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亦博,李倩,孙璐璐
(1.山东师范大学,济南 250014;2.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 250014)
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逻辑研究
柳亦博1,李倩2,孙璐璐1
(1.山东师范大学,济南 250014;2.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 250014)
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首先需要在理性的博弈竞争中培育积极的合作行为,在竞争逻辑主导的环境中生成合作的逻辑,实现初级合作治理。而后,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将指向高阶合作治理,其目标是使合作常态化、开放化和行动化。虽然通过共同利益和博弈情境等制度设计能够在参与者数量较少时生成合作,然而随着高阶合作治理的去主体化现象产生,大量行动者涌入了社会治理领域,此时在制度化的治理已无法继续为如此众多的参与者提供合作的保障,需要去除制度之于行动的优先性,将合作治理放置在行动的框架下,才能够使社会治理系统输出治理服务的能力与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表现出的复杂性相契合。
合作治理;系统演化;博弈;行动;制度
演化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他在生物组织的各个水平普遍存在,[1]主要指为了更好的适应自然选择而出现的生物种群内部遗传性状的改变。达尔文认为在这场为了生存下去而进行的残酷竞争中,自然选择使得一个物种不能给其他物种带来利益,否则就会成为“不适者”而遭到自然的淘汰。随后,斯宾塞将这套“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逻辑引入社会科学领域,与笛卡尔的机械论针锋相对,将企业、行会、政府甚至国家等组织均可被视为有机体,并发展出社会达尔文主义。然而,随着人们在各层次的组织中都发觉了合作的存在,这使得“进化说”变得无法自洽,“演化说”渐成主流。合作行为的出现强有力地驳斥了一切基于竞争逻辑而建构起来的理论,且在现实世界中,越是智慧的生物越表现出现对合作的渴望。与有机体的演进相似,治理系统的演化也是一个渐次的、缓慢而艰难的过程。后工业社会复杂公共问题的涌现性导致了环境的高度复杂和不确定,合作治理系统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复杂和不确定而演化出的一个基于合作逻辑的人类建构,它仍处在一个不断演化的进程之中,需要通过这一进程来实现与复杂社会系统的动态性匹配。因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必须通过另一个复杂系统来治理,一味追求简化治理的操作复杂性只会令治理失灵。[2]从分类学的意义上来看,目前学者们以演化视角切入并对合作治理问题予以回应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是以阿克塞尔罗德为代表的博弈演化派,遵循一种“数学理性”,采用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来剖析合作问题;第二是以鲍尔斯和金迪斯为代表的行为演化派,他们善于结合生物学、脑与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从个体行为推演到集体行动;第三类即以国内学者张康之为代表行动主义学派,他们采用历史主义反思性阐释的研究方法,对人类社会的合作治理问题形成了一系列论文与专著,从批判与建构两层意义上着力完善着中国语境下的合作治理理论。本文致力于借鉴第一类研究的方法,在第三类研究的框架中尝试着回答合作治理系统何以建构起来的问题,其方法与理论框架的融合即本文主要的贡献。
