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7-04-12 23:21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传统

原 森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多元主体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原 森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其中政府、教育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主要的参与主体。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是主导、教育系统是支撑、传承人是关键;然而各主体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职能缺位、教育系统资源利用率低、传承人刻板保守等。据此,政府要完善立法、科学管理与开发,教育系统要明确定位、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传承人要变革观念、积极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主体;保护与传承;综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考辨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内涵,学者们在给其下定义时往往有不同的侧重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之间先天地存在着紧密的交织与联系,因此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并且由人们创造、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甚至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认为只有通过人类世代口口相传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其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称谓变为“非遗”,同时划分为五种形式:口头传承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按照此公约的标准,前两种观点显然缩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目前我国学界最普遍认同的表述有两种,一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1届全体大会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的定义:“人们学习过程中及在学习过程中学到或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及其持续发展所必要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结构;这些过程使现存的社区具有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意识,这对文化认定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1]13。另一种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3。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存在于人类创造结晶的本身,还始终存在于人类学习的过程之中;同时,它不仅表现于具体的实物形态,还表现于更广泛的精神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非物质性

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察了解和学习,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因为其通常不具备特定的物质形态。但这并不是指其与物质完全无关,而是指其更侧重于以一种非物质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也有些学者将其表述为“无形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也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于是当其受到损坏时,人们一般不能立马察觉。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被忽略。这一特性,更体现出其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2.动态性

朱以青认为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3]21。实际上他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递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类世代相传得以保留和延续,这一过程并非是一成不变地原样传递。每代传承人因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空间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增加或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甚至对其进行彻底变革。因此,动态性可以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跳跃性和不确定性,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方式。刘永明则将这一属性理解为发展性。他认为顺应时代潮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是人类保护的对象[4]59。

3.独特性

独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人类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而出现,因此在不同地区的风格、内涵迥异的民俗氛围中发展起来的文化本身及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会具有明显的独特区域性烙印,而这种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的,正因无法复制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珍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将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后不难发现,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主体是政府、教育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由于各主体本身不仅有内在缺陷还同时面临外在客观条件制约,因此其通常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一)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政府是主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需要有长期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因此只有政府能担此重任。目前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的途径有三种:立法、建立档案和引导开发。

第一,通过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普遍认为较为有效的方式。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传统文化知识的民事权利是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由此开始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2004年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在2006年成为该公约的政府委员会成员。直到2011年我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单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终于得以诞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其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二,政府充分利用其号召力和强制权威,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档案体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都被保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5]72。政府通过授权地方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各方力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提供智力或技术支持。同时随着科技发展,数字档案技术也被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设与维护中[6]169,政府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民俗特色,使其成为优质旅游资源。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回归,与之相关的各种“副产品”也受到热烈追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推广民俗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的发展拓宽生存空间。而这一举措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其使得传统文化更加深入人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到更多的社会力量。

2.教育系统是支撑

我国学校教育的内容中愈来愈多地包含了传统文化的内容,尤其是中小学基础教育阶段。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上。传统文化学习成为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内容之一,这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着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引导其从小树立传承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同时我国还设立有专门的民族学校,学科设立更具有针对性,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普及,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更加深远的影响。

在高等教育阶段,艺术类或职业类院校发挥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很多,从传统文学到艺术,从传统医药到民间杂技,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有与之相对应的职业[7]92。这恰恰与职业艺术类院校针对职业岗位的教育模式相吻合。而普通本科院校则利用其丰富的学术资源,通过创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或科研机构,针对该领域进行专门研究。

与其他保护主体相比,教育系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则是“润物细无声”的,它为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时代主体提供了良好的成长氛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承上启下”的重要支撑。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某种传统文化技艺或能力的突出代表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传承方式就是世代传承人之间的口述或教习,他们以自身为载体,通过学习前辈和教授晚辈充当文化传承的纽带。传统文化得以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世代的变迁不断传承,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世世代代的传承人在这一过程中的刻苦创新,他们通过不断地变革和创新,使自身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社会空间的需要,从而避免被淘汰的命运。直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数量上虽有没落的趋势,但他们仍旧发挥着关键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忠实的守护者。

(二)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能缺位,力度不足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不完善。该体系中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模糊,范围过于广泛,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细[8]84。同时,在已有法律出台后,其执行结果也并不乐观。政府监督职能缺位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在我国近年国学回归热的大背景下,政府宣传职能缺位,缺乏对公众的引导,普通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没有明显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多,项目繁杂,其档案建设工作是一项繁复的工程,更需要持久的完善和维护。然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档案的管理严重不到位,一方面,建档项目划分不完整,归类不细致,使得一些资料呈零星散落的状态,甚至造成资料流失;另一方面,对已经建档的项目或资料缺乏有效的保存和维护,使得资料的长期保存成为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归档本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地保护,而建档后的管理缺失反而对其造成了进一步破坏。

