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箫学
“一带一路”是我国现阶段加强与他国经济交往的重要政策。文章主要通过了解波兰的经济情况,其优势产业和其在国家投资领域的相关立法和双边、多边条约来分析我国在未来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议的协商中应该注意的具体内容。文章将从概述、波兰国内法对外来投资的保护、波兰参与区域保护投资协定的情况和波兰参与投资多边公约的情况来分析现阶段波兰关于投资的现状和问题,并总结出我国在与欧盟谈判中,参考波兰的相关投资立法,应该注意的具体内容。
一带一路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波兰的国际投资
一、概述
波兰地处欧洲大陆的中心,东连欧洲大陆的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立陶宛,西通德国,北面濒临波罗地海,南与捷克、斯洛伐克为邻。在地理位置上,波兰是中欧陆路运输路线上,中国货物进入欧洲的首个欧盟成员国。中国通往欧洲的多次货列都会通过波兰领土,因此波兰是欧洲“大陆级”骨干运输线必不可少的环节。从经济地位上,波兰被认为是欧盟最有吸引力的经济体,在最值得投资的国家排名第16位。从优势产业上,波兰在运输、生物技术、机械制造和食品产业具有较强的优势。
09年实施的《里斯本条约》中的《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EEU)》的第2条第1款和第206条、第207条将“外国的直接投资(FDI)”纳入为欧盟的“专属全能(exclusive competence)并且“联盟逐渐采取限制措施的领域”,使波兰的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的专属管辖,并且接受欧盟采取渐进式的限制措施。
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的数据来看,波兰从2009年到2014年FDI的输入(inflows)分别为:11889、12796、18258、7120、120、13833百万;FDI的输出(outflows)分别为:3656、6147、3671、-2656、-3299、5204百万。波兰FDI的输入远远大于输出,反映出其本身是接受并欢迎FDI输入的国家。数据也体现出,由于其国内对于FDI的输入的保护和重视使其成为受投资者欢迎的东道国,从而得知波兰的投资法律有完善的制度和配套措施。
二、波兰国内法对外来投资的保护
波兰于2004年加入欧盟,特别是09年《里斯本协议》实施后,其吸引外资的步调基本与欧盟的法律框架一致。波兰会计法、银行法、竞争保护法、公司税法、消费者保障法、关税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均已与欧盟法律实现对接。本报告将波兰国内法对外来投资的保护和优惠分为准入前和准入后。
准入前,波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除金融保险、港口、机场、法律服务等行业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外商可自由投资其他任何行业。由于对外资实行国名待遇,所以投资者享有的保护基本与国内企业相一致。这主要体现在“公共補贴”项目上。按照经济发展状况,波兰将国内各省的最高补贴比例划分为50%、40%、30%三档。自2011年起,最发达地区(首都华沙所在省)最高补贴比例为合格费用的30%,中等发达地区共5个省为40%,最落后地区共10个省为50%。
准入后,波兰根据自身的状况,实施了一些较其他欧盟国家更为优惠的政策:2004年波兰将公司所得税率下调至19%,成为欧洲法人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对在境内投资超过1000万欧元或雇佣100名以上员工并维持五年以上的投资者提供最高为投资额25%的投资资助,以及每个新职位最高4000欧元的就业资助。波兰境内16个省份共设有14个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内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投资者享有不同程度税收和另外其他的服务手续费的减免。
然而,对于我国的投资者来说,完善的投资保护下仍存在一些瑕疵。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复杂,波兰遵循欧盟法律体系,与中方大陆法系差异较大。如企业投标公共工程项目,不仅受波兰公共采购法、建筑工程法的规范,一些涉及安全问题的关键零部件采购要遵从本地采购原则,同时也受欧盟相关行业技术规格的规制。法律和投资方式等一系列的差异,都会给我国的对波投资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波兰参与区域保护投资协定的情况
如上文所述,波兰属于欧盟的成员国,FDI又属于欧盟专属全能,所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仅为波兰加入的惟一的区域保护投资协定。所以波兰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对内应遵循欧盟内部的投资政策,对外应遵循统一的欧盟对外投资协议。
在统一的欧盟对外投资协议上,为了细化其关于FDI的专属全能,欧盟于2012年12月12日,以1219/2012号条例的形式正式颁布涉及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双边投资协议的(BITs)《过渡性安排条例》。过渡性安排生效之后,如果成员国欲修改或者缔结新条约,则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生效日之前的协议只需要通知并附协议内容给欧盟委员会即可。虽然欧盟并不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缔约方,但是为了与其投资政策保持一致,欧盟正在推进这种谈判。也就说,未来欧盟成员国众多的双边投资协议(BITs),将被欧盟全面的贸易协定所涵盖。
欧盟与多个家正在谈判或者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FTAs),是各个国家正在广泛推行的内容并成为现今推动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在这样的协议中往往有专章规定与投资相关的内容。如欧盟与韩国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就在其第13章中对投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欧盟曾经试图与东盟整个区域经济组织进行FTA谈判,但是由于东盟内部经济上的差异2002年谈判停滞,欧盟转而与单个的东盟成员国进行FTA谈判,反而有了阶段性的成果。欧盟于2012年12月17日于新加坡签订FTA协定,协定中第9章也专门涉及了投资的内容。当然,在FTA停滞或者迟迟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欧盟也会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以专门BIT的形式与第三国进行谈判,如正在进行中的欧盟与中国BIT的谈判。
四、波兰参与投资多边公约的情况