图海纳认为,“社会的进化概念仍然是把社会生活置于某一外在统合原则——历史的意义——的支配之下。‘好的社会’……是一个社会整合与历史发展的混合体”,[3]对于社会治理系统的演化问题,也必须在历史时代视阈下加以解读。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治理系统完成了由统治向管控的演化,这一演化过程是在竞争逻辑的驱动下完成的。然而在后工业社会中,竞争逻辑已经无法再引导着治理系统完成演化,甚至已经成为了演化的障碍。以竞争分配稀缺资源的方式是一种零和博弈,只能引发一系列对抗,其本质上无异于动物之间为争夺领土、食物或交配权时的“决斗”。通过丛林法则实现的分配均衡是与文明社会的治理相悖离的,即使在竞争中出现了协力,也只是为获取利益而组建的临时联盟,“与合作(cooperation)相比,协力(collaboration)的原因是复杂的现实,而非对于共同处境和共同性的浪漫想象。”[4]协力双方也许拥有共通之处、分享同一个符号空间,然而协力终究只是他们转移矛盾或分散风险的工具性手段,其本质还是服务于竞争的。人们期盼用竞争来解决冲突,无异于期盼用一种冲突去化解另一种冲突。
在人类开启了后工业化进程之后,人们愈发迫切地渴望治理系统能够有效输出公共服务,而这有赖于治理系统在演化中完成合作对竞争的置换。一般来说,治理系统的演化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在环境的倒逼下产生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阶段;第二,在治理领域用合作逻辑代替竞争逻辑去消弭冲突的合作阶段;第三,对优秀“性状”的延续和保留的遗传阶段,即通过某种相对固定的方式(制度或行动)去合作,以确保合作指向的治理“性状”能够在未来的治理系统演化中得到传承。在当前的社会治理领域中用合作逻辑完全置换竞争逻辑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因此,必须让参与治理的行动者在合作中能够获益,且能够看到这种合作系统在未来治理中的广阔发展前景。
在合作的初期,行动者往往并不能确定这种合作关系能够持续多久。在仍被竞争逻辑所禁锢的治理框架下,长期而多次的合作往往是在刚性的制度约束下展开的,但这不是积极自主的合作。在合作逻辑下的合作行为是行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不是制度强迫的结果。如果说自然选择是治理演进的理论基础——不能实现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则终将被环境所淘汰,那么首轮双赢原则就是治理系统实现演化的必要条件。自主寻求的合作能够持续发生需要在合作的第一轮实现双赢——无论第一轮合作是发生在偶然的情境下,还是发生在由制度保障的长期互动中;但反之未必亦然,首轮合作实现双赢并不意味着合作一定能够持续下去。在这里双赢所指涉的不只是合作双方各自利益的增减,同时还包括很多无形的、不可量化的意涵:如正义、伦理、公共利益或其他潜在的、内化的收益。如果不能在第一轮合作中实现双赢,那么接下来蒙受损失或遭遇背叛的一方行动者将不会继续参与合作(或者他认为这场合作本身就是骗局,即使勉强参与也是消极的)。因此,当偶发的合作陷入僵局时,应当为这些情境设计不同的机制以便对合作系统完成重启、矫正或强化。我们将这种“针对不同情境情境而触发不同子机制以追求合作”的机制本身,称之为合作治理的演化机制。
从人类社会诞生开始,尚处于原始阶段的社会治理系统就已经开启了自身演化的进程。从原始社会、农业社会直至今天的后工业社会,社会治理系统出现过多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例如,农业化时代的统治型治理是集权社会发育出的治理模式,此时的权威往往是单一的,采用命令的方式对社会进行治理,借助政权系统得以将权力辐射到整个社会,政府的行为前提并不是提升人民福祉而是维护自身政权。管控型治理是工业社会所形塑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对社会的强力管控,利用现代科层制建立起一个等级森严、流程严格、去人性化的治理“流水线”,整个治理过程如一台精确运转的机器产出标准化的治理“产品”。参与治理是在工业化完成之后,或者说在后工业社会的前期过渡阶段所形成的治理模式,是顺应社会日益高涨的民主呼声而出现的协商治理。随着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公众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渴望能投身公共治理领域表达政见,于是“参与”(Participation)一词在治理领域迅速扎根并不断蔓延,几乎与可持(Sustainable)一样成为了被滥用的口号。然而,参与治理往往使政府…陷入“行也不是,不行也不是”的尴尬境地。[5]马库斯·米森认为“参与只是一种激进的时尚(Radical Chic),它之所以在政客之间风行起来,是因为只要抛出了这个有批判性的工具,政客就不再需要作出决定性的建议了…任何形式的参与本身都是一种冲突。”[3]正是由于参与治理的缺陷,社会治理系统在后工业化时代才有了演化的动力,努力调整自身以适应外部环境的高度复杂性、高度不确定性。在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到主体间的合作问题,因此建构合作型的治理自然成为了治理系统变革的指向。从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治理模式变革中我们能够看出一个共同之处:治理的演化并不仅仅是治理系统更合理、更精准的分工细化,同时包括在面对新问题时主动进行治理功能的创造、融合、协同以达致最终的动态合作——即合作治理。要实现这一点,治理系统的演化机制至少需要囊括三个子机制——使冗余功能及时退化的纠错机制、矫正演化误差的纠偏机制以及增幅演化水准的强化机制。
