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建构理论下的中国女性犯罪报道分析

2017-04-12 05:59杜谨妤
视听 2017年10期
关键词:女博士框架犯罪

□ 杜谨妤

框架建构理论下的中国女性犯罪报道分析

□ 杜谨妤

新闻报道通过报道大量女性犯罪新闻,使得女性犯罪在人们心中形成固定的女性罪犯框架模式,从而影响大众对于女性罪犯的客观判断。本文以传播学中框架结构为研究理论,分析女性犯罪报道文章选题角度与主观倾向性,发现部分媒体报道并不是以公正客观的专业主义原则报道事情。在当今时代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旋律下和记者专业主义的要求下,本文提出改善女性犯罪报道现状的方法。

女性犯罪;新闻报道;框架;职业道德

一、前言

新闻传播学研究中的效果研究告诉我们,大众传媒对社会现实日复一日地描述,影响着人们头脑中对社会现实的构想;媒体通过选择新闻事实形成媒介议题,使某些事实凸显出来,从而参与“社会现实的建构”过程,影响着人们对于现实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新闻报道通过报道大量女性犯罪新闻,使得女性犯罪在人们心中形成固定的女性罪犯框架模式,从而影响大众对于女性罪犯的客观判断。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认为,人们的日常活动隐含或使用了特定的诠释框架,它可使原本混沌的情境变得具有某种意义,它还是人们建构某种特定现实所遵循的规则。随着犯罪案件的发生,关注到关于女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也不绝于耳,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都能博得受众的关注,社会上恶性案件发生的频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有关女性的案件报道也一直被各媒体追捧,吸引受众的眼光,女性犯罪报道被媒体套以特殊的框架。新闻报道通过特殊角度报道女性犯罪新闻,影响社会认知,媒体记者以自己主观倾向性去选择框架,从而影响了读者对女性罪犯的主观判断。

二、报道框架内容分析

随着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关注到关于女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也不绝于耳,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都能博得受众的关注,社会上恶性案件发生的频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有关女性的案件报道也一直被各媒体追捧,吸引受众的眼光。但是分析发现,媒体关于女性犯罪的报道并没有公平呈现出案件中的女性形象,存在主观引导和附加。美国学者加姆森将“框架”分为两类:一指“界限”如摄像机之镜头,镜头的作用是将重要的予以取用,将不重要的予以排除,犹如画框的作用;一指诠释社会现象的“架构”,即解释、转述或评议外部世界。依据加姆森的观点,媒体对女性犯罪报道文章分析时发现文章往往将重点放在女性二字身上,作者主观倾向性地去引导读者对女性罪犯形成刻板印象。男女平等不仅仅要求在政治权利上,也体现在各大媒体是否以平衡客观的方式描绘妇女在当今世界中的不同的生活和对社会的贡献,女性由于天性身体上的柔弱和自古以来被赋予的“观赏”功能而给予人的刻板印象即是男性的附庸、花瓶等,即使在女权运动兴起一个多世纪的情况下,女性的一些刻板形象也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本文拟用加姆森这一观点,“界限”分析被编辑整理的女性犯罪报道的重点和故意被忽视的部分,“架构”通过对女性报道的文章所表现出的主观倾向性来引导人们形成心目中的女性犯罪形象。

(一)“界限”的选择角度

在关于女性犯罪的报道中,从标题到事件的描述上,都会突出强调主角的女性身份,故意强调性别意识。而男性犯罪报道则不会故意在标题上突出男性,故意隐藏男性形象。这对女性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媒体在无形之中使大众对女性犯罪形成了刻板印象框架。

比如《女博士杀人抛尸被判死缓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在这篇报道中,标题直接点出“女博士”的主角身份,且又在文中写道“现年31岁的女博士程某”“案发时,程某为博士研究生文化”。对于“女博士”这个词语的强调,从传播效果来看,传播者重点取用了“女博士”作为选择角度,通过既定的话语顺序,对于受众认知事件的顺序产生了影响。这篇报道里对于女博士的多次描写,也导致受众接收到的主要信息是这个“女博士”杀了人,而不只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从沉默的螺旋效果来说,话题的敏感性也会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而被越炒越热。但事实上,通过分析发现,这篇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犯罪人是否有心理疾病,是否性格不稳定,成长道路上是不是遇到什么坎坷。媒体在报道角度上故意强化女博士形象,使得受众从中形成的女性形象刻板且片面。媒体在报道角度上,故意强化女博士形象,事实上,包括女博士在内的众多大龄剩女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对剩女的态度多有嘲讽,对女博士尤为刻薄,这种由媒体引导的对高学历女性的讽刺在社交媒体上体现颇深。

