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官司纠纷何时了结:一个企业家的真实心声

2017-04-12 17:33静宇
市场观察 2017年3期
关键词:来宾市人民法院股权

静宇

阳春三月的天气对于广西来宾来说有点不正常,忽冷忽热又过于潮湿,位于来宾市滨江北路西52号的来宾市福建商会的地板上渗出了些许的水珠,屋里显得又闷又热。

“一场公司股权纠纷官司打了十年,从来宾市中院到广西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来回回折腾了多少趟,我都记不住清楚了,我也被这个官司搞得筋疲力尽了,我只想说,黑的就是黑的,再怎么洗都不会变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任何抱有居心不良的人都不会有好下场。”刘道森气愤的告诉记者。

和闷热焦躁的天气一样,刘道森除了愤怒还有焦躁。刘道森是广西福建商会常务副会长、来宾市福建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西福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所说的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指的是其下属的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股权纠纷一案。

股权纠纷案事件真实经过

熊艺杰原是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100%股份。由于其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当时欠下员工工资和保险近百万元,导致员工经常罢工和上访;而公司的生产原燃材料仓库也是颗粒无存,公司在2007年上半年资金链已经完全断裂,处于停产状态,且对外欠下600多万元巨债,债权人经常上门催债,当时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

刘道森说,当时我们通过来宾市招商局介绍,認识了熊艺杰,双方经过沟通和交流之后,熊艺杰迫切要求我公司入股共同经营,挽救困境。经熊艺杰恳求,我们同意投资合作,双方友好商讨各种合作条件,如流动资金投入、债务承担等。

在2007年6月8日那天,刘道森与熊艺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429万元的价格受让公司55%的股权,刘道森与熊艺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将股权转让款289万元汇入熊艺杰帐户(注:股权转让款429万元—18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熊艺杰借款=289万元),因此,熊艺杰收款后向刘道森出具收条:“今收到刘道森先生购买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份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429万元整。”双方共同投入流动资金400万元(其中刘道森220万元,熊艺杰180万元)。

刘道森在采访现场向记者出具了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熊艺杰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当时熊艺杰同意从股权转让款中留下18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投入,为此我代表公司写收到熊艺杰流动资金180万元,财务出纳到时补新收据。由此,我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刘道森说道。

事情到了这里,本来是个美好结局和充满希望的未来,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把刘道森的公司引进过来,拯救了熊艺杰频临倒闭的公司,挽救了公司职工。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在刘道森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多次要求熊艺杰依约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熊艺杰却多次借故拒不办理。2007年10月10日 熊艺杰突然在《桂中日报》刊登公告,谎称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从工商局骗取新营业执照,重新刻了单位公章和财务印章。

2007年10月13日熊艺杰再次在《桂中日报》刊登公告,宣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刘道森移交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并限令刘道森及所有下属人员在16日前离开公司。

“这个时候我们已经意识到事情坏了,估计到了这是一个陷阱和熊艺杰的一场阴谋,我们当时找熊艺杰可他不见我们,打电话也不接,我们也通过中间人找他,他始终不见。”刘道森说。

事情的发展还远远没有结束,并且朝着更恶劣的方向发展。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间,熊艺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进厂干扰破坏公司经营,对刘道森进行性质极端恶劣的人身生命威胁,并打伤公司职员。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刘道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部门及来宾市招商引资指挥部汇报情况,要求依法依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企业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稳定社会治安。

与此同时,在2007年七、八月间,熊艺杰利用其担任公司股东的职务便利,假冒“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名义提取水泥463吨(股权转让时,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尚有水泥预付款在熊艺杰手上),由江祖成提取水泥并私下销售,私自收款12万余元。

刘道森告诉记者,熊艺杰假冒他人名义骗取公司水泥变卖得款12万元的行为,在相关当事方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江祖成的《情况说明》,以及法院的《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予以证明,熊艺杰在法庭上也当庭承认:自己收了江祖成的钱。

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刘道森所报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松涛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熊艺杰的这一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道森本人去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报案,工业区分局经过审查,【2016】最高法民监督15号判决书已明确指出,刘道森所报的案件属于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有关规定,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工公不立字[2013]00004号,来工公刑复字[2013]00001号)。

除此之外,刘松涛律师告诉记者,熊艺杰还利用其公司股东职务便利指定由其好友莫秀青、廖红航将价高质低的生产原煤供应给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已经属于诈骗。

刘道森说,熊艺杰因过去经营不善欠下巨债无力偿还,且从2007年10月起离开公司玩失踪,导致几十个债权人围堵公司大门口追索债务,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熊艺杰承担相应的债务。

由于熊艺杰故意躲避债务,刘道森因此被迫为熊艺杰清偿债务600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将熊艺杰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执行划至刘道森名下,至2009年6月,刘道森拥有公司100%的股份,是公司唯一的股东。2009年6月公司变更名称为“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重组,公司由刘道森本人负责经营后,2009年经来宾市经贸局批准技改,刘道森等股东又投入2千多万元技改,生产经营规模由原来的年产12万吨变成年产60万吨的规模,目前公司持续正常经营。

刘道森说,熊艺杰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从45%到0,完全是其自己借钱、欠债造成的结果,熊艺杰曾向刘道森本人以及公司借取现金以及提取水泥,均在《承诺书》中表示如到期不能偿还,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抵扣。

因此,在法院判决执行扣除熊艺杰持有的股权后,熊艺杰尚欠刘道森人民币近贰佰万元正,其中335000元已由兴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熊艺杰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网查)。

2015年10月26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熊艺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工业区分局立案侦查,后经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依据法院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1.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熊艺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材料中,被执行的标的物多为不动产,法院未提供其执行情况,未提供熊艺杰拒不执行的相关情形,如变卖、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也无法提供熊艺杰在被执行过程存在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行為,以及熊艺杰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执行,兴宾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立案的条件。2.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熊艺杰的相关财产及被执行本人居住地均不在工业区分局管辖范围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来宾市公安局依据上述两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书面告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至今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也未向检察机关要求监督立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此解释,兴宾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犯罪事实的,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刘道森胜诉

刘道森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来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道森和熊艺杰(曾用名熊荣荣)于2007年6月8日签订的《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判决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可是熊艺杰(曾用名熊荣荣)不服,他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桂民提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2011)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道森和熊艺杰于2007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判决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熊艺杰又表示不服,他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与此同时,最高检察院将材料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广西检察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桂检民行(2013)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熊艺杰一次又一次不服从法院判决,一次又一次提出上诉,就这样来来回回反复折腾。”刘道森愤怒的说道。

2013年熊艺杰向最高法提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民申字第1577号,准于熊艺杰要求撤销再审决定。与此同时,熊艺杰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桂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熊艺杰再次表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刘道森最后说,“之前也有相关媒体报道过这个纠纷案,但是我认为有失偏颇,并没有真正的客观的把这起纠纷真相报道出来。我不拒绝媒体采访,我也欢迎媒体报道,但是一定要客观、公正、真实,不能扭曲事实真相,所有的证据和材料都在我这里,我也对我说的话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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