克罗齐耶认为,系统必须能够保持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机制,否则就会受到熵寂(entropie)的威胁,“也就是说,变得退化”。[6]这里指的调节机制,实质即演化机制。在竞争逻辑仍处于强势地位的前提之下研究合作生成,需要将行动者的行为首先选择置于“理性博弈”的框架下去分析,将治理系统演化的长波进程与合作生成的特殊脉动两者统一起来。海盗分金博弈(Pirate Game)是博弈论中的一个经典问题,讨论它的意义在于:现实中绝不是每个参与者都如海盗一般狡诈自私,然而这种模型研究有助于在最恶劣的环境下寻找到配给的均衡,虽然这种均衡结果极不公平。同理,崇尚竞争、追逐私利的博弈环境对合作来说亦属最恶劣的环境,但也唯有在竞争逻辑肆虐的环境中构建出合作才具现实意义,才能使合作逻辑逐渐成为治理领域的主流逻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竞争逻辑与合作逻辑二者是一种螺旋演进的关系。与原子化的个人之间合作行为的产生相近,治理行动者之间合作行为的产生也需要合作治理系统提供必要的“演化机制”,以引导合作能够驶入正确的航向。由此,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机制需容纳至少三个基本的子机制:中止并重建合作系统的纠错机制、矫正合作系统的纠偏机制、促进合作系统继续的强化机制。
(一)合作治理的纠错机制
在合作治理的语境下,那些与合作的方向背道而驰的行为被称之为“错”。例如,当合作治理机制未能正确促使双方行动者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互动,反而将双方行动者引至一个囚徒困境的情境之中时,无论对方是否背叛,另一方都可以通过背叛来改善自己的处境。就是违背合作精神本意的一种错误,需要机制自身的纠错机制将这种合作情境推倒重建。具体来说,陷入囚徒困境的合作双方处于这样一种合作情境中:双方在对某一公共问题共同进行治理时都有经济学上称之为“理性”的行为冲动——即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冲动,他们可以选择合作,在双方都付出较少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有效治理(CC);如果其中一方选择背叛,罔顾另一方的利益而单独去完成治理,可以为自己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发展壮大的广阔空间(DC),另一方则会因为治理的缺位被公众质疑从而陷入合法性危机(CD);如果双方都选择了背叛,虽然都不会因治理的缺位或错位而遭受公众的质疑,但会因重复建设、协调不力和资源浪费而被问责(DD)。假定治理行动者双方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则每一个行动者的行为偏好为定序I:DC>CC>DD>CD,也就是说同时背叛将是双方最有可能作出的选择,因为背叛的诱惑太强,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选择背叛都将是最优解;也可以将假定前提置换一下,若治理行动者双方都是为了实现合作系统的利益最大化,则行动者的行为偏好为定序II:CC>CD>DD>DC,这意味着主动背叛将是行动者最不愿意选择的行为,即便是另一方先选择了背叛。后者是一种具备牺牲与奉献精神的情境,也是目前无法实现的情境。这是因为目前的社会治理中市场逻辑仍占据着绝对优势,竞争的思维从工业社会起就已深深植入到治理的每一根血脉之中,如桑德尔所言,这是一个“市场必胜的时代” 。[8]定序II要求合作双方必须具备“伦理精神”,但此时并没有伦理生长的空间,与奉献、牺牲、互信等相关的“亲社会”行为无法在市场里得到充分发育。所以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如果合作机制使双方进入到一个“囚徒困境”的情境之中,那么双双背叛将是合作的稳定解。因此,合作机制一旦检索到自身的运行会将行动者双方引至一个囚徒困境之中,应立即终止系统运动并退回问题治理的原点,重新评估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并设计新的合作框架。
