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凯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50)
“互联网+”时代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齐凯悦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50)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家事审判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21世纪以来,信息化水平提升是各国家事审判改革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英国2011年进行了家事司法审查,并自2014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一方面,英国通过数字化诉讼程序立法和试点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另一方面,探索在线法院建设,推进审判方式创新。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信息技术更新,旨在推进案件审判效率的提升及接近正义目标的实现,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应用和信息技术提升成为各国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实际上,提升信息化水平是21世纪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但就信息技术更新的具体路径而言,则需要根据家事审判的具体实践作出判断。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应注意几方面:其一,借鉴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利成果,加强数字化建设;其二,正确认识信息技术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作用,判断信息技术更新的可行性;其三,恪守家事司法系统的原则,坚持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其四,探索多元化信息技术更新方式,改良与创新相结合。推进以信息技术更新为途径的家事审判改革,是我国家事司法系统在“互联网+”时代的必要探索。
互联网+;家事审判改革;在线法院;在线离婚试点;信息技术更新;智慧法院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法院的组织管理和审判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持,推动了司法现代化进程。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确定法院的适应性形态,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以应对数字化与信息化的浪潮,是备受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将提升家事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然而,在改革实践中如何通过信息技术的适用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保障司法公正等原则的坚守,我国仍处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实际上,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对司法提出的要求是各国家事审判系统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自2014年起,英国实行家事审判改革,试图通过数字化应用解决家事审判中存在的案件管理及审判效率等问题,推进接近正义目标的实现,但在改革过程中也不乏对信息技术更新的争议与探讨。如何正确认识数字化信息技术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推动“互联网+”背景下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与功能,实则有待探讨。
英国的家事审判体系自1857年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转移至新设立的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审理以来,不断变革与发展,组织与程序制度不断完善。20世纪末,英国建立起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郡法院及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共同管辖家事纠纷的审判组织,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审判基本原则,形成了系统的家事审判制度[1]。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家事审判工作中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审判费用过高、机构设置复杂、机构交流有限、信息化水平落后等问题凸显,阻碍了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影响接近正义的司法原则与目标的实现。为解决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家事审判体系的更新,英国自2014年起推行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单一家事法院的设立、家事法官的培训、审判方式与制度的完善等途径改革家事审判制度[2]。其中,信息技术更新、数字化应用则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推进了英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家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完善,体现了21世纪的时代特色。
实际上,英国之所以通过信息技术更新和数字化应用的途径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一方面在于英国家事司法系统存在的缺陷和信息技术水平的落后,另一方面则在于“互联网+”背景下提升家事司法中的数字化应用具有可行条件。所谓“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新形态,是传统行业发展的趋势及创新驱动的最佳选择。“互联网+”时代给传统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同时也提供了工作方式转变的契机和途径。
(一)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直接原因之一:信息技术落后制约审判工作
2014年以来,英国实行家事审判改革,一改之前家事审判改革的传统与保守,改革进程呈现出创新与变革的特点,家事审判文化实则已发生巨大转变,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詹姆斯·孟比(Sir James Munby,1948—)甚至称之为“文化上的革命”。①之所以提升信息化水平,更新家事审判中的信息技术与数字化应用,一方面在于当时的信息技术制约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导致家事司法系统存在大量问题;另一方面则出于维护家事司法系统中各机构工作协调一致的目的。
1.原有信息技术水平制约案件管理与审判工作的效率
