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成
编辑同志:
去年6月,我将一辆摩托车卖给了王某,价格是3000元。当时只付了500元,还有2500元写了欠条,定于8月份还清,但是到了8月初,王某就以詐骗犯罪被逮捕。我到王某家索要欠款,他父亲却说:法律规定“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现在我儿子已经被法办了,你还要什么钱。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
宁夏陈良德
陈良德读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遇到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时,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附带民事诉讼所讲的赔偿只限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你来信咨询所谈到的情况看,王某在被捕钱购买了你的摩托车是合法买卖行为。欠款2500元如果不是犯罪行为所致,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而是买卖中的经济纠纷问题,不能因其被捕就可以将欠款一笔勾销。你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王某因为服刑而无法偿还,可由王某家里代其偿还或者延缓偿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