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哲学看冯契的意见学说*

2017-04-12 09:23:04
思想与文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冯契意见政治

“意见”(opinion)是形成西方文明思想核心的大观念(the great ideas)之一。*参见《西方大观念》,陈嘉映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美]艾德勒:《大观念:如何思考西方思想的基本主题》,安佳、李业慧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08年。西方认识论区分了意见与知识和真理,西方政治哲学、西方法律哲学在区分意见与知识和真理的基础上,从意见的多元化、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意见的形成过程、意见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对待不同意见的态度等不同角度,对意见与政治、意见与民主和法治、意见与权利和美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中国,著名哲学家冯契先生把意见作为哲学范畴给予长期关注*参见王向清:《意见:冯契认识论的重要范畴》,《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并纳入以广义认识论为基础的“智慧说”哲学体系,对意见、知识和智慧三种认识形式的发展过程进行了阐述,阐明了“一致而百虑”的意见的矛盾运动规律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中解决群己关系应当坚持的正确态度及理想人格的培养,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盛行的专制主义、独断论、迷信论和权威主义等封建遗毒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从西方哲学看,冯契的意见学说不仅在认识论上阐述了由意见发展到知识和真理的矛盾运动,而且在哲学上论证了意见与民主和法治、意见与权利和德性的关系,这对于回答“如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这一时代问题,实现中国政治民主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意见与知识和真理:冯契对西方认识论的超越

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哲学就对意见与知识、真理的关系作了探讨。“意见”一词来自于希腊文doxa。*希腊文doxa本来是期待、希望的意思,在荷马那里就是这样用的。由于期待、希望总是偏重于自己所愿望的方面,因而,期待、希望总是从主体出发,而不是从对象的认识出发,于是,doxa就引申为某种“想法”、“幻想”、猜想、欲求的意思,再一转就成为“意见”、见解、看法、判断。因此,doxa是指靠自己的观察而作出的判断以及提出的看法。doxa只是各个人的看法和观点。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46—647页。阿伦特认为,doxa这个词不仅是指意见,而且还有卓越和声望的含义。就此而言,它涉及政治领域,即每个人都能当众表现自己的公共领域。认为自己的观点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图,能够被其他人看到听到。对古希腊人而言,这点是公共生活最主要的好处。参见[美]阿伦特:《哲学与政治》,林晖译,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下),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6页。巴门尼德认为意见是不可靠的虚假的知识,将它和“真理”对立。柏拉图在《美诺篇》中提出真的、正确的意见,并区分真意见和知识;在《会饮篇》中说这种真的意见是介于知识与无知二者之间的;在《国家篇》中将意见当做比“知识”低一层的认识,把二者明确划分开;在《泰阿泰德》中则将真意见和假意见区分开来。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意见最大的争论就是它与知识到底有何不同。*《西方大观念》(第2卷),陈嘉映等译,第1074页。在西方哲学史上,西方认识论主要从认识对象和认识能力的不同两个方面对意见与知识、真理进行了区分。柏拉图在《国家篇》中把存在和认识两个系列各自分为四个阶段。心灵(灵魂)即认识的能力分为四个阶段:最高的是理性(noesis,英译reason或intelligence),其次是理智或思想(dianoia,英译understanding或thinking),第三是信念或相信(pistis,英译belief或faith),第四是想象或猜测(eikasia,英译imaging、illusion或conjecture);它们各自的对象即存在方面也有相应的四个阶段,它们是:“相”*柏拉图认为,知识的对象是“相”(idea)。“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相”是单一的,同一的;“相”是不变的;“相”是看不见的,不能感觉的而只能由思想掌握;“相”是纯粹的、永恒的、不朽的。与“相”区别的具体事物是多,是经常变化的,是可感觉的,是不纯粹的,因而是意见的对象。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96—601、713—717页。参见[美]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西方哲学史》(第7版),丁三东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6—81页。,数理对象,具体事物,影像。在这一结构中,信念和想象属于意见的领域,它的对象是可见世界。思想和理性属于知识的领域,它的对象是理智世界、可知世界。*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第665—670页。另参见[美]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西方哲学史》(第7版),第71—76页。

就认识对象的不同而言,柏拉图说,那些由理智所领会的东西“永远是那样的,没有变化”,而“那些缺少理性、完全凭感觉,由意见形成的东西总是在变化和消亡的过程当中,它们从未真正存在。正如悟性和理性划分出知识领域,其对象是永恒存在的理性形式。想象和感知划分出意见领域,其对象是不断形成和消亡的感性事物。”*参见《西方大观念》(第二卷),陈嘉映等译,第1075—1076页。休谟也从认识对象的不同来区分意见与知识。休谟写道:“人类理性和研究的全部对象可以自然地划分为两类,即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第一类对象可以证明为确实的知识,例如数学科学。实际的事情,包括关于任何事物的真实存在问题,或者一物与另一物的因果联系问题,都是不能证明的,它们是信念或意见的对象。*《西方大观念》(第二卷),陈嘉映等译,第1076页。康德将可认识的事物分为三种方式:意见的事(opinabile,拉丁文指可推测的东西)、事实的事(scibile,拉丁文指可认识的东西)和信念的事(mere credibile,拉丁文指值得相信的东西)*[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8页。;与此相对应,他将意见、知识和信念视为认识表达的三个层次上的不同形式。“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就叫知识。主观上的充分性叫作确信(对我自己而言),客观上的充分性则叫作确定性(对任何人而言)。”*[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23页。可见,从认识的对象来看,意见的对象属于感官所接触的世界,是偶然可变的、非本质的、可能的、不确定的。知识的对象属于超感觉的永恒的世界,具有必然不变性、普遍性、明晰性、确定性。

