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元
(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赏罚机制建设
张 元
(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
网络社会中大量存在得不必德、德不能得,甚至德必定失的德福分裂现象,导致主体网络道德意志弱化和消解,并非因其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是非善恶的无知无明,而是因网络虚拟社会的善恶因果断裂和德福不一致,使得主体经德行成本付出与收益的慎重权衡和考量后,出于避害性自保或自利情况下的明知故犯。道德赏罚机制是道德评价和调控的有效手段,经评价后的网络行为须获得相应的奖惩回报,体现在激赏和惩罚的辩证统一中,对严重违犯公共道德、损人利己的网络行为进行处罚,对见义不为的网络失德行为进行适当责罚。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应体现在主体性补偿和非主体性补偿的辩证统一中。建立网络德行选择和实施行为的利益保障机制,将利益保障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体的制度,将利益保障机制的贯彻落实状况作为一项软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中,发挥利益保障机制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健全完善网络德行保障的工作队伍保障机制。
网络社会;德福一致律;道德赏罚机制
德福一致律主要强调主体之“德”与“福”之间的一种善恶因果关联性,即主体之德性外化的德行能够给自身带来福祉,反之,主体非道德行为则会使其自身的福祉受到损害,亦可称之为:“德福一致,恶祸相连”,守德者幸福,背德者遭难。“德”主要是指社会行为主体遵循同时代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倡导性道德规范和付诸实际行动的德行。“福”主要是指社会行为主体获得利益(物质或精神的)满足的一种主观心理体验。然而,网络虚拟社会中为善未必能得福,作恶也未必遭难,诚实守法者难以坚持,恪守道德者并无幸福之望。因此,树立守德者幸福,背德者遭难的网络虚拟社会新的绝对伦理道德观念和网络行为规范势在必行。若能如此,则“从善(信守伦理)必然幸福;作恶(偏离伦理)定遭不行,人们自然能遵守道义,社会也自然能日趋净化,这样就能一天天地建立起一个正义的世界。”[1]而作为一种道德机制和手段的“德福一致”因果律正是这种“善恶因果律”的一种体现与发展,道德之目的在于维护和增进每一社会个体的既合理又合法的利益,而个体的德行必将有利于增进和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而培养社会个体德性和维系德行普遍存在的关键就在于“德福一致”因果律的事实性存在,德福是否一致也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道德建设的成败。
网络虚拟社会中“德福一致律”的基本逻辑是:网络行为主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网络行为善恶的最终回报,决定着其人生幸福与否。当主体的网络行为选择、活动实施及德行付出与收获呈现为一种正相关性时,才具有必然性和持续性的正面激励效应,即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和法理性。如果网络虚拟社会中大量存在甚至普遍存在“得不必德”、“德不能得”甚至“德必定失”的德福分裂现象,导致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道德意志弱化和消解,不一定是因为网络行为主体对网络社会中的是非善恶的无知无明,网络虚拟社会的善恶因果断裂和德福不一致,使得网络行为主体经过网络德行成本付出与收益的慎重权衡和考量后,出于避害性自保或自利情况下的明知故犯。
网络行为主体德性、德行与幸福的是否具有一致性,总是存在着谁的德性与谁的幸福的一致问题。于是,考虑到德性、德行与幸福并不存在抽象的一致,从一般意义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自己的德性与自己的幸福一致。
其二,自己一方的德性与对方或第三方的幸福一致。
其三,对方或第三方的德性与自己一方的幸福一致。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如果网络行为主体所认识和体验到的多是有德者吃亏,无德、失德者或败德者反而得利。长此以往,网络行为主体虽然对不道德的网络行为有所不满,但最后也免不了受其影响和被其同化。在网络道德认知与网络道德情感体验相悖的语境之下,网络道德意志的弱化和消解也就无可避免地成为一种必然趋向。“如果一个社会盛行的是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劣是卑劣者的通行证,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德行会是少数人的奢饰品,而不会成为民众的普遍行为方式。”[2]善行若不被坚实有力的制度所佑,信仰必消;恶行,制度不罚,潜规则必盛,社会逆淘汰机制愈猖。
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存在甚至普遍存在着“德不能得”、“得不必德”,甚至“德必定失”的德福分裂现象,善良的民众也会对政府和社会逐渐失去耐心和信心,而网络虚拟社会中道德沦丧的网络犯罪等恶性事件也会不断涌现。网络虚拟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德福分裂现象,可以通过健全完善德福一致的赏罚机制来防止和克服,社会意志的形成离不开赏罚逻辑关系的统摄,赏善罚恶是一切制度法规用以保证,并有效发挥和实施其规范、惩罚和制约作用的基本手段和有效途径。罗素指出:“在不具备刑法的情况下,我将去偷,但对监狱的恐惧使我保持了诚实,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在理性盘算的基础上,相信来世永恒的报答和惩罚将构成甚至是更为有效的德性保护机制”[3]。
(一)健全完善网络虚拟社会的制度赏罚机制
网络虚拟社会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能体现社会整体意志的道德保障机制,是当前网络行为主体德性异化的重要原因,越是成本付出代价高的网络行为,网络行为主体愈是要仔细权衡和考量自我收益及其后果,尤其是在道德自律普遍较低的网络社会中。而网络行为主体道德信仰之养成,既需要网络行为主体在知、情、意三方面的统一,更需要公正的网络虚拟社会的制度机制来作为担保。因“人之成德也,必先有识别善恶之力,是智之作用也。既识别之矣,而无所好恶于其间,则必无实行之期,是情之作用又不可少也。既识别其为善而笃好之矣,而或犹豫畏缩,不敢决行,则德又无自而成,则意之作用又大有造于德者也。故:知、情、意三者,无一而可偏废也。”[4]而制度更是是保障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制度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它所表达的价值理念获得权威性核心地位的力量保证,制度的公共性与普遍性是该价值理念获得广泛认同的机制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与确定性使该价值理念具有持久性与明确性的基础保证”[5]。
由于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制约性,依靠它加强和开展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工作就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制度赏罚是一切规则得以保证并有效发挥其规制作用的基本手段,是促进网络行为主体存善念、行善举、成善志的内化条件和外在保证。罚是禁,是对网络行为主体选择恶行施加外在压力,是对网络趋恶德行的坚决否定;赏是倡,是对网络行为主体选择网络善行提供内在动力,是对网络趋善德行的积极肯定。禁止与倡导并用,外压与内引结合,对更多的网络行为主体产生一种向上指引的社会影响力。如此,网络行为主体在“成本投入等于收益”和“成本投入大于收益”的网络趋善德行的肯定性行为选择中,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道德行为的制度赏罚机制,这就需要体现网络虚拟社会的整体意志的控制系统来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虚拟社会道德赏罚机制是道德评价和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经评价后的网络行为必须获得相应的奖惩回报,具体体现在激赏和惩罚的辩证统一中,制度的罚恶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体现。