英国在2011年进行家事司法审查,对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总结,检验进行家事审判改革的可行性。审查报告显示,英国家事审判中的案件管理制度存在问题,法院的各项文件仍然使用纸质材料传输,没有体现先进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实际上,信息技术水平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家事审判工作的效率,以致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在家事审判改革之前,英国家事案件审理中的拖延现象非常普遍,2010年,家事审判中公法案件的平均审限为53周,私法案件的平均审限在32周左右,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更长。审理时间长达3年之久的涉及儿童的私法案件并不鲜见[3]。随着家事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拖延现象更为明显,案件积压情况严重,在影响家事司法系统运行效率的同时,可能会给儿童等当事人造成损害,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故而提升审判的效率始终备受关注,1985年的民事司法审查中大法官尼汀·霍格(Lord Hailsham,1907-2001)就曾明确强调,减少案件审理延期,提升法院工作效率[4]。尽管案件审理拖延存在着当地机构运作上的问题、相关机构与法院之间缺乏信任、专家证人报告耗费时间过长、诉讼程序的指导规则常被忽视等问题,但受技术水平限制出现的案件管理缺陷,显然是导致延迟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信息技术对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Board)和法律服务消费者委员会(Legal Services Consumer Panel)共同发布的报告《服务提供方法比较:关于离婚的案例研究》(Comparingmethods of service delivery:A case study on divorce),一方面,通过将在线婚姻问题解决服务与传统婚姻问题解决服务方式对比,说明了在线服务相对而言更为明显的优势:更为清晰,提供更多选择,消费者可以负担法律服务费用,企业亦可扩大其业务规模。这说明了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另一方面,该报告之所以认定在线服务更具优势,在于接受在线服务之后的纠纷诉诸于司法的相对较少,这能够避免诉讼的时间与金钱耗费,实际上从侧面反映出家事审判中存在的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时间金钱成本较大等问题[5]。
2.原有信息技术水平阻碍法院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在制约案件管理及审判工作效率的同时,与家事审判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在家事审判改革之前,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技术系统各自运作,相互之间缺乏协作关系,这是英国家事审判司法系统存在的典型问题之一。家事司法系统中不同机构之间缺乏信任,一方面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延迟,另一方面影响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之所以出现家事司法系统中各部门之间缺乏信任的情形,一方面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同机构间的信息技术水平差异引发的交流障碍。因此在定位家事法院的功能、强化家事法院领导力的同时,开发一个应用于家事司法服务及更多机构中的集成的信息技术系统显然具有必要性[6]。
3.原有信息技术水平影响家事审判的目标与功能发挥
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家事审判的目标,发挥家事司法系统的功能。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始终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显然原有的信息技术水平在实现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方面存在不足。以监护案件为例,原有信息技术在制约法院工作效率的同时,实际上影响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审判拖延关系重大,诉讼程序越长,部分未成年人获得新的家庭的机会越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忽视了未成年人面临的危险,导致未成年人的焦虑与不信任感的增强,实则造成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损害。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效率的同时,根本原因仍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家事审判功能的发挥,推动接近正义的实现。
(二)“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技术更新具有可行性
之所以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提升信息化水平,更新信息技术系统,不仅在于改革的必要性,还在于可行的条件与基础。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技术的更新,具有广泛的基础,并有足够的技术和经费支撑。
2011年3月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中期报告》对信息化水平提升途径作出了建议:实行电子起诉和材料传输,建立以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的电子法庭为参考的电子法庭;扩大网络、电话及视频会议的适用,将之扩展至指示聆讯(Directions hearing)中;网上公布法院列表,方便家事司法服务局(Family Justice Service)有效预定之后的听审。同时,该报告指出,应当开发能够支持案件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短期内,提升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更为有效地传输及获取案件信息。国家和地方相关机构、司法机关等应当能够及时接收关于案件运作过程的重要信息,从而在对案件信息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维持家事审判系统的有效运作,推动家事审判发展。2011年11月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最后报告》同样强调对开发一个应用于家事司法服务及更多家事司法机构中的集成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投资,并且应当进行关于如何更好利用现有系统的审查[7]。
实际上,提升家事审判中的信息化水平,不仅出于法院系统对自身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反思与改进,也体现了改革家事审判的社会关注和呼声。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开发新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实现优化案件管理的建议,无不意外地获得了普遍支持。司法委员会(Justice Select Committee)反复强调数据收集对证据发现的重要作用,并对家事审判中数据收集方面的极大缺陷表示失望。关于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关于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总结报告——《家事司法的更好未来》(A Brighter Future For Family Justice)指出,建立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服务支持署(Cafcass)和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HMCTS)共享的家事案件管理系统的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业务分析员(business analyst)已经做出了高水准的业务要求,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的信息技术优先化委员会(IT Prioritisation Board)也已同意将该项目提前至下一阶段:司法部(MoJ)的信息技术早已进入可行性测试阶段②。政府部门亦对司法审查作出回应,接受设立在线信息中心(online information hub)等建议,为离婚案件提供在线服务,促进案件分流,减少法院资源消耗[8]。
