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众筹:海外实践及其在中国的前景

2017-04-14 14:58郭潇凝
关键词:众筹当事人司法

郭潇凝

2016年,美国知名前职业摔跤手浩克·霍根(Hulk Hogan)起诉高客传媒(Gawker Media)侵权的案件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硅谷风投大佬彼得·蒂尔(Peter Thiel)发起诉讼众筹,对原告霍根进行诉讼支持,更是将这个普通的侵权案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悉,彼得·蒂尔对这一案件投入约1000万美元,包括雇佣专业的律师团队。①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在彼得·蒂尔的资金支持下,霍根最终胜诉,获得了补偿金与对被告高客传媒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4亿美元。②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从融资的角度看,彼得·蒂尔对霍根诉高客一案诉讼活动的资本运作是极为成功的,这一诉讼众筹项目盈利近1.3亿美元。从法律的角度看,彼得·蒂尔作为案外第三人对原告进行的诉讼融资行为,其合法性是一个重要议题。

诉讼众筹目前在中国还未被关注与承认,能否投资诉讼活动在中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诉讼主体只涉及法院与诉讼当事人。①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因此,与案件无关联的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的理由。反对第三人诉讼融资的学者认为,案外第三人对诉讼提供资金支持构成诉讼参与,会影响诉讼案件的正常进行与走向。此外,部分学者担心诉讼众筹会引发滥诉。因此,诉讼众筹是否构成对诉讼活动的干涉,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诉讼众筹及其海外实践

诉讼众筹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众筹融资活动,也是诉讼融资的一种方式,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从而支持诉讼活动的开展。诉讼融资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因诉讼案件类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融资用途可分为多个种类,所涉概念、规则均有不同。②Joshua Schwadron,Why Justice for Litigation Financiers is Justice for All,12 N.Y.U.J.L. & Bus.713-723(2016).普遍认为,诉讼融资是一种诉讼费用“替代性转嫁机制”,即投资人以代付诉讼费用的投资行为换取胜诉收益,但不享有对融资人败诉后的追索权。③程雪梅:《第三方诉讼融资:效力、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学术界》2014年第4期。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同,除了借助互联网平台这一形式之外,诉讼众筹还容忍投资人目标的多元化,如允许投资人参与互动、不收取回报或共享回报等。④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13年第1期。因此,根据投资人能否获取回报,诉讼众筹又可以分为收益型诉讼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与捐赠性诉讼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⑤Manuel A.Gomez,Crowdfunded Justice:On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nd Challenges of Crowdfunding as a Litigation Financing Tool,49 U.S.F.L.Rev.307-334(2015).

事实上,众筹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它起初源于西方国家宗教活动中的慈善募捐。⑥C.Steven Bradford,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2012 COLUM.BUS.L.REV.1-150(2012).这些募捐对象为社会上不特定的捐赠人,所涉金额通常较小。⑦Manuel A.Gomez,Crowdfunded Justice:On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nd Challenges of Crowdfunding as a Litigation Financing Tool,49 U.S.F.L.Rev.307-334(2015).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平台上众筹项目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广,从一国国土范围内发展到世界范围,打破了地域限制。如瑞士的Invest4justice 是一个国际性的非盈利性诉讼众筹融资平台,由欧美亚的律师联盟创建,接受来自世界各国的诉讼众筹项目。⑧Invest4Justice 官方网站,F.A.Q(https://invest4justice.com/faq/),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但是该平台目前不适用于中国、新加坡等地。⑨Invest4Justice 官方网站,F.A.Q(https://invest4justice.com/faq/),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这些国家还未承认诉讼众筹制度的合法性。

诉讼众筹这一融资模式在中国鲜为人知,但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已得到了快速发展。美国的诉讼融资行业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逐步呈现出两级分化的局面:一些州坚持“禁止帮诉”原则,而另一些州开始大量承认诉讼融资的做法。⑩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在美国,一旦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一般周期较长,花销较大。许多原告——尤其是个人原告,在漫长而昂贵的诉讼过程中,因为资金等问题,而不得不终止诉讼,放弃维权。许多风险投资公司与个人投资者发现了这一商机。他们通过资本运作,通过众筹平台,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融资。一旦案子胜诉,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赔偿金就是该诉讼众筹的收益。

