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永林,卞程秀(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内江641000)
“学以资政”: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评介
廖永林,卞程秀
(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内江641000)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对于土司制度以专著形式研究的肇始之作,在民族史和民族政治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佘贻泽以“学以资政”的特点,对土司制度中土司概念的界定、制度渊源、制度内容、制度评价,并对于时局之下的民族政策建议为后续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
土司制度;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
20世纪四十年代,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肇始时期.这一时期涌现出了如凌纯声、林耀华等诸多著名学者.据西南民族大学龚荫统计,这一时期对于“土司制度研究的成果主要有,论文20余篇、调查记一本、专著一本”.[1]这里“专著一本”就是指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佘贻泽第一次以专著的形式对土司制度进行了研究.该书被龚荫评为“20世纪1949年前的40多年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独一无二的专著”,[1]成臻民评价“此书为土司制度研究成为一门专门学问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是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司研究专著”.[2]
上个世纪40年代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华民族危亡之机,学人们在危机时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忧患意识充满着对匡正乱世、复我中华的热忱.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一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所撰写.
大学时代的佘贻泽,同许多当时的救亡志士一样,极其关心国家命运前途.在东吴大学他选择了政治学作为自己的研究专业,对研究中外关系尤其外国侵华史很感兴趣.“九一八国耻”极大地触动了他的民族自尊心,对日本侵略行径的愤恨和对国民党当局失望的复杂情绪交织在他心中,此时,他写了《哀莫大于心死》、《弱国无外交吗?》等文.在东吴大学学习期间,他逐渐认识到“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割占中国领土,分裂中国统一,占领中国边疆等都是从中国少数民族的边疆地区开始着手的”,[3]66因此他选定研究中国边疆问题为自己的研究方向,并致力于“做一个专家学者研究国家实际问题来报效国家”.[3]73
1935年佘贻泽考入北京大学研究院,先后受到当时的东北问题专家徐叔希教授及历史学家顾颉刚教授的指导.在他们的影响下,他选定了中国土司制度这个当时学术界研究的空白区作为研究领域.北京大学学术氛围浓厚,图书资料丰富,为他的土司问题研究提供了充分的史料资源.他在图书馆里阅读和整理了大量的土司问题的内容资料,并于此后在《禹贡》上发表了《明代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等文.这为他后来完成《中国土司制度》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佘贻泽并没有仅仅满足于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很快他就认识到,研究土司制度不能仅停留在对过去的了解,必须要了解土司制度的现状,这样才能学以致用,为现实服务.1936年正是中国历史上极其动荡的年代,更何况四川、云南边疆地区道路崎岖、山多路险,而佘贻泽选择在这一年只身入川、云地区考察土司制度.他艰难跋涉四川、西藏、云南的山山水水,为土司制度的研究收集了第一手详细的资料.佘贻泽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查找地方志和文献、与当地土司接触交谈,整理出了当时西南各省土司沿革表及民国时期土司现状表,并在西南各省地图上标明其地址.
在这本薄薄的二百多页的著作中,佘贻泽对于西南民族与中央关系、土司制度的成立、明代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民国时代的土司现状以及土司的改土归流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考察和论述.与后来诸多研究土司制度的专著相比,佘贻泽的这本书更具有一种强烈的“学以资政”的特点,即将民族学的相关研究内容纳入到政治研究中,以民族边疆治理作为其学术研究的最终目标.
佘贻泽在《中国土司制度》的民国时期土司现状表后,针对时局提出当时西南地区土司存在的各种问题.佘贻泽认为西部民族地区如西康地区等,清末虽已废除了土司制度,但民国时土司趁机又兴起,“土司虽为封建制度,而于民国时,仍有不少存者”,[4]132特别是四川松理、茂草地区及云南边境地区各土司势力皆较强.佘贻泽认为政府应当认识到“四川、云南、青海(即清之甘肃部分)等省,情形特殊”,“目前正需努力建设之时”.[4]133
在考察土司治理的现状之后,佘贻泽从理论上论证了当时流行的多种治理边疆措施,包括“改土归流说”、“委土司为县长说”、“武力铲除说”、“双轨并行说”.他一一分析了其中的利弊,认为改革土司的方法,就是要在除去其存在的背景.
