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成 郭天宝 董毓玲
(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农业供给侧改革“米改豆”过程中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研究
□周亚成 郭天宝 董毓玲
(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为了调节国内粮食供给结构,增加农民收入,2016年我国在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地区启动实施“米改豆”试点,鼓励农民形成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以改种马铃薯等其它作物为辅的种植模式。然而收益等因素使得农民缺乏改种大豆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通过利益补偿来调动农民改种积极性的观点,然后阐述当前“米改豆”试点的实施情况,并深入分析了实施利益补偿的必要性,最后给出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具体方案。
供给侧改革;“米改豆”;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1.1“米改豆”试点的提出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米改豆”试点,并倡导构建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以玉米改种马铃薯、饲草、杂粮杂豆、油料等作物为辅(“一主四辅”)的种植模式。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调减玉米的种植面积,同时增加优质食用大豆等其他作物的种植面积。
1.2 当前“米改豆”试点的实施效果
2016年,黑龙江省率先推行“米改豆”试点,且进展较为顺利,其中海伦市和无大连市的实施效果最为显著,据统计,海伦市2016年大豆播种面积增加至14万hm2,较2015年增加23.1%;玉米播种面积减少到10.46万hm2,较2015年减少25.8%。五大连池市2016年大豆播种面积增加到18.73万hm2,较2015年增加40.7%;玉米播种面积减少到2.73万hm2,较2015年减少67.6%,且两市减少的玉米种植面积大多都改种为大豆。截至2017年5月,黑龙江2017年大豆种植面积较2016年增加22.58%,玉米种植面积较2016年减少13.57%。
通过分析数据可知,2017年的“米改豆”幅度明显大于2016年,且实施力度逐渐加大,仅仅黑龙江省就可以完成2017年农业部调减玉米面积66.67万hm2的目标。
为减少玉米库存,增加大豆产量,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地区启动实施“米改豆”试点,但收益、习惯、转换成本、种植技术、机会成本等因素阻碍了“米改豆”试点的顺利推行,因此需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豆农进行综合性的利益补偿,从而充分调动农民改种大豆的积极性。
2.1 单位收益
玉米单位收益高于大豆是阻碍“米改豆”试点推行的根本原因,以黑龙江海伦市为例,大豆种植的单位成本为10 014元/hm2,若按照2015年的单位产量2 484.15kg/hm2和单位价格1.85元/500g进行核算,大豆种植的单位纯收益为 822.6元/hm2;玉米种植的单位总成本为1 305元/hm2,按照2015年的单位产量8 250kg/hm2和平均价格0.8元/500g(湿粮)进行核算,玉米种植的单位纯收益为150元/500g。
2.2 种植习惯
一方面玉米和大豆的播种、施肥、喷洒农药、收割等环节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常年种植玉米,农民已经熟知玉米作物的生长特性,因此玉米的单位产量已达到饱和,若改种其他农作物,必然存在由于不熟知农作物的特性而造成的减产,因此需通过利益补偿来调动农民改种的积极性。
2.3 农机具
由于常年种植玉米,因此农机具大多根据玉米的种植需要而购置,若改种大豆,需大量资金用于重置农业器械,因此需对农民农业器械的购置进行补贴,从而鼓励农民进行改种。
2.4 种植技术
由于常年不种大豆,农民对大豆种植变得陌生,因此需有关部门对农民种豆技术培训提供资金支持和利益补偿,从而实现大豆增产和农民增收,进而调动农民种豆的积极性。
2.5 机会成本
无论种植哪种作物,都将占用土地资源,若将耕地用于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土地的单位面积收益要远高于第一产业,因此需对实施“米改豆”试点的地区进行利益补偿。
3.1 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补偿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之关联的大豆主销区、社会公益性组织。
补偿的客体主要包括个体种植户、种豆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投资者等经营主体。
3.2 补偿方式
当前粮食政策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是收入和生产投入类补贴,包括粮食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第二类是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价格支持,包括最低收购价政策、临时收储政策以及目标价格政策;第三类是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包括产量大省奖励政策、产量大县奖励政策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补助;第四类是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合作,包括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储备粮异地代购代储合作、互建生产、储存、加工、销售基地以及产销区联合举办展销活动。