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的现状与应对

2017-04-13 20:47崔少博张博健
山西农经 2017年2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用人单位公共服务

□崔少博 张博健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农民工问题的现状与应对

□崔少博 张博健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农民工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特殊的规模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他们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却缺乏平等的城市社会权利,面临着欠薪、工作环境差、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更好地发挥这支城市建设生力军的积极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弱势群体;保障缺失;边缘化

1 当前中国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1.1 福利待遇低,欠薪现象严重

农民工的收入大多是通过长时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获得的,跟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获得收入需要付出的成本更高。而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能像城镇在岗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待遇。

1.2 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农民工在学历、技术等方面没有优势,只能从事建筑、保洁等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而许多的捂脸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进行压榨,强制其超时劳动,并且不给予相应的酬劳。

1.3 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在无良企业的欺骗和威逼下,许多农民工都没有得到签署合同的机会,只能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即使签了,合同到期后也很少及时续签,并且所签的劳动合同非常简单,极不规范,包含不平等条款,难以在产生纠纷时为农民工提供保护。

1.4 难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镇,但由于现行的户籍制度,他们常常被排斥在城镇公共服务范围之外。农民工子女往往难以进入城镇公办学校读书,而只能选择进入不正规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机会。除上学难外,看病难、养老难、社保缴纳不规范等问题都限制着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

2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路径

2.1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长期以来造成农民工难以被城市接纳,受到各种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都与城市户口挂钩,持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所以应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鼓励并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同时,把社会福利与户籍分割开来,让农民工享受到应得的公共服务。

2.2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程度,制定好合理、规范、公平的劳动合同模板并向各用人单位推行,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责权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采矿、建筑等高危行业的监督。

2.3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一,应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并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确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在制度上给予农民工保护。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各种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姑息,必须依法给予严惩。第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从根源上断绝退钱、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稳定收入。第四,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农民工维权问题的重视,新闻媒体要积极披露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号召全社会关注农民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4 重视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受到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与农民工自身知识技术水平较低,部分农民工素质有待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当带头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号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职前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渠道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适应能力。同时,要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让农民工懂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再任人宰割。

结束语

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是我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成败,需要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必须也必然要取得成功。

[1]陈均,徐舒.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工资差距及动态同化[J].经济研究,2014(10):74-88.

[2]李培林,田丰.中国农民工社会融入的代际比较[J].社会,2012(5):1-24.

1004-7026(2017)02-0016-01

:D41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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