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震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风险分析以及监管机制探究
刘 震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而发展的金融模式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而这些新形式和新特点的出现使互联网金融有效的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高成本。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难免会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端,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因此,采取必要而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机制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与革新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影响。在近几年中,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产生了新的变化,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和交易方式。例如,支付宝、微信红包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正是在互联网技术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的模式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产品支付成本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天然优势,可以为民众带来更快、更便捷的服务和更低的交易成本的产品。谢平(201 2)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Shahrokhi(2008)等学者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继传统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种金融模型。
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风险和监管机制,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将概述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即讨论互联网金融中介对传统金融中介的影响。第四部分讨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第五部分讨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性而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此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而精确的定义。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大致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涵是指,基于互联网的平台和金融功能相融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甚至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1]。但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而是在实现安全通信等技术条件下,满足了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和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概念上还有些许差别。前者强调的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金融服务和交易。而后者强调的是,传统的金融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更表现为互联网是一种工具。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为,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2]。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就是如何低成本或者说如何高效率地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大幅度的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等。由于新的技术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业务的信息交互和处理方式,能够使交易双方的信息更加透明化,从而倒逼传统金融中介为了满足新的需求而对自身高交易成本的业务进行革新和剔除,进而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重新配置达到优化的目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还没有取得一致认可,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3],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八种创新模式。根据以往的研究结论,本文把互联网金融分为三个大类。
(一)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化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的业务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新的业务形态。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提升了原有单元的业务能力,最大化的实现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更为关键的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可以提供更为广大的服务平台。
便利性是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在互联网平台深入发展而满足的新业务需求的最大特性。在这一模式下,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流程的简化和优化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从而使传统金融业务便利性更优、服务范围和对象更加丰富。实现了对信息优化的管理,从而使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模式完善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通俗的讲是指在买卖双方中增加一个中介环节,买方的付款不是直接转到卖方的账户,而是先转到中介,等到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后再由中介将款项转至买方账户。其中第三方企业要求具备超强的实力和信誉保障。
近几年来,由于技术发展和手机的普及率飞速上升,第三方支付模式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非金融企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便捷性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使第三方支付开始流行,甚至对传统的支付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三)互联网中介信用业务
互联网中介信用业务,主要分为P 2 P网络债券融资和众筹融资两个领域。P 2 P的基本模式:供需双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资金供需信息,由平台进行一定的担保,促使供需双方达成契约。通过P 2 P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信任感,使资金可以到最需要的人手中。而众筹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将某项业务发布到众筹平台,平台上的 “众人”可以对自己看好的项目进行资金筹集支持。这样,企业或个人获得融资,而“投资人”也将获得应有的回报。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比较严格,众筹融资规模总体很小,影响也较为有限。但在中央政府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经济干预的大背景下,众筹融资可能会有所转机,其以后发展很大取决于监管层对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风险容忍程度。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其形式虽然与传统的金融形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其主体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金融的一种外延的工具。所以,互联网金融即存在传统金融业的风险,例如,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也存在互联网平台本身的风险。换句话说,与传统的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即复杂也具有其本身的风险特性。下文就将逐一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和网络投资的风险进行解析。
(一)第三方支付
相比与传统金融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具有竞争力的功能。它颠覆了以往的支付的方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性。
但是第三方支付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性。无论是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都存在类似于传统金融风险,如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三方支付所存在的技术风险是指其信息的技术安全。如账户密码因被黑客攻击而泄漏等。支付人的操作失误也会给本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第三方支付的技术保证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加强其信息安全技术;二是改善操作上的安全性同时又使其保持便捷性。
(二)网络融资
传统金融业的很大程度上的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网络融资的风险就是来自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此外,网络融资风险还可能是政策风险。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行为的监管比较严格,现阶段对网络融资的监管还未达成共识,有可能未来网络融资会触碰到法律边缘。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上融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这是网络融资的最大的风险源;二是缺乏有效的、可持续的风险对冲机制,一旦出现较大规模的违约,很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三是政策边界风险,网络融资模式与非法集资的边界比较模糊,很可能出现严重的政策风险。
(三)网络投资
网络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众筹模式、P 2 P的资金支出者,其投资收益表现为利息、或回报等。二是网上货币理财机构。其投资回报为收益率,其收益率高于银行活期储蓄。
无论是P 2 P贷款投资风险还是众筹模式的投资风险,主要还是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信任风险或者说信用风险。投资者无法判断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和充分,企业的经营状态是否正常,项目或者产品的市场预期是否良好等。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判断: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还是金融,它具备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商业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还具有金融市场本身不具有的风险,此风险主要来自媒介变化所产生的某种变异。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有机结合的新兴事物,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和弊端,给投资双方带来许多安全隐患。这个安全隐患的源头就是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信用风险。比如,“泛亚事件”就是投资方或者说融资方不知道泛亚交易所操纵虚假交易,以低价值的金属当高价值的抵押品,骗取融资方的大量资金,然后再故意违约不还。由此可见,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还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随着网络科技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还存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漏洞。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对市场造成巨大危害的安全隐患。再者,互联网平台本身的风险极易把其他的潜在风险无限放大,这势必比传统的金融业务造成更大、更强的潜在风险。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比传统金融监管更加严格。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同于以往的金融监管模式。本文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特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管建议。
(一)对金融互联网化的监管
以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为代表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服务平台取代了传统的人工交易服务。在这些方面,与传统的金融市场相比,金融互联网化的机构风险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对传统金融中介的监管机制和措施对金融互联网化的机构也适用,但需要对信息安全加强监管。
(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首先,针对第三方支付,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机制,比如《电子签名法》、《反洗钱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所以第三方支付相对来说较为规范。
其次,对“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余额宝等)来说,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我们参考美国对货币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1)要求这类产品如实的反应风险信息,不能有对投资者永不亏损的错误预期。(2)要求如实纰漏分布信息,如发行人、金额、期限、评级等。(3)要求确保这类产品有充足的流动性储备来应付投资者的大量赎回。
(三)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参与者范围较广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政府各个部门协调监督。同时,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对自身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约束和监管,与社会公众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外界可以及时的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参与到对互联网金融监督的工作中来。构建由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公司及其媒体和社会公众组成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1]皮天雷,赵铁. 互联网金融:逻辑、比较与机制[J].中国经济问题,2014;(4):98-108.
[2]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 (2):5-15.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12):11-22.
F832
:A
10.3969/j.issn.1673-0968.2017.07.002
刘震(1988-),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15级硕士研究生,企业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