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权威

2017-04-11 13:14司仲鹏
社科纵横 2017年4期
关键词:权威警务公安机关

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6)

论警察权威

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6)

警察权威的核心是服从警察权力,其本质是法律权威,警察权威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是必要的。警察权威的直接来源是警察权力,最终来源是民众信任,补充来源是感恩情怀。树立警察权威应该依靠警察公正、文明执法,重视警察服务职能和提高警察自身素质来实现。

警察 权威 信任 公正

在大量的袭警案件中,很多人都谈到警察的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和侵犯。公安机关在众多行政机关中是具有武装性的暴力机构,警察一般都被看作强制执行的最后手段,现在却是警察本身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相对人不害怕警察了,甚至敢于袭击警察。其执法的强制性受到了违法犯罪分子的质疑,也就是不能再达到那种令行禁止的效果。到底什么是警察权威?应该树立什么样的警察权威?下文就此做一简单探讨。

一、权威的概念和价值

权威是由“权”和“威”两个字组成的一个词。权威一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审分》:“若此则百官恫忧,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而在《辞海》里,权威被解释为“权力与威势”。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西方词汇里,权威一词Authority,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因此,就权威在语义层面上所揭示的内涵而言,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这是从一说文解字的角度对权威定义所作的概括。

从内涵意义上,权威,是被人认为非常正确,没有差错,不可违逆的,值得信赖和尊敬并引以为行动标准的部门或人。我们信赖他,相信他所说的事实,他就是这方面的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谈到,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1]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明确论述了权威的必要性,在一定的社会活动或组织中权威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了一定的权威可能就会陷入混乱,连基本的秩序都不能保证。韦伯对权威的阐释是以他对权力的分析为其出发点,并在阐释权力的过程中,逐步引申出他对权威的看法。在韦伯那里,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的一个平台。他将权力定义为:“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正是权力,使得一个人得以控制他人。韦伯感兴趣的是那些基于被统治者所赞同的权力形式。他认为,虽然基于强制的权力可能维系一个社会的秩序,但仅仅依靠强制是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发展的。只有依托于“合法性”的权力统治才可能维系长久,也即,社会秩序如果建立在一个或多个合法性的基础上,便会获得持久的稳定的基础。而稳定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秩序中,存在着控制者与受控者共同接受的控制形式,这就是一种反映了权威的控制形式。[2]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对权威的一般认识,即:权威指的是支配力(权力)和自愿服从的统一,是由内在外在两方面的内容构成,内在的是一种信服的力量,外在的是一种强制力,这里的强制力指的是一种支配力(权力)。外在内容必须以内在内容为依托,否则这种权威不长久。

二、警察权威的来源

从历史和生活来看,权威的产生来自三种模式,直接来源是权力,最终来源是信任,补充来源是感恩。警察权威来源于警察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打击违法犯罪等执法活动的正当性,警察执法活动的利益指向是所有人民群众。之所以建立警察权威乃是警察执法价值之所取,保证警察权威是有利于人民群众之根本利益的,反之,破坏了警察权威或警察权威的缺位,可能就会出现原先警察所保护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保障。根本上说,维护警察权威是实现警察职能所必要。

可以这么说权威只能出于正义,对于正义的服从是一种合理的服从,而非合理的服从是屈从于暴力产生的威慑,这种情况在历史上也是存在的,比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是这样的。在现代社会,单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权威已被明显否定,是一种落后的、不文明的做法。但不可否认,警察暴力对于实现警察职能也是一种必须,为打击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快速恢复社会秩序,有时暴力也是警察也必须采取的手段和做法。

权威的核心是服从和如果不服从将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现代社会应该是人民群众自觉地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那人民群众为什么会自觉地服从于警察呢?从权力本体上讲,警察机关拥有警察权,权力追求的是命令和服从,下级警察机关要服从上级的指示,相对人要服从警察的命令,强调服从和隶属,这是警察权的应有之意。从哲学上讲,利益共同化。权威是来源于信任这种心理倾向,产生信任心理的原因是其所作所为符合自身利益或者出自正义,反抗可能意味着与大多数人利益相违背。因此当产生权威危机时就是相对方不再信任,不再片面的服从了。其原因可能就是权威方不能代表对方的利益或者其行为不是出于正义或者其正义性受到合理怀疑。当然也有相对方不理解、不支持的因素。现实中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即是警察执法不是令行禁止,而是另外一种情况,相对方不服从警察命令,大量的袭警行为说明此点。[3]

