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供热合同风险
浙江大唐国际绍兴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陈宏乐
通过对天然气热电企业供热经营情况分析,综合考虑天然气机组的调峰特性以及气量、气价、热值等因素的影响,就天然气热电企业供热合同与燃煤机组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在供热计量、核算、合同条款等方面的防范措施,能够有效防范供热合同经营风险。
天然气热电企业;供热合同;对比分析;防范措施;经营风险
天然气发电机组环保排放指标远远低于燃煤发电机组,是国家大力提倡的绿色能源,十三五期间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纯凝工况运行效率高达58%以上,对于机组抽汽供热工况,机组冷源损失进一步减小,运行热效率可高达70%,是国家在节能环保政策下大力推进的清洁能源之一。
相对于燃煤机组而言,天然气热电机组燃料价格偏高,天然气发电和供热成本受天然气价格波动影较大。天然气燃料没有具体的供热指导价格体系,不像煤电供热价格受政府煤电联动价格制约,因而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在和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时涉及诸多细节方面更需全盘考虑,以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力求通过合同手段把供用风险降到最小。供需双方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详尽的供热合同条款进行约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国内燃煤发电已有近70年的历史,一直承担较大民用和工业集中供热份额。在当前,国家大力倡导建设“两型”社会,发展绿色能源产业的背景下,浙江省自2011年始,天然气装机容量逐渐增多,其中就有热电联产的燃气机组,满足供热和民用用电和供热两方面的需要。但由于作为燃料的天然气价格远远高于煤电燃料价格,导致天然气机组上网电价远远高于煤机,在电网中更多是承担了调峰任务,利用小时远远低于煤机。由此,燃气机组发电供热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利用,导致热价远远高于煤电供热价格。
在目前供热市场中,煤电机组供热仍是供热市场不可撼动绝对是主力军,其优势之一是运行小时较多,能保证机组24小时连续运行;其二单一的供热模式,价格由政府主导,结算简单。
随着国家对环保节能的日益重视,目前浙江省燃机装机容量已占总装机容量的20%,其中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也占有一定比例。但由于受制于高额的天然气价格和燃机定位于顶峰机组,就天然气机组核定的供热价格,用户难以接受,而且每家燃机电厂的热价格也有所不同,给用户的价格也就不同,没有形成一个可以参照的成熟价格机制。
体现在供热方式上,煤电机组连续运行可以达到全天24小时对户稳定供热。燃气机组一般定位为调峰机组,在煤电无法满足要求时,电网公司调用天然气电厂主机发电,同时由抽汽满足工业供热的需要;但在主机停运时,主要依靠燃气锅炉供给,供热方式具有多样性。
煤电机组计量上比较便利,一般是以双方约定的一个供热周期内,以末表码读数减去始表码读数即为当期用热计费流量,若双方有阶梯用量约定的按阶梯用量核算即可。
对于燃气机组,在机组顶峰运行时采用主机供热,停运时采用启动锅炉供热。根据机组的运行状况切换不同的供热方式,在计量上较煤电更为复杂。由于天然气热电厂较煤电在不同时段供热方式不同,主机供热时供热成本较低,但用燃气锅炉供热成本较高,为保证供热价格核算的合理性,需要分段对供热量进行统计。在一个周期内进行供热结算时,需要对单位时间供热量小于最小供热量的时间进行统计,按最小供热流量进行累计得到,另外在统计供热量中还要区分出主机供热量和燃气炉供热量。
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不同的供热特点决定了不同的供热计量结算方式。在供热经营核算中,要充分考虑供热成本,与热用户和政府对供热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并在供热合同中重点加以明确。
煤机单一供热模式单一热价,在一个供热周期内结算时,根据计量显示数据并经双方认可后的热量,按约定的热价直接核算出当期热费。
燃气机组主机停运时,对外供热主要依靠燃气锅炉供给,由于排烟损失较大,热效率较低,供热成本显著提高。因此,主机抽汽和燃气炉两种供热方式存在明显的价格差异,结算较之煤电更为复杂。需要考虑按不同的供热模式下的分段用量,按约定的不同供热模式下的热价,核算出当期总的热量热费。
在供用热合同内容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供热方式、供热参数、用热性质、数量、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设施运维、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在进行燃气机组供热合同洽谈时,需更进一步明确责任条款,对供热合同风险进行防范,规避因供热合同失误而带来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供热方式、数量、质量是供用热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约定不当,供热企业除可能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供热计量。对于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而言,由于存在主机和启动炉等不同的供热方式,在不同的供热方式和用热下,按照连续用热、阶段性用热的特点应明确设置不同的用热量计算方式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蒸汽质量。受制于天然气机组在电网中的顶峰位置,气量的波动,负荷的变化等因素影响,用热户在用热过程中生产设备等因素影响,会造成不同程度上的压力波动,当压力波动超过一定时,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设备的损伤和带来严重的后果。条款中应明确蒸汽压力、温度等质量标准,并允许一定数值范围内的波动幅度。
燃气机组主机停运时,对外供热主要依靠燃气锅炉供给,由于排烟损失较大,热效率较低,供热成本显著提高。
(3)设置保底用量。合同中明确供、用热最低流量。对于供用热双方双向的约束,供方小于保底流量,用户方不能低于最小用量。供方设备会有设定的最小供热流量,在正常供热过程中只要有用户用热,供方设备最少也会达到这个设定的最小供热流量。设置保底用量就是为了约束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务必保证用户的最小流量值,同时用户方在结算周期未达到保底用量的,也要按照保底用量进行结算热费。
(4)约定调价条款。在实际供热过程中,受整体环境经济状况的影响,用户经营状况会随之发生变化,有增容扩大再生产或减量等的现状发生,对于这些有可能出现的增容、减量等可预见性的事项也需要在合同中一并明确,约定供热的调价条款。
