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
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中介,为用户和银行提供接口和通道,创新了金融支付工具和支付渠道,给我国现有的支付体系带来变革。然而,作为新技术、新模式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如操作风险、系统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欺诈风险等。因此,我们可以向金融业较发达国家(如美国)学习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引导支付服务市场朝着竞争、创新、效率、安全、自律、规范的方向发展,走中国特色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道路。
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谢平教授认为,在电子货币时代,要使货币同时具有货币和金融商品的属性,个人账户体系不可或缺。而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所以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挑战,洽洽是他所建立起的强大的个人账户体系。以支付宝为例: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数已超6亿,2016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1207亿,其移动端占比82%,支付宝的支付峰值达到12万笔/秒,可见支付宝的交易量是多么的庞大。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发展,出现了像支付宝这样庞大的账户体系,引发出“自封闭性”等问题,与最初对第三方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支付的界限模糊,像支付宝这样拥有庞大账户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可以完成部分商业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职能。
监管者和银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担心,集中于当其介入到清算环节之后,清算信息流动出现了封闭特征,不够透明,且结算环节也难以被银行所监督。在某种意义说,当前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实际上同时承担了交易(基本功能)、清算(附属功能)、结算(隐形功能,这是由于银行对备付金账户资金流实际上缺乏有效监管的结果)三大功能。这些功能集中到同一超级账户体系中,并且这样的账户体系又没有受到像商业银行那样的分离监管,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
二、国外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成熟做法
1.法律定位与监管原则。美国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用户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是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而不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国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转移业务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通过对现有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
2.监管部门与监管体制。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和商业监管机构等。联邦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对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本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而这些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FDIC可以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及用户滞留资金的监管。
3.监管立法与监管依据。在立法方面,美国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监管依据,并对原有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如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功能性监管等。
4.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对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对技术风险、资金沉淀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几个方面实施监管。对于技术风险的监管,美国网上支付的思路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現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目前我国的监管主体过于单一,政府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主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定监督管理者,商业银行从旁协助监督,但仅仅依靠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监督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参照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构建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监管体系:
1.建立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具体做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央行跨行清算系统中,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监管的“专门资产管理公司”。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统计监测与风险评估。对于电子货币应明确其定义以及发行方,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并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3.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
4.完善机制,加强信息数据的保护。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尽管通过发放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规范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使一些信誉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了支付服务市场;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增强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员工的信息安全认知,发挥员工在安全信息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以自律的方式来实现信息安全保障。最后,由于软件与系统的不断更新,系统漏洞也会不断出现,因此,对系统进行定时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就其在清算结算支付的职能中存在的风险,政府和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也是极其必要的,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岩.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和启示.中国信用卡,2013(12).
[2]陈元俊.浅谈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防范——基于虚拟账户功能的视角.商,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