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视阈下的网络经济伦理研究

2017-04-11 07:11鲍旭源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重庆408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众道德经济

文 鲍旭源(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重庆 408000)

大数据时代视阈下的网络经济伦理研究

文 鲍旭源(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重庆 408000)

随着民众的行为、位置,甚至身体生理数据等每一点的变化逐渐成为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后,网络经济中因数据使用而衍生出的违背公义、践踏人性等问题逐渐凸显。探索大数据时代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是保障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众在网络经济中发挥主体能动性的表现。对网络经济而言,如果不扬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病体”部分,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便不能充分体现自身价值性,没有价值可言的网络经济,终将走上没落。

大数据时代 网络经济伦理 人文关怀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经济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契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一些消极后果。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不受“外力”约束,进而容易产生各种伦理问题,使一部分普通民众成为网络经济的受害者,难以真正体现网络建设的价值所在,因而需要进行相关的道德理论研究,来规范主体的行为以及重塑主体道德观。

一、网络经济伦理概念的内涵

网络经济伦理关乎网络经济中的行为道德。总的来看,道德是任何社会群体经过实证验明有效的“既有惯例”。伦理的概念包括“源自文化传统,具有社会有效性的道德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1]从伦理学的功用角度讲,伦理学要解决以下问题:伦理思维鼓励人们关注社会责任和道德能力的相关问题。伦理学还帮助人们对商业关系形成长期看法,即忠诚和责任。

伦理的实现需要有机会和意愿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伦理实践。正如伦理学的目的所示,信息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空间处于规范道德的行为准则之外。这种准则就是构建统一的规范,只有遵从统一的规范,才能化解网间虚拟人际间的矛盾,才能共生发展。所以人不仅为自然立法,也要为自身立法,通过建立规范去为自由行为设界,协调和评判人们的行为冲突。规范要想发挥它原本的作用,就必须有网络经济群体对此规范有统一的认可,认可规范带来的效益,认可从自身出发可以做到规范的要求。即要想规范发挥作用,要从自身角度和他人角度去思考和执行。从他人角度讲,遵守规范是一种和平共处,共同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的约定,才能互生互利,有助于规范的形成及约束效力。此外,由于伦理价值观相互关联,他们的空间是无限的。因此,伦理价值观在网络经济领域的延伸也就形成了网络经济伦理的内涵。

二、网络经济的伦理失范现象

大数据时代既能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造福于人类,也可能因对技术的不当使用而为人类发展埋下祸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经济要实现其价值,就必须受一定客观条件,包括社会的制度、阶层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同样也会受到主观条件,如人们的观念和认识水平的影响。不正确的技术认知和错误的使用目的可以引发矛盾,产生弊端。

(一)“第三只眼”监视下民众的透明人生

当一切皆可数据化的幻想成为现实,载有民众经济活动信息的数据便会被互联网企业搜集,把民众信息囊括到自身建立的数据库中。2017年2月17日,央视的一篇报道《“黑市”个人信息随意卖,只需手机号就能把你身份财产全部查清》再次把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滴滴打车清单、通话记录清单、名下车辆、房产信息,甚至民众的实时位置信息都成了“黑市”贩卖的对象,而所有被贩卖的信息,无一例外的都是民众的生活数据。资本具有逐利性,当数据成为一种具有强劲增殖能力的资本时,这种数据争夺便演变成了一场无硝烟的战争。数据保有者不断觊觎着能带给其潜在利益的数据,此刻的民众就像提线木偶戏中的傀儡一般,透明且任人摆布的生活。毫无隐私可言的民众,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丧失了主体性,只能在数据保有者预先制定的游戏模式下被诱导前行,始终逃脱不掉由自身产生的数据编织的牢笼。数据保有者虽有民众的简单授权作为道德遮蔽物,但其侵犯了民众的隐私已成事实,因为授权数据保有者获取信息并不意味着数据保有者可以反过来损害数据生产者的利益,而事实证明损害正在发生。

这还仅仅只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不良影响,在威胁到民众人身安全的方面,数据似乎仍然可以“大有所为”,这绝非危言耸听。二十世纪,太多因数据不合理使用而酿成的悲剧载入人类史册。在1943年初,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递交的地址数据,大量的日裔美国人遭到美国政府的拘留,数据处理无疑成了实现大规模屠杀的帮凶。

