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敏
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管理创新
◆姜 敏
随着“互联网+”、金税工程三期、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和纳税申报表修订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税务机关拥有的数据越来越丰富和庞大,大数据时代悄然走近。文章从征管大数据资源及构成、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税收管理创新目标和指导思想、组织体系创新、大数据资源应用等四个方面对如何创新税收征管进行阐述和分析。
税收大数据;创新;税收管理
(一)税务部门征管的大数据
1.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数据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共有41张表单。报表间逻辑关系清晰、采集信息全面,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
目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由1张主表9张附表构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从税率和发票两个口径对销售额的构成进行填报,对于差额计税的销售额,又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对扣除项目进一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从发票口径对进项税额的构成进行填报,同时又通过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按照税率和具体内容、项目进行详细填报。
地税机关主管的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行为税等税种申报数据也是国税机关征管可用数据资源之一。个人所得税系列申报表由10张报表构成,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照员工名单填报每月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薪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系列报表由8张表构成,详细填报不同情况下土地增值税计征的数据信息,包括项目信息、预征相关数据、清算相关数据和尾盘销售数据等。房产税纳税申报系列报表由4张表构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系列报表由3张表构成,分别按照每座房产、每块土地填报具体数据。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均按照每笔交易申报填写相关数据。
2.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的数据
自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发票票面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记录了交易双方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税额等信息。
3.财务报表数据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其中资产负债表采集了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方面相关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数据;利润表采集了企业某一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相关数据。
4.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数据和海关报关单数据
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向海关报关出口,形成出口报关单数据,另一方面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形成出口明细数据。海关报关数据和出口申报明细数据也是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2003年开始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设置A、B、C、D四级,既是大数据管理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大数据管理的结果。
6.其他数据资源
除上述数据外,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采集的登记信息、税收优惠的备案信息和资产损失的申报数据等,也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
(二)税务部门之外的数据和情报
此外,随着“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政府机关借助互联网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各行各业借助互联网不断改进经营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大量的互联网情报和信息也应运而生,也是税务机关大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如电商等类似平台的交易数据、政府网站上农产品当日价格等信息、各大行业网站披露的相关货物价格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合同网上备案信息以及国际税收交换的情报等。
(一)税收管理创新目标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运行多年,取得很大成效。但是随着征管环境变化,也逐渐暴露出很多不适应,如管户数量增幅与税务人员数量增幅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税制和征管改革加速与税务人员知识更新滞后的矛盾越发突出、集团化的税收违法手段与税务机关区域化管理的矛盾越发凸显以及新兴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脱离传统征管模式的规制。
面对新征管形势,创新征管模式势在必行。新征管模式必然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设计,解决征纳双方数量比例问题、解决税务人员业务能力问题、解决区域管理弊端、解决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管等问题。
(二)税收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
1.以大数据管理为核心构建新征管模式
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储备了海量数据,“互联网+”战略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数据量的剧增。税务部门的新征管体制要突破以往国税领域的局限,立足于大数据,包括国税征管数据、地税征管数据、第三方信息、第三方交易数据、互联网数据和国际税收情报等,在更高的层面、更广泛的数据基础上,设计征管新模式。建立以大数据管理为核心、按照数据采集、分析和增值应用等节点,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新征管模式。
2.以数据集中度为标准界定税务机关的职能
数据集中程度决定征管可用手段。拥有大数据资源的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必然要在新征管模式中承担与其相符的职能,即数据采集、清洗,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排序等职能;而市级、区级和县级税务机关则主要承担风险应对职责。
3.以案头审核能力为重点实施人才培养
再好的征管模式也需要合适的人去驱动。税收大数据管理的重点是通过不同来源的数据间的比对,甄别数据的准确性和隐含的纳税风险。这一过程也就是案头审核分析,是税务管理中要求技术含量最高、最考验业务能力的环节,也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培养一批具备案头分析能力的税务人员将直接决定新征管模式的运行效果。
税收征管创新必然带动组织体系的调整。创建与大数据管理相配套的组织体系,确保税收征管创新顺利实施,是税收管理创新的一部分。
(一)组建总局和省局层面的数据处理中心
大数据中除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数据外,第三方信息、第三方交易数据、互联网数据和国际税收情报等均需要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数据的采集直接影响新征管模式运行效果,因此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数据采集人员;采集到的数据因口径不同,需要清洗、加工,才能转化为税务机关所需数据、所用数据,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人员;转化后的大数据要结合税政、会计、行业知识运用数据统计、比对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挖掘出数据背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因此需要具备全面的财税知识、丰富的征管经验和熟练的数理统计技能的数据分析人员;结合数据分析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因此需要配置风险应对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在未来征管模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开展其工作。其中,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设置数据处理中心,专门负责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清洗和分析。市区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置税收风险应对部门,专门负责对总局和省局下发的风险纳税人进行核查。
(二)按照大数据管理需求调整市级税务机关职能
传统征管模式下市级税务机关主要承担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而新征管模式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的大数据采集、分析为主导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市级税务机关的职能之一是风险应对,与区、县局税务机关的职能更加趋同。因此,应按照风险应对工作的需求调整市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和人员。
(三)按照大数据管理需求调整人员结构
随着总局和省局职能的转变,需要增加足够数量的数据采集、管理和分析人员。同时,对大数据的深挖和增值应用,还需要一大批具有互联网思维和现代化视野,既掌握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律又充满活力能打硬仗的税务人员。因此,税务机关要围绕大数据建立新的人才管理机制,包括对现有人力资源的调整、对数理统计、数据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等。