就认识能力即心灵对于对象的判断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而言,在柏拉图看来,对知识的判断和思维方式是知道、认知,形成意见的心灵状态则是一种判断、臆测或者认为的心理状态。柏拉图强调,人类在知道时不仅仅是断定某个东西为真,而且还要有充足的理由说明为何如此断定。柏拉图在《美诺篇》中说,拥有正确的意见的人“只是相信(这还是doxa)真理而不是知道真理,没有知识(episteme)”。*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第580页。他在《美诺篇》和《泰阿泰德篇》中论述道,知道和臆测、认知和认为的不同之处在于,仅仅拥有正确意见的人不能解释为什么他的断定是真的。他不能给出其为真的原因,也不能借由它与其他真之间的联系来证明它。*参见《西方大观念》(第二卷),陈嘉映等译,第1077—1078页。也就是说,对于知识,不仅是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是一种理由充分的确信和洞见,是可靠的,是不会错误的,是不容怀疑和争论的。而一个真的意见,缺少充足的理由支持,“不知其所以然”,是不可靠的,是可能错误的,是可以怀疑的。柏拉图所说的“真的意见”就是见解、看法,也有判断的含义,它可以有时正确有时不正确,介于知识与无知之间,实际上就是对于现象的认识。*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第789页。洛克对知识和意见的区分建立在对心灵的两种能力即知识能力与判断能力的区分方式上。*洛克说:“在真假方面,心灵有两种能力。第一是知识,通过知识可以确定无疑地认识(perceives)任何观念间的一致和不同。第二是判断,就是在心里把不同观念放在一起或分开它们,但它不能认识到(perceived)不同观念间的一致和不同,而只是假定(presumed)它们。”判断的能力属于“信念、赞成或意见,就是在并无确定知识告诉我们一个命题为真时,通过那些说服我们接受它的论证或证明,来承认或接受它为真。”参见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19—720,722页。所谓意见,在他看来,“是指把尚未确知为真的那些命题认以为真的同意而言”。*[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第2页。黑格尔把意见看作是一种个体的主观性的认识。“一个意见是一个主观的观念,一个任意的思想,一个想象,我可以这样想,别人可以那样想;——一个意见是我私有的,它本身不是一个有普遍性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思想。”*[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9页。20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阿伦特在《论革命》、《真理与政治》、《哲学与政治》等著述中对意见与真理的关系、意见与政治的关系作了深入分析和阐述。阿伦特认为,意见绝不属于团体,而完全属于个人。意见形成于个人,可以说必须归个人所有。*参见[美]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13页。在阿伦特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doxa),意见代表着世界向他显现的方式,因此,有多少意见,就有多少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观点注视着这个共同的世界。*参见[英]玛格丽特·卡诺凡:《阿伦特政治思想再释》,陈高华译,第264页。另参见阿伦特:《哲学与政治》,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第346页。阿伦特指出,没有任何意见是不证自明的。意见是在意见反对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形成和检验的,是在公开的讨论和公开的辩论过程中形成的。*参见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The Viking Press,1963,p.226,268.总体来说,在如何思考意见、如何将意见和知识区分的问题上,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总结出五个基本标准:意见有真有假,有对有错;意见可以被怀疑或相信;意见是个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有冲突和不一致;意见的一致由人数的多少来决定。*参见[美]艾德勒:《大观念:如何思考西方思想的基本主题》,安佳、李业慧译,第18页。

西方哲学家尽管把意见看成是与知识低一级的认识,但是,对于意见在人类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一点也没有低估,对由意见发展出知识、真理的途径,如何认真对待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苏格拉底、柏拉图提出,从意见发展出知识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是辩证法,即意见的讨论和交流。辩证法一词在古希腊的原初含义是“通过对话、谈话”。所谓辩证法,柏拉图说:如果一个人对于讨论中的意见不能说明其理由(logos),便不能说他已经具备了应有的知识即辩证法。*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第678页。在《泰阿泰德篇》中柏拉图提出,真意见加逻各斯(logos)就是知识说。*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二卷,第798页。logos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译法。一种比较普遍的译法和理解是谈话或讲话、言辞或言论、说明或解释、推理或论证、商谈、理解等等。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1卷,第380—385页;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修订本)第2卷,第798页。阿伦特认为,logos本意既是言说也是思想。希腊政治由这一logos引导,而这一点的重要性超出了如下事实:城邦中的行动是通过说服而非武力得了展开。它还意味着在公民永无止境的谈话中,行动揭示了思想,思想在公民们彼此说服时告诉他们如何行动。参见[英]卡诺凡:《阿伦特政治思想再释》,陈高华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3页。根据柏拉图对辩证法的定义,logos的含义是给出理由、解释、说服、商谈和对话。这就表明,通过意见的讨论交流,给出理由,进行逻辑论证或者经验验证,就能发展出知识,认识真理。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倡导“经过讨论的统治”,强调不同意见的论辩、争论是认识真理的基本方法,从认识论角度对意见表达自由对于人类精神进步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密尔说:“首先,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第二,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参见[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9页。

在中国近现代哲学家中,自觉地把意见范畴作为认识论的重要问题进行长期而有效研究的专业哲学家只有冯契一人。在1947年,冯契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智慧》中界定了意见的含义,阐述了意见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晚年,他在《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两本著作中多视域地探索了意见范畴,尤其是意见争论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将意见的讨论与观点之争引入认识论,是冯契先生哲学中引人瞩目的特点之一。”*杨国荣:《论冯契的广义认识论》,载《追寻智慧》,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页。冯契把认识分为“以我观之”的意见、“以物观之”的知识和“以道观之”的智慧三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着的认识形式*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冯契文集》第九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页。,在认识论中对意见、知识和智慧都加以研究和探讨。他提出认识论的主要问题有四个,即: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理论思维能否把握普遍有效的规律性知识?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首先是世界统一原理和发展原理)?(即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何以可能?)理想人格或自由人格如何培养?*冯契:《〈智慧说三篇〉导论》,《冯契文集》第一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7页。前两个问题主要是回答从无知到知、从意见到真理的过程是怎样的,后两个问题主要是回答从抽象真理到具体真理、从知识到智慧的过程是怎样的。*陈卫平:《智慧说和中国传统哲学的智慧——论冯契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理论、方法和德性——纪念冯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244页。西方近代哲学流行的认识论是只研究前两个问题的狭义的认识论。*冯契通过对哲学史的考察发现,欧洲近代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产生了一种颇为流行的狭义认识论观点,以为认识论的范围限于研究实证科学知识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只研究上面列举的前两个问题,即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理论思维能否把握普遍有效的规律性知识?而后两个问题,即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首先是世界统一原理和发展原理)?(即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何以可能?)理想人格或自由人格如何培养?他们认为那是属于形而上学范围的问题”。参见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冯契文集》(第四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2—43页。冯契把后两个问题引入认识论,超越西方狭义认识论的观点,提出了广义认识论。“广义的认识论不应限于知识的理论,而且应该研究智慧的学说,要讨论‘元学如何可能’、‘理想人格如何培养’的问题。”*冯契:《〈智慧说三篇〉导论》,第8页。针对元学的智慧如何可能(以及自由人格如何培养)的问题,冯契着重思考的问题是“如何能‘得’”即如何能“转识成智”,实现由意见、知识到智慧的转化、飞跃。*同上书,第8—9页。最初,在由意见、知识发展到智慧的过程中,冯契以“观”来区分认识的阶段:意见是“以我观之”,知识是“以物观之”,智慧是“以道观之”。但他后来认为单纯以“观”区分认识的阶段有点简单化,于是把认识过程看成是从无知到知,从知识到智慧的运动。*同上书,第10页。在这一运动过程中,冯契特别强调了意见对于认识论的意义,并把意见与广义认识论的四个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首先,冯契阐明了意见的含义和特征。冯契肯定感觉能够给予客观存在,“感觉经验是知识和智慧大厦的基础”。*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冯契文集》第一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5页。但感觉给予客观存在的东西或者具有不确定性,或者真假难分,或者还只是一种猜测、假想,因此在认识形式上还属于意见范畴。比如,“群众的实践经验反映在人们的思想、言论中,就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意见。”*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冯契文集》第七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51页。冯契把意见看作是与知识和智慧鼎立的三种不同性质的认识之一:意见是“以我观之”,知识是“以物观之”,智慧是“以道观之”。在冯契看来,意见是指个别主体对问题所做出的未经逻辑论证、实践检验的是非界限不明的主观性认识。*王向清、李伏清:《冯契“智慧说”探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5页。“意见”具有不确定性、私见性、多元性、待验性的特征。*参见黎永红、唐艳明:《论冯契认识论“意见”范畴的特征》,《学术论坛》2015年第11期。