(二)合作治理的纠偏机制
那些在合作的方向上被一个错误的分向量引入歧途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偏”。若合作机制将双方行动者引入胆小鬼(Chicken)博弈的合作情境,就需要纠偏机制来进行矫正。具体来说,陷入胆小鬼博弈的合作双方处于这样一种情境中:合作双方为了争取更多的注资和更广泛的民众支持而将治理目标定位过高或者开出空头支票,在回应人们对目标过高的质疑时,他们会这样解释:“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瞄准月亮,那么即使最后射偏了,我们至少也能击中星星。”事实上双方都明白如此高的治理目标是极难企及的,但都不愿先背叛合作而是等着对方率先退出,这样剩下的一方不但可以将失败归因于对方的临阵脱逃,还会被视为有责任感的英雄(DC)从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先退出的行动者则需要蒙受胆小鬼的污名(CD);如果双方在治理期限内都拒不退出,那么最终将双双被感到受骗的愤怒民众逐出治理的舞台(DD);如果双方都选择了退出,那么每一个行动者的名誉损害都是有限的,还可以从阶段性完成的治理目标中实现公共福利的提升(CC),甚至可以从中获取丰厚的回报。根据之前我们对社会治理中竞争逻辑高扬的判断,能稳定实现双赢的CC>CD>DC>DD行为偏好定序只能是一个乌托邦,每个人都期盼着对方先退出合作,这样自己就能独占英雄的称号。
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实际的行动者行为偏好为定序III:DC>CC>CD>DD。如果每个行动者都坚信对方会因胆怯而先退出,做一个活着的英雄要强于做一个活着的胆小鬼,那么无论这种坚信是源于自身的傲慢还是出于轻视对方,他们都将选择坚持到治理时限的终结(DD)然后双双结束政治生命,这无疑是玉石俱焚;虽然行动者都会因想成为一个英雄而有选择拒不退出的冲动,但是并没有理由坚信对方一定会背叛(对方选C),而双方都选择不退出(都选D)的惩罚太高,对政治生涯终结的恐惧会使双方不约而同的选择C从而共同承担民众对当初“空头支票”的问责(CC)。虽然在胆小鬼博弈这一合作情境中最终实现了“合作”,但是这一合作的基础却是建立在“失败主义”的前提之下,在行动者制定如此高的目标之初就已明确知道这只是他们为了获得治理权而向民众开出的“空头支票”,政策上马之后能否兑现承诺并不重要,关键是通过治权寻租攫取利益。这种情境偏离了后工业社会的合作治理所指涉的那种行动者主动寻求的公共服务联合供给,需要纠偏机制去矫正——一旦合作机制检索到自身的运行会将行动者双方引至一个胆小鬼博弈情境之中,则应立即中断运行,对机制本身的导向进行微调,给予行动者双方明确且能够实现的合作目标,而不是让他们为了争夺治权在一张张“空头支票”中迷失方向,最后不求实现善治反而只求在任内利用手中的治权谋取寻租利益。
(三)合作治理的强化机制
那些在正确合作方向的轨道上进行的合作互动,就需要强化机制施加正向的激励以确保这种合作能够持续进行,进而增强合作行动中的互信,为其后更大范围内的多轮合作奠定可容纳更多参与者的坚实基础,以求合作系统得以从偶发演化为常态。若合作机制将双方行动者引入猎鹿(Stag Hunt)博弈的合作情境,就需要强化机制对其行为进行激励和巩固。具体来说,进入猎鹿博弈的合作双方处于这样一种情境中:在合作机制的引导下,行动者双方联手为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即博弈情境中的“鹿”)供给治理服务,如果双方通力合作,将很好地实现善治目标,提高公共福利的同时获得公众广泛支持(CC);如果其中一个行动者中途背叛退出了合作,转而去追逐另一个更容易实现的治理小目标(即博弈情境中的 “兔”),则对重大公共问题的治理会失败,背叛者得到少量的利益(DC),另一个行动者一无所获(CD);如果双方都选择了中途背叛,置较难完成的重大治理问题不顾,转而去追逐较易实现的另一个小问题的治理,则双方都有机会率先完成从而少量获利(DD)。行动者的行为偏好为定序IV:CC>DC>DD>CD。丰美鹿肉对行动者来说是极具诱惑的,但野兔的吸引力与鹿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如果选择背叛合作不但必然导致鹿的不可得,还有可能引发其他行动者加入到追逐野兔的竞争中。