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泓
地方志作为一种文献体裁,按主流的说法其发端至今有二千多年历史;①吕学毅:《方志学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总序》,第1页。②卫国雄:《方志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方志理论之形成一门学问,按主流的说法其开端在章学诚提出方志理论,至今有二百多年;从大规模的新方志实践开始及与之相伴的现代学科视野下的方志理论研究③仓修良:《方志学通论(修订本)》,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这种研究其实开始于民国时期),也有30多年时间。然而,在方志理论研究中,关系方志学基础理论的许多基本概念,仍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由此影响到地方志学科的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也影响到地方志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提升,成为方志学和方志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向前迈进的瓶颈。因此,运用正确的方法论,推进地方志实践及理论中的方志基本概念的研究,是本文的中心议题。在对待方志概念的诠释观上,在定义观、时间观、语境观等方面存在必须注意的问题。
地方志的实践与理论离不开对基本概念的使用,使用地方志基本概念的前提,当然是这些概念必须有明确的定义。然而,对这些基本概念下定义,往往只能借助于甚至套用于其他成熟的学科及权威的词汇工具书。其中,不但有的概念定义不适用于地方志,未必能够准确地表述这一概念在方志领域的涵义,反映其属性和范畴,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未载入词汇工具书中。前者如方志中用于标示按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原则设定的事物类项标题,有相当部分为方志专用,如用于标示方志内容部类的“社会”④社会,《现代汉语辞典》释为:“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泛指由于共同物质版权所有则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用于标示类目的“劳动”⑤劳动,《现代汉语辞典》释为:“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专指体力劳动”“烦劳”。“政法”⑥政法,《现代汉语辞典》释为“政治和法律的合称”。。再如,用于方志本体及组成部分术语的“体裁”,在《辞海》中的诠释无法套用。至于“部类”,在《辞海》《现代汉语辞典》中均找不到。对于这类词语,必须根据地方志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作出适用于地方志领域的、清晰的、准确的定义。最为突出的是对“地方志”自身的定义。且不说古往今来的学者对方志的定义之五花八门,仅从历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讲话中的不同表述就可一见端倪。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提法是:“地方志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一部实用性的文献”。①胡乔木:《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办选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页。第二次会议的提法是:“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资料性地情著述”“志书是有独特文化学术价值的国情书”“新编地方志不同于一般的史书,不是一家之言,不是史家的专著,不是史料汇编、资料大全,也不是百科全书,而是一种有特殊体例的著述,是汇集我国各地区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状的全面、系统、科学的国情资料”。②李铁映:《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的书面讲话》《求真存实,修志资治,服务当代,垂鉴后世——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办选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9页。第三次会议提法对第二次会议的提法略有修订,却是体现出对概念诠释精确性的追求:“新编地方志是一种特殊体例的著述,是汇集我国各地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状的全面、系统、准确的国情书、地情书。”③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办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版第459页。第四次会议的提法则是“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经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④刘延东:《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办选编《中国方志文献辑存》,方志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页。