然而,第一类粮食政策可作为利益补偿的方式,因为收益的高低是农民决策的关键,即种植哪种作物带来的单位收益越高,就种植哪种作物,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能够直接增加大豆种植的单位收益,而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则减少单位种植成本,从而增加大豆种植的净收益,进而调动他们改种大豆的积极性;第二类粮食政策中,目标价格政策可作为利益补偿的方式,因为无论市场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目标价格,农民都能以目标价格的水平将大豆卖出,从而保障了豆农的收益,进而提高他们改种大豆的积极性;借鉴第三类粮食政策,中央政府可对大豆产量位列全国前三的省份或自治区发放奖励,各省、自治区政府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大豆产量位列全省前三的市政府,各市政府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大豆产量位列全市前三的区、县政府,最后通过区、县政府将奖励资金落实到个体农户,通过这种竞争机制,可以促进大豆增产和农民增收,同时提高农民改种大豆的积极性;第四类粮食政策可作为利益补偿的辅助手段,因为其可以保障大豆的需求量,让农民种植的大豆有可销之地,从而保障农民的收益,进而调动农民改种大豆的积极性。
尽管我国粮食政策体系日渐完善,但问题依然存在,如政策的针对性不强,一方面在实际补贴中,大多按照耕种面积进行补贴,即不管种什么都享受补贴,另一方面现行的补贴方式未能考虑土地流转,造成实际种粮者得不到补贴,而原土地承包户获得补贴,这违背了“谁种粮谁受益”的政策初衷,也挫伤了农民种植的积极性;现有粮食政策还存在补贴力度不够、未能考虑粮食主产区的特殊性等问题。因此,在 实施“米改豆”试点过程中对农民利益进行补偿时,应当规避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完善现有粮食政策的建议:
(1)按农作物种类进行差异化补贴,重点加大对大豆种植的补贴力度。
(2)制定补贴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土地流转,将对原土地承包者的补贴转移给实际的种粮者,从而实现“谁种粮谁受益”的政策初衷。
(3)提高对种豆大户和合作社的补贴额度,从而提高大豆的单产和种植效率。
(4)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改种大豆。
(5)加大对农机具补贴的监管力度,防止以购买农机具为由而骗取国家补贴行为的发生。
(6)建立专项性资金,用于对农民进行种豆技术培训。
因此,将四类粮食政策与完善现有粮食政策的建议相结合,共同构成农民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方式,这不仅规避了现有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也充分考虑和应对了阻碍“米改豆”试点顺利推行的各种因素,从而使得利益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利用,进而充分调动农民改种大豆的积极性。
3.3 补偿额度
根据补偿方式的分类,补偿额度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收入和生产投入类补贴的补偿额度,收入类补贴包括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因此收入类补贴的补偿额度可根据大豆种植面积来确定;生产投入类补贴包括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其中,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偿额度可根据所购买农机具的市场价值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但要求该农机具是为大豆生产而购置的,而良种补贴的补偿额度可根据农户实际种植优质大豆的面积来确定,多种多补,且随着种植面积的提高,补贴力度也相应提高。第二类是目标价格政策的补偿额度,目标价格可根据单位重量大豆的种植成本和同等单位重量玉米的净收益来确定,其数值等于单位重量大豆的种植成本、同等单位重量玉米的净收益以及同等单位重量玉米的净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之和。第三类是各级政府奖励的额度,奖励额度可根据实时的政府财政状况来确定。
3.4 资金来源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各承担一部分。
通过征收粮食安全税。一般来讲,凡是消费粮食产区所产粮食的个人和组织都应缴纳粮食安全税,征收的方式是通过征收营业税,从而实现对所有个人的征税,征收的额度是通过设置固定税率并以大豆消费额为税基,从而征收相应税额。
通过发行大豆产业安全彩票,筹集资金。通过彩票筹资的优势在于其购买成本低,因此购买人群庞大,从而可以筹集大量资金且对个人的财产和生活质量不构成影响,更不会造成社会负担。
以财政部、粮食安全局等部门的名义接受社会募捐。
建立个体种植户、种豆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投资者等经营主体与相关加工企业的合作关系,并接受各相关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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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10-0001-02
F326.1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0.001
项目来源:吉林省科技厅项目“吉林省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研究”(编号20160418074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