波兰于1995年7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署其下一揽子协议,在一揽子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直接涉及投资内容,但是,其只涉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依然是协议的基础。当然,第八条就TRIMs也适用于GATT一般例外(22条)和安全例外(23条)的作了规定,还将TRIMs的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谅解书》(DSU)的各项条款内。我们在考虑投资协议时,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其是否与货物投资相关联,如若关联,则将其放置到WTO项下来处理。也就是说在FTA盛行的现在,我们仍然将其与WTO已经有的成熟的国际贸易机制相联系。
波兰于1990年6月29日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如上文所叙述,欧盟作为整体正在与ICSID进行积极的谈判,希望以欧盟为整体成为与ICSID缔约的区域组织。ICSID和MIGA均属于世界银行组织(World Bank Organization)下的分支机构,其职能是专门处理与投资有关的具体事项。ICSID能够为波兰的投资争议提供仲裁,参考最近两年的数据,2015年ICSID年度欧盟案例报告显示,波兰交由ICSID仲裁的案件共3个,而2014年的数据显示也是3个案件提交。而MIGA主要是为波兰的投资签订担保合同,并且为一些涉及波兰的项目提供信托基金。波兰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OECD也推进了很多软法(soft-law)性质的文件。如,《多边投资协议(草案)》(MAI)、《跨国公司指南》、《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等。
五、波兰与我国间的投资协定
自中波建交以外,波兰同中国签订了很多涉及经济合作的协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经济贸易合作协定》等。但是,直接关系投资的双边协定就是于1989年1月8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其内容上对“投资”“投资者”“收益”进行了限定,规定了“公平待遇原则”“不低于第三国待遇原则”、征收应该补偿和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对于现在的投资活动,协议中的规定的不足急需完善。
涉及“一带一路”战略最为重要的是签署于2012年4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和2015年4月15日波兰批准加入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协议,这两个协议共同组成中波双边基础建设投资的法律基础。《中波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涉及的是与基础设施有关的投资合作,其中第四条就与基础设施有关的投资做了专门性的规定:“基础设施的范围是交通、建筑、空间和住房经济、海洋经济;为在两国境内实施投资项目,鼓励采取与之相关的咨询、法律、财务、技术服务等便利化措施”。此协议中涉及投资的条款都较为宽泛,但是给中国在波兰的基础建设投资打下了基础。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内容是中国与波兰以及其他缔约国在基础建设的投资领域最为详细的规定。就中国与波兰的双边基础建设的投资问题而言,其实协定本身起到了细化和落实《中波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的作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为基础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金融服务。
在“一带一路”的政策出台以后,波兰多次表达愿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参与者。波兰在亚洲投资银行成立之初便成为创始成员国,并且积极与中国共同开展与投资相关的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进程,加快“一带一路”的政策在波蘭的推广。中欧两方BIT的谈成和落实,将为中国企业在波兰的投资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
六、结论
波兰是“一带一路”战略通向欧盟的重要盟国。由于中国与波兰最近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是1981年,但这27年来国际投资环境大为改进,对于现在的投资活动,协议中的不足之处急需完善。波兰在运输、生物技术、机械制造和食品产业都具有较好的竞争力。我国在与欧盟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应充分尊重波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充分参考波兰最近与韩国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内容,制定和协商切实符合波兰经济国情的关于投资的法律条款。我国应该尽力完善投资保护下仍存在一些瑕疵,健全我国的投资立法,争取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谈判中取得阶段性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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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8]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 Recital 6, OJ L 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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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e ICSID Caseload– Statistics Special Focus– European Union (March 2015), by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网址:https://icsid.worldbank.org/apps/ICSIDWEB/resources/Documents/Stats%20EU%20Special%20Issue%20-%20Eng.pdf.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网址:http://pl.mofcom.gov.cn/article/zxhz/sbmy/201206/201206081679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