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长亮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理论探讨】
依规治党应处理好四对关系
蔡长亮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依规治党是党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提出来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执政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规治党战略任务的推进应当从四个层面处理好四对关系,法治层面:国法与党规的关系,国法高于党规,党规严于国法;治理机制层面:党内规章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执行力层面:制规与执行的关系,坚持科学制规与从严执行相结合;党内积极性层面: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义务履行与权利保障相统一。
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关系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党内外现实形势与任务,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管党、治党工作提到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党在近年来揪出了党内许多“大老虎”,并且在地方上也惩处了诸多的“苍蝇”,足以彰显党对于贪污腐败的零容忍。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执政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关乎党运、国运和民望,依规治党战略举措的开展必须处理好四对关系。
政党与国家的概念不同,但是却又相互重叠,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党规与国家法律亦是如此。整体来看,国法高于党规,党规严于国法。
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及其所授予其他有相应立法权的部门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公民必须遵守、不得逾越,法律是国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在其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国家根本大法。相比之下,党规则是针对党组织、党员而言的,对党组织和党员加以行为约束和权利保障,一定意义上来讲,党规对于普通群众没有约束效果。党员是国民构成的一部分,因此,国家法律的客体集合包含党规客体的集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员在我国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占绝大多数,因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以利治国。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前所未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是较之普通群众具有更高思想、政治觉悟的群体。党员具有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的社会活动中,去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积极进取、克服困难,最终实现党在本阶段的纲领和路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严格管党治党,才能更好实现社会治理,甚至更理想的实现社会自治。因此,对于党员的行为、思想等方面的要求相应要高,不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还应严格遵照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从逻辑上来讲,国家法律是作为任何公民行为举止的底线,而党规则是相对更高标准的党员行为举止规范。从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党规严于国法,例如中纪委公布的四类党员不能炒股、党员在开车超速问题上即使其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也要受到党内相关处分、生活上奢靡将受到处分、违规组织并参加老乡会和同学会将受到处分等。以及十八大以来制定出台的“中央八项规定”,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4年10月结束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还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重要讲话,新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期广泛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等都对广大党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无论从应然角度还是实然角度考察,党规显然严于国法。
党规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规高于国法,相反地,国法高于党规。习近平在上任伊始,已经明确阐明了国法高于党规、党纪的关系。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组织,还是政党组织,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党员干部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国无法则不兴,遵守国家法律、善用法治思维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党规与国法的上述关系并不意味着二者相互对立,党规与国法相互促进。党规是着重规范全体党员行为,以利于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国法则是从规范全体公民行为,以实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只有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重要保障,只有营造一个全民守法、用法的现代化法治环境,才能保障党的长期执政和社会稳定。在处理党规与国法关系上,更深层次仍然是在党内坚持依规治党,在国家治理层面坚持依法治国,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最终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党内规章属于硬性规定,而社会道德则属于软性约束。坚持依规治党不仅仅依靠党内规章,还应借助社会道德,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党员不仅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还应是重道守德的标杆。党内规章规定了党内纪律和党员行为规范,社会道德塑造了人之为人的高贵品质。合格的党员不仅要守住纪律底线,还要追求道德高线。“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须相应加强党内道德建设,传承和弘扬党成立以来的优良作风与理想信念,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仅仅依靠严格的党内规章,很难实现法于后世,仅仅依靠德治,则很难实现政治通达。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二者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之中。
坚持依规治党,树立底线思维,既要内化于心,也要外化于行。没有规矩,难成方圆。首先,坚持依规治党,重在思想发力。2016年2月,在党内广泛开展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将学习党章党规纳入两学内容之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章党规的高度重视。学党章党规的基础在于学习党章党规的精神、内容,关键在于踏实践行党章党规的规定、理念。着重从党员的思想上做文章,明确党的宗旨,时刻牢记入党誓词,增强党性修养,树立起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筑牢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思想基石。其次,坚持依规治党,关键在于落实。“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高举旗帜更要脚踏实地”。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坚持党内外监督相结合,从党内外督促党员干部依规办事,做到标本兼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坚持以德治党,保持廉洁自律。“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只有奉公以廉、自律其身的政党才有生命力,道德沦丧、贪污腐化的政党必然被历史和人民淘汰。首先,坚持以德治党,要辩证继承中华优秀传统道德。习近平指出:“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前不久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是对传统的“德”字理念中的“廉洁”和“律己”的辩证继承。通过正面倡导广大党员廉洁从政、律己修身,促进每一个党员从政用权、做人做事遵规守纪,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达到净化政治生态的目的。其次,坚持以德治党,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和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作风和理想信念是党的宝贵财富。党的作风建设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应继承党的优良作风,发扬党的三大作风,牢记“两个务必”,时刻牢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训。党的作风建设抓不好就极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在政治实践中有必要重新学习党自成立以来的优良作风,重走长征路和革命老区,回顾革命先辈们开基立业的艰辛与不易,“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的优良作风是党不断取得革命与建设事业胜利的法宝,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传承党的优良作风是固本强基的好方法。党的理想信念是党的根与魂。根基不牢就会地动山摇,丧失灵魂就会迷失方向。1991年苏联解体时,苏共党旗缓缓落下,苏共乃至全国再没有人去捍卫这个政权最后的尊严,人们对于当时政权更迭的感受似乎是麻木的,或者说是默许的,人民已经对“苏联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失去了信仰,人民没有信仰,国家很难有希望。越南共产党在2007年以来就开展了“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运动,越共针对党内的理想信念退化、党内干部作风滑坡、腐败滋生蔓延的现象,将这项学习运动与党的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起来,对于越共党的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必须坚定党员理想信念,补足党员精神上的“钙”,防止共产党人得“软骨病”。不断加强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提升党员思想境界,在实际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去践行,将理想信念与当前阶段的奋斗目标、与党员自身职责结合起来,为党在各阶段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贡献力量。
制定和修改党内规章制度是党顺应党内外环境变化而做的适时策略,是与时俱进的表现。通过科学制定和修改党内规章制度以实现更好管党、治党,在此过程中必须依靠严格执行、增强党内执行力来加以实现,坚持科学制规与从严执行相结合。