由于对地方志的定义不同,还涉及研究史志关系者的理解的各自表述。时至今日,许多关系重大的方志基本概念,仍有不止一个的释义,困扰方志界。而方志编纂的实践则已经走在理论的前头。诸如,方志界的一些人还在纠缠于地方志不包括一统志、没有事件志等命题,而中指组已经在组织讨论编修一统志的可能性,由国家层面开修、中指办承办的《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各地编纂的《上海世博会志》《奥运志》等志书已经陆续面世,而且是闪亮登场。上海市于2012年12月召开了“《上海世博会志》等重大事件志编纂研讨会”,明确宣示了对事件志这一概念的肯定和使用。定义与实践本来就相辅相成,不将定义搞清楚,实践就会处于被动状态;理论不联系实践,定义就会变成纸上谈兵。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能回避对基本概念的定义,《地方志百科全书》的编辑出版本应是研究这一课题的好平台,可惜未能很好地利用这一契机。总而言之,对地方志基本概念的定义,必须立足于既借鉴于现代学科基础知识更要顾及地方志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自身话语特色,并且要及时跟上方志实践的步伐,从中吸取应有的营养,才能满足方志学科的需要。因此,方志人的定义观,应该是放宽眼界,联系实际,独立自信。
方志的发展史,分为若干时期,各时期修志者和论志者对涉及方志基本概念的理解与用法不同,很正常。以体式为例,地方志在方志发展史上不断演变,不断吸收其他体裁的体式以完善自身体例。在方志发展史上,由于各时期的修志者和论志者对方志体式的分类角度不一,语境不一,持不同称法很正常,各种体式大同小异甚至同一体式称法不同也正常。这正是当代方志理论研究应当总结和理顺的问题,是方志学科建设应有的基本课题,也是关系到编纂实践健康、理性发展的问题。地方志从历史中发展过来,其基本概念在不同时期由于实践过程中的情况不同、认识不同(或者只是就事论事的确定概念范畴),因而带来了不同诠释,在研讨中,时常见到胶柱鼓瑟的现象,将历史上的概念与今天的方志编纂现实混为一体。诸如对“纲目体”一词的使用。《中国方志通鉴》指出:“新方志的体式通常有编年体、篇(编)章节体和纲(类)目体三种。”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通鉴》,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961页。事以类聚为志书编纂的基本原则和体裁的基本特征,事即是目,类即是纲,从这一角度上看,可以说所有志书的基本体式都是纲目体。即如编年体,按年代顺序编辑资料,其以时为纲,以事为目的特征明显。论者称纲目体,与其他体式并列,显然还有心目中特定的体式,那就必须将这种心目中的理念梳理出来,清晰表述。《中国方志通鉴》“纲目体”条说,纲目体“原为编年体史书体裁之一,始创于宋代朱熹的《通鉴纲目》,也是方志传统体例之一。它原指以大字提要为纲,小字分注称目,每事均有提纲,纲简目详,详简有度,颇便检阅的一种体式,又称‘大字体’,现指有纲有目的方志体例。它简明实用,较章节体易于操作。章节体要求按现代科学分类,强调逻辑性,对内容的限制很严。现实中的每项事业如按同一标准划分类目又不可能全行得通。这就使章节体的章节之间难以平衡。所以,从每志立目的自身特点出发,纲目体与志书为资料性著述的性质颇相吻合。不足之处是整体严谨性差,不便于读者检索指认。”①中国地方志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通鉴》,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963页。此条目将古今概念放在一起诠释,其结果当然无法使概念清晰。“章节体要求按现代科学分类”,这就是“有纲有目”吗?古时所说的纲目体与现时所说的纲目体不是一回事。这种以大字为纲小字为目的纲目体,属于更低层次的记述方式,还不是文章框架结构的纲目体。引用古籍上所说的“纲目体”一词时,必须忠实于原本的定义。述及旧志体式分类与新志体式分类时,不能将一个概念用到底。该条目将现时的“有纲有目的方志体例”与章节体之优劣作一番对比,这是建立在概念范畴不严谨甚至不准确基础上的论证,这种对比不恰当。新方志采用的章节体,同样是事以类从,实质也是以纲统目,只不过将纲目标以章节而已。至于说“章节体要求按现代科学分类,强调逻辑性,对内容的限制很严”,可以说是评述者一厢之愿之要求,分类科学并不完全取决于采用什么体式,章节体志书分类也有不科学的。章节体从体式形式上看,最为显著的特点当然是采用以章节标示层次而区别于旧志的卷下设门目体式。仅“从形式上看”,还不足以体现出论者所说的章节体的全部涵义。近代方志史的研究者指出:“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志家学者,更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探索方志体例的设置,他们引进西方教科书中‘章节体’的表现形式,用于志书的编修。”这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卫家雄说,“民国间编纂的乡土志普遍以章(编)节体例的形式出现,因将其作为‘教科书’,采用这种体例那自然是顺乎自然的事了”。②许卫平:《中国近代方志学》,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指出章节体是引进西方教科书而来,是分析的点晴之处,还应进一步指出的是,“引进西方教科书”的,不仅是形式,还包括记述的逻辑要求、表述方式,这才是对“章节体”的完整的理解,但这已超出方志体式范畴了。