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缘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刍议《Pokemon Go》的法律风险
李盛缘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风靡全球的增强现实游戏《宝可梦出发》(
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权;法律风险
日本游戏公司Nintendo、Pokemon与美国谷歌公司旗下Niantic labs联合出品的手机游戏《宝可梦出发》(
笔者注意到这款新颖的游戏可能将在法律层面引发一些特殊风险。虽然目前PG尚未进入中国大陆,但是其强势表现足已证明AR技术在游戏业、娱乐业的可行性。可以预测,运用AR技术的游戏、服务、商业形式将在不远的未来集中呈现。为此,法学界也有必要对其基本内容有所认知。另一方面,不应忽视这些国外经验的现实意义。可以观察其他国家游戏运营的实践来分析其存在法律风险。
(一)增强现实技术
增强现实技术(augmented reality,以下简称 AR),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系统产生三维信息来增强用户对现实世界感知的新技术。[1]简言之,AR具有如下特点。其一,AR为虚拟现实技术。即AR技术通过光电显示、图形技术与计算机处理,可以生成虚拟影像并传递给用户。其二,AR为增强技术。传统虚拟现实的设计理念是“沉浸式体验”,即追求虚拟的仿真性,以用户不能轻易区分虚拟场景与真实场景为发展目标。而AR技术并非如此,它致力于将计算机生成的物体叠加到现实景物上[2],追求的是用户可以感知到虚拟与真实完美融合的场景。其三,AR强调互动体验。这是由现代信息化“人本位”的发展趋势所致的。现代AR技术的使用者并非只是虚拟世界的过客。他们可以通过身体动作触发各种虚拟机关,在亦真亦幻的世界中持续获得深入、复杂、有趣的互动体验。
(二)Pokemon Go
Pokemon Go是一款实现AR技术的手机游戏。玩家将在其中扮演“精灵训练师”,以寻找、收集、训练、挑战为核心元素推动游戏进行。一经推出,PG便风靡全球。截至2016年9月30日,PG游戏公司已经对全球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放服务,其中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根据TechCrunch发布的数据统计,仅仅发行一周时间的PG就拥有了超过二千一百万活跃用户,成为了美国史上最受欢迎的手机游戏。此外,在安卓设备占有率、用户平均使用时长等多项指标上,PG均摘得桂冠。[3]
那么PG游戏究竟是如何运行的?PG游戏官网对游戏过程进行了介绍。登陆游戏之后,玩家需要迈开脚步到室外去探索自己所处的乡村、城镇,甚至世界各个角落。玩家需要在真实的环境下四处行走以同步在虚拟世界中所处的游戏位置。每行进一段距离(通常是随机的),虚拟机关即被触发。这在游戏中表现为“训练师”遭遇了“精灵”。此时,手机摄像头会被启动。在手机实时摄录的画面中,不仅会出现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景物,还会加载出虚拟的精灵动画。玩家需要不断将镜头对准四处跳动的精灵,防止它逃脱,并用手指触控屏幕进行捕捉。当精灵被成功捕捉之后,玩家可以对其训练,也可以让其出战。当精灵体力不支,玩家可以前往“补给点”②购买道具,或者对其医治。
(三)PG之特性
PG之特性是相对于传统游戏而言的。笔者总结了其具有如下四方面特性。
1.AR特性。AR特性乃PG的最大创新点。PG会在玩家的手机屏幕上生成虚拟的精灵形象。当玩家试图捕捉时,手机摄像头会被启动,使精灵影像加载在真实的场景中,并根据玩家的操作加以反馈不同游戏结果,使玩家获得深入的互动体验。
2.移动性。PG的另一大创新点在于其运行基于真实物理位置。只有当玩家在真实世界中进行高频次、长距离的移动才能遭遇各种精灵,触发游戏剧情,以推动游戏进程。如果玩家处于室内,或长期静立不动,则不能获得良好游戏体验。此外,游戏中设置了大量补给点。这些补给点往往间隔较长距离。玩家亦需移动到较远位置以获取补给。
3.社交性。传统游戏的社交功能仅限于游戏界面内,玩家之间通常只能用简陋的邮件系统聊上几句。而PG具有线上、线下联动的社交属性。[4]首先,PG游戏设计本来就鼓励玩家走上街头,面对面进行真实社交。其次,基于超级IP使其易于引发共鸣,促进社交。最后,PG得以运用游戏机制,例如设置补给点、稀有精灵出现等因素促使玩家聚集,增加其线下社交的可能性。
4.改编性。PG系超级IP改编作品。其母作品在过去不断被改编为动漫、动画、游戏、电影等各类作品,培养了非常扎实的粉丝基础。各衍生作品中一贯沿用的经典形象,如皮卡丘、喷火龙等,更是深得粉丝的喜爱,能够激发世界各地不少80后、90后的情怀与童趣。也正因为如此,PG发行之后能够迅速吸引海量的粉丝走上街头进行游戏。
在世界各地,PG游戏运营后产生了各种争议,引发了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便于归纳,本文以我国法律体系为主视角阐述。
(一)刑法法律风险