合作的吸引力很大而背叛的吸引力很小,此时,高度契合的共同利益能够有力地引导行动者积极参与到合作系统之中。在单轮的猎鹿博弈中,背叛合作的诱惑被合作的巨大利益所抵消,行动者会选择合作。当然,野兔虽小,但到手的兔肉强过逃跑的鹿,只有在行动者彼此互信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合作中不会出现背叛者。因此,需要强化机制去激励——一旦合作机制检索到自身的运行会将行动者双方导向猎鹿博弈情境之中,则应给予行动者更多的沟通时间,甚至可以由第三方主动组织行动者参加协商会议进行沟通。在合作获益方面,需要由政府再次明确厘清行动者合作治理的目标、共同的利益、背叛的成本。同时,在非物质在层面,可以通过多种平台向公众传递合作行动者的治理进程,也可由行动者主动发表咨文向民众公开信息,听取公众对治理的期许,增强行动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合作行为在社会维度上长期而广泛的存在,这说明其具有演化上的合理性。然而在社会治理这一相对封闭的领域中,合作却迟迟未能形成常态。政府对治理权力的垄断使得长期以来社会形成了对单一治理中心的高度依赖,在“中心-边缘”结构中,市民社会的衰落是必然的。因此,合作治理系统作为一个面向后工业社会的复杂系统,其目标就是要形塑一个具有以下特征的社会治理模式:合作上的常态化、结构上的开放化、交互中的行动化。
(一)由偶发到常态
当合作由偶发走向常态之后,许多在偶发合作、单词博弈状态下无法达致的新状态将会出现——在合作常态化的条件下,“囚徒困境”和“猎鹿”中的合作前景得到了改善,因而应进一步甄别纠错与强化机制的适用性。但“胆小鬼”的合作前景却出现了恶化,因此曾经适用的纠偏机制也需要再次详加考量。
在偶发合作走入“囚徒困境”的迷局时,由于没有持续的互动因此合作将不可能实现,背叛合作将成为双方行动者的优势策略(DD),这也是治理演化系统必须有纠错机制的原因。“因为两个囚徒既不可能求助于一个实施合作协议的集中权威,也不期待未来的报复能够威慑当下的背叛。”[7]但是当这种合作在一开始就被确定为一种常态合作之后,即在重复出现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都将反复比较背叛的瞬时收益与背叛导致的未来收益损失之间的差值,行动者能够预见到未来仍将被置于相似的情势之下,这致使背叛成本激增,合作的前景无疑将得到改善,达成合作的概率将得到显著提升。[11]因此在常态合作的“囚徒困境”时,纠偏机制将成为更加适用的促进合作生成的演化子机制。
在偶发的“猎鹿”中,为了免遭来自他人背叛的伤害,行动者在参与合作时都会受到来自背叛收益(野兔)的诱惑或来自担心被背叛(猎鹿失败)的干扰,于是为了抵制诱惑、去除干扰我们在治理系统演化机制中引入了强化机制,通过增强互信和彼此认同来减少背叛的可能性。如果“猎鹿”成为常态化的合作,参与合作的行动者将处于一个长期甚至永久的团队之中,在可预见彼此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未来无法合作的成本将抵消掉单边背叛相对于无偿合作的瞬时收益,当下的背叛将减小未来合作的可能,这是任何一方行动者都不愿看到的。因此当猎鹿成为常态化的合作之后,需要确认的是强化机制是否人有必要,毕竟在一个彼此建立了深入互信的合作中再引入强化机制不但是一种资源浪费,还可能成为对高效合作的一种干扰。
在偶发的“胆小鬼”中,双方共同走向灭亡的恐惧将抵消单方面背叛带来的诱惑,因此总会有一方、甚至双方都选择背叛合作。然而与之前的两种合作情境不同,当“胆小鬼”成为常态合作之后,合作的前景反而更加黯淡。行动者都可能不退出当初许诺的“不可能完成的合作治理目标”而迫使对方在未来退出,每个行动者都在寻求获得不退出的声誉以使对方退出(DC),因此在常态化的“胆小鬼”中,行动者当下的背叛减少的是对方在未来退出合作的可能性。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曾经适用的纠偏机制将无法奏效,必须启动纠错机制终止这种合作,否则在“劣币驱良币”的效应下,那些夸下海口又不兑现承诺的骗子将把信守承诺的行动者驱逐出公共治理领域,合作的目标、善治、反馈、投票和协商都将成为愚弄人民的一场“秀”。
(二)由封闭到开放
