一般人格权。这种法律实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2]

二、有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09规定“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第110条规定列举“生命权”等9项权利。此条款为什么没有列举“个人信息权”?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第111条规定提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通过隐私权来保护个人信息,但是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还不够,更不能让个人信息附属于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姓名权,第100条规定肖像权,第101规定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第102条规定荣誉权等。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法具有独立的价值,不能简单用人身权统领人格权,否则会民法体系的混乱。人格权可通过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来构建。[3]其中,“个人信息权”可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对人格尊严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应该放在名誉权的条文之中。[4]

《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等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我国不能用它来代替《人格权法》。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具有宣示功能,但是它只能通过权利救济的途径来保护人格权,不能设定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5]。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个人信息方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指明了立法方向。例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网络安全法》第41条都规定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

三、有关于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重新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入罪条件、刑罚设置等方面进行完善性规定,但是仍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之处,再加上我国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操作上的困难。虽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但是与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不当查阅罪”、“个人资料的更改或毁坏罪”等罪名相比是微不足道的。[6]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7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更加系统的规定。例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保护范围,第5条规定列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的10种情况和“情节特别严重”的4种情况。

四、有关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22条第3款规定要遵守明示和用户同意的收集规则,第40条规定保密义务,第41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规则,第42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第43规定删除权和更正权,第44条规定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第45条规定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的保密义务,第59条和第6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5款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这部法律不但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还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则,加大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从这些规定看出,行政机关在促进信息自由流通的同时,依然存在互联网管理体制不成熟和缺乏强有力的执行部门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门地区,个人资料办公室具有普法宣传,行政违法调查,发出指引,发出意见书,发出许可,促进行业行为守则的制定,接受通知及其他申请,建立及其更新个人资料处理登记库等职责。[7]虽然在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建立个人信息部门的时机还未成熟,但是澳门管理个人资料的经验是值得有关部门借鉴的。

五、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经济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第29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规则,以及补救措施,第50条规定个人信息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56条规定处罚方式。通过这些规定,笔者发现从经济法角度来保护个人信息既有利于惩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地区虽然有很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仍然需要专门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个人信息管理混乱和缺乏统一的执行机构等问题。这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考虑包含以下4方面内容:第一,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保护范围和法律属性,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第二,设立个人信息权,完善救济途径。第三,细化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法律规则,解决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第四,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来落实相关职责。

[1]郭明龙.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8.

[2]王利明.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J].清华法学,2013,5:11-13.

[3]王利明.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3.

[4]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114.

[5]王利明.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4.

[6]陈海帆,赵国强.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放眼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80.

[7]陈海帆,赵国强.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放眼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3-19.

本文获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研究”(kfjj20171003)资助。

高芳开(1991-),男,汉,海南海口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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