所谓教科书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排列层类采用了章节标示形式,还包括记述内容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包括记述事物注意到其发展规律,也包括记述事物的排列上融入了科学性、逻辑性要求(要求与做到未必是一回事,但有没有这种要求又是另一回事)。这才是章节体与原有旧志各体(不仅旧志纲目体)的根本区别。引进章节体与传统史志各体的区别,不仅仅在于表现形式,更体现在记述内容与方法上。但是,章节体志书记述内容的编排,仍然表现为以类统事,也即以纲统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说章节体是现代的纲目体,是地方志发展到当代吸取新学科、新方法的结果。换言之,在当代志书中,不存在与章节体并列的纲目体,篇章节体只是纲目体在当代的一种表现形式。至于类目体,同样要遵循事以类从的原则将资料整理编纂,从实质上说,也属于纲目体,是纲目体的一种分支表现形态,只不过纲目各层次的记述方式具有独特性,各层类都可以成为记述单元,是彻底贯彻条目体的一种体式。这种体式的出现,应当是受到年鉴采用体式的启示。其优点是灵活、实在,劣处则是削弱了整体性与记述对象之间的逻辑性。采用类目体而不标示章节,层次关系容易混乱,有的类目、分目也未必能分得清。作为方志多数是大部头的书,对层次不加标示,更不利于在引用时的表述,有弊无利。采用类目体,同样可以将不同层次标示为章节,章节是虚设,而类目、分目是实设。对此种类型,准确地说,应称为采用章节体框架的类目体。这也说明了,“章节体和条目体并不是完全不能兼容的东西”,或者说,类目用以体现记述方式,章节用以体现标示方式,在这里是不同用途的。
可见,在研讨问题使用方志基本概念中,必须分清这一概念出现及使用时间的特定指向及环境条件。当然,还有一个事物的根本性的问题,例如,在论及方志的起源、演变的发展史论说时,应该是指同一范畴的方志概念,其基本定义应当是不变的而不是游移不定的,只不过是这一概念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态和理解有所不同。否则就无法将问题阐述到底,也无法取得逐步接近的研讨结论。
在地方志实践和理论中,使用同一概念,会因为不同语境而涵义不同。同一方志概念定义的不同表述,由于处于不同语境中而有其相对正确性。因而,在理解某一定义时需要顾及前后语句所形成的特定语境,而不能将其孤立提取出来断章取义地使用,甚至不加分析地任意套用,更不宜曲意移用于别处。这一道理研究者都知道,可惜在具体的研讨中,却往往出现这类情况。由于前后语境的变化而使同一语词具有看似不同的诠释,其实是对定义的异化。例如,在方志大家的论述中,不乏史志一体,志为史体,还有“志乃史体”(章学诚语)“最古之史,实为方志”(梁启超语)“窃谓今志,犹古史也”(王世贞语)“志与史相表里”(朱明魁语)“方志,是史学发展的一个分支”(仓修良语)等等说法,然后再据此分析史志区别,就显得自相矛盾,其实是论者在述及某一观点的前后语境不同,反映出不同的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和评析方法、眼光、结论。万万不能采取断章取义的方法引以为万能之论据。来新夏说:“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①来新夏:《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章学诚从志为史体角度出发,认为春秋战国时期那些记载各地方诸侯国的史书,如晋之《乘》、楚之《杌》、鲁之《春秋》等,应是最早的方志。因此,在他看来,方志就是一个地方的历史”。③仓修良:《方志学通论(修订本)》,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其实更多适用于地方综合志。韩章训所说的方志观念的笔事说、文本说和事业。④韩章训:《论方志观念的演变》,《中国地方志》2017年第7期。这是对不同逻辑概念的混用。笔事说,未必是用笔,古代还有甲骨文、金石,笔在后来演变为最主要的记录工具,而在现代,则需要使用电脑。所以应该将“笔事”理解为记录的手法,而“文本”则是存载的载体,在今天,也可能是电子信息。至于将地方志说成是“事业”,则是对地方志在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未有固定不变的属性定义。李铁映在2011年全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我们现在所从事的是社会主义的地方志事业,修志工作是政府行为,是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对地情、国情的全面调查。……新编地方志是一种特殊体例的著述,是汇集我国各地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状的全面、系统、准确的国情书、地情书。”在这里,将地方志事业、地方志工作、地方志书的定义分开阐述是很清楚的。人们在说地方志时,可能是指一本书,可能是指一个事业,笔事则指修志的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即使在地方志话语体系之内,同一概念因为语境不同,同样有不同的诠释。诸如对“要素”“体裁”“志”等的诠释。体裁是事物本身的属性类别,体例是这种类别的基本表现。运用到方志上,体裁既有用以指方志为一种体裁,也有在论及方志体例时,涉及其组成部分的体裁(即述、记、志、图、表、录等)和运用(组合),这是组成方志体裁的分支体裁。方志界有时表述为“运用体裁”,很多时候只说方志体例“包括体裁”。例如,黄勋拔在《方志编纂学论纲》中说:“我认为:方志的体例,就是表现方志内容的特有的形式。它包括三点,一是体裁(方志一般采用记、志、述、传、图、表、录等体裁),二是篇目及其结构,三是文字表现形式。”