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娜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的思考
罗 娜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与监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行业,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互联网税收制度的不足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主要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和创新等主要方面。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优惠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纳税主体可以确定,纳税主体应该是设立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本身。对于纯网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主体则可以依据注册成立标准或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来确定。其次,纳税客体也具有明确性,网络银行交易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环节是资金流,以信息流为辅助环节,基本不涉及物流。由于每笔资金流动能够保留不可篡改、毁灭的记录,紧紧围绕资金的流动来征税是可行的。这与对传统银行的资金流动征税并无本质不同。
(一)配套法律法规滞后
现行税法体系中几乎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课税的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无纸化特点,电子票据的使用远超其他行业,对电子发票的需求也较为强烈。金融业普遍关心与电子票据紧密相连的电子发票问题,而2012年8月起在部分省市启动的电子发票试行结果并不理想。除了地区间的不平衡、认知上的不统一、技术上的不匹配,主要问题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电子发票得不到官方认可,不能作为财务入账。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及,“纳税人能够证明其电子凭证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而国发[2015]53号文件也提出“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然而,《税收征管法》修订仍未完成,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仍然不足。
(二)具体税收政策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涵盖了广泛的商业模式和交易类型,需完善并明确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安全技术研发方面往往投入巨大,但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认定标准高、附加条件多、适用范围有限、针对性不强。现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运营成本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月销售额(营业额)三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政策标准过低。各地自行采取的涉税补贴政策标准,大多是达到一定纳税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方可享受,而部分社会效益大、交易规模总体偏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却没有可享受的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三)税收征管服务有待创新
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手段难以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服务虚拟化和交易灵活的特点。如虚拟网络空间的电子交易使得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偏离了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难以确认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地,也无法准确行使税收管辖权,尤其是在跨境服务方面。加之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实行总集成、跨区域、综合性发展,总部经济性质突出,对管理模式和纳税地点问题极为关注。依靠现有的属地管理征管模式,基层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的复杂税源动态,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与服务。
(一)完善税收立法以完善监管
修订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企业性质、通过服务平台提供各类金融咨询服务或者中介服务所得的佣金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的性质加以界定和明确。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应把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纳入“营改增”范围。
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依托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使其服务器连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积极开发电子税收相关的WAP或者APP等手机应用软件,使其内嵌到系统平台当中,通过平台对系统内所有已注册的参与者进行身份实名制的确认与统计,一旦交易成功,可自动生成电子税务发票,并及时地把相应的交易额、应纳税额反馈到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内,实现税收自动化,提高税款征收的便捷性。
(二)兼顾互联网金融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原则
在当下鼓励金融创新,打破金融垄断,发展普惠金融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应当给予互联网金融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种新兴业态的发展。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税收优惠的政策,同样需要基于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第一,对于处于创业初期,规模又比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果符合中小企业提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条件的,应积极予以办理并使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伴随金融业营改增进行全面的统筹与完善。第三,分别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交易者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所得税管理上,应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加强部门协作,统一行业标准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统一认识,明确行业归属与统计标准。一是配合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国民行业分类标准修订,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行业确认、税种归属和税目界定。对明确申请单一从事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的企业,在新办商事登记环节应划归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保险业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对多元化经营的互联网企业分别核算与申报。二是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统计监测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对纳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和定期统计监测,因业施策,从而为税收政策实施和税收征管服务做好前置性准备。
[1]周琳.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探析[J].现代商业,2014(20).
[2]张富强,李梦露.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的思考[J].法治论坛,2014(4).
[3]李伯侨,王存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银行业税制变革[J].财会月刊,2014(24).
[4]卫颖.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J].山海经,2015(18).
[5]叶娅莉.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财经界,2015(5).
[6]姚余栋,熊鹭.互联网金融税制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15(6).
[7]边境,孙桂荣,陈鹏.对P2P新兴金融业态税收监管的思考[J].天津经济,2014(7).
[8]严卫中.浅议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J].税务研究,2015(5).
[9]陈委委.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6(3).
罗娜(1993-),女,汉,江苏海安,学生,硕士研究生,兰州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公共财政与公共经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