同时,法院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家事审判中更多地适用信息技术具有可行性。一方面,英国信息技术发达,部分企业可以提供完成全数字化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信息技术;另一方面,英国民事司法已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做出大量实践探索,在线法院的建设势在必行。英国将改革民事法院结构及司法程序作为重要任务,投入了足够的经费及资源。因此,英国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将信息技术更新和数字化建设作为实现审判方式和案件管理的重要途径,具有可行性。
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的“沃尔夫改革”以来,向“服务化”转型的司法工作、法官来源多样化等均是英国司法改革中具有代表性的举措。2006年,英国皇家法院(Crown Court)实务管理局制定的《司法工作发展战略》将构建更为快捷、高效及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司法改革的战略性目标之一。自2014年以来,英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提升家事审判中的信息化水平则成为推进家事司法系统更新的重要途径及方式。英国家事司法系统中的信息技术适用与更新,一方面体现在关于诉讼程序数字化的法规修改、全数字化诉讼程序试点的运行上,另一方面则是在线法院建设。
(一)立法与试点:诉讼程序数字化
在家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议会不断修改相关规定以推动诉讼程序的数字化。《2015年家事诉讼程序(修订3号)规则》(The Family Procedure(Amendment No.3)Rules 2015)于2015年12月7日生效,该规则主要引入了通过电子邮件(email)向法院提交及发送文件的规定,与新的《实践指导5B》(PD5B)相呼应。该修改在《家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新增了第5.5条,规定实践指导可以规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法院提交及发送文件。同时,将规则6.23条中的“电子通信的其他形式”(othermeans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改为“电子邮件”,将规则6.26条中的“传真之外的电子方式”(electronic means other than fax)修改为“电子邮件”。《实践指导5B》即关于“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文件通信与提交”(Communication And Filing Of Documents By E-mail)的指导规定,该规定适用于除收养案件之外的家事案件。第三章指出律师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附件向法院作出申请,并对邮件的格式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如文件不超过50页、大小不超过10MB等,若不符相关规定则邮件无法被法院接收。
全数字化诉讼程度,即诉讼程序无纸化,则通过试点的方式在英国家事法院中开始试行。2015年11月,西伦敦家事法院成为实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首个试点法院。该电子法庭计划(digital courtroom scheme)在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通过平板电脑与电子材料处理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的无纸化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负责技术支持的Zylpha公司的首席执行官Tim Long指出,该试点是在法律程序中首次尝试案件运行的全数字化。即使是在罗尔斯大厦(Rolls Building)③,法官仍然将电子资料与纸质材料并用,尚未达到全数字化。实际上,无纸化诉讼程序适用的关键,取决于司法部门的接受程度。治安法官对该计划尤为支持,因为这便于他们尽早看到文件,并省去了来回法院的时间。全数字化计划实际上是经过了成本效益分析的选择。一方面,旧的案件管理及程序运行存在问题,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影响公众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全数字化计划的适用可以减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费用,若该计划得到普遍推行,则可以节约数百万英镑的费用。实际上,之所以进行全数字化应用试点,也是在于原有技术无法保障法院实现全数字化,而目前通过使用最新的数字数据室(digital data room)及文件捆绑系统(documentbundling systems)等信息网络技术,全数字化的案件管理及诉讼程序得以实现[9]。
2016年10月,伦敦的瑟萨克区(SouthWark)为伦敦中央家事法院成功引入了无纸化电子法庭(Paper-free Digital Courtroom)技术,该过程法院与南伦敦法律合伙企业(SLLP)合作,从试点到正式上线仅用了约六周时间就开始了案件的审理工作。法院通过数据室安全地传输审判信息,不再使用过时的通讯员或DX纸系统(DX paper system)。这种安全的数字传播彻底改变了儿童保障法律小组(Child Care Legal Team)的运作。该技术确立了标准的运作方式,即律师通过Zylpha将准备的材料转换成电子材料;其他人可以迅速地搜索或定位案件材料。除此之外,融合计划(Project Fusion)数据室的创建及其简易性减少了工作压力。尽管存在着设置成本问题,但该途径实则减少了费用及时间。此外,伦敦中央家事法院还为法院的金融救济部门引入了一个当地电子起诉指引(e-filing local direction),该指引已作为试点计划提出,在2017年4月进行审查[10]。
(二)在线家事法院建设
“互联网+”背景下的英国家事审判,以信息技术更新为途径推进审判方式与案件管理的更新,实际上与司法系统整体的信息技术更新相一致,正如詹姆斯·孟比所言,将在线法院(online court)的所有优势应用在家事法院中,是法院现代化项目(courtmodernisation programme)成功与否的关键。他以在线离婚与在线继承案件审理为例,指出家事法院的全数字化发展方向,计划在2017年实现④。
1.在线法院的探索与构建
在线法院是英国目前正在探索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25日,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Civil Justice Council)成立了在线纠纷解决咨询小组(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y Group),主要任务在于研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状况,探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25000英镑以下的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问题。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被视为英国纠纷解决方式的根本性发展[11]。
2015年2月,该小组发布了《低案值民事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报告》(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For Low Value Civil Claims),对在线法院的构建作出了设想。该报告主张建立以互联网作为基础的新型的法院服务机构,即在线法院。在线法院作为司法体制中的新机构,不会完全取代任何一个现存法院,管辖权也不同于实体法院。针对在线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类型,当事人可以在在线法院和传统法院之间进行选择,部分诉讼程序可能出于成本及时间的考虑,在在线法院中进行。之所以主张建立在线法院,在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司法系统带来两大有益之处:一是降低法院系统成本,二是提高接近正义的可能性[12]。