而如何改革,佘贻泽认为应当从文化和政治两个方面着手.文化方面,佘贻泽认为民族之间的矛盾产生于文化之间的对立,因此文化交流与文化的迁移需要实行改良交通和移民的举措;政治方面,土司的传统政治管理稳固了土司的既有势力,改革应当废除承袭、取缔兵权、改地方头人、设立自治局.
佘贻泽认为交通对于民族间文化交流和融合有重要的作用.“土司存在的原因,既为地险俗异故吾人改良办法,亦应先从交通与移民着手.”[4]190基于当时现实,他对交通主要提出了两点建议:公路为主、优先设计.所谓“公路为主”,就是指就当时的经济和技术来说,铁路花费巨大且不易进行,而在公路方面当时的全国国内的公路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具有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公路之后,应当迅速的开办电报和邮政业务以增加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所谓“优先设计”即是指佘贻泽在当时亲历川康考察的基础上,对于公路路线设计提出自己的优先设计原则.“作者观察各土司位置之情形,认为下列数干线须优先建筑:(1)由四川茂县、汶川县、松潘县、里番县经草地梭磨、松罔、至西康道孚、 霍、甘孜,为川康北线,(2)由四川雅州至西康康定、雅江、理化、巴安,为川康南线,(3)由四川西昌、监源至云南大理,为川滇线,(4)由云南大理,经维西、中司、阿墩子至西康监井、得荣、巴安,为康滇线,(5)云南大理至腾动可设治局之线.如此,则西南个主要土司皆在交通中心地点矣.”[4]191
移民在佘贻泽看来是促进文化交流和迁移的第二个主要方法.“移民既多,易使土民同化.”[4]191西康的第一大土司明正土司,在经过大量移民和改土归流后,其地区的语言、风俗、习惯都被外来所同化.
在政治举措上,佘贻泽提出废除承袭、取缔兵权、改地方头人、设立自治局.在佘贻泽看来,承袭制度使得土司统治根深蒂固,而土民也正因为承袭制度而不敢反抗.如果现存的土司名号,在土司死后归为消亡,逐渐可使其世代统治的思想被废除.至于土司的后代,当局可以令其入学使其受到现代智识的洗染.在“取缔兵权”方面,作者认为土司的兵权是一切不法事件和与地方官纠纷之源.土司中有优秀者则可以被选送到军事学校学习.在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方面,佘贻泽建议在土司的区域划分上,土司将获得村、乡、镇、区职位,同时各个地区应当设立治局以为立县的准备.
作为土司制度研究的肇始之作,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一书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中国土司制度》对于土司的界定、土司制度形成过程、明清土司制度以及评价的几个主要内容的探究,为后来的土司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3.1 “土司”概念的界定
当代民族学者对土司这一概念进行了详实的区分.如杜玉亭在《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中认为“土司”一词是明末出现,且涵义比“土官”丰富,既指土职本人、还指土职联系的政府机构或衙门;[5]江应梁《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则认为“土官”与“土司”为文武不同的两类土职,明代在云南境内有两种政治区域,即“内地区”与“羁縻土司区”,“内地区”设置的土职称“土官”,归属吏部管理,“羁縻土司区”设置的土职称“土司”,归兵部管理.[6]
与当代民族学研者区分土司的外延不同,佘贻泽在对土司这一概念的界定中,从更宏观的国家治理的角度来把握.佘贻泽将“土司”统指为所被册封的土官、土司、土吏.土官指土知府、土知县、土知州等文官之流;土司指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领兵之官;土吏指土巡检、土典吏、土主薄等小吏.[4]1
3.2 土司制度的渊源
在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中,对于土司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佘贻泽将土司之官守和土司之起源做了不同的区分.“土司”这一词语最早出现在《明史》列传中.“司者,官职官守之谓.土司者,即以土著之人分封官职官守也.”[4]10土司有其官位、赏罚、黜免等则是明代所成立的.“二十四史中:自明史始有土司列传.实则土司之起源,远在汉与唐宋之时”.[4]1
土司制度的起源与羁縻制度有着很深的渊源.羁縻政策秦汉始施,旨在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力的加强,至唐宋时其制度逐渐完善和强化.土司制度,渊源于羁縻之治,是羁縻政策的发展、衍进.在元代即已经有了“参用土人”的制度雏形,朝贡与纳赋和组织土兵等土司制度管理办法.佘贻泽认为从明代的土司的数字及分布、职衔与信物、授职与承袭、升迁与办法、惩罚与宽待、贡从内容、土兵的建立及作用、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改设流与众诸蛮等来看了土司制度完备于明代,治理措施日臻完善.