法治社会通过法律授予警察行使国家权力,对警察行为的暴力性具有了正当性,但权力的根本还是暴力。如果警察简单的依靠暴力来实现对民众的威服,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的。现代社会的人们需要更多的平等对待和追求个性尊严,单纯通过暴力是不能取得相对人的自觉服从,反而会引起反感和抵触。因此服从意识更多的是建立在符合利益和信任的基础之上,警察通过提供良好的公共安全产品符合民众的利益并长久的为之努力,得到民众的根本接受,从而自觉服从,大多数人的自觉服从形成了对有不服从念头人的警察权威的意识。因此现代社会警察权威的来源于警察良好的执法得到民众的认可并信任警察。当警察通过良好的服务为民众带来利益时,民众会对警察产生感恩的情怀,这种感恩的情怀也会确立警察权威。举个通俗的例子,父母对子女一般是享有权威的,其中一点就是父母长期的关爱让子女产生感恩情怀,哪怕父母有了稍微的刻薄和不尽人意,子女也会原谅,仍然服从父母。警察执法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对人对警察给予感恩而服从警察,维护警察权威。

三、警察权威失落的危害

(一)警察权威的失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警察执法成本的上升。为了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警察要投入更多警力和资源。现实中经常会有老民警这样说,原来到村里传唤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辆偏三轮就能带回七八个人,现在七八个民警未必能把一个犯罪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老生常谈的警力不足问题也有此方面的原因。个案占用了更多的警力自然会导致其它案件无警可出,或者耽误时机,又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二)警察权威的失落会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下降。当警察执法过程中被违法犯罪嫌疑人谩骂、奚落、殴打,不服从、不配合公安机关警察人民的命令,甚至冲击公安机关的行为屡次发生或见诸报端,会让警察在人民群众中打击犯罪的卫士的形象大打折扣,当我们遇到困难时这样地警察能给我们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吗,警察机关还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其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的下降,也将会影响警民关系中的和谐和其在警民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三)警察权威的失落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活动。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下降,会产生“警察也不过如此嘛,警察没什么可怕的”的知觉判断,客观会使违法犯罪嫌疑心理戒备感下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意愿增强,间接导致违反犯罪案件增加。

四、警察权威失落的原因分析

(一)警察个案执法的不公正和程序意识的缺失使人民群众对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产生不满情绪

必须承认,我们的公安队伍中确实存在些执法不公正、滥用职权、无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警察,这些警察的现代法治意识薄弱,靠主观经验开展工作,证据观念不强,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这些现象被诉诸媒体后,又常常被人民群众所关注,甚至放大夸张;一些发生在公安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事件给人民群众也造成了极大的疑惑,到底警察是如何对待对带到公安机关的人员,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信任,进而产生不满情绪,出现对警察一些正常的执法行为也会不予支持和配合。

(二)警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使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长期以来中国警察文职化色彩明显,使用警械武器的心理准备和操作技能都不足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很多一线警察对社会治安的复杂形势准备不充分,不会正确和熟练的使用枪支等警用武器,对使用武器的法律制度不够清晰,所以造成不敢随身携带枪支,也不敢使用枪支。公安机关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也使枪支在很多情况下被束之高阁,当危险发生时,警察警察是徒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发生被犯罪分子围攻殴打的情况也就再所难免了。

(三)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方式简单粗暴

市场经济的发展念也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但同时法律观念又不是很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采取简单朴素的方式来维权。警察是他们最容易见到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又经常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于是人民群众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发泄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身上,不配合不支持警察正常执法、报复警察现象便时有发生。一部分民众存在传统落后的思维模式,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参与的人多,警察也不会把你怎么样,明知行为违法也继续那样做,造成警察执法无果。还有民众存在“我就是一个老百姓,你能把我怎么样,我就干扰执法怎么样”的意识,民众这些传统落后的意识也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警察正当执法活动受阻。

(四)部分暴力犯罪分子为了不法利益而铤而走险恶意挑战警察权威

有些地方发生的严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恶意攻击公安机关住地,公然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这是对国家法律严重践踏。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应对不足,只能防守自卫,有些人喊出“打的就是警察”的口号,警帽掉落在地上,警察在流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是对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门力量这种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法律法规对抗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不够。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尽管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也列入了打击的范畴,但力度不够。妨碍公务罪必须要求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该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只对首要分子予以处罚,其他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力度轻,不足以引起违法责任人的重视和畏惧。大多数地方政府又单纯追求维稳结果,采取何种途径则在所不问,于是又出现了简单片面迁就违法责任人的现象,很多违法者并未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有些还给以安抚政策。这样的做法,其实破坏了法治,使一部分地方出现采取抗法事件来达到要求的惯性思维。对暴力抗法、恶意公然阻止警察合法正当警务活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严厉打击。

五、警察权威的树立

权威是公安工作的立身之本,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树立依然要靠公安机关本身。权威,在位要有为,有为且有威。威信和威严的树立既宽泛又具体。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有权即有威”,“有了职权就有了威信”,这种思想是简单且落后的,现代法治社会早不是原先民众对权力崇拜神化的世代,要正确看待和使用警察权力,那种在执法活动中的“言出法随、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弄法、滥施法威”现象,只会为警察执法带来麻烦,破坏警察执法效果。公安机关应正确理解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及相互关系,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度”,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