起初,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明确禁止帮诉行为,认为其有违公共利益。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承认诉讼众筹的可适用性,并通过立法有效地规制这一行为,成为多数国家的主流做法。2005年,Arkin v.Borchard Lines Ltd.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承认了案外第三人诉讼融资的合法性,认为不影响审判结果的诉讼融资可以被接受。⑪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美国田纳西州2014年出台了《田纳西诉讼融资消费者保护法》(Tennessee Litigation Financ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对诉讼融资做出了规定,保护诉讼融资中消费者,即融资人的权益。①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美国俄亥俄州也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诉讼融资的合法性。澳大利亚也允许对破产案件适用诉讼融资。

目前,Lexshares、Invest4justice、trialfunder 等诉讼众筹平台已经走入大众的视野。其中,trialfunder 专注于投资警察暴力行为引发的侵权案件;Lexshares 平台从技术层面上实现了对目标案件的系统分类与诉讼进度跟踪,通过网络平台与功能设置,实现对案件的评估以及对诉讼原告方、投资人的筛选,并且通过签订基金协议的方式约束各方。②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Invest4justice 等平台对符合条件并参与诉讼众筹的投资者承诺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③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收益型诉讼众筹中,所涉案件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且有可能为投资人带来收益。例如,产品责任侵权案件的原告往往是因产品责任受到侵权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他们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要求支付赔偿金。美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人还规定有惩罚性赔偿,以威慑产品生产商,使其重视产品安全。④董春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例如,1967年Toole v.Richardson-Merrell Inc.一案中,被告由于隐瞒其所售药品的副作用而被判付25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⑤董春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而在霍根案彼得·蒂尔发起的诉讼众筹中,一些投资者不要求回报,其本质上是一种捐赠行为。⑥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在捐赠性诉讼众筹案件中,尤其是小额诉讼中,众筹投资人通常都是出于对案件当事人的同情,或是对对方当事人的愤怒等情感因素而参与众筹。⑦Manuel A.Gomez,Crowdfunded Justice:On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nd Challenges of Crowdfunding as a Litigation Financing Tool,49 U.S.F.L.Rev.307-334(2015).