1.危害国家安全。PG可能被外国敌对势力利用于探听国家情报,危害国家安全。因为PG是通过谷歌公司的卫星定位服务来侦测玩家位置信息的。理论上,游戏公司可以尝试在特定时间将稀有的精灵设置在特定区域。如果没有通常数量的玩家靠近并尝试捕捉它们,那么就可以推断该区域是军事区域或者禁区。如果爆发战争,敌人可以轻松识别重要目标。各国政界也表达了对PG的不信任。③埃及通信部副部长Ahmed Badawi促请官员考虑全面禁止游戏。埃及国防部委员Hamdi Bakheet称:“PG也许是在网络战时代中间谍机构的最新工具。通过伪装成一款无害的娱乐软件,以最狡猾、最卑鄙的方式企图渗透到我们的国家”。科威特内政部发布声明,警告玩家不得在重要政府部门、军事基地及其他安全禁区进行游戏。俄通社称:这款游戏是利用人们的游戏渴望来组织人群。这是探听情报最理想的方式。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情报窃取行为正呈现出由传统国家行为向“权力与资本合作”变化的趋势。2013年曝光的美国棱镜门丑闻④中可见一斑。窃取情报行为属于“来自国家外部的隐蔽行动”[5],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因为被窃取的情报使得本国安全体系的漏洞暴露,导致安全度、安全性总体水平降低,最终可能将导致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轻信阴谋论是不理智的。但对PG潜在的国家安全威胁视而不理也非明智之举。情报窃取行为已经在多国刑学界被重视。例如《德国刑法典》共设立了24个危害国家存在与发展的犯罪罪名。其中包括以破坏为目的之谍报活动罪、公开国家机密罪、刺探国家机密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出卖非国家机密罪等。[6]《韩国刑法典》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为内乱罪、外患罪、有关国旗国徽的犯罪与有关国交的犯罪四类。并将向敌国提供情报、间谍等行为规定于外患罪之中。[7]日本同样将间谍报行为分类在外患罪,但以“战时”为前提条件。对于平时实施此类犯罪的,施用《军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8]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由于我国法律对“情报”“国家秘密”等措辞并不明确。军事基地、禁区位置等敏感信息可能被解释为情报或国家秘密。PG公司的游戏机制可能就此触犯法律。
2.危害国防利益。在刑法学上,国家安全利益与国防利益有着高度重合的部分。窃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是对于PG游戏公司而言的。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玩家无意间泄露重要政府部门位置信息、军事情报等不会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因为间谍罪、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均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方面。[9]但是对游戏玩家而言也可能存在违反刑法的法律风险,即泄露情报与危害国防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游戏玩家如聚集在军事禁区附近进行游戏,造成军事通信设备损坏,冲击军事区域或者扰乱了军事管理区秩序,将可能触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以及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罪名而遭到刑罚。外国的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时无意泄露军事信息、违背军事利益的行为也可能触犯本国危害国防利益类的罪名。
3. 妨害社会秩序。各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社会秩序类的犯罪。游戏玩家还需要注意避免激情游戏触犯触犯此类罪名。例如,我国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PG游戏玩家如果组织、策划、指挥、纠集人群在不适当地点进行游戏,妨害了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任务无法进行,将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
(二)民法法律风险
1.侵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人格权,即公民私人的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拥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10]王利民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对待。这种权利亦被称为“信息自决权”,即个人依照法律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决定是否被收集和利用的权利。[11]具体而言,此种权利包含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等内容。
PG游戏以智能手机为载体。通过技术手段,PG可以轻易地收集用户手机中存储的个人信息。根据游戏运行机理,PG公司所取得的信息不仅包括通常的用户信息、设备信息,还包括精确的实时位置信息。此外,玩家也无法避免在游戏中打开摄像头。“实时物理位置”+“摄像头”这一组合拳不仅突破了传统手机软件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且其精准性、真实性、实时性使得玩家个人信息与隐私⑤处于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利用的严重风险之中。