(一)树立警察权威应该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实现。粗暴执法、执法不严只会让人怕,而不会让人产生敬畏。我国的现实是,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人们看见警察心里恐怕都会怵二分,小城镇和农村的居民尤甚。按理说,警察作为保护居民安全的执法者,老百姓不该怕才是,但现实恰恰相反。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长期以来的警察暴力论的观念。警察有其暴力性、武装性一面,那是对付严重暴力犯罪活动时采取的手段,而日常的维持秩序、服务民众更多体现警察服务性一面,执法要讲程序、讲证据。粗暴执法将破坏警察执法的根基。

面对当前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情况,人民警察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依靠公正文明执法,是赢得群众支持的根本。威信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形象是一步一步树立起来的。人民警察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首先,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执法不公等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筑牢警民鱼水关系的基础。其次,在执法时,要特别注意工作态度,务必做到有理、有力、有节,依法行使职权,还要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力量,变抵触情绪为自觉配合行动,根除因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引发的事端。另外,民警牢固树立法治的思维方式,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判断准确,头脑清醒,绝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说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据理力争,善于自我保护,维护执法权威。[4]通过警察的公正执法,建立民众对警察信任关系,才能确立理性的警察权威。

(二)重视警察服务职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现实中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政策来实现社会治安的控制,由于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执法专政职能,故其“管人者”的权威思想和做法较为严重,这种思想和做法已不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5]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和主人翁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要求公安机关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产品,加强服务,提供更多的便民措施,方便人民;在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建立服务型的公安机关势在必行。为此,必须转变警察执法观念,强化警察服务职能,将警察以工具论为主旨的“专政职能”还原为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服务职能,逐步消除现实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犯法、长官意志、暗箱操作等现象。积极推进信息警务,全面实施公安执法管理的网络化,深化警务公示制度,规范公安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程序、方式、标准并予以公开,通过建立和完善“警务信息公告制”、“警务规范公开制”、“警务决策听证制”“警务结果公示制”等继续加大警务信息的公开化程度。特别是关系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安信息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公开和透明,同时还要吸纳他们参与和监督警察执法管理活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警察应适时地改变依政策行政、免责行政的固有习惯,逐步习惯依法行政、责任行政,彻底实现从暗箱操作转向透明行政。[6]

(三)提高警察队伍自身素质,切实树立警察执法权威。警察权威的树立最终源于民众的信任,而出现警察滥用职权的现象与警察个人素质低下不无关系。警察执法权威来源于警察执法活动本身,那么加强执法者自身的建设也就理所当然了。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增加警用物质装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警察自身素质等。所有的执法活动要靠警察来实施,因此警察个人素质直接影响着警察的执法质量的高低。要加强对警察的政治、业务教育、体能等方面的教育,具有防范危险发生的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深化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在依法实施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注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尤其是广大基层民警要强化实战训练,充实法律知识,提高查缉战术和防护技能,确保在实战中从容应对暴力袭警行为,保障警察执法的权威。总之,提高警察队伍自身的素质,是树立警察权威的重要环节,是维护警察权威的基石。[7]

(四)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提高警察自我保护能力。当暴徒手持砍刀、棍棒挥向警察时,警察只能勉强招架;由于不会正确使用枪支或者不敢使用枪支,警察巡逻时都不愿携带枪支,警察携带枪支擦枪走火的现象也时常发生;面对歹徒扑来,警察连开数枪不能将其击毙;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也会导致警察在紧急赶赴现场时被犯罪分子预留的爆炸物炸死或炸伤,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很多警察缺乏应对极端危机的能力。警察临危不惧、舍生取义的壮举固然值得赞扬,但警察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何来更好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应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提高使用警械武器的熟练程度,注重警察体能和警务技能方面的训练和考核,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警务素养也是一个合格警察的基本功和基本要求。

(五)严厉打击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警察头顶国徽,代表是法律的尊严。有些暴力恐怖分子选择公安机关和警察作为他们的自己目标,无视法律权威,实现其随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目的。因此对于故意暴力袭击警察、阻碍警察正当执法活动的犯罪行为,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力量等措施坚决打击,保障法律尊严,维护警察权威。

[1]恩格斯.论权威[J].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341.

[2][德]马克斯·韦伯.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1、238.

[3]孙春英.“袭警”引发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思考[J].法制日报,2005-07-06.

[4]李英娟.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树立的紧迫性及途径[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26.

[5]刘霞.对人民警察执法与服务的思考[J].山东公安学校学报,2004(1):108.

[6]魏永忠.“服务型警务”的理念更新与建立[J].人民公安,2003(5):47.

[7]曾斌.论警察执法权威的来源[J].公安大学学报,1996(2):63.

D922.14

A

1007-9106(2017)04-0087-05

司仲鹏(1979—),男,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权威警务公安机关
各大权威媒体聚焦流翔高钙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跟踪督察:工作干得实 权威立得起
权威发布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HIV感染的警务预防与处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警务实战训练教学中开设
警用直升机的作用及在我国警务实战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