一是对严重违犯公共道德的网络行为进行处罚。网络虚拟社会整体的利益形成了网络社会道德的基础,由此,网络道德对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要使这种表现网络社会大多数成员利益和思想的道德,成为在每个网络行为主体内心中,具有“应当”性裁量权的网络道德律令,则健全完善网络虚拟社会制度性的赏善罚恶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所扮演之角色具有多重性、短暂性和快速流动性特点,这种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其处于一种缺乏外在约束力监督的自由状态中,极易诱导和引发网络行为主体产生严重违犯公共道德的网络行为,而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道德赏罚机制的公正运行甚为必要。
二是对严重损人利己的网络行为进行处罚。由于网络具有的匿名性和隐匿性等特征,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着诸如网络欺诈等损人利己、谋利废义的网络行为,这些都是经过精心策划和有意为之的网络行为选择,而非一时兴起的非理性冲动行为,可以说,进行网络欺诈、损人利己、谋利废义等网络非道德行为的网络行为主体,对更多依靠自律的非强制性的网络道德说教等软性治理手段置若罔闻甚至嗤之以鼻。扬善更需惩恶,要对那些损人利己、谋利废义的网络行为者进行批评和教育,也要诉诸强制性的法律规制,对严重损人利己的少数败德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严惩,使其不敢也不愿为恶。
三是对见义不为的网络失德行为进行适当责罚。只有在真实的网络道德实践境遇中,网络行为主体内在的道德资源储备,才会进一步形成并上升为知德之理性、道德情感体验和道德之意志。加达默尔指出:“道德现象的本质标志之一显然就是,行为者必须认识自身和决定自身,并且不能让任何东西夺走这种职责。”[6]但是,属于国家和社会倡导性道德范畴的网络见义勇为,表现为网络行为主体更多地选择和承担勇为的道德成本。而网络行为主体见义不为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对见义不为的网络失德行为进行适当责罚,可以为网络行为主体趋善避恶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正向的引导提升。对见义不为的网络失德行为进行适当责罚,对见义勇为的网络道德行为进行适当褒奖,更能为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主体德行选择提供正能量的价值导向。
(二)建设制度化的道德赏罚机制
道德赏罚机制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依据其所处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倡导的道德标准,对社会成员履行道德义务的具体状况予以奖励或惩罚的赏罚行为机制。制度化道德赏罚机制功能的发挥,源于制度具有的社会秩序整合与建构的双重功能,与宗教信仰、道德自律等软控制相比,制度具有的强制性、约束性、规范性和普遍性等控制性特征,无疑是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力量。阿尔都塞强调指出:“为了培养人、改造人和使人们能够符合他们的生存条件要求,任何社会都必须具有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历史是对人类生存条件的不断改造,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因而人类必须不断地改造自己,以适应这些条件。这种‘适应’不能放任自流,而应该始终有人来负责、指导和监督。”[7]任何一种制度在其实质上,都是向社会民众彰显其负载和表达的价值理念,并赋予这种价值理念在社会传播过程中具有一种权威与核心地位,以保障制度内涵的价值理念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制度化道德赏罚机制的建设对形成一个健康公正的网络生活场域道德场极为重要,这也是保证网络行为主体生成善念走向善举,并进一步转向自律的前提和基础。道德赏罚机制与法律制裁在道德实践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结合起来可以优势互补,“道德对讲道德的人是有效的,对不讲道德的人是无效的;法律对守法者是无效的,对违法者是有效的,二者可以形成互补。”[8]因此,建设健全作为网络虚拟社会活动评价和调控的重要方式的道德赏罚机制,可以对网络行为主体网络道德行为提供肯定与赞扬的正向强化力量,使网络行为主体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场所的道德调控都有规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建立良好的网络虚拟社会道德秩序。公正的网络生活场域道德场是确保德福关系一致,并使网络行为主体道德他律走向自律的心理机制形成的基础,网络德行受益人的及时回救和经济保障,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应具体体现在“主体性补偿”和“非主体性补偿”的辩证统一中,即一方面通过受益人精神褒奖使网络德行主体获得心理平衡和精神慰藉,另一方面受益人应及时回救网络德行主体,对网络行为主体德行成本代价予以基本的经济保障和应有的物质补偿,真正体现恶祸相连、德福一致的善恶因果原则。
(三)建立健全网络德行的利益保障机制
任何价值活动从观念形态向现实形态的转化,都是以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马克思反复强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0]“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是人们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11]毛泽东也多次强调:“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12]邓小平也多次指出:“讲社会主义,…… 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信。”[13]马克斯·韦伯曾写道:“利益(物质的与理念的),而不是理念,直接控制着人的行动。”[14]由此可见,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和追求是网络行为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物质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主客体需求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利益是主体在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社会关系体现出来的价值追求,是网络行为主体的重要动机或激励的重要构成要素。
