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煜涵
(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现状与展望
□关煜涵
(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林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提高我国绿化林木的成活率和经济林木的经济效益,我国加大了林业新品禾中的研发力度。然而,很多林业新品种一诞生,便开始被模仿、造假。这严重损害了育种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意见。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企业
1.1 假冒、模仿、套牌现象猖獗
“假货”横行,目前是我国林业新品种市场的一大问题。违法侵权者的造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给任意一种低劣的树种套上优质树种的品牌,堂而皇之的高价售卖。这种方式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破环了真树种的声誉,侵害了育种者的利益;二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给“真品种”换上一个品牌品,同货异名销售。这种现象也很严重[1]。
1.2 育种企业和个人维权意识较差
长期以来,我国对林业新品种的保护只是停留在规范的低端层面上。2016年才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各育种人对植物新品种法所知较少。遇到自己的育种权被侵犯,育种人还不能及时有效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巨大损益。在维权意识方面,大型的、重点的育种企业的维权意识比分散的育种小企业和育种人要强一些,申报的林业新品种也更多一些。
1.3 林业新品种申报范围偏小,不均衡
目前,我国林业新新品种的申报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林业新品种申報范围小。我国林业新品种种类繁多,但是,其中有效申报育种权的较少。申报育种权的林业树种,主要是果树和一些经济林木;二是林业新品种申报者分布不均衡。这主要表现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新品种申报数量较多,西部落后地区新品种申报数量较少。
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育种企业和个人的新品种申报及维权意识
2016年,我国才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育种企业和育种人的利益,出台过晚。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育种企业和育种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了解。在宣传方面,我国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具体方式包括:电视公益广告、电视宣传节目、互联网宣传、广播宣传节目等。在一些偏远地区,国家还可以组织专业的法律宣传咨询小组。
在所要宣传的内容方面,国家要让育种企业或个人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林业新品种的申报方法和申报意义。在宣传时,国家要多举事例,促进育种企业和育种人更加充分和全面的了解该法。
2.2 采取DNA基因检测,给林业新品种一个明确的身份
很多违法者,认为只要给自己制造和销售的,已申报的林业新品种换一个名字就可以免受法律追责。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对这种情况的监管的确很不力。这种同质异名的违法销售现象,在我国一直比较严重,给育种企业和育种人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害。要杜绝这种现象,国家在为育种企业或育种人申报新品种时,要充分利用先进的DNA分析技术,明确林业新品种的基因标志,给新品种一个不可复制的身份。这种方法可以让各种假冒和同质异名销售行为现出原形[2]。
2.3 严查、严打,捣毁全国各地制假窝点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虚假销售会给我国林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困难。要抑制猖獗的造假风暴,国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捣毁全国各地的造假工厂和造假小作坊。国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有效发现造假地点:一是成立调查小组,到各地明查暗访;二是设立群众检举奖励机制。在查出并捣毁这些制假窝点后,国家还要向百姓宣传假冒伪劣林业新品种的危害,让制假工厂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
对制假工厂的处罚,要在对其造成的危害准确分析之后,依法处罚,不能从轻处理。
培育林业新品种,是解决我国林业所面临的困难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违法造假、套牌等损害育种者权益的行为,我国的育种企业和育种人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下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只有加大林业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才能促进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大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我国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育种企业和个人提高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其次,要严恪查处违法造假和套牌的违法企业和个人;最后,要采用DNA基因检测,给林木种一个不可伪造的身份。
[1].姚宏亮.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关注.2016.10:12
[2].张超.基于创新情境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2016.2:18
1004-7026(2017)03-0084-01
D923.4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