(一)多渠道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数据分析提供背景资料
1.通过纳税人的网站获取纳税人自身发展信息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创建了网页,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和企业文化。网页上所披露的大量经营信息是大数据分析的重要参考资料。
2.通过申报表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目前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采集了很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通过比对不同年度信息及其变化可以迅速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变化。通过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的了解,可以分析纳税人目前的纳税申报是否与经营范围的变化一致、是否真实。
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内容的比较,可以了解纳税人是否新增即征即退项目、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免税项目、差额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不同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不动产、租赁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是否从国外购进货物、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等。
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1010表、A102010表,可以了解非流动资产处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捐赠情况、非常损失、罚没情况和确实无法偿付或收回的往来账款等非常规经营信息;通过A104000表可以了解新产品开发、销售渠道等信息。
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内容的比较,可以了解境内外投资情况的变化、股东的变化;了解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各类固定资产总额等关乎企业发展变化的情况;了解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经营范围变化、债务重组等特殊事项的发生;透过期间费用的列支情况了解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变化等。
通过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比较,了解企业员工变化情况、每位员工年度工资薪金变化等。
(二)比对不同税种申报表,分析是否存在税款漏报错报问题
1.收入分析
(1)将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项下“本年累计”的第1行、第5行、第7行、第8行的销售额合计数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数据进行逻辑关系比较,并结合纳税人的销售结算方式等信息,分析是否存在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或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
(2)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以及在生产链条中所处位置,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的期末余额变化情况,从资金流方面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账外核算,未申报纳税的疑点,结合“存货”期末余额变化情况,从货物流方面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疑点。
(3)将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余额的变动额与现金流量表的“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填报数据比对分析增资的真实性。
(4)将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变动额与现金流量表的“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填报数据的差额进行比对分析借款的真实性。
(5)将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现金流量表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填报数据比对分析投资收益是否如实申报。
2.进项税额及成本费用分析
(1)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二)其他扣税凭证”填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报表项目的期末余额变化情况,从资金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疑点,结合“存货”期末余额变化情况以及“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货物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虚列成本的疑点。
(2)结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职工薪酬”及“利息支出”分别与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列工资薪酬和利息费用的疑点。
(3)结合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数据分别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填报数据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疑点。
3.亏损合理性分析
将“利润总额”为负数的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余额变动情况比对,分析纳税人亏损是否具有合理性。
4.借助地方税种申报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
(1)将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不缴、少缴风险。
(2)将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资源税征收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增值税征收风险。
(3)将企业所得税信息与个人所得税信息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属实。
(4)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缴纳信息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属实。
(5)将企业所得税中社保费扣除数据与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信息比对,分析扣除的社保费是否实际支出。
(6)将房地产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信息与地税局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信息,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漏征风险。
除上述项目外,还有很多报表项目存在勾稽关系,均是大数据分析要加以审核的项目。
(三)加工发票数据,寻找虚开发票疑点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引入了货物与劳务的标准编码,形成了电子底账,记录了发票全票面要素,将纳税人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纳入税务机关的全面监控。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品名和数量不匹配、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辅料与产成品不关联的税收风险;可以发现纳税人对外开具货物、劳务和服务种类的变化,发现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种类的变化,监控购甲销乙、购多销少等虚开发票、虚抵税款行为,实现对虚列成本的票流检查。
另外,可以监控开票频率低且开票金额大的异常发票,监控将大金额发票拆解为若干张小额发票的异常的隐含虚开发票风险。
(四)分析报表内的勾稽关系,分析是否错填申报表
1.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填报情况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免税项目用”的填报,分析纳税人是否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及时足额转出进项补税申报。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情况,核实扣除额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是否存在既从销售额中扣除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复扣除的问题。
3.根据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政府补助利得”填报情况,结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情况,分析纳税取得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根据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填报情况,结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附表的填报,分析纳税人是否正确调整了税会差异。
5.根据资产负债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报表项目期末余额变化,分析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各报表项目余额变化及其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问题。
[1]彭骥鸣,陈爱明,韩晓琴.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4,(5).
[2]孙 开,沈昱池.大数据——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推进器[J].税务研究,2015,(1).
(责任编辑:盛桢)
F812.423
A
2095-1280(2017)02-0033-05
姜 敏,女,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部征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