建立健全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选择和实施行为的物质利益保障机制,既符合网络德行主体自身内在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又能及时地兑现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社会中甘当道德榜样、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的利益许诺和价值期许,有利于充分发挥和激励利益在人的动机、行为生成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将利益保障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体的制度。网络德行的利益保障机制的实现需借助国家制度法规的奖惩机制予以保证,政府部门考虑将有关网络德行保障制度的正义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象的法律政策制度,通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的国家制度,来实现对网络德行的有效推展。二是将建立健全网络德行的利益保障机制的贯彻落实状况作为一项软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中。政府职能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网络虚拟社会高尚德行成本的补偿激励和奖惩考核机制,使其成为各级政府重视和强化网络奖惩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驱动力。三是发挥利益保障机制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在确立利益保障内容之时既要尊重社会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又要想方设法在利益教育和保障内容与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确立一种价值性利益关联,亦即社会倡导性道德规范和网络德行成本的利益保障系统必须对网络行为主体具有一种关联性利益意义,因为网络行为主体对某一道德规范和教育内容的理解、认同和践履“是与其自身作为‘我是什么’和‘某某之于我有什么意义’这个自我肯定和现实需要的前提性基础密切关联。”[14]使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德行能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和经济补偿,减少其因践履网络道德行为所引发的后顾之忧。四是健全完善网络德行的工作队伍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保障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制度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基本的物质利益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领导、人员资金配备等条件保障,使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各种计划得到有效落实。加强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离不开一支政治业务强、作风过硬的工作队伍,网络思政辅导员和学校教师队伍是开展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要按照政治意识强、专业业务精和道德作风正的要求,健全、充实和完善高校的教师、党政干部和辅导员队伍,逐步实现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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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书平)
Construction of Moral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of the Network Society
ZHANG Yuan
( 1.School of Marxism,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Lianyungang 222005, China )
Lots of have not virtue and morality in social network.Lead to the network behavior is the subject of network moral will weaken and resolve,does not necessarily because of its social network is right and wrong,good and evil.Makes the network behavior main body through network moral costs and benefits carefully weigh and consider.Out of harm avoidance of self-protection or self case knowingly.Social network moral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and regulation of the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means,the post evaluation of network behavior must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reward.Embodied in appreciative and punishment of dialectical unity,and deal with serious violations of public morality of network behavior punishment.Punishment for selfish behavior of loss behavior.Strengthen social network rewards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Perfect the social system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moral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sound network moral interests protection mechanism,improve staff security.
network society;happiness law;moral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2017-03-0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研究”(13AZD016);2014年度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中宣办发[2015]49号);2016年度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与教育对策研究”(C-c/2016/01/07);连云港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连云港市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治理路径研究”(17LKT203)
张元(1983-),男,安徽桐城人,副教授,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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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605(2017)03-00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