3.3 土司制度的内容
在《中国土司制度》中,佘贻泽较全面地介绍了明清土司制度的内容,包括土司的品职官衔、承袭朝贡制度、官吏考核制度、土司的分布情况等诸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佘贻泽对土司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没有停留在制度层面,他始终致力于为国家的团结统一寻找妥善的处理边疆民族治理问题的对策.佘贻泽以探讨民族政策为立足点,通过对比明清两代土司制度的相关内容,考察当时政府民族政策的得失.
佘贻泽认为明代土司的承袭制度并未做系统准确规定,土司承袭有因推荐而担任的、有因借职而担任的、有因投诚而担任的,但也都要有政府颁发的信符做凭证才能上任.而清代土司的承袭制度则规定较严密,“土官土司皆为世袭.土官承袭,隶于吏部验封官;土司属于兵部武选清吏司”,且土官、土司内部也有分等进行管理.土司承袭以号纸为凭证,没有号纸,后继土司则无权承袭.此外,清廷为防止世袭时发生争斗,还预先将土司的后代登记在册.清代对土司的升降、奖惩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加等有极限,而降等可降至无等.清代严密的限制土司的政策及雍正后坚决且一以贯之的改土归流政策,极大削弱了土司势力.相较而言,明代在处理土司问题上,常常是因为不能做到坚决和一以贯之,而导致土司叛乱较多,且战事不断扩大.
3.4 土司制度的评价
在佘贻泽的《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中,其对于土司制度主要是持肯定的态度.佘贻泽认为土司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西南部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涣散局面,加强了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控制,使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同时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民族的文化和思想的交流,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同时,他也意识到土司制度必然走向消亡的趋势,“土司制度为汉人政治与土族部落组织间一种和缓冲突之制度”,“当这种冲突不能缓和时,则土司制度趋于消灭”.[4]158佘贻泽认为,适时取消土司制度,实行改土归流是必要之举.土司势力强大后,常欲自立谋反,甚至与国外反动势力勾结,威胁国家安全.且当地土司大多贪暴,实行愚民政策,虐待人民.边疆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也常因土司的限制不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1] 龚 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J].思想战线,2002(5):96.
[2] 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
[3] 杨公素.沧桑九十年 ——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
[4]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M].重庆:中正书局,1944.
[5]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国民族史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477.
[6] 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2.
[责任编辑 范 藻]
Academics for Governing: Comment on Chieftain System in China by She Yize
LIAO Yonglin, BIAN Chengxiu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Neijiang Sichuan 641000, China)
As the first book to study the chieftain, Chieftian System in China by She Yize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and function in the history about nationalities and in the academy of nationality’s politics. With the feature of “Academics for governing”,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chieftain, origin, content and comment. Then he gives the suggestions about the nationality policy at the time, which put a base for further study.
chieftain system; She Yize; Chieftain System in China
2016-11-26
廖永林(1981—),男,安徽安庆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
I06
A
1674-5248(2017)02-01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