①黄勋拔:《方志编纂学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这样表述很容易使人以为体裁是体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实记、志、述、传、图、表、录这些体裁都是方志这种体裁的组成部分,它们如何采用,如何组合才是体例,也就是通常表述为“运用体裁”,将体裁说成是体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语境下的业内的简化术语,而不少人竟将体裁误会为方志的一种体例,这就造成概念上的根本性错误。对于“志”的概念的认识和应用,也存在这样一种不同层次下使用同一字面概念的概念内涵的差异性。“志”是方志运用体裁中的一种,修志者都很明白,这是指方志主体部分的记述形式。在表述中,为了与作为一种体裁的志(或理解为全志的志、整部志书的志)区别开来,就有了“分志”之称。这一名称是很清晰地说明问题,但不必因此在述及志书组成体裁时,将其中的“志”改为“分志”,因为分志从根本属性上说也是志。也大可不必在全志的志的名称上,煞费苦心地创设出一个“总志”的叫法,因为这一叫法很容易与全国一统志的总志相混淆。“要素”是方志编纂体例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经常论及志书体例时说到“要素齐备”。《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不止一处使用此提法。如说大事记“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资料全面、系统,“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问题是要素如何把握。2009年4月,中指组召开了志书篇目要素研讨会,旨在通过研讨会拟出一个较权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志书篇目要素。会议并未达到预期的结果,问题就出在“要素”这一概念应用于方志的复杂性上。“要素”一词,在《辞海》中释为“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②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下),5217页。那么,对于志书篇目要素来说,设定要素遇到的问题是,志书篇目本身设有层次,层次多少因地制宜,且仁者见仁,少则三四层,多则六七层,那么要提出要素,就必须先明确构成志书的层次,如果要素涵盖篇目的全部层次,问题的涉及之广则始料不及,因为这等同于在确定一个全国通用的志书框架和具体篇目,在强调方志的地方性、时代性的同时,强调全国方志一个模式,则是一个悖论。如对于采用篇章节目为层次的方志,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哪些章是构成篇的要素?志书的地方性、时代性,再加上了编纂者的风格和认识不同,决定了各地志书的篇设置不同,不然,何来大中小篇体之分。仅此层面而言,如果不规范各地志书的篇,就要设计出适应不同篇的要素。依次类推,越往下分分岐越大,如何提出全国适用的篇目要素?暂且不提顶层的层次,只考虑具体记述对象的要素,同样也有复杂的问题。此处选取梅森所拟的《要素框架目录》中的“教科文卫体·教育”一项为例,教育之下为:教育改革与管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留学、教育研究与交流等8个分项及教育情况表。③梅森:《地方志书内容要素探微——数字化地情资料库框架设计参考》,方志出版社2009年。这些分项其实还未进入到记述实体的层面,例如,各类教育之下,至少就有学制、教师、学生、学校等要素。而再往下看,学校必须记什么内容,整体性记学校以及分述重点学校(设为条目)的要素也不相同。这样的志书内容要素设计,实际上形同一部志书全部内容的设计,而不止于“要素”。这固然方便了修志者按图索骥,却不利于显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作为要素,是必要的因素,不是全部的因素,也就是说,规定了,就不能不写到,这就还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哪些是“必要的因素”。各地情况不一,要素不是不搞,也不是没有意义,而是如何搞。我们再看黎锦熙的《方志今议》,其中“县志拟目(三十篇,附两种)”可以视为黎锦熙为编纂《城固县志》设计的内容要素。黎氏所拟之篇目及提示,绝对是对城固县志量身定做的篇目,即使如此,他还提醒此仅是“编查要点,以便读者隅反类推”。今天的修志者重读此书,同样对修志得益良多。全书字数约在6万余字,而其中一些重要纲目的内容已经很具体了,“重要现况,略举例中,即作为‘城固纪要’读,亦无不可”。①黎锦熙:《方志今议》,《方志学两种》,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28—128页。由此看来,在强调要素的同时,还有必要对修志者强调志书篇目设计的地方性、时代性的特殊性,在这一问题上,不能说提供篇目要素没有好处,但同样是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设计要素应该考虑其适用范围,其“必要的”因素是哪些,提供参考的因素是哪些,在一些方面提供方法或许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对于以往对地方志概念的各种界定提法,在使用及引证时,均必须弄清楚其在特定语境下的指向,准确、清晰地反映表述者的原意,然后才谈得上真正学术意义上的讨论和建立在共同指向上的探讨。这样要求,才能推进地方志基本概念的确定。地方志是一门独立学科,就必须有独立的学科语言体系,才能更好地开展地方志编纂实践,并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