二、诉讼众筹的利与弊

虽然诉讼众筹活动在实践中快速发展,但社会各界对该制度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诉讼众筹会导致滥诉、缠诉,担心当事人会因此而滥用诉权。也有人认为,诉讼众筹为融资一方当事人增添了资金上的优势,这对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可能会影响诉讼活动的公正性。还有人认为,牟利驱使着资方挑选那些具有利益回报的案件。⑧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另外,如果是财团支持的案件,作为投资人,财团是否会干预司法、影响审判?此外,融资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在诉讼众筹的过程中受到欺骗,陷入高利贷或新的融资纠纷之中。种种担忧是许多地区未能承认诉讼众筹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禁止、防范滥诉。但对于帮诉,英美等国是逐渐放开的态度。⑨Lee Nutini & Luke Smith,Perfect Civil Enforcement?Litigation Financing in the Wake of Gawker Media v.Bollea,18 Transactions Tenn.J.Bus.L.169-200(2016).“禁止帮讼”原则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该原则下,诉讼融资合同是无效的。⑩张光磊:《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但是,随着现代诉讼实践的发展与诉讼理念的革新,“禁止帮讼”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小,已经不能作为否定诉讼融资合法性的依据。例如,美国允许律师风险收费,允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资金支持,而这本身即为一种帮讼行为。虽然诉讼众筹制度一定程度上会直接造成法院案件数量的增长,但能否立案、能否形成有效诉讼的条件,由法律明文规定,不会因当事人进行诉讼众筹而改变。相反,因无力支付诉讼费而无奈放弃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众筹制度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诉权。这将有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诉讼融资行为的权利义务归属由投资合同界定,是有别于诉讼关系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对诉讼本身不造成影响,且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如果存在欺诈、高利贷等问题,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而随着诉讼融资产业的发展,诉讼投资人的作用将趋于功能性,其地位将逐渐被弱化。⑪张光磊:《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诉讼双方当事人不会因此而面临不公平的对待。在收益性诉讼众筹中,收益回报只与案件结果有关。因此,诉讼周期越短,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就越高。这不仅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反而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与提高司法效率。⑫张光磊:《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司法独立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重要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诉讼众筹制度也服从于这个大原则。不能因诉讼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众筹的方式筹集诉讼费用而认定诉讼众筹这一制度存在干预司法、影响审判的问题。诉讼众筹的融资功能是诉讼活动中唯一应当存在的功能。任何有干预诉讼活动的行为、约定都是不正当的。对此,笔者认为,正视诉讼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功能性价值是十分必要的。专注于评估案件的事实比揣测投资人的动机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那么诉讼众筹是否会对中国的司法体制造成影响呢?对此,笔者认为,诉讼众筹只是一种融资工具,其本身是一种在当事人与投资人、投资平台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加监管地滥用,势必会对诉讼活动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但是,合理规制、因事制宜地适用诉讼众筹制度,反而能帮助解决中国诉讼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诉讼众筹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通过制度设置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发挥其作用。例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只有提起有效诉讼后,投资人才能介入。②张光磊:《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这一规定可以预防不当诉讼的发生。又如,对于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人干预诉讼活动的情况,美国法院可以适用“禁止帮讼”原则而认定该协议无效。③张光磊:《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向法庭披露诉讼融资情况的披露制度,也是许多国家采用的用于甄别投资人独立于诉讼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外,有关诉讼众筹平台的行业规范、市场准入许可、告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也是促进诉讼融资行业自律、维护诉讼融资市场秩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下,诉讼众筹制度的优势将得以体现。例如,诉讼众筹制度可以帮助那些因缺乏资金而可诉不敢诉、可诉不能诉的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意外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中,若与保险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原告往往缺乏资金优势,因接受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因停工造成的经济压力等将迫使他们放弃诉讼,或是在诉讼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做出让步。④Joshua Schwadron,Why Justice for Litigation Financiers is Justice for All,12 N.Y.U.J.L. & Bus.713-723(2016).承认诉讼众筹的合法性可以真正地帮助这些当事人,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无力缴纳诉讼费而上访、私闹等现象的发生,缓解社会矛盾,引导大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此外,诉讼众筹还可预先承担人身伤害当事人的医疗、生活等开支。这一功能,将如同责任险一样,将经济压力转嫁给第三人,即投资人,从而分担当事人在诉讼费用,甚至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⑤Joshua Schwadron,Why Justice for Litigation Financiers is Justice for All,12 N.Y.U.J.L. & Bus.713-723(2016).不仅如此,在诉讼众筹实践中,众筹平台往往会聘用法律专业人士就具体案件进行评估,这将使融资人与投资人在诉前对案件有更清晰的认识,更加理性地对待诉讼活动。

三、诉讼众筹在中国的前景

(一)中国的诉讼融资市场具有发展潜力

近些年,中国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法律对这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其盈利相比微乎其微;而通过诉讼维权的消费者少之又少,难以对这些企业形成威慑。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知道是违法行为,一些商家也会因图利而铤而走险。如果能有一种机制打消消费者在诉讼成本方面的顾虑,积极对不良商家的违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这对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中国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援助或缓交、免交诉讼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诉讼成本高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的法律援助资金大多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与法律援助基金。虽然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很大,但供不应求仍是中国当前法律援助面临的最大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不符合法律援助或缓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而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

诉讼众筹与法律援助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援助关注的是申请人是否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年龄条件或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诉讼众筹,尤其是收益性诉讼众筹关注的是拟融资案件本身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虽然作为金融工具,诉讼众筹具有一定的趋利性,但是,有效地运用这一融资工具,使更多案件的当事人被纳入“法律帮助”的框架下,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诉讼成本高、缺乏资金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发展的一大阻碍。公益诉讼就面临这一问题。比如,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因为环境诉讼一般较为复杂与专业,需要专门的鉴定与技术支持,聘用专业律师,且诉讼周期较长,相应的诉讼成本自然很高。①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法学》2013年第7期。此外,环境诉讼涉及社会公益,其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融资运作体系。目前,中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2015年新环保法及有关规定的落实离不开有关诉讼资金的配套建设,而诉讼众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扩宽融资渠道。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与众筹模式正在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数不清的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融资模式。打开身边移动设备诸如支付宝平台,就能发现目前众筹项目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电影、公益计划都可以众筹。在众筹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也将出现诉讼金融专业化行业,并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国那样得到发展。未来,提供法律案件众筹的平台或机构也会增多。因此,诉讼众筹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空间也很大。