(二)“预言家”利用数据垄断网络话语权

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传媒公司、网络大V及其工作室等)凭借其深入民众的经济活动和自身的便利条件,汲取着民众的数据。数据本身虽然具有开放性、共享性、便捷性等特点,几乎不需要太大的代价,但数据的存储却要投入较大的成本。普通民众即使能够搜集到部分数据,但在高昂的存储成本面前,数据信息的长久保有似乎并不可行。所以,随着“二八法则”在数据领域逐渐发力,越来越多的数据流向风险承担能力强的互联网企业,并逐步垄断了数据的共享。缺少了共享的网络经济也就意味着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到对数据的真实性、溯源性的监管中来,逐渐丧失了在网络领域内的话语权。话语权这一概念来源于巴赫金、福柯的话语理论。福柯认为,人类一切知识都通过话语获得,任何脱离话语的事物都不存在。显然,互联网企业在话语权归属的决定要素当中,前几项都是要经过市场判定、实践检验的,存在诱导的可能性较小。而表述内容却是受福柯所说的“某些成规”的影响。这些现成规则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更多的是象征着客观事实的实事求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事实,任何与数据不符的立场都难以站稳脚跟,这也使得拥有绝对数量数据的互联网企业成为了事情发展的“预言家”。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既要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以维护“预言家”的这种权威,但又不能完全满足民众的利益而使自己本能在更大范围内攫取利润的可能性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垄断的外部性就得以实现。此外,互联网企业经营多时的社交群体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社交群体是社会群体的缩影,对社交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人类本性,就像福山所说:“人类本质上是社会性生物,其最根本的内驱力和本能会令他们塑造道德律令从而使他们以群体形式团结起来。”[2]尼布尔曾在所著的《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提到过这样的观点:任何一种社会群体,它的范围和规模越大,就越自私:“共同体越强盛有力,其统治范围越宽广辽阔,就越希望从个人的观点来体现普遍的价值。”[3]在规模足够大的群体内部,群体共同的利益往往被视为至高无上的东西,即使这种利益的实现需要以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为前提。互联网企业正是利用社交群体中个体的自私性扩大,用数据垄断诱使民众相信互联网企业的一切行为是为了群体中每个个体的利益,借此达到自己的目的。数据垄断之所以能够欺骗民众,这与数据自身特性有关。低成本的数据篡改可以迷惑民众,诱导民众向符合互联网企业自身发展的道路上前进,以期从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在所谓的“预言家”面前,普通民众无法去鉴别数据的真伪。在强势的网络话语权下,普通民众唯唯诺诺,毫无自主性可言。网络话语权的丧失,终将会使普通民众沦为互联网企业资本争夺战的棋子。缺少普通民众参与的网络经济,只能是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模式,也是竭泽而渔的发展模式,势必要断送“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三)“数据独裁”致使民众走向奴役之路

普通民众不能表达意愿,参与网络经济磋商,只能生活在“数据独裁”的阴影之中。如果把数据界定为私有财产,则普通民众已失去该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私有财产作为自由最重要的保障,一旦丧失就会成为被奴役的对象,这似乎和哈耶克代表作《通往奴役之路》中的描述相似:“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权控制我们。”[4]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及利用数据增殖的工具一起构成了生产资料,掌握这些生产资料的正是互联网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也是互联网企业,因此,控制普通民众的也只能是互联网企业。充分利用“数据独裁”的互联网巨头,不断阻击有数据存储能力的小微数据保有者进入网络资本市场,通过兼并、恶性竞争等手段迅速淘汰其他市场占有者,最终形成由几家巨头组成的寡头垄断的局面。这种伴随垄断而产生的“数据独裁”与共享经济背道而驰,因为“共享经济反映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动机整合,企业通过整合不同消费者分散的特定需求,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从而产生利润。”[5]虽然“数据独裁”实现了整合消费者的需求,但其目的更多的是追求新形式的剩余价值。所谓新形式,因为其区别于从传统的雇佣关系中榨取,而是将雇佣工资换成了免费享受网络企业的服务,雇佣关系的建立也从劳务合同变为数据使用的简单授权。免费光环掩盖下的“数据独裁”,建立的是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标准,引领的是恶性争夺竞争对手客户群体的潮流。拿腾讯公司的微信红包来说,“使网民群体改变生活方式”是其官方宣称的初衷。这一成功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客户群体的支付习惯、生活方式等多种信息,载体正是数据。但随后在各大银行开启手机银行免费转账时代时,微信红包、支付宝等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逆势而行,宣布取消免费政策,正大光明地赚取0.1%的提现费用。这些平台的确起到了倒逼传统银行改革的作用,也带来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资金本该在银行与银行间流动,现在却平添了一个第三方,交易费用、人的时间成本在“红包”这一娱乐方式中骤然增加。普通民众在恶性竞争中可能会从互联网企业获得短期好处,但却是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网络经济中的奴役之路也在此时悄然开始。