其次,冯契对意见和知识进行了区分。第一,意见是见蔽相杂的个别主体的主观性认识。意见是“以我观之”。“观”总是有主观性。意见基本上是主观的,有真有假,有正确的成份也有错误的成分。“由于主观,所以意见虽有时正确,却也常掺杂错误,甚至完全错误。”*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3页。意见是由判断组成的,人们发表意见就是作了若干判断。判断论对错。各人发表意见,真假、对错的界线往往是不够分明的。*参见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22—223页。而知识是客观的,客观的意见属于知识范畴。因为知识是“以物观之”,它反映事物的实在情形。知识是正确的。“错误的知识”是个自相矛盾的名词。*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4页。第二,意见是是非界限不明的个体认识,具有私见性和争论性。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从“以我观之”来表示意见,这种意见总是与个人的感受、教养、经历有关。*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94、395页。“我”的意见源出于我个人的看法,他人可以同意而不必同意。*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3页。因此,意见具有明显的私见性,必须进行争论。对同一问题所提出的种种意见孰是孰非,在没有经过争论形成一致的认识并经实践检验以前是无法确认它们的真假对错的。但是,科学知识的特点在于它有普遍有效性。*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180页。“知识一旦了解,决无争论的余地。”*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4页。第三,意见是杂乱的、多元的、不一的。冯契主张,意见是不同的个别主体对同一问题所给出的不同解答。这就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意见分歧的多样性。“每个意见表示一种可能,意见的分歧说明可能性的多样。”*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92页。冯契分析,不同主体对同一问题形成不同意见的争论是必然的,这是因为人的认识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每个人不但受所处时代的一般条件的限制,而且受个人千差万别的特殊条件的制约,尤其是知识经验的制约。“人的知识经验总有或大或小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判断,提出不同的意见,这是经常发生,毫不足怪的。”*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冯契文集》第二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2页。而知识是有条理的、普遍的、理论化的。“知识取自器界,是形而下的秩序的反映。”“知识总是分析的,概括的。”*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12、15页。知识重分析、抽象,是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413、418页。

再次,冯契分析了由意见发展为知识的可能性和途径。第一,由意见发展到知识的可能性。意见和知识有层次之分,高低之别。意见是较低级的认识,知识是比意见高级的认识,但意见和知识之间并非真有楚河汉界,封锁了不相交通。由意见可以发展出知识,由知识可引申出智慧。“扬弃本有保存的意义,上升本以下层为基石。”*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57页。意见是形成知识乃至智慧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不同意见的争论是发展知识、认识真理的基本途径。冯契强调:“讲真理的发展要讲意见的矛盾运动。要明辨是非,划清真理同错误的界限,必须通过意见的矛盾运动。”*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81页。冯契特别指出了意见之争对于认识深化的意义。他指出:“为了要明辨是非,划清真理和错误的界限,就需要展开不同意见的讨论、争论。”*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23页。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80页。“意见的矛盾是必然的现象,正是通过彼此矛盾的意见的斗争,用不同方面的思维(以及观察)来相互补充,人类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改正错误和揭露真理,由无知发展到知,由知之不多发展到知之甚多。”*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258页。可见,理论思维把握科学知识,逻辑思维认识具体真理,都离不开意见的矛盾运动。第三,由意见发展知识和智慧,需要“去私解蔽”。意见是“以我观之”,受人的情感、非理性的影响,容易形成偏见,产生“成心”。冯契说:“意见、知识与智慧,本有层次之分,高低之别。以低级的认识为高级,以主观为客观,以偏概全,是一种错误的移置,层次上的混乱。由此混乱,乃产生私见或偏见,私知或偏知。”*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6页。“偏见与偏知,常与自私的情欲相连。”“情意上的公私之分,与认识上的偏正之辨,其实是一回事情。”*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第10页。日常谈话,集会讨论,由于感情用事,私欲作祟,常常就会固执私见,产生偏见和“成心”。如果能破除自私的爱憎与欲念,也就容易廓清偏见与偏知。总之,发扬民主,自由言论,公开辩论,反复相明,去私解蔽,培养涵养功夫,会场的空气和谐,发言的态度公正,对立的意见就易于扬弃,正确的知识甚至智慧就会蓬蓬勃勃地增长起来。

冯契“智慧说”的主干是认识论,他的主要哲学问题意识是“接着近代西方知识论来讲的”。*参见陈来:《论冯契的德性思想》,杨国荣编:《追寻智慧》,第66页。在西方知识论的考察中,智慧是被排除在外的。*参见郁振华:《扩展认识论的两种进路》,杨国荣编:《追寻智慧》,第51页。至于意见,其属于理性的机能,则如阿伦特所言“几乎完全被政治和哲学思想的传统忽略”。*[美]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第214页。阿伦特认为,哲学与政治的断裂,真理与意见的对抗,是从历史上苏格拉底审判开始的。柏拉图因为其师苏格拉底之死而对说服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对意见极尽斥责,而渴望某种绝对的标准。这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自此以后,意见在政治领域中被取消了。直到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意见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和地位才被发现。参见[美]阿伦特:《哲学与政治》,林晖译,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下册),第339—343页;[美]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孙伟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7页。冯契的广义认识论重新发现并且高度重视意见的作用和机能*冯契发现,“中国先秦哲学家和古希腊哲学家早已区别了意见和真理,讨论了怎样从意见发展出真理的问题。”他还说:“古代哲学家已经发现了这一点:展开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揭露人们思维中的矛盾(人们之间的和个人头脑中的矛盾),然后引导到正确的结论,这是人们获得真理的具体途径。”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81、88页;《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22页。,不仅研究“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和“科学知识何以可能”这两个主要关涉经验知识的为西方传统认识论着重讨论的问题,而且研究“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宇宙发展法则”和“理想人格如何培养”这两个主要关涉智慧的为中国传统哲学重点探索的问题,阐明了由意见发展到知识和智慧的认识过程。冯契把意见界定为个人的主观性认识形式,对意见与知识和真理作了区分,阐述了意见的矛盾运动与把握具体真理、培养理想人格及发展知识和智慧的关系。从西方认识论对意见与知识、真理的阐述来看,冯契的意见学说体现了冯契在会通、融合中西哲学上的深刻造诣。冯契在广义认识论中对意见、知识和智慧都加以研究和探讨,既吸收、肯定西方哲学中的合理因素,超越西方狭义认识论的观点,又对民族传统中的特色加以保存和发扬,对中国哲学作自我批判和系统反思,推进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化,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二、意见与民主和法治:冯契意见学说与西方政治哲学的会通