在线法院提供在线评估服务、在线辅助服务及在线法官三个层级的法院服务。第一层级在线评估即帮助使用者评估其面临的问题并分门别类,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权益实现的方式[13]。该服务采用信息及诊断服务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该在线评估功能与其他相关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共用或共享,例如律师事务所或公益组织开发的免费系统可设在或链接至该系统中,引导使用者对各项在线系统的选择。该阶段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采取信息化方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避免进入法律程序等提供一定的途径或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案件的分流。
第二层级为在线辅助服务。若第一层级未能解决纠纷,则使用者进入在线辅助服务层级。在线法院服务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关经验的辅助人员进行,可以查阅当事人的陈述及文件,提供调解、咨询或鼓励其协商和解等服务。该过程中,辅助人员通过多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或咨询技巧,采用纠问式的形式进行引导,在线辅助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在线辅助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早期纠纷解决机制(EDR)相结合,在案件中实行过滤机制,即通过辅助人员公平有效地解决部分纠纷,该阶段不需法官的介入,必要时可以借助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该阶段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很大程度上低于第三层级的费用。在线辅助服务实则目的在于控制纠纷,实行纠问式的方式,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的消耗及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
第三层级为在线法官服务。该层级实则为法院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新型工作方式。在线法官为兼职或全职的司法人员,根据在线提交的文件等对案件部分或全部争议作出裁决。必要时,该阶段仍会使用电话会议方式等辅助支持。在线法官作出的裁决与传统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决一样,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但该费用比传统方式低。该层级是解决纠纷阶段,通过对抗制完成诉讼程序。
总体而言,在线法院将三个层级放在同一个平台进行,并且受同一个核心系统管理,数据及软件得以充分整合,从而帮助当事人在最早的时机解决问题,避免当事人隔阂的加深及诉讼成本的增加,减少法院的运营成本。该报告将在线法院的受案范围限于标的额为25000英镑以下的民事诉讼,并且认为在线法院的管辖范围可以扩展至适宜的家事案件中。实际上,在线法院的探索,并非仅仅使得现有法院服务数字化,而是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加拿大等国的在线法庭建设。同时,英国在线法院的构建,试图打造以预防或者控制纠纷为主的机制,将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升法院工作效率的同时实现纠纷防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具有“上医治未病”的效果。
2.在线法院的争议与讨论
尽管英国将在线法院的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关于构建在线法院的争议与讨论。2015年7月,英国上诉法院的布里格斯大法官(Lord Justice Briggs,1954—)受首席大法官及案卷主事官的委托,调研民事法院结构及司法程序问题,为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推行的司法改革提供支持。布里格斯大法官领导的研究小组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期报告(Civil Courts Structure Review:Interim Report),对法院重组方案,尤其是“在线法院”的结构和建设作出强调。布里格斯大法官重视在线法院的重要作用,认为在线法院的建设是英国司法系统中的创新性举动,但在线法院的建设仍存诸多需要探究的问题,例如,在线法院的定位是否是一个能够自行制定规则的独立法院;在标的额上限为25000英镑的受案范围之内,是否还存在应当或不应当由在线法院管辖的具体案件适用标准;诉讼费用的具体设置与承担规则;是否所有的上诉案件都可以由巡回法官受理,等等[14]。
2016年7月,布里格斯大法官发布了关于英国民事法院结构及司法程序问题调研的最后报告(Civil Courts Structure Review:Final Report),指出在线法院是审查第二阶段中磋商和探讨最多的主题。关于在线法院,人们的反应截然不同,有诸如来自青年律师公会(the Young Bar)的“它可能只是一个昂贵的灾难”的直接谴责,也有诸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教授(Richard Susskind,1961—)的“我是英国最幸福的人”这样最热烈的欢迎,支持、怀疑或反对充斥其中。尽管不能完全排除人们作出评价时的个人利益驱动及对相关建议的误解,但是所有的书面或口头反馈显然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15]。总体而言,在线法院是一个新的、更具调查性的、没有律师参与的法院,该概念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一部分人完全理解该概念,认识到在线法院能够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具有巨大优势。
然而,关于在线法院的构建或适用,也存在着一定争议或担忧。第一,大多数人关于在线法院的担忧体现在那些不能或不便于使用电脑的人如何与法院进行沟通⑤。实际上,该问题在在线纠纷解决咨询小组的报告中有所探讨。该报告指出,在线法院不会导致接近正义的新障碍,鉴于英国的互联网使用率达到78%,大多数公民都有使用政府信息或服务应用的经验,完全不能或不便于使用互联网的人只有极少数。同时,在在线法院适用初期,会有专门人员提供相应协助或帮助,以帮助不习惯或没有足够信心使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使用者。因此,不断缩小不能使用在线法院服务的人群,而非延迟或阻止法院系统中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是英国司法改革推进的方向。
