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24)
洛克的财产权至上观
——基于《政府论》的逻辑
张丙玲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100024)
《政府论》这本书对当时以及后来的影响非常重大,他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财产权这一概念。本文试图从洛克对财产权的产生、劳动、财产权的限制、货币以及政府这几个方面的论述来说明洛克的财产权至上观。
财产权;洛克;劳动;货币;政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一切财富都是归人类所共同拥有的,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每一个人都对自然财富具备拥有的权力,土地以及其上的一切果实、兽类都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
洛克在这种自然资源共有的基础上来论证财产权至上的观点。自然之物归每一个人所有,但是无论共有之物多么丰富,如果不能将共有之物划归私有,人类还是无法生存。自然之物只有变成个人所有才能真正发挥它的用处,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人类的生存至关重要,因此将共有之物转化为私有之物就显得尤为必要。
自然状态下的物品是共有的,在洛克的观点中,共有物品没有分配给特定的人,谁有需要谁就可以自由地占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有财产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①上帝为了使人类生存地更好,满足人类更高的生存要求,倡导人类将公有物品根据生存的需要变成个人拥有,而人类的生存也必须将公有物品转化成个人拥有。所以这种公有的状态是不符合上帝意志的,也是不符合人类生存需要的,上帝的要求与人类自身生存的需要,都将与公有状态相对的私有化变成一种迫切的需要和一个必然的过程。②当人们因为这两项需要,从共有资源中获得自身需要的一部分时,并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更不需要签订任何的协议或者契约,当共有财富变成私有财富,财产权因此就产生了。
为了进一步论证财产权的合理性以及保护财产权的必要性,洛克又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关系来说明财产权的不容侵犯。人生来就拥有自身的人身权利,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不容许任何人侵犯的。正因为任何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他人都不可能具有的所有权,所以,按照逻辑的内在要求,任何人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从而人对人身以双手进行劳动的产品也具有所有权。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在自然物中掺进了劳动,就使劳动产品成为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东西,从而排斥了原先其他人享有的共同权利,或者说,只要有人对共有的自然物品施加劳动,使之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那就成为他的财产。③因为人身权具有独有性和不可剥夺性,所以由人身产生的财产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如果一个人将我的财产掠夺走,那就无法保证他不会夺走我的生命”洛克认为财产权能否保证,关系到每一个的人身权利,如果财产权受到侵犯,则人身权极易遭到伤害,如果人身权都没有了,就意味着人的生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也就消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洛克认为维护财产权对于保护人身权是非常重要的,而他的财产权的范围也是非常宽泛的,它既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自由、物质以及人类生存范围内的其他权利,在此看来,洛克将财产权置于非常高的地位,通过财产权对人身权的重要影响,财产权的重要性也凸显出来。
1.劳动
自然物资是归人类所共有的,要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以及上帝的旨意,必须将共有物品转变为个人拥有才能发挥物品的作用,将共有之物变成私有之物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劳动正是使共有变为私有的一种必须的手段。劳动使得共有与私有的区别和转化成为可能,劳动也是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
土地、植物、动物这些自然中本来存在的物品,原本处于共有状态,因为加入了人类的劳动而逐渐脱离共有,变成了私人的物品,比如,土地是共有的,但是为了生存划出一部分土地耕种,那么产生的粮食就变成私有;自然中的野生动物是共有的,有人将其猎捕,则变成了私有。共有物品变成私有是因为劳动的介入,在变成私有后就更好地满足了人类生存,因为劳动能够产生价值,这也就是洛克所提出的“劳动价值论”,自然状态中的土地并不能产生多少价值,而土地一旦经过耕种,就会产生比荒芜的相同面积的土地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值,这也就是劳动所带来的价值。这种价值,也就是私人的财产,劳动不仅是将共有与私有加以区别的手段,更是财产产生的一种手段。
洛克认为,劳动使共有不断转化为私有后,并不会使得共有物资减少,因为,劳动本身会产生财富,这种财富比自然状态中自然产生的财富多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并且,这些多出来的财富并不是归于私有,比如,一个人自己耕种土地,产出了一千斤粮食,那他只需要一百斤就足够生存,那剩余的九百斤就归共有(这里涉及洛克对财产权的限制,我们下文会详细讲述)。所以,劳动在使共有转化为私有之后不但没有让共有财富减少,反而使其增多了。因此,劳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让共有向私有转化,并且这种转化不但无害反而有益,由劳动这种手段产生的财产权的存在就变得合理并且必要了。
从洛克在书中对劳动的描述,可以看出,洛克非常推崇劳动价值理论,同时也主张人们积极地投入劳动,这不仅仅是因为劳动是使共有与私有加以区分的手段,是财产权产生的重要方式,更重要的是洛克看重劳动可以产生价值的作用。通过加入劳动,不仅仅不能使共有财产减少,反而会使其增加,这种说法的合理性是洛克鼓励人们进行劳动的动力,也是促使人们将劳动加入到自然之中的一个有力的推动力。
2.关于财产权的限制
为了使共有财产能够合理地分配,私有财产不至于扩张得太快,洛克提出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两条,分别是丰裕论和腐败论。④
丰裕论就是,自然资源是丰富的,每个人在取用物资之后,必须使剩余物资够好,且够其他人使用,不能影响他人使用;腐败论是指保有的财产以够自己享用且不腐败为前提。