基于意见与知识和真理的区别,西方政治哲学着重探讨了意见与政治(政府或权力)的关系。在西方哲学看来,对意见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政治领域。科学或哲学的分歧主要是知识的问题,关于科学或哲学的争论可以通过探究事实或理性的检验而得到解决。但是,政治上的意见分歧不能以我们澄清科学或哲学问题同样的方式来加以澄清。*[美]艾德勒:《大观念:如何思考西方思想的基本主题》,第40—41页。政治决策和司法判决是一个意见问题,而不是知识问题。在政治问题上,人们是按照意见而不是按照知识行事。*同上注。杰弗里·托马斯说:“政治的基础在于某种意见的不一致。结束意见分歧,政治就失去了理据。”*[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阿伦特指出:“争论构成了政治生活的本质。如果从政治的角度看,与真理打交道的思想和交流模式的确必定是专断的;它们不考虑其他人的意见,而考虑其他人意见是所有严格的政治思考的标志。”*[美]阿伦特:《过去与未来之间》,南京:译文出版社,2011年,第224页。可见,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对意见范畴的认识是理解政治的密码和钥匙。

理解政治,一个基本的问题和途径就是了解政府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政府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有的认为是武力或暴力,有的认为是宗教神权(天命),有的认为是习俗传统,有的认为是契约同意。还有一种观点比较流行,就是认为政府建立在意见(opinion)或公共意见/舆论(public opinion)的基础上。休谟指出,一切权力都以意见为基础,并受意见的限制。*[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41页。“政府是完全建基于公众意见和信念之上的。”“所有政府以及少数人赖以统治多数人的权威都是建立在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看法、关于权力的意见看法和关于财产权的意见看法基础之上的。”*休谟还写道:“人类虽然受利害关系的控制,然而甚至利害关系本身以及人类的一切事务却又完全受控于意见和信念。”[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9—20、35页。休谟关于“政府唯一的基础是意见”的一段话,著名法学家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和《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中都作了引用以之作为立论的基础。*戴雪说道:“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制度的存在与变迁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依赖人类的思想与情感。换言之,人类制度生长、兴盛于社会之中,因而它依赖社会的意见。”[英]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4页。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说:“政府建立在意见的基础上。”*[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张晓庆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655页。他对意见与自由的关系、如何建立宪法制度来代表、过滤和筛选纷繁复杂的意见和保障意见自由表达的权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林肯说:“我们政府的基础是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谁能够改变公共意见,谁就能够改变政府,实践中也是如此。”*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xity,and Democracy,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6,Introduction,p.1.西班牙政治理论家加塞特说:“公共意见(舆论)(public opinion)作为一种基本力量,它催生了人类社会中的统治现象这样一个事实,却同人类本身一样古老,一样源远流长。……公共舆论的法则之于政治史,一如地心引力之于物理学。……总而言之,国家是一种意见的状态(the state of opinion),即各种意见的一种平衡状态。”*[西班牙]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6—127页。阿伦特指出:“从历史上说,意见——一般而言,它与政治领域有关;具体而言,是指它在政府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革命这一事件和进程中被发现的。”*[美]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第213页。基于政治与意见的关系,阿伦特把政治定义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可以把政治视为政府,视为某些人(一个、几个或许多人)对其他人的支配,这种支配需要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为威胁。西方政治传统几乎一致认为,“政治的本质就是统治,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激情就是统治或宰制他人的激情”。*同上书,第259页。第二种,如阿伦特所主张的,政治是指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行动——讨论、说服、决定具体行为并且付诸实践。*参见[美]伊丽莎白·扬-布鲁尔:《阿伦特为什么重要?》,刘北成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57—58页。阿伦特说:“成为政治的,生活在城邦中,意即任何事情都要取决于话语和说服,而不是取决于暴力和强迫。”*[美]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第16页。西方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也把政治理解为对话、商谈的过程:“一种对话的观点把政治设想成为——或许应该说理想化成为——一种规范性活动。它把政治想象成是关于价值问题而不仅仅是关于偏好问题的争论。它把政治设想成一个理性的过程而不是意志的过程,一个说服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权力的过程。”*[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336页。基于意见与政治的关系,西方政治哲学从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意见的形成过程、不同意见的保护等角度,对民主法治进行了辩护和论证。

首先,从不同意见的争论和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来认识和理解民主政治。林德赛指出,讨论是民主的本质。*[美]古特曼、汤普森:《审议民主是什么》,谈火生选编:《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页。本杰明·巴伯说:“没有不断的讨论就不存在强大的民主正当性。”*转引自[美]波斯特:《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毕洪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7页。迪尔凯姆指出:“审议、思考和批判精神在公共事务的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国家就越民主。”*转引自[美]波斯特:《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第258页。凯尔森认为,少数和多数之间的自由讨论对民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民主国家中,共同体的意志始终是通过多数和少数之间的不断讨论,通过对某一事项规则的正反双方自由辩论而创造的。这种讨论不仅在议会中,它们还在,并且主要在,政治集会中,在报刊、书籍与其他舆论工具中进行。”*[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19页。可见,不同意见的讨论和争论是政治生活的本质,也是民主的本质。

由于意见是多元的,意见不一和分歧是经常发生的。人类要和平共处,致力于共同的社会目标,就必须通过一系列方式来化解或澄清意见分歧。艾德勒总结,处理意见分歧的方式不外乎三种:(1)权力;(2)某个人的权威;(3)多数法则。*参见[美]艾德勒:《大观念:如何思考西方思想的基本主题》,安佳、李业慧译,第40—41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用权力的方式来处理意见分歧不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它不仅阻碍认识进步和知识发展,而且抑制人性和自由。那么,通过赋予某个人以最高权威来裁断意见分歧的方式又怎样呢?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明确提出由利维坦式的君主来审定意见和学说。*霍布斯指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商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动。”因此,他反对公开审议,主张秘密地分别听取每一个人的意见,主张利维坦或者主权者作为多元意见的最高裁决者,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十八章。假如有一位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霍布斯的“利维坦”式的君主、韦伯的“克里斯玛式魅力型人物”作为最高的判断者来独断乾坤,审查管理各种意见,其他所有人共同接受他所作出的决定,按照他的意见来行事,又会怎样呢?这种方式是不是合理呢?只要我们承认错误是人人难免的,最有智慧的人也是人,也难免会犯错误。只要我们承认人有非理性的因素,人的理性有限,最高智慧者也是人,他的意见也是是非不明、见蔽相杂的一种个体性的主观认识,那么,处理意见分歧的第二种方式也是不靠谱的,不是一种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合理方式。亚里士多德指出了这种方式的不可取。*亚里士多德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兽性。即使最优秀的人物也有生命激情,这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差。”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英汉对照)(一),高书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338,339页。参见[美]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柱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75页。阿伦特明确地指出:“没有一个人,无论是哲学家这一类智者,还是启蒙运动的所有人共有的神启理性,可以胜任筛选意见和经过信息过滤网传递意见的任务,将随意的、纯属无稽之谈的意见筛掉,然后将意见纯化为公共观点。”*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New York:The Viking Press,1963,p.226.相比于强权和专制,处理意见分歧比较合理的方式是通过投票采用民主的多数决定的方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美国哲学家艾德勒、英国法理学家沃尔德伦从智慧、自由民主、平等尊重角度对民主的多数原则进行了辩护和论证。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多数法则更有可能产生更明智的决策,可能远远超过一人说了算的统治者,哪怕他是世上罕见的具有极高智慧的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证了“多数人能够比任何一个人做出更明智的决定”。*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英汉对照)(一),高书文译,第三卷第11章、第15章。从自由民主角度来看,赋予多数人权威的方式,是与人类自由相容、与自由民主社会制度相容的一种方式。*参见[美]艾德勒:《大观念:如何思考西方思想的基本主题》,安佳等译,第42—45页。沃尔德伦则证明,多数决定是一种可以与平等尊重相容的决定程序。多数决定的方法是一个尊重人的程序,包含了同等关注每一个人的观点的承诺,而不仅仅是一个在政治环境中保证协调行动的、受尊敬的技术设置。*参见[美]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柱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45—146,148页。