更糟的是,PG游戏公司的隐私声明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漠视。⑥首先,隐私声明只是概括性地表达了“用户授权本公司获取个人信息”,却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其有权获取的范围。其次,隐私声明也没有赋予玩家选择权,让其选择只提交那些必要的信息。再次,隐私声明称PG公司有权将所有取得的信息交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使用,却对于第三方使用信息没有更多细节。这意味着PG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利用将没有任何目的限制与方法限制。最后,PG公司的隐私声明称所有收集取得的信息将被视为营业资产。这将导致所有玩家个人信息将在公司合并、并购或其他商业转移活动中被第三方获得。由于PG游戏适用玩家个人信息与保护玩家个人隐私方面的糟糕表现,日前已有美国官员致函要求游戏公司详细解释收集用户数据的正当性。⑦截至本文发稿前,PG公司并未回答。
2.侵犯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活领域安定宁静的持续状态,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人格权。[12]一般认为,生活安宁全的客体是公民私人生活的安宁利益。即权利人有权维护自身的生活状态保持安稳、宁静,有权排除他人的不法侵扰。侵犯生活安宁权的具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骚扰、欺诈性或错误性告知⑧、不可量物侵入⑨等等。[13]
PG游戏的不当设置可能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宁权。在一例PG游戏公司作为非法侵入之诉被告的案例中⑩,原告诉称PG游戏公司将其私人领地设置为游戏中的“补给点”,随后不断有陌生人徘徊在他的家庭周围。至少有5人敲门试图进入房屋。原告认为,PG游戏公司对于由自身引起的、完全可以预见的、将在他人所属的领地上吸引大量人流的行为公然漠视、不计后果、不尊重业主。除了忍无可忍提起诉讼的业主之外,更多“聚集点”附近居民的安宁生活同样因为游戏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那些因为游戏设置而致使大量玩家前往的住宅区,居民们不得不忍受交通阻塞、垃圾弃物和噪音。市政委员会不得不在这些区域加派人手,收集转运额外产生的垃圾与弃物。
笔者认为,PG公司对特定公民的安宁生活权构成了侵犯。在前一例中,虽然侵犯原告生活安宁权的直接主体是其他玩家,但是PG公司却脱离不了干系,因为玩家是由被告引致的。其次,被告发行游戏的特殊机制(奖励机制、收集机制)仿佛为人群施加了势能,使得其闯入原告领地的非理性大大增加。再次,被告对于人群的涌现是可以预计的,可以防范、可以避免的,但被告未加以合理注意,并在事后无动于衷。最后,对于向原告住所施加影响的行为被告未经过原告任何形式的同意、商谈、告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将PG公司的行为视作以间接的方式、与企图非法闯入的玩家共同骚扰了原告的生活安宁。而在后一例中,“聚集点”附近居民的生活安宁权同样因为PG公司的行为遭受了不可量物侵入。
除了游戏玩家需要理性游戏、适度游戏外,笔者为PG游戏法律风险之应对提出如下建议。
(一)限制游戏区域:公共、适当、无危险的位置
PG游戏引发的刑法风险与侵犯私人生活安宁风险均是由于游戏区域的设置不当而引发的。笔者认为,PG游戏的出品公司及运营公司(以下简称PG公司)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当认真调研,为真实地理区间划分不同等级以实现协调管理,并以公共、适当、无危险为原则合理限制游戏区域。
限制措施可以分为绝对禁止与相对限制。首先,PG公司应当尊重国家主权与国家机密,将军事基地、政府机构、其他禁区等场所设为绝对禁区禁止游戏。其次,PG公司还应当相对限制不适合玩家大量涌入的区域,例如交通枢纽、油电设施、烈士陵园、博物馆、艺术馆、私人领地等等。这些区域的特点是,可以容忍少量玩家进行游戏,但需要防备大量玩家涌入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PG公司不宜将补给点、商店、稀有精灵等会招致大量玩家的游戏地点设置在此。最后,针对少数玩家在高速路、隧道、桥梁等危险位置进行游戏伤亡的情况,PG公司应当积极追求技术升级,禁止或限制玩家在危险位置或状态下进行游戏。
(二)妥善使用个人信息:合法、合目的、合比例原则