(二)“架构”的主观倾向性

在对有关女性犯罪的报道中,媒体不是本着如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报道,在“女性犯罪”的框架中还添加自己的理解和评述,其中不少是对女性的不尊重甚至是对大多数女性的污辱。

如《现代潘金莲今日受审》《“潘金莲第二”被警方抓获》这两篇报道的标题,我们都知道,潘金莲在中国的文化内涵里不仅仅是一个名称,它更是一种符号,有指代意义,用这样具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去描述尚未被法律判刑的人物,不仅不符合新闻的真实客观性,同样可以看出媒介在报道这件事情时的立场偏向,这是一种对女性的刻板认识,对受众潜在的价值传导。在这样的报道中,出现对女性的污名化现象,可能是下意识的产物,也可能是蓄意作为而用来博得受众眼球。媒体在女性报道中的重点往往并不是报道女性的观点、态度,更多是为受众展示着某种“女性形象”,在这种“男权”中心的话语体系中,女性成为大众视野下的牺牲品。目前在大众媒介中,丑化和贬低女性形象的报道比比皆是。媒体带着什么样的视野来报道“女性犯罪”,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在该报道的框架中还添加自己的理解和评述,是否存在不尊重和污名化,值得探讨。

三、如何改善女性犯罪报道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更强调社会人文素养。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提出媒介关怀理念,媒体从业者也开始认识到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重要性。这里所提的人文关怀,不仅仅是说对女性的保护,更深层次来说,这是对女性的一种理解和尊重。从某个层面来说,女犯这个群体有其特殊性。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现在刑罚人道主义已经开始流行起来,他们主张法律应当有人文精神,应当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发展需求,对犯人要文明管理。那么从媒体的角度来说,是不是更应该给予适当的人文关怀呢?但是我们看到,有的媒体并不是那么友善,很多犯罪女性不仅是被贴上了“弱者”的标签,更是贴上了“负能量”的标签。例如在一些法治栏目剧中,将一些犯罪女性的镜头故意表现为“俯视”,角色定义为“酒吧女”“舞女”等。另外,在关于女犯中的一些特殊人群的报道,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过程中,媒体是不是应该考虑对相关受采访人员身份进行保护,以免引起其生活上的不便。

除了给女性犯罪新闻融入人文关怀以外,媒体对于报道事实的选择和披露也是同样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应该加强报道的客观性,这主要是指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报道,却不掺杂个人立场在其中。比如,在一篇关于“女贪官”的报道中,客观报道贪污数量、涉案人员、罪行如何,而不是关注她“做了谁的情妇”“如何上位”“包养谁谁谁”。这样做不仅可以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且我们知道,客观的新闻对于受众而言是同样有效的,但是加入了主观立场和评判的新闻,就会缺少这样的合理性。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要维护新闻报道的这片净土,要向公众提供真正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性“客观事实”。在女性犯罪的新闻报道中,放弃对女犯设定的框架,客观、包容地看待这样的人物。在这个充满关爱和社会责任的媒体行为过程中,媒体不仅仅是在实现自我价值,也要为社会中其它群体价值的实现提供条件,这比仅仅提供同情更为重要。新闻媒体重点不在于盈利,它是一个肩负社会责任与道义的存在,媒体的议程设置对于受众的接收效果产生的影响是非同小可的,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应该秉持这样的信念,都应该对每一条新闻负责。我们所说的人文关怀,就是要加强媒体与被报道者之间的关系,不给女性贴标签,让女性犯罪报道不再被“特殊对待”。

1.赖修桂,赵学军.女性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张艳红.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媒介批评[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3.韩廉.解构性别本质主义:女性主义对先进性别文化的贡献[J].妇女研究论丛,2004(05):10-13.

4.朱慧松.莫对女性犯罪“特别报道”[J].新闻战线,2003(11):43.

(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传媒学院2016级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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