其次,从意见的形成过程来认识协商民主政治的实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出现了“协商”(deliberation)的转向。协商民主关注优于投票的各种意见及意志形成的交往过程。*[加]西蒙·钱伯斯:《协商民主理论》,童庆平译,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85页。(协商)审议民主模式的关键是“公共领域”的观念,公民、团体、社会运动和各种组织的论辩、审议和异议,直至意见的形成均孕育其中。*[美]本哈比:《走向审议式的民主合法性模式》,谈火生选编:《审议民主》,第200页。哈贝马斯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把立法政治表述为以商谈形式构成的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见的形成过程。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主的意见形成过程是在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完成的。被公共领域放大之后的民主的政治意见应当经过议会组织和程序的过滤,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民主的政治意志,并运用法律的代码输送到各个系统和生活世界之中去。*参见高鸿钧:《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7,280页。因此,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Jǔ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by William Rehg,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6,p.314.哈贝马斯把协商政治的认知理想安放于公共领域而不是国家正式的制度当中。他指出:“一种商议性自决实践只能在这样两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进行:一方面是在议会中进行的制度化为法律程序以达成决策作为其预定目标的意志形成过程,另一方面是沿着非正式政治交往渠道而进行的政治性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倡议、议题和贡献、问题和建议更多地来自意见光谱的国家边缘而不是它的已成为主流的中央。”*Ibid.,p.275.公共领域是意见的领域。实现协商政治的关键在于在一个复杂和多元的社会中塑造真实、不受强制的公共意见。

再次,不同意见的保护和公共意见的形成需要法治保障。怎样在一个复杂和多元的社会中塑造真实、不受强制的公共意见呢?这对于意见的形成提出了民主程序和程序法治的要求。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形成过程需要依靠民主程序,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总是在一定数量的人们之间,以平等为预设并通过论辩的程序来进行。“协商(审议)是一个由各种公正的程序构成的理想化过程,在这些程序下政治行动者为了解决政治冲突而进行理性的讨论。”*[美]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逊:《聚合与协商:论民主合法性的可能性》,谈火生选编:《审议民主》,第307页。协商政治的实现需要有关于合法性的复杂的、道德的和认知上的程序来保障不同意见通过辩论的方式自由平等交流,形成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对于现代法律系统具有核心意义的是法律上建制化的程序的概念。*[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218页。法律系统的自主的程度,仅仅取决于建制化的民主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公平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并且使道德的程序合理性有可能同时进入法律和政治之中。*同上书,第613页。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最显著的特征是在所有案件中都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被告辩护的机会。*[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9—30页。“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法治是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任何民主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必备条件都是非暴政的法治(non-tyrannous rule of law),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和协商实践才是可能的。*[美]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中文版序,第3页。法治如何促进协商、如何对待不同意见的争论?美国法学家孙斯坦对宪法设计角度进行了阐述。“在尊重自由的任何民主社会中,协商过程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普遍存在且持续不断的不同意见。”*[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7页。因此,宪政制度(以及宪法)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要解决长期存在的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一部分是将不同意见转换成创造力,一部分是在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使其成为没有必要。*同上注。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也是实现协商政治的制度和法治保障。“一部宪法应将政治的可信度(责任感)(political accountability)跟高度的反思(high degree of reflectiveness)以及说理的一般承诺(general commitment of reason-giving)结合起来,方能够促进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等译,第5页。因此,设计宪法制度时,需要对个人权利提供宪法保护,反对等级制度;需要设法防止某一部分人因为掌握真理或具有特权而使其言论和理由占有很重的分量;需要创造协商空间,设计出合适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做出反思并给出理由,确保更多地倾听不同意见和观点,使异质性能够作为一种创造性力量发挥作用。

从上述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意见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冯契的意见学说与西方政治哲学在意见分歧的处理、意见的形成、意见的保护等方面是相互会通、合流的。冯契关于意见的“一致而百虑”的认识运动规律的阐述,对于回答“如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这一时代问题,实现现代政治的民主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冯契把意见的矛盾运动阐述为“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认识规律。冯契说:“对人类认识运动从动态来考察,我们就会看到思维是充满着矛盾的。知与无知互相纠缠,正确与错误难分难解,通常要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不同观点的斗争,问题才能解决,才能分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这样一种思维的矛盾运动体现了《易经》所说的‘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规律。”*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93页。为什么认识的过程体现为意见的“百虑”——“一致”——“百虑”的循环往复运动呢?因为,人们之间的意见分歧是各式各样的。“人类思维的领域,老是有不同意见的分歧,总是有不同意见互相纠缠着、矛盾着,难分难解,这也是人类认识过程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同上书,第224页。而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讨论、争论,才能集思广益,明辨是非,提出比较正确的结论。“一致而百虑”就是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而获得正确的结论。但是,通过意见争论来达到正确的结论,这也只能说是达到了一定条件下的正确,不能绝对化,新的事实出现了,原来认为正确的结论可能显得不完备或包含有错误。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多,争议多,不宜匆忙地下结论,即使下了结论,也不能把它绝对化,以为是一劳永逸的了。因此,《易传》所说的“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指出了思维的辩证运动的规律。在冯契看来,“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是哲学发展的规律、智慧发展的规律,也是自由王国的特征。*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冯契文集》第三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40页。回答“如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这一时代问题,促进政治民主化和实行法治,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把握“一致而百虑”这一认识运动的规律。

冯契指出:“真正的哲学都在回答时代的问题,要求表现时代精神。”*冯契:《〈智慧说三篇〉导论》,第1页。中国近代时代的中心问题是“中国向何处去”,在政治思想领域表现为“古今中西”之争,其实质和内容就是“如何向西方学习,并对传统进行反省,来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以便使中华民族走上自由解放的道路”。*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4页。现代的时代问题是“如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现代化建设是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进行经济改革和提高生产力,促进政治民主化和实行法治,发展文化教育和提高人民素质等多方面,它们是不可偏废而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着的。”*同上书,第722页。哲学革命是政治革命的先导。*同上书,第7、22页。“促进政治民主化和实行法治”这一现代化工程,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哲学革命。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开辟“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唯物辩证法的新阶段。*同上书,第720—723页。