在笔者看来,这种限制并不是真的想要约束财产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使财产权得以存在。首先,财产权因为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自然中获取财富,随着人口的增加,资源的限度,很有可能导致后来的人们没有资源可以获取,引起他们的不满,这样就会导致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到财产权的合理性,引发人们对它的质疑,经过这样一种限制,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财产权的存在才能更为长久。
其次,这种限制并不能真正地达到对拥有财富的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的目的。丰裕论中所说的“够用”,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度量标准,这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标准,是没有具体的依据的,无法衡量,也就无法做到。腐败论中所说的保有的财产以够自己享用且不腐败为前提,同样是没有合理的标准,容易腐败的东西和不容易腐败的物品的保有量肯定是不同的,并且,为了避免腐败,还可以拿易腐败的东西来换取不易腐败的东西,来避开这种条件的限制。因此看来,洛克所提出的限制财产权的条件并不能真正地限制财产,反而可能成为财产权的一种变相的保护措施。
货币的出现使得洛克所说的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完全消失了。“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开始的:基于相互统一,人们用一些易于保存的、耐久的东西,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洛克也认为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
货币使财产积累失去限制,洛克对财产权的推崇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达到了顶峰。
3.政府——为保护财产而设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虽然劳动创造的东西理应是不容别人侵犯的,但每一个人都有争取财产的权力,这就使得人们之间极易因财产导致冲突,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们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给政府,通过政府保护人们的财产权。
洛克所说的设立政府只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确保政府的宗旨,洛克将政府的权威分成了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洛克之所以主张权力的分立,是因为他意识到人类无法抗拒滥用权力,“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藉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洛克为了防止人类权力的欲望所提出的权力分立的主张,能够抑制政府权力的扩大,防止侵犯人民的财产,有利于政府目的的达成,也极大地促进了自由民主的发展。
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假如政府的职责完成不好,甚至侵犯人们的财产权,人们就有权力将让渡出去的权力收回,并且进行革命,推翻政府。财产权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侵犯和损毁的,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将财产权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其他一切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基础。财产权成为人们监督政府和制约政府的一种合法的保障,考察政府的唯一合法依据。
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提出了许多对当时和后世影响深远的思想,财产权的提出可以说是洛克的一大贡献。
在笔者看来,洛克劳动概念的提出对当时以及后世的人们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劳动的加入,给社会财富增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使资本能够打破限制,资本得以有效地积累,同时,由于人们不断进行着劳动,也促使人类大脑及肢体的进化,提高了身体的反应灵敏度和活动灵活度,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智商,长期来说改善人类基因。人们的进步使得劳动中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出现,新的技术应用于劳动中,使劳动效率提高,人们有了更多的时间干其他的事情,可以把剩余的时间用来从事精神方面的事情,人们变得更加聪明,也就会有更多先进的东西出现,劳动的时间也随之大大地减少。这样,通过劳动,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人类进步,推动科技发展,也提高劳动效率,助于财富增加。
洛克在书中运用严密的逻辑论证,从财产权的确立、限制、劳动价值论、货币的产生、政府这些方面论证财产权存在并且长久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将财产权与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紧密结合在一起,使财产权变成了坚不可摧的、不容置疑的存在,成为了生存的基础和依靠,洛克就是在论证财产权与这些方面的关系中,突出了财产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容侵犯。
【注释】
①洛克,刘晓根编译.政府论.北京出版社:75.
②汤克凤.洛克财产权理论与平等.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4月:12.
③陈丽红.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2月30:第二页.
④王海龙.对洛克《政府论(下篇)》的几点理解.文化视点:第一页
[1]洛克.刘晓根编译.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郭宇燕.基于《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J].法治与社会,2014.
[3]邓达奇,詹鹏飞.财产权思想的革命性转变——洛克财产权理论研究[J].南方论丛,2016.
[4]石碧球.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J].思想战线,2013.
[5]庞婷.洛克与卢梭私有财产观的比较[J].政治研究,2015.
张丙玲(1992-),女,汉族,山东省滨州市,硕士,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