作为应用软件,PG获取基本用户信息是必须的。作为AR先锋,PG在一定权限内对玩家进行实时定位与打开摄像头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PG公司可以滥用玩家个人信息。笔者认为PG公司对玩家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该以合法、合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降低因侵犯个人信息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短期,PG公司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质疑,主动披露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方法、使用目的等内容。在中期,PG公司宜对游戏各项技术细节升级,确保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能够做到合法、和目的、符合比例原则。同时,应当修正隐私声明的宽泛措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利用限制权。在长期,PG公司宜深入调研,构建与玩家群体、政府职能部门间互相沟通的渠道。以互联网企业、AR技术企业、手机游戏企业等多元身份探索合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新技术、新标准、新理念,创设行业标杆。
(三)维护公民生活安宁:预测、监控、引导人口流动
笔者认为,在游戏玩家闯入私人空间导致PG公司成为被告的案例中,关键点是原告的私人空间被设置成为“补给点”,从而吸引了大量游戏玩家前往。笔者进一步分析认为,游戏内虚拟物品也受经济学定律影响。稀有物品供不应求,玩家趋之若鹜,将引起人流大量涌入;常见物品供过于求,玩家不为所动,不会对人口流动产生影响。PG游戏的移动性、社交性、改编性与玩家对虚拟物品供求关系相互叠加,形成了一种PG游戏特有的机制。此机制导致了玩家群体濒临失控,冒犯了原告的安宁生活。
虚拟技术得以影响现实环境,是PG机制对软件开发的革命性阐述。但是,PG公司不能忽略虚拟机制对真实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易言之,PG公司应当负有义务消除PG机制对人口流动的不利引导。为防止特定区域人口急剧上涨造成负面影响,PG公司应当谨慎地设定稀有精灵出现的几率与算法,使得玩家位置分布均平、玩家人口流动趋于平衡。其次,PG公司宜利用收集到的实时位置信息,对玩家位置、人口流动等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最后,PG公司宜针对不同情形制定应急机制。当玩家分布、人口流动等情况失控,得用之迅速响应以消除不利影响。
近年来,科技风暴不断席卷电子游戏产业、虚拟现实技术、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科技风暴并不只是单独地冲击某一行业原有的面貌,其向心力也促使着上述领域之间的融合,并愈发加速对人们生活的改变。
Pokemon Go无疑处于这一轮风暴的中心。不论在刑法层面还是民法层面,对出品公司而言抑或对玩家而言,Pokemon Go均存在各类法律风险。尽管如此,作为完美融合了“AR先锋”、“游戏革命作品”及“新生代互联网应用”三位一体的商业典范,其模式、机制和设定都将被业界重点关注,并可能以各种形式被未来继承。因之,笔者认为本文具有较高的普世解释力,应当肯定本文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然而,欲深入剖析此类新生事物,尤其须将其理工科的内涵置社科的视角下操作,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还需对各门交叉学科有相当的了解。这也是笔者在研究AR技术与游戏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体会到了困难之处。因之,抛砖引玉以刍议为题勉力阐述至此,期待其他饱学之士对此论述更深刻的见解。
注释:
①超级IP(Super Intellectual Property)特指具有长期生命力和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作品。《精灵宝可梦》在近30年内不断被改编为动漫、动画、游戏、电影等。动画《宠物小精灵》、掌机游戏《口袋妖怪》、漫画《神奇宝贝》均系由其衍生的子作品。《Pokemon Go》为该超级IP本次进军手机AR游戏所使用的名称。
②补给点包括精灵医院、精灵商店等。游戏通常会每隔几个街区设置补给点以供玩家就近前往。
③参见Saad Abedine, Pokemon Go ignites debate in the Middle East [EB/OL].2016-7-15/2016-9-30.http://www.aljazeera.com/blogs/middleeast/2016/07/pokemon-ignites-debate-middle-east-160719090657893.html.Tom Balmforth, Pokemon Go Away: Russians See CIA Plot, ‘Satanism’ In Viral App.[EB/OL].2016-7-12/2016-9-30. http://www.rferl.org/a/russians-see-cia-plot-satanism-in-pokemon/27860783.html.
④2013年前美国公民斯诺登曝光了美国的棱镜计划(PRISM)。美当局自2007年以来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搜集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9家互联网巨头皆参与其中。而PG游戏得出品公司之一——Niantic labs,正是谷歌的子公司。
⑤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有着密切联系,二者在内容上存在一定重合。但是,个人信息不完全属于隐私的范畴,不能将其与隐私权混同。参见王利民:《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72-73页。