此外,中国存在大量的私人投资者,这些民间资本已由过去传统的不动产投资,如投资房产、地产、商铺,以及传统的金融债券、股票、黄金等领域,转而向众筹平台、私募基金分流,并逐渐朝向多元化、组合化投资模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正在朝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在资本市场与投资类型快速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诉讼众筹还没有受到风投公司与私人投资者的关注。而与其他融资项目相比,诉讼众筹的风险似乎更小。因为传统的融资项目,如地产融资、IPO 等项目,会受到政策变化的极大影响,且这种影响在投入前很难预期;而诉讼众筹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法律规范、先期案例等内容可以确定,法治环境稳定。再者,司法公正是诉讼过程的重要原则,因此诉讼众筹项目的不可期风险较小。

(二)现阶段中国发展诉讼众筹存在压力

诉讼众筹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较好,但是如果在现阶段推行,会存在一些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自于中国法治文化传统、法律制度规范以及法治环境等方面。首先,与美国动辄上亿的巨额赔偿金相比,中国法律制度规范下胜诉后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即便是惩罚性赔偿,也多以当事人的损失为计算基数。比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因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在当事人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而收益性诉讼众筹的投资收益一般为判决收益的10%到30%。②程雪梅:《第三方诉讼融资:效力、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学术界》2014年第4期。法律制度决定了诉讼结果,决定了诉讼活动不存在暴利的现实。风投公司往往都是趋利的,小额的诉讼标的额可能无法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许会影响中国诉讼众筹规模的发展。

第二,众筹在中国出现以来,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网贷公司欺诈,投资者保护机制缺位,涉及非法集资,等等。③鲁公路、胡吉祥:《“众筹融资”引领新金融》,《清华金融评论》2014年第2期。这导致中国对待这类融资模式的态度是谨慎的。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明确承认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包括股权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等,共七类。从该《指导意见》可以看出,中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还是比照传统金融业的管理模式,以监管为主。而诉讼众筹没有归于这七类之中,因此还需要经过考察、论证等过程才能获得承认。由于诉讼众筹涉及司法体制,因此更应慎之又慎,应在适用诉讼众筹之前,预先构建好制度框架,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

最后,司法秩序会不会受到资本运作的影响,也是诉讼众筹模式下应当警惕的问题。由于资本运作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在实践中会不会出现以利益操控司法的情况呢?有这个可能。那么为什么美国可以资本运作与司法公正兼得呢?关键在于法治环境与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与完善。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在提高,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素质在提升,未来法院系统一定是更加独立和公正的,单纯的诉讼费用融资并不会导致对诉讼程序的干预,而仅是为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提供资金。

(三)中国诉讼众筹制度之构想

中国若建立诉讼众筹制度,首先应当承认诉讼众筹的合法性。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承认诉讼众筹制度的可适用性,才能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公众接触司法资源的机会、减轻政府负担、拓展公益诉讼融资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将诉讼众筹纳入金融监管

诉讼众筹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应受到金融业的行业监管。由于诉讼众筹涉及诉讼程序,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于从事诉讼众筹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如采取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形式批准设立体制健全、制度完善的诉讼众筹公司,并引导诉讼众筹行业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2.制定诉讼众筹的业内规则

诉讼众筹制度的建立有赖于科学严谨的制度规则。在保障个案正义方面,披露是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欧盟2013年的有关规定,原告需要说明资金来源。①Manuel A.Gomez,Crowdfunded Justice:On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nd Challenges of Crowdfunding as a Litigation Financing Tool,49 U.S.F.L.Rev.307-334(2015).法庭将审查案外第三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对于披露的范围可由法庭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诉讼众筹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诉讼众筹的类型。对于收益性诉讼众筹,还应当明确获得收益的条件、收益额度、方式等。筹集的资金应针对个案专款专用,使投资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系统跟踪案件进展与资金去向,避免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的发生。

3.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诉讼众筹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这可能直接反映为诉讼案件数量上的增长。如何完善中国的司法体系,使其更科学、更有效率地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将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笔者建议引入法官助手制,即法官、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事实上、法律上的审查,由专业化的法官助手团队完成文书撰写、编辑、文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从而形成以法官、合议庭为核心的团队化协作。在这种制度模式下,法官不仅可以从繁重的文案工作中抽身,将精力专注于案件的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并且可以在法官助手团队分案分工与专业化处理文书的支持下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

总之,诉讼众筹制度合法化将有助于支持更多可诉不能诉的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促进司法透明化,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科学严谨的制度建设。只有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细致全面地完善制度内容,诉讼众筹才能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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