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趋同视域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演进

2017-04-12 16:16张伟东
理论观察 2016年12期
关键词:综合性

张伟东

[摘 要]上世纪末,各国金融企业普遍采用具有相似形态的综合性金融集团组织模式,对于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现有的基于效率观点的分析并不能给出完全满意的解释,而组织社会学中基于组织“合法性”的组织趋同理论可以成为一个新的视角,特别是经济政策、监管模式、示范效应和社会规范等方面引起的强制性组织趋同可能引起了综合性金融集团这一组织模式的普遍使用。

[关键词]组织趋同;综合性;金融集团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083 — 03

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属性

近年来综合性金融集团(本文指以金融业为主业的金融集团)成为金融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态,代表金融企业组织演进的一个典型化特征。综合性金融集团这一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其首先是指一个企业集团,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由此可见综合性金融集团首先应该是一个由多个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结构复杂的企业联合体,这是其所具有的集团属性;对综合性金融集团第二个层面的理解是其处于金融市场,开展金融业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样的行业特点赋予其金融属性;第三个层面的理解是指组成综合性金融企业联合体的内部成员企业具有多元业务特征,多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样化的金融业务领域,而非单一的银行集团、保险集团等单一金融业务领域。从外部监管角度看,其特殊性在于这样的金融企业集团要接受两个以上的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满足不同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因此具有综合属性。

二、综合性金融集团的理论解释

从金融市场的演进脉络来看,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出现与发展是以金融产品、技术和监管模式创新为前提,在金融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形成的一种金融企业成长模式。从金融市场的需求看,综合性金融集团是金融服务模式转变的产物,企业和个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发生显著变化,是由单一银行主导的被动服务模式向多元业态融合的主动服务模式转变的一种现实选择。从理论上讲,根据钱德勒以及威廉姆森等人的企业组织理论,企业集团是介于完全的市场交易和完全内部化管理之间的中间组织形态,综合性金融集团处于完全通过外部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子化”金融机构与把金融活动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科层式”金融机构这两种极端组织形态的中间地带,其是传统单一金融机构对货币资产的配置与完全依靠市场对货币资产配置二者间博弈的结果,即金融企业这只“看得见的手”与金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博弈结果。可见,综合性金融集团力图获得企业的管理优势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增强竞争力,发挥集团优势可以缓冲由技术创新和市场变动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的冲击。

那么如何解释20世纪后半期世界范围的金融企业普遍采取具有相似形态的综合性金融集团这一现象?本文采取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加以考察。从组织社会学的制度主义视角看,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的出现、发展、推广,进而被多数相关企业选择而形成组织趋同性背后有深刻的制度因素。造成组织趋同性的原因包括竞争性和制度性两种原因,竞争性趋同是指由于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竞争,市场总会做出具有较高效率的组织形态的选择;制度性趋同指那些除了组织的市场竞争活动外,还存在着社会政治制度要素、文化因素等制约因素,使大部分企业组织必须适应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由此塑造了具有相似的组织结构。新制度主义认为只有被同构化的个体与组织,才能有效地察觉并且掌握所处环境的运行规律,由此才不会被环境中的个体和组织排除在外,而获得维持竞争的资源和能力,即可视为该企业为取得某种“制度合法性”而采取相同相近的组织形态。作为一种趋同性组织形态,组织社会学的制度学派对金融企业普遍采用综合性金融集团组织形态这一现象具有一定解释力。

三、基于效率因素的综合性金融集团组织形式选择分析

综合性金融集团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至今成为各国金融企业成长普遍选择的组织形态。比较公认的观点是此种组织形态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但是综合有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首先,金融集团效率高低因金融集团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以银行为控股公司的综合性金融集团的绩效较好。其次,由于综合性金融集团形成过程的差异而存在绩效水平的不同,普遍认为通过自主的内生多元化成长路径形成的金融集团经营绩效优于通过利用并购等外部成长手段形成的综合金融集团。可见,集团化并非综合性经营的金融集团绩效改善的充分必要条件,尚需相应的战略及组织模式调试与其相适应。

另外的有关研究认为,组成综合性金融集团前后,其经营绩效变动并不显著。美国银行获准跨州开展银行业务并拓展业务领域后,经营绩效并没有明显变化,有些金融集团甚至出现了业绩下降的情况。朱民也指出:“在大型金融机构纷纷选择集团化、全能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中,对全球20年来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表现分析表明,虽然金融控股公司主导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少数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情況较好,这些公司实现了集团协同效应,成本下降,资本配置更有效率,成员公司发展更快,使金融控股公司带来更高的净资本收益率。而绝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业绩一般,表现为成员公司间不能有效融合,个别公司仍然独立运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前后经营模式没有很大的差别。还有一些较差情形,表现为资产质量下降,营业支出上升,甚至一个成员公司的财务困难波及到总公司,引起危机。”。另外,从公司价值理论的角度看, 综合金融集团组成的早期阶段存在影响经营绩效提升的复杂因素,因此其市场价值也并非必然出现线性的提升,更多的表现为波动的趋势;从中长期看, 集团只有充分发挥子公司间的协同效应,扩大市场势力并成功实施价格歧视, 其市场价值才会趋于上升,此种说法也是建立在组织协同良好的基础上的。