第二,有观点认为与传统民事法院结构相比,在线法院为那些错误地低估自己诉讼请求重要性的人提供了次等正义(Second Class Justice)。之所以有关于次等正义的担忧,在于通过在线法院处理纠纷减少了案件受到法官审理的可能性,案件处理模式较之传统结构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人们认为诉讼标的额在25000英镑以下的案件不如标的额更高的案件重要。实际上,该观点对在线法院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方面,25000英镑对普通个人或小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性,鉴于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需要一定花费,适用在线法院程序实则为该类案件的解决减少了费用支出,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线法院并非完全通过非人工的方式进行,第二阶段的辅助服务即由辅助人员参与调解等工作,第三阶段则由在线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与实体法院的裁决具有同样的效力。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基于设计、经济结果或所选择的成本机制考虑,排除律师的参与会导致很多案件的不公正,因为这些案件并非处在公平的环境中,同时会导致收费的非律师诉讼代理人(Mackenzie friends)⑥等增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有观点认为在线法院的适用是轻率的尝试,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保障该探索的成功。诚然英国司法实践中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是21世纪以来的创新性探索,但实际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实践。例如,美国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了网络法院建设的探索,2001年密歇根议会通过《网络法院法》(The Cyber Court Act),2002年10月密歇根网络法院正式运行,试图通过信息技术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造,便利诉讼当事人的参与,降低诉讼成本[16]。尽管最终该设想夭折,但美国对运用信息技术辅助司法的探索未曾停止。又如,加拿大同样探索电子法庭建设,推动无纸化诉讼程序建设;澳大利亚法院同样进行了电子法庭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果。另外,eBay网站上每年有约6000万件的纠纷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解决;2016年1月通过的《欧盟在线纠纷解决法案》(Regulation(EU)No.524/2013)同样引导消费者与商家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推动纠纷解决,该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于2016年2月起开始运行。
3.家事案件适用在线法院处理尚存争议
尽管英国在家事司法审查中指出信息技术改进的重要性,并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探讨在线离婚与在线遗嘱案件审理的在线法院模式,但将家事案件纳入在线法院的受案范围,推进家事案件的在线解决在改革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其一,尽管詹姆斯·孟比法官强调未来家事审判在线进行,包括最后审理在内的部分程序实现全数字化,仅在最为复杂的案件中存在传统的开庭审理过程,其他案件的庭审过程则通过比现在更为先进的视频链接等技术进行[17]。然而有观点认为,人们不应高兴过早。实际上,在此之前,詹姆斯·孟比法官曾指出,信息技术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推动在线法院设立,才是法院现代化的本质所在。离婚案件的处理相较而言较为简单,若司法部能设立在线离婚系统,才说明在线法院建设具有很大可信度;反之,则麻烦重重。然而,就在线离婚系统而言,詹姆斯·孟比法官曾表示失望,因为既看不到其进度或整体时间表,也不能够看出其在司法系统现代化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家事审判中的在线审判系统的建设,实际上存在着操作进度上的隐忧。
其二,在线法院在为公众提供法院审理服务的同时排除律师的参与,但这可能遭到律师公会的反对。针对在线法院构建,律师公会回应称,在线法院并非应对法院系统所面临挑战的普遍性救济措施[18]。正如英国律师公会前任主席史密瑟斯(Jonathan Smithers)指出,律师公会支持提供现代、高效及便利的民事纠纷解决服务的愿望,但新构想在实施前应经过全面测试。相关经验表明,改变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19]。因此,在线法院的效果究竟如何、排除律师参与之后是否存在问题,有待商榷。有观点认为在线离婚系统对纠纷解决而言更为高效,有观点则对在线审理与当事人到庭审理对纠纷解决的不同影响作出比较,认为在线法院可能不会达到开庭审理的效果。
其三,纳入在线法院受案范围的家事案件类型,同样有待探讨。有观点认为除却家庭暴力之外的家事私法案件均可以由在线法院受理。一方面,涉及儿童安置的纠纷是否能够适用该程序存在疑问,毕竟家事案件时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显然关于儿童安置的争议应当由法官当面审理更为适宜。另一方面,通过在线法院解决财产纠纷具有可行性,家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显然与之具有相似性。实际上,除却离婚或民事伴侣关系解除中的财产纠纷外,其他形式的家事财产纠纷也可以适用在线法院的审理模式,如婚姻关系维系状态下的索赔、依据儿童法案相关规定的索赔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关于在线法院的建设及家事案件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在英国尚存一定讨论与争议,具体运行结果仍有待观察。
英国最高法院2016年报告中列举了离婚和遗嘱案件的数字化应用问题。该报告指出,自2016年4月以来离婚和遗嘱案件的数字化建设已经取得明显进展。该计划旨在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在线应用服务,将会是一个统一、独立并且服务于所有的家事、民事以及裁判所审判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一部分[20]。2017年1月30日,英国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线离婚试点的实践指导(PD36D),支持英国第一个在线离婚系统的试点运行。该试点是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的在线服务系统,旨在通过评估对部分程序在线操作的新系统和方法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婚姻诉讼后期程序的在线服务。然而,该试点的规模及持续时期仍有待观察,部分现场测试可能并不能准确反映公众的意见。
英国自2014年以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家事审判系统的更新。就改革的进度及效果来看,一方面,案件审理拖延状况有所改善,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院管理及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关于家事案件在线审理的改革仍处于探索过程中,目前尚无具体实施,但争议与讨论较多。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化水平提升的整体运行过程与效果,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中信息技术发展对家事审判制度的影响,也体现了21世纪家事审判改革的普遍发展方向,即提升信息化水平的探索与尝试。
实际上,诸多学者或法官都曾对司法改革中信息技术更新的必要性作出探讨。荷兰法官多莉·赖林(Dory Reiling)以荷兰民事司法系统中的信息技术更新与案件管理及审判进程的关系为例探究如何通过信息技术的适用提升法院工作效率、促进案件公正审判及保障人权[21]。她通过研究信息技术对司法系统中最受争议的三个方面内容(案件审理拖延、诉诸司法的途径及司法腐败)的影响,论证司法改革中应用信息技术的定位。荷兰教授阿尔诺·R.洛德(Arno R.Lodder)和澳大利亚教授约·翰泽里兹利格(John Zeleznikow)则将信息通信技术与纠纷解决相结合,探究信息技术在纠纷解决程序(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中的作用[22]。美国经济学教授玛利亚·阿吉雷(Maria Sophia Aguirre)将家庭、经济和信息社会三方面结合,探究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23]。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技术适用与更新的背后,实则映射了“互联网+”时代家事审判改革的普适性问题:其一,提升信息化水平是否为“互联网+”时代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其二,选择何种信息化水平提升的路径,推动“互联网+”时代的家事审判改革?
