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改革研究

2017-04-13 23:28杜丽琴
山西农经 2017年14期
关键词:统计法体制部门

□杜丽琴

(孝义市统计局 山西 吕梁 032300)

新形势下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改革研究

□杜丽琴

(孝义市统计局 山西 吕梁 032300)

实践工作中,我国统计工作受地方和地方部门的影响,其工作水平和效率存在一定的不足,加之信息建设工作不到位,给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本文针对新形势下统计执法机制和统计体制的发展现状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统计体制;统计执法机制;改革

现阶段,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实践中对统计调查方法工作体系开展了相关的探索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完善了我国的统计体制和统计执法机制。但是深入分析统计执法体系建设,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统计执法工作的高质量和效率,阻碍了统计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所以,需要统计系统部门积极响应改革的号召,深入实践分析不足,为社会开展更优质的统计数据信息服务。

1 我国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的现状分析

1.1 政府统计职能未实现“服务型”

政府统计是为国家、社会、人民而服务的部门,部门所有工作的开展应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但是在分析我国政府统计全过程时,不管是统计调查内容还是统计数据的发布,其工作模式仍以管理型行政机构为主,并没有积极向服务型统计转变。

在较长的时间内,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是以GDP考核为核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也可以显著的看到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经济结构的失衡等负面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统计数据遭受人为因素的干扰性较大。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政府统计仍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另外,统计系统也没有全面落实其部门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分析预测职能。统计在统计系统中的应用,除了提供数据信息的功能外,也应该是国家制定经济发展相关决策的重要智囊,要不断提出并敢于提出具有长远发展意义的改革建议。然而,我国政府统计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出优异的业绩,一些新常态下的统计项目,如:基层民意调查,在现有统计工作中还未得到落实。

1.2 统计资源浪费过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应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和协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法》并未对国家统计局在部门统计中的职能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作为副处级的单位,对全国正部级部委在协调指导工作中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使得我国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与政府部门在岗位职能上划分不明确,重复统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统计部门对行政记录不能做到有效的利用,增加了基层统计的工作负担,也造成数据口径的混乱,不利于政府统计的公信建设。

1.3 统计力量薄弱,源头数据质量没有保证

基层统计数据为众多宏观统计调查资料提供了重要的数据信息来源,然而当前基层统计的数据质量令人十分堪忧。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基层统计工作的环境已有较大的转变,中小型企业数目在不断上升,要跟随企业的更新淘汰速度建立完整的统计网络,工作难度十分大。地方基层统计队伍的人员配备较之以往差距较大,人员兼职现象普遍,难以保证较高的业务水平。部分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法律意识薄弱,系统外的基层统计人员变动幅度较大,造成统计工作人员队伍水平不高。另外,统计制度方法缺乏先进性,工作方法运用不够灵活,新技术的应用不够广泛。

1.4 统计建设落后

法律修订方面,《统计法》的调整没有与时俱进,从法律出台颁布已经历几十年的发展时间,在这期间,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统计体制、统计方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统计法》屈指可数的修正次数,远远不能满足政府统计体制改革的需求。法律威慑力方面,虽然社会财富在不断的积累,但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具备较强的威慑力;对统计违法行为在刑法中能够适用的条款较少,造成人们能够意识到统计数据造假背后利益的同时,关注不到数据造假的严重惩罚。法律适用方面,用于惩处的条例适用面过于狭窄,不具备较强的切实可行性,特别是对个人方面尤其缺乏。

1.5 缺乏专业的执法团队

相对于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统计系统的建设工作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第一,缺乏健全的执法机构建设,市县两级统计机构没有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日常统计执法工作得不到保障;第二,缺乏有效的执法专业培训,较多的统计执法人员都未参加过专业的执法知识培训,也不具备丰富的执法经历,导致开展各项执法流程的工作不够熟练,还增加了不必要的冲突;第三,缺乏充足的执法经费,基础建设工作开展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1]。

2 新形势下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改革研究的建议

2.1 组建全国统计协调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对我国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进行整合,基于全国层面上按照政府统计的供需关系,统一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组建全国统计协调机构,主席有国务院分管统计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副主席由国家统计局局长、部委分管统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家统计局各司司长、各部委统计负责人担任。明确其委会的职责:对全国的统计指标定义和统计分类标准进行统一;对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进行整合;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建立起全国统计协调机构后,实现企业数据库、社区数据库等连续更新,进而构建全国统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2.2 改进政府考核统计体系

进一步改进政府考核统计体系,能够实现对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正确全面揭示作用,能反映城镇化、新工作化、农业化和信息化同步发展的过程,能够对各类企业进行动态化的监测。淡化将GDP作为地方行政业绩指标的考核,增加对基层民意、环境质量、城市文明的统计项目,并将民众满意度作为政府政绩的评价标准。

2.3 加快统计执法建设

我国《统计法》应每隔五年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修订,注重个别条款的修改。建立合理化的奖罚处理措施,提高统计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统计法》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并增加刑法中关于违反统计法行为的适用条款。

2.4 推进统计执法工作规范化和建设队伍专业化

开展全面的统计执法规范化工作建设,完善相关的制度,健全执法行为操作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执法人员队伍培训。在财务中保障执法工作开展的经费,置办齐全的基本设施和装备。另外与纪检监察机关、经济执法部门建立密切的联合关系,构建灵活化的组织、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引进专业化、高素质型的人才,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统计执法队伍。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应充分涉及执法机构建立、人员培训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案件处理情况,对执法的数量、质量、效果进行系统的综合考评。

2.5 加强法律宣传

与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合作,增加对重大违反统计法案件的曝光度,以此建立社会各界对统计法权威、严肃的新认识。由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系统定期组织培训,传授统计法相关的全面知识。在实践中统计执法应与普法宣传工作有效结合,开展现场的执法、普法和教育[2]。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常态下传统的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已不再满足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已成为统计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对统计体制和统计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建立正确的认识,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总结,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不仅提高了统计工作的高效率,也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1004-7026(2017)14-0107-02

C829.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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