传统的社会治理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治权相对集中在少数主体手中。然而这种封闭正逐渐出现裂痕,打碎它的正是长期游离在治理主体之外的行动者。20世纪后期伊始,就有学者敏锐地察觉到社会治理领域中出现了“行动者归来”的现象。[9]在国家主义控制社会治理近三个世纪之后,行动主义再次复苏了。而唤醒行动主义的正是新的低成本合作基础设——互联网络。现在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络分享信息、计算能力和其他资源,创造出一系列任何人都随时可以使用或修改的、开放的、免费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在这片“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中获取资源或贡献资源只需花费极低的成本,[11]这在激活了集体行动的同时也扩容了社会治理系统,帮助大量的社会组织在治理领域重新成为“行动者”。如果说现代的虚拟社会治理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那么我们的实体社会治理则相应进入了“大参与”时代,数量庞大的治理行动者已经涌入社会治理系统之中,如何由过去的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治理转变为容纳大量行动者的合作治理,是当前治理系统继续完成的演化目标。这一目标的复杂性在于系统的演化过程中传统治理主体的“去主体化”现象,也就是说当对一个公共问题进行治理的行动者由两方上升为多方之后,合作的复杂性也成几何级数上升。
首先,随着参与合作的人数的增加,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会激增,从理性人的角度审视这一现象会发现“多人情势的复杂性减少了辨识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没有了共同利益的驱动合作会变得困难。其次,随着参与合作的人数的增加,准确区分背叛与合作的难度增加,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生成合作,必须依赖于可以准确计算的预期效,然而随着参与者人数的上升,合作中异质性也会上升,这会使未来变得更加难以预测、背叛与合作也更难准确定义。第三,随着参与合作的人数的增加,对背叛者的制裁难度增加。在两人的常态化合作中,“以牙还牙”的策略会威慑双方的投机和背叛行为,因为背叛的成本集中在对方,然而这种惩罚策略很难在多人参与时奏效,如果背叛向所有参与者都施加了成本,惩罚的作用将被削弱,制裁措施的缺位使搭便车行为横行。当社会治理系统中存在着政府-市场-社会主体(subject)时,通过制度设计能够在博弈的环境中生成合作。然而当治理系统演化到“去主体化”阶段时,合作治理系统中将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主体”,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治理行动者。此时,以制度设计为保障的合作将难以为继,即使设计出了以促进合作生产为指向的制度也难以在大量行动者涌入治理领域后继续导出合作的行为。社会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与环境之间存在交换关系,更是指这种交换关系是系统存活的关键,”[11]失去了开放性的治理系统在后工业社会是无法生存的,但这并不是说开放的治理系统是没有边界的,只不过由于组织的开放性模糊了边界的存在。治理系统边界不能由制度来确立,而是由行动来确立,在合作型的治理中就需要由“用制度结构合作”转变为“用行动创制合作”,需要用“合作逻辑”置换“竞争逻辑”来保障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
(三)由制度化到行动化
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共同开展的治理行动必然是从属于合作的。这种合作会激发公共领域中的合作逻辑,而合作逻辑的高扬也会反过来促进合作治理的进一步行动化。现代性的社会治理虽然摆脱了国家主义的束缚,却又被制度主义禁锢,所有治理行动要在制度化的框架下展开,甚至在任何行动之前首先想到的是建构制度然后再进行实践,而不是通过行动去发现适当的制度。克罗齐耶在20世纪80年代研究法国的社会问题时就曾指出,对于社会和治理的改革来说“不能仅凭执政党与政府武断地构想出一套计划,强行颁布一系列的法令来实施,如此的做法注定不会成功,”“我们要面对的难题,并非是要在行动与退缩之间进行选择,而是要找到采取行动的方式,要找到行动的方向。”[6]由此可见,克罗齐耶的观点佐证了之前对“通过法律、政策等制度预设”无法达致“善治”的判断,成熟的高阶合作治理应从属于行动而不是制度,因为行动化对应的是动态治理,而制度化对应的则是静态治理。同时克罗齐耶还认为,治理系统“在自然状态下趋于退化衰微,(因此)我们必须对其施加干预,”[6]在这里所指的干预不是制度化的强制性干预,而是行动化的建构性干预。治理的行动化旨在通过真实的行动实践而不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度设计来达致“善治”、“正义”和“美好”,这意味着治理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必须置于行动的框架下加以验证,而不是在一个制度预设的环境中加以检验,在行动与制度发生冲突时强调行动的优先性。