(一)信息化水平提升:“互联网+”背景下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
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信息技术更新、数字化建设始终是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方向,民事司法改革亦是如此。构建数字化未来成为法院的发展目标,整合法院信息系统、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也是目前英国司法改革的重点[24]。相关法规的修改、无纸化诉讼程序的试行以及在线法院的探索,构成信息化水平提升的实践,在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尚存争议。各种因信息化水平提升而实现的家事审判创新或探索层出不穷,但对科技手段的过度追求是否会忽视司法公正的初衷则有待探讨。如果司法系统中信息技术的适用以司法公正为基础,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其产生的效率提升或开支节省方面的利益极为有限[25]。
1.家事司法系统面临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家事司法系统面临着挑战与机遇。一方面,这种挑战体现在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及法院管理工作中。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家庭关系及观念同样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也引来学者关于新技术是否威胁家庭生活或导致离婚率提升的探讨[26]。信息化社会中,家庭解体的现象频发,引发关于社会稳定发展的担忧。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利益驱动,衍生出了更为复杂的家事纠纷,加重了家事审判工作的负担。与此同时,家事审判及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影响家事案件的审理速度。另外,如何通过信息技术的适用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削减开支、改变传统的沟通方式及增强机构间的协调性[27],也是家事审判机构在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也为家事司法系统带来机遇。各国积极探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将信息技术与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在于该机制便利当事人的参与,及时有效解决纠纷,较传统方式而言更具优势。同时,在提升法院审判工作效率、节省经费开支方面,信息技术的适用显然具有推动作用。另外,信息技术的适用可以便利法院工作的进行,促进案件管理、工作流程的高效化。
2.信息技术与家事司法存在耦合关系
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取决于对信息技术与家事审判关系的正确认识。信息技术与家事司法关系的背后,是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两者存在耦合的基础。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塑造科技的同时,科技同样塑造法律[28]。科技与司法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两者具有显著的别异性。但两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存在耦合的基础。一方面,科技能够推动司法模式的发展与变革,先进科技推动司法认知正确性的增强,推动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时,审判方式及法院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应用能够促进司法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科技能够改变的是人的状态而非本质[29],故而科技活动又受到司法的规范,司法对科技争议解决、科技观念引导等形成保障。信息技术与家事司法的关系亦是如此。
3.信息化水平提升: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
信息技术与家事司法两个系统之间的有效互动,是形成耦合关系的基本形式,即两个系统之间平等对话,并基于交互性相互理解。实际上,也正是这种耦合关系,决定了不会出现一方彻底支配另一方的存在模式或原则,同时,双方都应以积极的态度追寻对方的支持。因此,从信息技术与家事司法的耦合关系来看,将信息技术与家事审判相协调,通过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来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形成更有效的解决家事司法解决的新体系,显然是家事审判发展的必由之路。实际上,在面临信息技术发展带来大量社会变化的21世纪,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提升信息化水平显然是不可避免的。
(二)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化水平提升的路径选择
然而,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如何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技术更新的目标,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追求,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也是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反映出的问题。实际上,信息技术的更新并不必然收获家事审判改革的成功,很多其他领域的信息技术项目都未实现项目目标,司法领域的改革同样存在困难。因此,家事司法系统如何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探究出适合家事审判发展的适应方式,则至关重要。
1.信息技术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式:改良或创新
通过信息技术的适用与更新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式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即改良或创新。所谓改良方式,即在原有的工作实务中引入信息技术,从而取代或加强法院系统的工作。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信息技术作为工具的系统取代了以纸质文件作为工具的系统,通过提升工作效率来完善家事司法系统运作,本质上并未改变基础程序或进程,仅是实现传统法院工作机制的系统化与现代化。该种方式改革力度较小,所受阻力相对较小,但也存在着成本高、最终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试点与探索即为该类方式。
所谓创新方式,则是提供全新的服务,创设区别于传统审判工作机制的新机制。这种方式并非只是现有法院审判系统的电脑化,或在法院工作中运用一些先进的信息技术,而是形成全新的法院审判工作机制与模式,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审理全面融合的一种新时代的法院工作形态[30]。在线法院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即为典型代表。通过视频链接的方式进行庭审或在线跟进庭审过程的方式并非在线法院的本质,相反,在线法院的构建在于形成新的法院形式,成为在线服务的一种新的类型。创新方式是目前各国探索的内容,也成为21世纪以来各国信息化水平提升的重要发展方向,但就具体实践效果来看,仍然有待观察。
2.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化水平提升的路径选择
在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选择何种信息技术更新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关系到改革成功与否。实际上,改良与创新的方式各具优劣之处,前者阻力小的同时效果不够突出,后者从长远来看更具影响力,但在实践中难度较大。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程与效果显然说明了这一点。英国对两种方式作出探讨,认为改良方式已经不能够实现满足成本效益要求、推动家事审判工作开展的需要,必须通过根本性的变革才能够实现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因此,改革实践的重点在于家事案件的在线法院模式探索上,并始终将数字化未来作为发展的目标。但需要指出的是,至今该探索仍然存在着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试点效果仍待探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探究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的家事审判模式,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向。
与此同时,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并非完全放弃改良方式,修改电子邮件相关的诉讼规则、试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探索,实际上是改良现有法院审判工作与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该类信息化水平提升的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法院审判工作拖延现象有所转变,工作效率有所提升。创新方式在探索与争议中艰难前行的同时,通过改良方式推进现有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与提升,显然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基础。因此,从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来看,信息化水平提升的路径,显然并非改良抑或创新两者非此即彼的择一性问题,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两种方式形成改革路径的探索。