首先,就不同意见的争论和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而言,冯契既认同民主的本质是讨论,也赞同以民主的多数原则来解决意见分歧,获得一致的结论。冯契特别强调在不同意见的争论过程中必须保持真诚,反对权力迷信;必须反对独断论,反对“定于一尊”。因为,错误是人人难免的,“若一个人把自己的意见当做真理,把不同于自己的意见一律视为谬误,把真理和错误的界限说成是截然分明的,那就陷入了独断论。”*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24页。在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上,冯契既反对权力说了算,更反对个人说了算。冯契说:“事实上一个人发表的意见,到底其中有几分真理,在没有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之前是难以确定的,在这种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肯定自己的意见是真理。这种主观武断,必然要造成危害。”*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第85页。冯契一贯所主张的是,要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来明辨是非,划清真理与错误的界限,而且在意见的争论过程中,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虚心听取不同意见,不怀成见地开展自由的讨论,要有“民主作风和宽容精神”,“以平等的自由讨论的态度,而不能以“定于一尊”的态度”来展开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和争鸣,要始终保持心灵的自由思考,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待人。*冯契说:“为了参与争鸣和自由讨论,那就需要有民主作风和宽容精神。”“要以平等的自由讨论的态度,而不能以定于一尊的态度来对待各家,……通过争鸣、自由讨论,必然会促进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应有的自信。”冯契:《智慧的探索》,《冯契文集》第八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13页;《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722页。

其次,就关注意见形成的协商民主政治而言,冯契的意见学说将意见的矛盾运动阐述为“一致而百虑”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的具体表现是:“对一个特定问题,许多人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起初显得很分歧,经过论辩,互相启发、互相补充、互相纠正,最后集中起来,达到比较一致的结论。这个把分散意见集中起来的过程也就是分析和综合的过程。讨论和争辩中,人们把彼此的意见作比较、分析,揭露出各人思维中存在着的矛盾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分辨出其中什么是正确的成分,什么是错误的成分,分析出是原则分歧还是偶然差异,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等等。于是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最后达到比较正确、比较全面的结论。”*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27—228页。可见,冯契的意见学说与“通过讨论加以权衡相互竞争的各种考虑”*[美]菲什金、拉斯金:《民主理想的实验:协商民意测验与舆论》,马奔译,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第315页。的协商观念是契合的,对于协商政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再次,就程序法治和民主法制化而言,冯契指出:“从整个社会来说,需要实行法治。民主与法制不可分割,法制不健全,政治也不可能民主化。所以社会越是近代化、民主化,法制就越重要。”*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232—233页。冯契强调,展开不同意见争论必须持有荀子所说的“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荀子·正名》的态度,实行戴震所说的“去私”和“解蔽”,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要有平等、自由、民主、包容、尊重、合作的精神。这就必定要求提供程序和法治的框架来保证协商和讨论的有效展开,也必定提出宪法对意见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实行法治的需要。

三、意见与权利和德性:冯契意见学说与西方法律哲学的契合

在西方,关于意见的传统思考划分为两个主要方向上的讨论。第一个方向是关于知识与意见的区别的理论问题,它涉及诸如怀疑、信念、信仰、确信和概然性这些相关术语。第二个方向大都假定了知识与意见之间的区别,它考虑的是意见领域内的决定与责任问题,包括良心的自由问题、思想与表达自由问题、多数与少数问题,以及在良心难题上的个人判断问题。*参见《西方大观念》,陈嘉映等译,第1075页。第二个方面所涉及的主要是意见与权利、意见与德性的关系,这正是西方法律哲学所讨论的一个重大主题。

首先,西方法律哲学从关注人与法律的关系出发,把意见表达自由视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自文艺复兴提出“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以来,西方法律哲学“用人性否定神性,以人权反对神权,用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用理性反对蒙昧,用以个性自由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用平等观念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8页。,人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弘扬,公民美德和自由人格得到普遍地倡导,人权、人的尊严被视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德国法哲学家科殷认为,人是法的形成的中心点。“他的身体的—心灵的状况在法的一切领域里都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他的出生,他的发展,儿童的保护需要,男女两性的分开,他的本能欲望和激情,他的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这一切对于法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参见[德]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48页。考夫曼明确指出:“人的本质问题,人的人格,对于法的本质是决定性的。法的标准,即法的观念本身,是人。”*[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490页。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首先是一个言说的存在,人会思维,会说话和使用语言,有自我表达和相互交流的能力和愿望。“语言的本质是人类的尊严:语言是个人自我的表述,是人类精神及他的人格的渊源;透过说的能力,人类才可以在其本质及深层的意义上,成为人类:对自己及自己的世界占为己有……语言就是人。”*[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9页。没有语言,没有人与人的交流,人就只是孤独的兽类,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存在,政治和法律也就更是多余的东西了。意见是“我”作为独立的思维主体所持有的个人的看法、观点。表达意见是“我”作为人具有言说能力的存在方式,因此意见表达自由在人权谱系和自由清单中是第一位的、首要的基本权利。在自然权利学说看来,形成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不言而喻、不可剥夺的人的自然权利。认真对待意见实质上就是认真对待权利。杰斐逊指出:“属于自然权利的有思考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形成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也许还有那些不需要外界的帮助,个人就能充分行使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那些处于个人能力范围之内的权利。”*转引自涂纪亮:《美国哲学史》第一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26页。潘恩说:“我一向极力主张人人有保持他的意见的权利,不管他的意见如何与我不同。凡是否认别人有这种权利的人,会使他自己成为现有意见的奴隶,因为他自己排除了改变意见的权利。”*[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47页。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可见,意见表达自由是人所固有的基本人权,公共讨论和意见表达自由构成了一个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德国法学家施米特认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其他一切社会自由权的渊源,是自由讨论这个自由主义理念的预设前提”。而讨论的预设前提是人的思想和透过人的语言表达的思想。*参见[德]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7,180页。英国法学家沃尔德伦从人作为思想主体的维度对权利进行了论证。他说:“人类个体在本质上是一个思想主体(a thinking agent),他天生具有道德上的协商能力、从其他人的观点中明白事物的能力以及超越沉溺于自己个人或集团利益之上的能力。”*[美]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柱国译,第327页。因此,“任何权利论证的要点必须涉及对这个人作为积极的、思想的生命存在之尊重,如果在交谈时我们忽视或者轻视他对该问题所必须说的东西,我们就不能说我们的交谈也认真地对待了他的权利。”*同上书,第329页。“认真对待权利,就是以尊重的方式回应他者(otherness),然后愿意积极地——但是作为平等者——参与决定我们如何在我们共同拥有的环境和社会中共同生活。”*[美]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柱国译,第407页。从法治和宪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权利保障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保障意见表达自由的历史,或者至少是一部与意见表达自由紧密相关的历史。