当合作或交往建构在共同利益而非认同和信任的基础上时,无论制度设计如何精密,合作系统是不稳定的。通过博弈、契约、法令等制度预设而达致的合作只适用于参与人数较少的阶段,参与者越多则合作越不稳定——随着人数上升,合作系统中的利益多样性和交易费用上升,共同治理目标的寻找愈发困难,一旦合作的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联盟就会立刻消解。所以,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博弈等制度设计的方式形成的合作治理只是合作治理的初级阶段,是一种问题导向的治理。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消失之后,其合作系统自身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无法持续深究产生问题的本源,也无法在合作者的交往互动中有效传承值得推广的经验。这种浅层的合作直接导致了治理的碎片化和投机化,使之成为一种“运动式行政”。在现实的社会治理活动中不乏运用制度设计合作的实例,如代议制、官僚制等,然而通过前文论述已经明晰,在后工业社会中通过制度的设计是无法完全保证合作治理实现的。有很多学者认为制度结构下的合作不是真正的合作,张康之教授将这种被制度结构化的、与行动脱离的合作行为定义为“协作”,其二者的区别在于“合作是建构性的,而协作则是构成性的。”[12]在社会治理系统奉行制度化的环境下,那些通过制度设计生成的往往不是真正的合作而是协作。当社会治理系统进入到去主体化的“高阶合作治理”阶段时,大量的行动者将涌现公共治理空间,如何通过自主的行动去打破制度的樊笼就成为了治理系统演化的关键任务。
治理的行动化是合作治理系统演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在整个系统仍然处于制度化阶段时就已崭露端倪。行动化则要求实现对制度至上主义的“祛魅”,当行动与制度发生冲突时,不是刻板地套用制度框架去限定甚至终止行动,而是让行动在实践中试错从而找到重塑制度的可能。行动化的合作治理旨在建构在一个治权平等的社会网络,通过治理政策联接行动与制度,既保证制度化的行动空间又保证行动化的制度空间,所有的行动者都能够加入到治理政策的制定、执行或反馈过程之中,直接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影响治理的作用。行动者这一身份不是制度赋予的权威性身份,无法通过赋权或指定等形式成为治理行动者,任何个体或组织都需要通过治理行动的实践来获得行动者的身份。所有参与到行动之中的人或组织都成为了行动的主体,而行动不仅将传统意义上的“自治”和“他治”都纳入到一个统一的进程中,同时还使客体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依凭,出现了“主客体结构的消解”现象。[12]行动化的治理意味着行动者对合作制度拥有了建构权,所有促进和强化合作治理的制度都应在行动的实践中反复检验,这种检验本身推动了合作治理系统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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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西梅
C939
A
2095-7238(2017)04-0077-07
10.3969/J.ISSN.2095-7238.2017.04.015
2016-11-1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项目“复杂性背景下社会治理合作机制建构研究”(2016M590168)的阶段性成果。
柳亦博(1984-),行政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理理论与行政学理论;李倩(1984-),环境学博士,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治理;孙璐璐(1994-),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