(5)建立协商机制。设置用热计划沟通协商机制,约定用户临时变更热量、停供复供等情况下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经供热企业确认,避免用热量突变对供热企业的生产计划或生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为保证天然气电厂的供热成本和适当的供热利润,供热热价还需随天然气气价的变化进一步动态核算,调整至合理的范围,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由天然气价格上涨带来的供热价格进行明确。
(1)基础热价。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物价部门要求执行,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除参考已有供热市场的现行价格外,供热企业热价由供热企业与用户根据自身实际协商确定。
(2)浮动热价。对于长期供热协议,宜设置热价浮动机制对热价进行调整,如与燃料价格联动,特别是天然气上涨后带来的成本上涨,加以明确才能避免成本提高造成的损失。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供热企业热费回收风险较以往明显加大。特别是国有供热企业,一旦不能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1)热费回收周期。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热费回收周期。适当缩短热费结算及回收周期,降低应收热款金额,可以降低热电厂的财务费用。
(2)预付款。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预付款事项,如要求用热单位在每个结算周期开始前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并约定结算周期届满后的支付方式。
(3)信用担保问题。针对信用状况不佳的用热单位,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如保证金、银行保函、抵押与质押、第三方担保等等。
(4)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用户逾期付款,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天数,供热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后终止供热并要求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5)用足法定权利,实践中供热企业往往仅依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行使权利,除此还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供热期限的约定有利于合同双方根据计划履行各自义务。对于长期合作的供用热双方,供热期限常见自动续期的情况,如“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自动延续一年”,另外也有约定不明或笼统表述“本合同长期有效”的情况。
在供热期限到期后未续签但仍供热的,可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属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对于自动续期合同,可避免合同到期另行签约的程序,有利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也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产权分界是供用热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如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此外,产权分界也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一般而言,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1)产权界定。在供用热合同中对产权、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界定,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可以附件形式逐项明确,必要时通过拍照等方式确认。对于现有的供热产权界定,一般按照厂界围墙或计量表进行划分,双方各自负责本范围内供热设备和管道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2)运维界定。如确需对用户资产进行维护管理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责任范围及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义务,但客观上,除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还存在其他供热企业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供热的情况。避免对供热数量、质量作出不切实际的担保,如承诺任一瞬时均符合用热户要求的品质及数量;明确特定情况不视为供热企业违约,如用热户擅自改变供热设备设施的,因用热户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供热中断的,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等等;争取明确供热企业承担责任范围仅限于用热户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对于一些敏感用户(如一旦停供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应要求其在订立供用热合同前予以申明,同时考虑在合同中约定保供热及相关费用、事故责任承担方式等事项。
在供热期限到期后未续签但仍供热的,可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属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
天然气供热发电是国内较为先进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具有环保清洁的优势,必然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发展壮大,在社会供电和居民、工业用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经营结算的复杂性也会逐渐为供用热双方所了解和认知。本文以天然气热电厂供热合同制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对供热合同中涉及的供热方式、计量、结算流程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天然气热电企业、热用户在协商签订供热和同事需注意的事项和明确的合同条款。并在供热的合同条款方面与燃煤机组进行了对比,为天然气热电厂供热合同条款的签订和供热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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