制定和修改党内规章制度是依规治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的党内规章制度,就很难达到管党治党的初衷。近几年来,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及时修改和新订,将过时的、不合理的条文和规定加以剔除,适当加入更加合乎当前党内情况的内容,如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代替了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现了对于全体党员的约束,而不仅仅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内容上通过正面引导代替了原来的“禁止”、“不准”等限制性词语。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党内巡视工作的内容,增强了党内巡视工作力度,将责任主体具体化,强化了工作落实。因此,通过科学修订党内法规,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制定科学的法规是法规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法规的执行则是法规得以延续和产生效用的必要保障。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生命力的必然要求。首先,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增强落实意识和执行态度。没有良好的落实意识和执行态度,再好的法规也只能是摆设。应时常向党员传递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思想意识,端正执行党内法规的态度,明确自己作为党员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实现由被动执行转变为主动执行,以进一步节省党内执行资源。其次,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切实引领执行常态。“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争做党员们的模范,领导干部们以身作则,才能增强自身和党组织的公信力。在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之上,还应积极支持领导干部下基层、争做难事,不下基层则难以了解下层真实情况,不做难事则难以了解党员群众在实际工作中的艰辛。通过党内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积极引导普通党员群众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再次,执行党内法规应全面、准确,杜绝层层加码。在个别地方和单位存在有片面执行的问题,甚至出现了在执行中上纲上线的现象,中组部曾指出有的地方在整治裸官问题上,盲目扩大化,将“千人计划”中的部分专家当做是裸官加以清退,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政策和法规的执行,必须基于对其完整准确的理解,在执行过程中,应细心解读党内法规条文,把握法规执行力的适度原则,在实事求是基础上贯彻执行党内法规。既不搞一阵风,也不搞上纲上线,在综合平稳中把握党内法规执行的力度。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有机整体,二者不可分离,不存在脱离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脱离权利的义务,二者互为前提,相互交融。但在现实执行中,常常出现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现象,有时会出现片面强调权利,有时会出现片面强调义务,就会打击党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坚持依规治党的同时,必须调动党内积极性,处理好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义务履行与权利保障相统一。
义务的履行是享有权利的前提,党员应积极履行义务,做一名合格党员。首先,加强理论学习。学习是党员获得政治、思想觉悟提升的重要途径,党员应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规章等基本知识,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大以来党的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经常举办学习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系列活动,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通过习得党的基本知识和作为党员的基本素养,在现实中按规矩办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其次,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标志。权力来源于人民,党坚持权为民所用,每一位党员都应牢记民为邦本的古训。目前,党面临着“脱离群众的危险”,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才能防范这一风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党员能够吃苦耐劳、勤俭朴素,时时刻刻能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处理好自身利益与党组织和人民之间利益的关系,拥有大局意识,生活上不贪图享乐,不骄奢淫逸,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再次,严守党内纪律、规矩。党纪党规不是为束缚党员的条条框框,而是维护党内团结、纯洁党组织队伍的防腐剂。党员在享有和使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章程序,而不是无节制的使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时刻做到慎独慎微,“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在实际工作中多“照镜子”,针对自身不足之处加以“洗洗澡”、“治治病”,将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5]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强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6]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党员积极性的下降,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就会出现消极怠政的现象,依规治党的战略布局也就很难推行下去。坚持依规治党,保障好党员的民主权利,首先,改革与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形成配套可行的保障体系。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完善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能够使党员充分发挥权利,提高党内事务运作效率。逐步健全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基本权利制度,适时推进党员保障条例等相关党内规章的修订,积极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表达党员真实意旨。其次,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做到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党员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没有集中指导就会造成资源内耗,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只有集中、没有民主就会造成“一言堂”、“家长制”的不良之风,不利于党员真实意愿的表达。民主集中制是党员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充分发挥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在党组织采取决策之前应多召开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等,群策群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再次,增强党员主体意识,提高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党内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对党内规章的学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系列讲话,经常性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活动,明确党员自身主体地位,以提升自身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从而增强党员自信心、荣誉感和使命感,在实际工作中明确方向、主动向党中央看齐。
[1]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5.3(2).
[4]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5]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6]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Rule by regulations in the CPC should deal with four pairs of relations
CAIchangliang
(Cpital normal university college of political and law,Beijing)
Rule by regulations in the CPC is a major measure of the party in the new situ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mprehensive strictly put forward,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to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Party construction and the ruling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the strategic task to promote the party should be from four aspects to deal with four relation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Law,law of the nation party,Party strict discipline;governance mechanism: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regulations and social morality,adhere to the party and the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by virtue of combining;execution level:business rules and enforcement,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science and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 regulations;Party enthusiasm level: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members obligations and rights,adhere to the un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ule by regulations in the CPC;Run the Party strictly;Relationship
2017-1-20
蔡长亮(1991-),男,山东滨州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共党史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D261.3
A
1674-2885(2017)0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