综合性金融集团得以广泛存在的效率解释的支撑理论之一在于其内部成员企业具有的协同效应,但协同效应的前提是需要对集团内部各种相关资源加以整合才能得以实现,协同潜力不能自动转换为协同效应。综合性金融集团业务领域、组织架构和外部监管环境等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其经营绩效自然存在良莠不齐的发展态势。以往的研究采用的衡量指标,大多出于数据可获得性与可比性,也较多考察企业的短期目标,而集团化带来相应的长期绩效改善尚难以加以衡量。

另一个综合性金融集团的支撑理论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果需要相应的条件才能够体现出来,以全能银行模式的综合金融集团为例,对欧洲全能银行分析后发现,规模过大或过小的全能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并不明显,甚至存在范围不经济的情况, 只有那些规模适中的全能银行才表现出了积极的范围经济迹象;同时, 全能银行存贷业务成本效率明显差于专业化的商业银行。

从实证研究看,我们发现对于综合性金融集团的效率改善并非与集团组织形态的形成必然相关,而是与金融集团企业内外部其他因素联系紧密,同时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综合性金融集团并不一定带来改善效率的结果,出于追求效率的目标选择该组织形态的说服力在下降,也就是说竞争性趋同是有一定的前置条件的,其有效性需依靠集团的整合能力才能实现,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各国金融企业成长普遍采取综合性集团的形式?

四、综合性金融集團组织形式选择的制度趋同分析

首先,综合性金融集团被普遍采用是一种组织趋同现象。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看,综合性金融集团可能是一个被外部环境,特别是制度环境同构化而引起的一种组织形态。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对组织趋同现象的一个重要解释工具就是合法性机制,这种合法性不仅仅指社会行为遵守成文的法律制度,而且包含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任何组织行为不能摆脱如上制度要素的塑造。合法性机制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具体表现为组织往往采取相同相近的组织形式。其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政策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超出这种约束的行为将使行为主体被排除在社会资源分配之外。迪马乔和鲍威尔在198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引起组织趋同化的三种机制:强迫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共同的政策法律环境影响组织形式,即环境中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压力促使组织符合环境的要求,进而导致趋同;仿效过程(Mimetic Processes),即面临不确定的环境时,组织更容易观察到更成功和更具合法性的组织外观,组织会模仿相同领域内的类似佼佼者(主要以合法性和成功为尺度来衡量);社会规范压力(Normative Pressures),是指那些已经采取“标准化”组织形态的组织对尚未采取该种形式的其他组织,或者对于新进入该环境的组织产生规范压力,迫使他们采取相近的组织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相近的环境中获得认同。从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待企业组织趋同问题,可以发现企业之所以采取某种相接近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态并非完全出于效率改善的主动选择,而很可能是在特定社会制度环境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被动行动。企业行为除了受经济效率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社会制度因素的制约,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通过不断的调试自己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以达到社会的“制度合法性”要求,这样才能够增加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资源的可能性。

(一)强迫性趋同作用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组织形态选择——经济政策及金融监管效应

1.从各国金融集团发展的历史看,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存在和发展与各国金融监管政策变动密切相关。金融集团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是规避美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美国的分离银行的模式,美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由此确立了分业经营模式,加之反托拉斯法律的限制,美国银行业普遍采取较小规模的单一企业式发展。随着经济发展,金融业地位提高,促使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银行控股公司,其最初动机是为规避不得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一银行制度,以及反垄断的限制;后随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控股公司组织架构成为银行业突破或规避分业经营体制的工具,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等一系列法律的放松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混业经营有关法律规制的背景下,美国出现了金融领域并购的高潮,并购企业难以整合为事业部制企业形式,因此保留了其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形成了金融集团。可见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出现和之前其他类型的单一金融组织形态类似,都是以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为底色的。

2.国家意志的鼓励和引导。回顾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经济史,企业集团这种企业组织形态本身就是在国家经济政策引导下得到的发展的。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提出“在推动国有企业横向和纵向联合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联合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1991年以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等一系列相关法规,都是政府出于推动企业改革、提升企业绩效,“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等国家意志下,推动联合体形式的企业集团的形成。

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多企业为了获得政府的承认以及谋求更多的资源,纷纷借用“企业集团”名称,导致企业集团集中涌现的局面的出现。根据蓝海林教授的研究我国的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只有少部分是通过自我发展而形成的,大部分是政府政策激励和盲目的模仿形成的,这些具有近似外观的企业形式符合组织社会学制度主义关于组织趋同的分析。同理,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也受到这种国家“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战略引导,在相关政策推动,政府意识和观念上的鼓励下,使金融集团成为具有“合法性”的金融组织形态。我国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发展正是一系列政策引导的结果,如2005年中央首次提出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工作;2008年银监会颁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政策与监管的变动对金融集团组织形态选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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