其次,西方法律哲学从不同意见的争论、对待不同意见持有的德性对法律的内容、功能、价值、目的和意义进行论证。怎样认识自己,怎样对待他人,怎样处理个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最集中地体现在不同意见争论中解决群己关系的态度和原则之中。洛克认为,人生的事务,大部分是要依凭判断(our judgement)来决定的。“绝大部分人们(如果不是一切人们),虽然对于自己所主张的真理没有确定的证明,亦不能不有一些意见。”因此,洛克主张对待不同意见应当正确的施用同意,互相的仁爱和容忍。*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p.728.他说:“人们的意见虽然多种多样,可是我们都应当互相维持和平,互施仁爱,培植友谊。”因为“人的理解力尽管经常犯错误,可是它只拥有理性作向导,而不能盲目地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和命令。”*Ibid.,p.729.休谟主张中庸节制,认为实现良好目标最有效的方法是“支持稳健的意见,寻求所有争执的合理折衷方案,说服每方相信其对方有时也可能是对的,对于双方的褒贬亦须保持平衡。”*[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第141页。密尔倡导“经过讨论的统治”,主张以“恢宏公正的心胸”对待不同意见。*参见[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9页。在阿伦特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doxa),意见代表着世界向他显现的方式,因此,有多少意见,就有多少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观点注视着这个共同的世界。*参见[英]玛格丽特·卡诺凡:《阿伦特政治思想再释》,陈高华译,第264页。另参见[美]阿伦特:《哲学与政治》,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346页。意见与判断都属于理性的机能。*[美]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第214页。意见的本质,如同判断的本质,在于无偏私的程度。*[美]阿伦特:《过去与未来之间》,王寅丽等译,第225页。阿伦特强调,政治的思考,意见的交流和争论要求一种扩展的心胸(enlarged mentality)、一种设身处地的能力、一种代表性思考的能力,也就是“站在每个别人的地位上思考”。*参见[美]阿伦特:《过去与未来之间》,王寅丽等译,第225页。另参见[加]菲利普·汉森:《汉娜·阿伦特:政治、历史与公民身份》,刘佳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0页。总之,不同意见的争论需要“公共讨论的品德”*高尔斯顿认为,公共讨论的品德不仅仅指参与政治的愿望或使自己的观点被他人知晓的愿望。它还指参与对话的愿望:既有言说又有倾听的愿望,以及为了使对话得以继续而试图理解他人言说内容的愿望和在尊重他人观点的前提下予以回应的愿望。参见[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第303—304页。来维持,离不开公民美德和自由人格的滋养。

正确的法律必须源自公民的商谈。*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理想的基本法律应该可以理解为“自由平等的个体通过理性、公平的集体协商”的结果。*[美]米歇尔曼:《人们如何订立法律?》,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哈贝马斯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强调“只有通过商谈(discourse)或审议(deliberation)才能确定法律的内容”。*参见[加]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米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86页。怎样把立法与审议相联系,把制定政策与商谈相联系,是设计立宪政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美]菲什金、拉斯金:《协商民主的实验:协商民意测验与舆论》,载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15页。在民主立法的政治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协商政治的实现要求通过责任和参与来增加合法性;通过合作来鼓励有关政策问题的具有公共精神的观点;通过包容与礼貌来促进协商各方之间的相互尊重;通过通报情况和实质性辩论来加强决策(意见)的质量。*参见[加]西蒙·钱伯斯:《协商民主理论》,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第98页。总之,良法的制定对于政治意见形成过程中公民的德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不同意见的争论涉及个体之间或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意见的讨论是人们相互交流的基本方式。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社会规范,必须处理好群己关系,满足人们过群体生活的需要,对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进行合理界分、调节、评价和平衡,使人们遵循正义公正,服从规则治理,安和乐利,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认为法律兼有规制和教化的功能,即训练美德。*[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第23页。古罗马对法律的定义是“关于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体面生活,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同上书,第64页。哈林顿所说的法律的王国同时也是美德的王国,法律必须符合正确的理性、正义,体现公众利益。他说:“共和国既是法治的政府,也是美德的王国。”*[英]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8页。埃尔金说:“适当的宪政理论必须着眼于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美]埃尔金:《宪政主义的继承者》,[美]埃尔金、索乌坦主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44页。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386页。法律的态度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一种建设性的态度,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的意义,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同上注。富勒指出,实质自然法或者说大写的自然法的无可争议的核心原则存在于这样一项命令当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5页。法治所要实现的是良法善治,它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罪恶,维护生存,更高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流,褒扬善良正义,使人成为完整的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宪法对公民性格的关注,法律对待异议的态度,法律能否促进交流使各方所见、所感、所思得以自由表达,本质上都与意见的表达和交流相关。如何对待意见,从根本上体现了一个人的德性高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民主法治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20世纪,西方对法律秩序的基本认识越来越趋近语言分析学派的观点。“法律秩序及其研究的发展越来越聚焦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沟通方式以及话语空间。”*参见季卫东:《能用否科学视角重新认识中国法律秩序》,http://china.caixin.com/2016-05-19/100945174.html。从西方法律哲学关于意见与权利、意见与德性的关系来看,冯契在意见交流和争论中对人的理解和对自由的关注、在不同意见争论中所主张的正确态度和理想人格等方面,与西方法律哲学的发展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培养公民美德,实现良法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冯契对“人”的理解,对“以我观之”的意见中“我”的主体意识的理解,都提出了对于权利的论证。冯契哲学的核心是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冯契指出:“认识论不能离开‘整个的人’,认识世界与认识自己两者不能分割。”*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72页。真正理解人,出发点是:“应当把人当作目的,当作一个个独立的人格,这样才能自尊无畏,同时也尊重别人。没有这个出发点,便不可能真正了解人。”*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201—202页。冯契强调“认识论要讲自由”,“人在本质上要求自由,人的认识过程也体现了这一要求。”*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72、73页。在冯契看来,“人的自由包括有支配自然和成为自由个性这两个方面。”“人的发展的趋向就是成为自由的人,人的实践本质上是要求自由的活动。”*同上书,第76页。冯契对于人的主体意识具有不同寻常的关注。他说:“每个人,每个群体都有一个‘我’——自我意识或群体意识(大我)。……‘我’既是逻辑思维的主体,又是行动、感觉的主体,也是意志、情感的主体。”*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8页“我”作为意识主体所具有的思维(思想)职能统摄着知识经验的领域。“主体意识到有个‘我’贯穿在自己的思维活动中,意识到有个‘我’作为主体在与他人交换意见,从而确证自己是主体。”*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386页。“人格作为主体是有血有肉的,不能离开人的言行谈人格。”*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8页。如果没有“我”发表意见的自由,没有不同意见的争论,“我”如何确证我是思维的主体、是德性的主体?真理何从发展,自由人格如何培养?正如沃尔德伦基于人作为思想的主体对权利进行了论证,冯契对作为意见表达的“我”的主体意识的阐述,对“我”作为思维的主体、情感的主体和德性的主体的肯定,必然合乎逻辑地提出保障意见表达自由权利的论证。