此外,民俗旅游开发本是为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为其保护提供支持。然而,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情况是:重开发,轻保护。开发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借口,只重点开发能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旅游项目,实际上其开发目的已与保护目的背道而驰。为迎合市场需要和顾客口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趋向同一化。这不仅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速走向消亡。

2.教育系统定位不明,资源利用率低

目前民族中小学的民族文化传承带有一种典型的“扫盲”特征。学校奉行“形式主义”,只僵硬地执行政令。大多数民族学校的文化教育与当地独特的本土文化脱节,缺乏文化传承的活态性和本土性。中小学一般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相关课程来给学生传递文化知识,然而大多数学校迫于升学压力将这类课程变为“摆设”或是一种“点缀”,缺乏真正内涵,传递给学生的是流于表面的、浅显的“文化碎片”,并未真正调动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而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学模式大多是西方18、19世纪时的学院派教学模式,没有将高校本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与教学充分结合。这使得教学与应用脱节,难以培养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优秀人才。另外,高校的文化艺术课程设置主要针对艺术类学生,其文化传播面与其所拥有的文化资源不匹配,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资源浪费。

3.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刻板固守,缺乏创新

大多数民间艺人在技艺传授方面有其特定的“规矩”,例如“门派有别”“手艺传男不传女”等,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给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羁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存传承人普遍年纪较大,许多传承人观念保守缺乏创新精神,不能根据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对传统技艺进行发展,逐渐失去了其在现代社会的生存空间,使其受众面越来越小,一些传统技艺在现代科技占领主导的时代面临着因无人继承而失传的危险。再加上现如今崇尚新科技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传统文化被冷漠忽视,一些传统技艺几乎濒临消亡的绝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改善对策

相对于我国拥有的丰富非物质文化资源,其保护工作却相对乏力。从近年研究成果来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做的努力是碎片化、不系统的,关键是各保护主体角色认知不准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处于迷茫状态,不知该朝何方使力,就像迷途的千里马无法充分展现其能力。

(一)政府的努力方向

首要的是政府必须明确立法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将法律落到实处。立法时,除了要完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条例,还应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改变目前“重立法,轻实施”的思想观念,建立监督机制,时常考察法律实施情况,使法律保护切实发挥作用。

政府代表公众权威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规范档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需要全社会协同参与,它不只是政府某个部门或个别单位的任务。这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支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管理,设置专人专职,细化管理工作,避免对已经建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造成损害。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保护,有机结合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9]52在学界逐渐流行,它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创新,也是一种理论创新。它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市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对其进行经济开发,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融合,以保持其长久的生命力和活力。这种以“开发”来“保护”的方式,为当地经济带来新动力,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收入。文化遗产只有被社会需要才能获得发展空间,但如果一味地迎合市场口味而失去了自己的本真,则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消亡。

(二)教育系统的努力方向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者”,中小学尤其是民族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在民族文化的学校教育中,显性课程对学生知识、能力、价值意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隐性课程对学生发展的熏陶作用也不容小觑”[10]134,有些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启蒙,例如编排民族风格课间操、进行校园传统文化建设等。这种做法寓教于乐,其他学校可以此为借鉴,探索符合自身的传统文化教育方式。

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多形式地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传统文化学习氛围,扩大影响力,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面。师资力量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各高校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能力。同时,高校图书馆应与当地文化部门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馆相结合,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体系。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努力方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来源于生活,想要让它得以世代传递的最好途径就是使之回归生活。传承者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以开放的心态传播和教授自己所继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和技能,改变因落后观念造成的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的局面。传承人要在继承的同时保持其现实价值,只有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文化遗产,才能不被时代淘汰。传承者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传递”,还要“创新”,使非物质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使其与现代主流文化相融合,以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发展活力。

[1] 简万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非物质形态”的讨论[J].东南文化,2014(1).

[2] 周和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J].艺术评论,2012(7).

[3] 朱以青.基于民众日常生活需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中心[J].民俗研究,2013(1).

[4] 刘永明.从建设生态文明角度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5] 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8(1).

[6] 常凌翀.互联网时代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传播路径[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3).

[7] 李桂云,谬 悦.学校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4(1).

[8] 辛纪元,吴大华,吴纪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贵州社会科学,2014(9).

[9] 刘 晖.民族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以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小庄村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4).

[10] 赵 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的实践探析:以宁夏回族为例[J].回族研究,2013,11(4).

[责任编辑 袁培尧]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ple Subjects

YUAN Sen

(SchoolofPhilosophyandPublicAdministration,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0,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s a complex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requires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The government, the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the main participants. Everybod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government is dominant while the education system is the support.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critical.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are absent. Education system’s resource utilization is low. And inheritors lack innovation. According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its legislation and it have to manage the archives scientifically. The educational system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ts rich resources. And inheritors have to change the concept of backwardnes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luralistic subject;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review

2016-12-05

原 森(1992- ),女,河南济源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政策、治理理论研究。

G122

A

1671-8127(2017)01-0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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