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文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31)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选择分析
程文文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31)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区,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要的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等原因,政府成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主体,同时带来了供需失衡、供给质量低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形成、农村经济发展的限制和干群关系等。这对探寻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有效供给主体选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原因分析;供给主体
(一)公共产品概念厘定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对于公共产品的研究是在对公共性问题的分析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公共产品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学者霍布斯(Hobbes),他于1651年年《利维坦》一书中体现了公共产品思想的萌芽;1740年,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是最早明确阐述公共产品公共性问题的学者之一,他设想“草地排水”的例子,提出“公共悲剧”理论,他认为公共产品之所以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是因为有“搭便车”的心理存在。
“公共产品”概念一词最早是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Lindahl)1919年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正式提出。首次将公共产品进行形式化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Samuelson),他于1954年发表的名为《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的著名论文,他用数学工具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作了界定,他认为,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同时消费的非竞争性,提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具体而言,公共产品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一部分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也即具有非竞争性其二,一部分人的享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同一物品的享用,即具有非排他性。
(二)公共文化产品概念厘定
公共文化产品是指用来满足人的公共文化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目前对于公共文化产品的定义国内学者大多是从公共文化产品的性质上对其界定和分类,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根据公共产品的分类,卢雪松从纯度理论出发对纯公共文化产品和准公共文化产品的定义为“纯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指用于保障国家文化主权和社会稳定、展现国家文化形象、保护文化遗存、传承文化精神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它具有极强的“公共性”特点,加之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相应的效益,需要政府提供,诸如街头雕塑、广场音乐会和免费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准公共文化产品,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但“非排他性”有变化,或者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但“非竞争性”有变化。由于公共文化产品的使用可能存在“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因此,有些准公共文化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往往需要先付费才能使用,如收看有线电视频道、观赏商业性文艺演出等。
(三)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概念厘定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首先从农村公共产品定义为突破口,逐渐引申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依据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农村公共产品是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市场不能完全提供的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
吴志春认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区,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要的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是农村纯公共文化产品,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主要有政府供给;广义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包含农村纯公共文化产品和农村准公共文化产品,可以有多种形式的供给主体。依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程度不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可分为三类:一是纯公益性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排斥任何人的使用,但是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小,例如,农村文化广场、“文科卫”三下乡等;二是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这种文化产品也不排斥他人的消费行为,但是产品的供给是有限的,例如农家书屋;三是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属于付费的文化产品,例如有线电视等。”
从历史上看,由于“皇权不下县”传统的长期存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主要以“村社自足”供给为主。所谓“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乡绅作为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组织者,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中,乡村士绅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张仲礼《中国绅士》一书的详尽考证与分析,在第七节——“绅士的职责中”写道“绅士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物。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尽管他们在从事这些公益事业时也可能抱有个人私利方面的考虑,但是由于这些公益事业的“非排他性”和“共享性”,客观上对包括一般农民在内的乡村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有利的。乡绅、宗族组织还在社会福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一些地方乡绅出面设立“义庄”、“义田”、救济、赡养本族成员,资助同姓子弟读书。这些义庄一般都会设有“义学”、私塾,族中子弟可免费接受教育,以便参加科举考试。又比如近代国学大师钱穆,其家就曾依靠族中“义庄”的资助,使钱氏兄弟得以完成初级教育。
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的具体体现,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当时公社设立了“文化站、广播站、中心学校、农民夜校、幼儿园等。”每逢节假日,公社、大队和生产队还要组织放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
20世纪7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并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出现“一事一议”的决策机制,从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由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制度安排,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政府、企业、私人、农村社区等都成为了供给者。但总的来看,对覆盖面广、需要大量投资、效益低的公共文化产品,比如乡镇文化站建设、三送工程、“村村通”工程、农村书屋建设等重大工程,企业、私人无力承担。因此,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主体仍然是政府。但是由于农民自身对文化的需求,也出现了民间自发组织的文化团体等。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是满足农村居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民是农村公共文化产品需求的主体,在政府供给的主导下,要满足农民的文化消费偏好、体现农民的主体价值。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对农村社会结构的重构、社会关系的协调和乡村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建立由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多元共治的农村公共文化文化产品供给主体是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
[1]张仲礼.中国绅士[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0.
[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235-237.
[3]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人民出版社,1989:174.
[4]王少峰,公共政策公共文化[M].北京:学苑山版社,2007.
程文文,女,在读研究生,民族文化产业,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