其次,冯契在广义认识论中阐明了意见争论中的群己关系、对待不同意见的争论所应有的正确态度和理想人格的培养。第一,意见的争论涉及群己关系,在意见争论中必须加强德性修养,持有正确的态度,才能发展出知识和智慧。冯契强调:“认识论不仅要正确地解决心物关系而且要解决群己关系。”*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38页。因为“人们在社会中间运用语言文字作为交流思想的手段,展开不同意见、观点的争论,这就涉及我与他、己与群的关系,进行论辩时,认识或思维的主体不仅是我,而且总有对手,我与其他的人(对手)都在群体之中。”*同上书,第239页。我的意见包含有我对问题(讨论对象)的观点、态度,我是在与你、与他人的交往中,在参与社会群体的活动中才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我”作为意识主体总是大我、小我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意见,其本质就是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通过争论能否达到一致,获得正确结论和解决问题,而且影响到群体是否因为意见和观点的争论而撕裂、分化、对立,关系群体的团结、社会的和谐、思想的创新。我和他、己与群怎样通过论辩达到一致呢?怎样使先进的群体意识为多数人所认同和掌握呢?冯契指出,在认识论中解决群己关系,通过意见争论达成一致,既要反对相对主义、怀疑论,又要反对权威主义、独断论。他反复强调,在讨论、辩论的时候,要有一种荀子所说的“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的态度。“就是说,论辩中一要出于仁心,与人为善,帮助别人;二要虚心学习,听取别人的意见;三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掺杂一点私心。”*同上书,第226页。有了这种态度,通过个人的自由思考、通过群众之间的自由讨论,先进的群体意识就能为许多人掌握、认同。*同上书,第247页。第二,不同意见的争论过程是“一致而百虑”的过程,是德性的自证过程,是理想人格的培养过程,也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结合的过程。“从广义认识论的观点来看,认识世界的方法和培养德性的途径,也就是在认识过程之中,也是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的问题。”*同上书,第73页。冯契把认识的全过程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认识世界和认识自我的交互作用过程,所以哲理境界由抽象到具体的飞跃,既要凭借对天道、人道、认识过程之道的辩证综合,又要求在自己的德性培养中获得自证。二者(思辨的综合与德性的自证)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冯契:《〈智慧说三篇〉导论》,第44页。冯契强调,德性的自证首要的是真诚。培养真诚的德性,就要警惕异化现象,警惕鲁迅痛斥的“做戏的虚无党”;就要实行戴震所说的“解蔽、去私”:“一方面,要破除迷信,解除种种蒙蔽,积极提高自己的学识和修养;另一方面,要去掉偏私,在社会交往中正确处理群己关系,真诚地推己及人,与人为善。”*同上书,第45页。意见之争和观点之争,由于关系群和己的关系,关系如何认识自己,如何培养理想人格的问题,因而也是人生观上的问题。冯契主张在意见的争论过程中培养“平民化的自由人格”,实现性与天道、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冯契说:“‘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表达了一个认识的规律……所以,要发展真理,就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而这对于彻底克服经学方法和培养平民化的人格也都是必要的。”*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720—721页。冯契所说的“平民化人格”是自由的有德性的人格,是平民化的,是多数人经过努力就可达到的。*冯契说:“‘人格’这个词通常也只用来指有德性的主体”。“真正有价值的人格是自由的人格。”“我们现在讲自由人格是平民化的,是多数人可以达到的。”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第9、320页。冯契还指出,意见争论中的群己关系,关系到科学和人生的结合。“真正的科学精神要求如实地把握事物而不崇拜权威、不囿于成见,要求全面地看问题,论辩中自由讨论,自尊也尊重别人,这样一种自由与宽容的精神正是一种人文精神,所以科学要有人文精神。反过来说,真正地讲人文精神,就要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待人,要把每个人都看作目的而非手段。”*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第252页。总之,在意见的争论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心灵的自由独立思考,有一种荀子所说的“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的态度,养成民主作风,培养自由与宽容的精神,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待人。惟其如此,才能通过意见的矛盾运动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由自发到自觉,从自在到自为,造就自由的德性,培养平民化的理想人格。

综上所述,不论是西方哲学,还是冯契的广义认识论,都认为意见是个别主体所形成的真假混杂的主观性认识。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种意见。意见必须开展讨论,纷繁复杂的不计其数的意见必须通过“中介”来传递、筛选、过滤、提炼和代表。“一致而百虑”的意见争论过程必须经由一部分人组成中介机构,通过制度和程序来完成。而以平等自由的态度开展不同意见的争论,认真对待反对意见,合理解决意见分歧,必然要求从制度层面发展民主法治,建立对话和协商的政治,要求权利、德性和自由的人格。冯契在系统分析认识过程中思维(意见、观点和理论)的矛盾运动时,注意到中国近代哲学史上“群己之辩”的认识论意义,阐发了毛泽东关于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相一致的理论,又纠正了把真理发展规律简单化的缺点。*参见张天飞:《冯契先生的智慧学说》,《理论、方法和德性——纪念冯契》,第113页。冯契指出,认识过程本身是一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反复的螺旋式无限前进的运动,也是一个“百虑”转化为“一致”,“一致”又转化为“百虑”的反复过程。*参见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651—653页。认识论既要解决心物关系又要解决群己关系。所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一方面,为要形成理论以指导实践,更正确、更深刻、更完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如冯契所说,“就必须把群众中的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经过比较和鉴别,分析和综合,然后概括起来,形成科学的概念和判断,并运用推理的方法,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同上书,第651页。另一方面,必须养成共产主义的理想人格,坚持群众观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相信人民群众是智慧和力量的源泉,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冯契认为,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政治体制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要求“尊重每个人的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发表出于内心自愿的意见,而又集中起来,形成统一意志成为集体行动的动力”。*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671页。这就是毛泽东后来说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但是,“如何来实现这种近乎理想的政治局面,那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参见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第671页。冯契说:“在实际工作中,共产党人要求贯彻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可以说,群众观点的基本精神,也包含有尊重群众的自觉与自愿的意思。但是,对伦理学上的自由问题,我们从理论上探讨得还很不够。几千年来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是不容易清除的。在今天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封建遗毒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这是宿命论和唯意志论的客观基础。在十年动乱中,唯意志论泛滥,宿命论也同时泛滥,群众观点却被抛到了一边,根本不是按照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相结合来进行工作。这个沉痛的教训正说明近代哲学中的这方面的问题(关于人的自由和理想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参见冯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绪论,第31页。

意见在人类事务和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我国哲学界、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对意见范畴和学说的研究并不深入;如何开展不同意见的争论,如何对待不同意见,不同意见的争论和保护如何与民主法治、协商和权利等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相衔接,怎样倾听、总结和集中群众意见,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如何在制度上有机结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十分不足。*习仲勋同志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多次提出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然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对意见这一哲学和认识范畴的研究很少。参见高锴:《习仲勋建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炎黄春秋》2013年第12期,《发展》2014年第2期。季卫东教授在最近的一次演讲中说:“论证性对话、议论、沟通正在成为一切知识活动的共同点。问题是,在社会的网络性、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地克服多元状态引起的无知、忽视、误解以及不确定化?也许我们需要一场新的启蒙运动,重新认识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法治精神,进而推动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参见季卫东:《能用否科学视角重新认识中国法律秩序》,http://china.caixin.com/2016-05-19/100945174.html。无疑,在意见的矛盾运动中,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的争论,恰恰是实现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三者统一的枢纽。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在利益和意见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和互联网发达的时代,深入研究意见与政治的关系,意见与民主法治、协商和权利的关系,将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从制度上结合起来,从根本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言以蔽之,冯契的广义认识论及其意见学说所具有的时代意义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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