2016年4月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在全国10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信息化水平提升同样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及途径。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全面渗透至金融、教育乃至司法等各个领域,对国家各项制度建设与司法系统运行产生巨大影响。我国的“互联网+”行动在于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实体经济、体系制度等相结合,推动新的时代背景下各项工作的开展[31]。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提出,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能够有力推动司法现代化,应当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建设智慧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2]。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在法院信息化水平提升的目标指引之下,如何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相结合,提升家事审判中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探讨。
尽管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柏嘉(David Edmond Neuberger,1948—)曾谦虚地指出,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英国落后于中国。但就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来看,一方面在信息技术适用与更新方面做出了大量具有创新性的探索,另一方面反映出了关于家事审判改革中信息化水平提升的普遍性问题或经验。因此,反思英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问题与经验,结合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具体背景与实践,以下方面应当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进中有所体现。
(一)吸收与借鉴智慧法院建设的现有成果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家事审判改革可以吸收与借鉴智慧法院建设的现有成果。纵观英国家事审判改革,在线法院的建设等均为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家事审判机构在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吸收与借鉴,形成关于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探索。因此,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进,必然与司法改革的整体环境相一致,吸收和借鉴法院整体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成果。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在推进中。目前,我国法院积极探索提升信息化水平,如河北省法院自主研发的庭审自动巡查、智审1.0等系统,推动“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审理[33];上海法院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案件办理智能化,取得初步效果[34];浙江则进行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积极探索“网络法院”建设[35];广东发布《广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规划》,主张建设网上法院、线上法院及掌上法院;等等。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涉及审判机构独立化、审判程序及人员专业化等内容,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来提高家事审判效率、加强家事诉讼服务、增强家事审判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借鉴与吸收智慧法院大背景下的法院建设成果,利用现有信息技术适用与更新的模式,结合家事审判的专业特点,推动家事审判中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显然具有可行性。
(二)客观认识信息技术更新的作用与可行性
信息技术对家事审判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但应保持对信息技术与家事审判改革关系的客观认识,推动信息技术与家事审判改革的耦合互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强调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重视在线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但实践中尚存关于在线法院建设的争议或探讨,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实际上,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正确认识信息技术的作用,调动信息技术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则应客观地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并非仅是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工具或资源,实际上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家事审判改革影响因素之一,也构成家事审判改革目标或任务的具体组成部分[36]。因此,正确认识信息化水平的促进提升,但又绝非局限于促进家事审判改革的作用,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推进过程中,客观认识提升信息化水平的作用与可行性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目前,我国改革过程中普遍强调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主张建设智慧法院,强调信息技术是推动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及有力支撑,关于“互联网+法院”建设的主张层出,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技术推动司法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科技的局限或问题,例如,运用信息技术为法官提供便利的同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动性的降低[37]。因此,探究如何保障信息技术得到正当地运用,通过司法智慧避免科技局限,显然具有重要性。另一方面,提升信息化水平需要系统性工作,非一日之功。在信息技术已经足够支撑家事审判改革的条件下,如何协调各项信息技术更新与家事审判改革,需要结合各方面具体因素进行探索。因此,关于信息化水平提升,尤其是在线法院建设的探索,显然需要对其可行性进行全面探究。
(三)坚持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信息技术的适用与更新,是解决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家事审判及管理工作的效率、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家事司法系统与信息技术耦合互动、有效交流的方式。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对信息化水平提升的强调实则始终应以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和原则为基础,而非单纯追求科技水平的进步或工作效率的提升。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对信息技术更新的探索,一方面,始终以保障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推动接近正义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在实践中也存在是否影响到司法公正目标实现的争议或探讨,判断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与家事审判改革的最初目标有所偏离。实际上,该问题显然为司法改革中的普遍性问题,即改革措施与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或原则的坚守之间的关系。
目前,鉴于我国家事案件审判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机制不健全,在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社会参与机制、家事法官的培训机制等方面存在缺口或空白,故而积极推行家事审判改革。信息技术的适用与更新显然为完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提供有效途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进信息化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始终应坚守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则,以司法公正作为基础,从而协调信息化水平提升与家事审判改革的进度。
(四)多元路径的构建与探索
信息化水平提升的方式并非一种,如何确定适宜的家事审判改革路径则需要探讨。英国家事审判改革致力于探究创新式的在线法院,但在实践中实际上将改良与创新相结合,从而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式信息技术更新的实践。整体上而言,该种改革路径的选择符合改革实践与成本效益。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提升法院的信息化水平,构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的家事审判及管理模式,显然是我国家事司法系统的发展方向,也是21世纪以来家事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在探索创新模式的同时,通过推行无纸化诉讼模式、电子文书送达系统等改良式方式,提高家事审判的工作效率,推动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在在线法院建设不能一蹴而就的当今,不失为现阶段家事审判改革的并行路径。因此,现阶段的家事审判改革可以进行多元路径的探索,以改良式措施辅助创新式探索,并将创新式机制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不断探索。