⑥参见Pokemon Go 游戏隐私声明。
⑦参见http://www.franken.senate.gov/files/letter/160712_PokemonGO.pdf,2016年9月28日最后访问。
⑧欺诈性告知或错误性告知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告知他人虚假错误的信息,扰乱他人安稳平静的生活。例如,虚报中奖信息即属于欺诈性告知;。而一些商业组织因误刊登他人的私人电话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等情形,则属于错误性告知。
⑨不可量物侵入指噪音、烟尘、震动、臭气、灰屑、无线电波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的物质侵入他人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妨害或损害。
⑩参见http://www.bbc.com/news/business-36961201, 2016年10月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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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淼良,姚远,蒋云良.增强现实综述[J].中国图像图形学报,2004,(7).
[3]Sarah Perez, Pokémon Go tops Twitter’s daily users, sees more engagement than Facebook[EB/OL].2016-7-13/2016-09-30.https://techcrunch.com/2016/07/13/pokemon-go-tops-twitters-daily-users-sees-more-engagement-than-facebook/.
[4]西晨.Pokemon Go火爆内容营销八点启发[J].成功营销,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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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利民.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12]何建国.生活安宁全及其保护探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13]刘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J].当代法学,2013,(2).
(责任编辑:杜婕)
On Legal Risks of Pokemon Go
LI Sheng-yuan
(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China )
Hit augmented-reality game Pokemon Go has a number of legal risks. In criminal laws, the impolitic players may offend the national defence interest and public order while the producer company may damage the state safety. In civil laws the producers may violate the players' privacy and both of them may together offend individuals' right of peaceful life. Rationality is needed for players to avoid legal risks. Besides, the producers should limit the game zone in public, appropriate and no-danger areas. They should also d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with legal and proper reasons while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should also be met. And to eliminate the negative population mobility effects caused by the game, the producers should design carefully and prepare for the emergency situations.
state safety; the national defence interest; right of peaceful life;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al risks
2016-10-09
李盛缘(1992-),男,上海人,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D924.31
A
1008-7605(2017)01-00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