“互联网+”时代,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进显然受到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面临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的家事司法系统面临着案件拖延现象严重、信息技术落后等问题,通过家事审判改革提升信息技术水平,推动家事司法系统的完善。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具有明显的21世纪的时代特色,一方面通过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提升家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则探讨家事案件的在线法院建设,推动法院审理模式的全新变革。尽管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信息技术更新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在线法院的建设仍然有待推进。英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信息技术更新实则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的普适性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更新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但具体选择何种路径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家事审判效率的提升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也在推进过程中,信息技术更新也必然体现在家事审判中。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吸收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对信息技术更新的作用进行客观认识和评价,在坚守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则和目标的基础上探究多种方式的信息技术更新和数字化应用,显然是“互联网+”时代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际上,作为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普遍性问题,如何将家事审判改革与“互联网+”的影响相结合,通过信息技术更新推进家事司法系统的更新,尚需我国在参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不断探索。总体而言,在“互联网+”时代,尽管尚存诸多问题及阻力,但通过创新信息技术适用从而形成全新的家事审判方式,是家事审判工作的必然发展方向。
注释:
①See The Fam ily Justice Reforms:Remarksby Sir JamesMunby,Apr.29,2014.
②See A Brighter Future For Fam ily Justice,p.36.
③罗尔斯大厦(Rolls Building),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商事法院、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技术和建筑法院(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知识产权业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目前都设在该专门建筑中,为伦敦著名的争议解决中心。
④See The President’sAddressat the Annual Dinner of the Family Law Bar Association,Feb.26,2017.
⑤See Roger Sm ith,Digital Delivery of Legal Services to People on Low Incomes(2014).
⑥非律师诉讼代理人(Mackenzie friends)是非律师的诉讼参与人,可能是诉讼当事人的家人或朋友、慈善团体的人或不受监管的提供专业服务并收费的人。该类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其功能、规则限制等仍在相关机构的讨论咨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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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万东升
The Fam ily Justice Reform in the United K ingdom during the Age of“Internet Plus”and Its Reference and Enlightment on China
QIKaiyue
(Graduate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50,China)
The development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bot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the family justice system.However,how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 of the court in the era of“Internet Plus”becomes a great concern.Actually,it is a universal issue in the 21st century.The United Kingdom reviewed its family justice system in 2011,and has carried out family justice reform since 2014.On the one hand,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pilot of the digital litigation procedure,UK has made progr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level;on the other hand,the construction of online court has also been explored by UK to promote the revolution and innovation of the way of trial.The updating of IT and digital construction in British family justice system aim at promoting the efficiency of trial and achieving the goal of justice.Although it has achieved progress to a certain extent,there are some arguments as well.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us,digital applic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 are quite important.It is an essentialway to carry out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However,the specific path of renewal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family justice system.Nowadays,China has pushing forward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There are some aspects which need to be explored.Firstly,it is advisable to learn from the advantages of intellectual court and enhance the digital construction.Secondly,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 updating IT in the family justice reform and its feasibility is important.Thirdly,it is advisable to abide by the principles of family justice system and the goals of family justice reform.Fourthly,exploring a wide range ofways to update IT aswell as combining improvement and innovation are important.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update IT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of family justice system in the era of“InternetPlus”.
Internet Plus;family justice reform;online court;online divorce pilot;IT updating;intellectual court
D915.2
A
1672-8580(2017)02-0068-18
DO l:10.11965/xbew2017020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081);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2016-04)
齐凯悦,博士研究生(E-mail:qizu29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