三、应对网络经济失范的路径探索

从本质上讲,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伦理失范现象,其来源一是因创新不足带来的内部恶性竞争,二是因律法滞后带来的外在约束无力。恶性竞争势必致使互联网企业垄断数据,继而践踏民众权利;约束无力必然导致互联网企业肆无忌惮,进而侵犯个人隐私。因此,应对网络经济中的失范现象,也应从对数据创新性挖掘和道德法律约束着手。

(一)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以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由于存在差别利润率,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各部门资本家必然展开以资本转移为特征的部门之间的竞争,最终导致哪一个部门利润高就迅速转移到该部门以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网络经济中各企业展开恶性竞争以获得自身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这种恶性竞争导致片面追求利润率使同质化现象严重,刻意追求规模经济而忽视了发展需要。

竞争,本该是获取平均利润率的手段,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过分夸大竞争的作用,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花费在如何竞争上却是本末倒置。专注于竞争必然会忽视发展的意义、发展的目的。“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检验目的。”[6]恶性竞争其实是一种 “不择手段”,也就是没有采取正发的手段。那么,什么是手段“应当采取和不应当采取”、“正当和不正当”的标准,李德顺教授给出了两重标准:“一个是主体目的标准,另一个是社会规范标准。”[7]所谓主体目的标准,就是手段是否能够朝着更有利于主体目的方向发展;所谓社会规范标准,就是指行为是否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规则所允许,允许的就是正当的,不允许的就是不正当的。显然,恶性竞争只顾一己私利而对行业长远生存的短视不符合主体目的的标准,竞争后果带来的行业垄断显然也不符合社会规范标准。因此,要实现手段为目的服务就要选择更加积极的手段。在大数据时代,这种手段就是数据价值深度挖掘。

1.深挖数据价值以消解恶性竞争。规模经济理论在企业中被奉为圭臬,并在实际征战厮杀中屡试不爽。互联网企业彼此间都占有着数据,对数据的利用程度成了竞争中能否占据优势的关键。数据作为可以增殖的生产资料,投产比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利用率,而数据的二次开发则是数据利用的创新点之一。在充分保障数据生产者隐私和与数据生产者共享利益所得的前提下,数据使用的多样性为创新提供了无限可能。数据的二次开发改变了以往孤立对待数据、仅把数据当作静态的数字、文案、图表的弊端。数据化并非数字化,数据只是表象,挖掘数据背后的意义才是数据的价值所在。动态的数据联系在大数据时代成为不可回避的存在方式,也为数据价值深度挖掘提供了技术支持。云端的快速运算能力、相关关系的运用总能把看似毫无关联的二者联系在一起,虽然关联的精确度不高,但随着数据搜集的不断增加,这种现状也在不断改观。多样化的数据挖掘必然会产生关于数据组合的多种结果。在科学统筹的网络技术的支撑下,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也将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因为互联网企业相互之间的数据不可能完全等同,根据自身掌握的数据,结合自身发展方向,数据深度挖掘后所带来的产品必然会有不同,同质化下的恶性竞争局面也会因产品差异化有所缓解。

2.深挖数据价值以引导变革方向。数据价值深度挖掘打破了恶性竞争的僵局,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旧格局被打破,新格局如何形成亟待解决。既然单一化的道路行不通,大数据下网络经济的变革方向也只能由能带来多样化数据价值深度挖掘来引领。数据价值深度挖掘是对网络经济价值的重新解读,追求的是技术给人带来的进步、对社会创造的价值。数据价值深度挖掘的这种高起点发展方向抑制了恶性竞争中暴露出的对资本嗜血性,把发展的关注点从市侩主义上升到对技术价值的追求,把狭隘的单纯逐利扩大到对智慧的挑战。相反,这种追求内在价值的目的本身就是对发展规律的尊重,对道德的敬畏。此外,以自我价值实现为驱动力的数据价值深度挖掘,其成就感源于内心而非外在事物。正循环在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使得创新的力度和广度都优于恶性竞争中由逐利性驱动的创新,进一步提升了网络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快了数据价值深度挖掘的发展进程。

(二)加强道德法律约束以确保网络经济发展稳健

数据价值深度挖掘为网络经济的兴盛开辟了新的道路,但在新的征途中,实践方面的经验在实际应用中难免捉襟见肘,加之网络经济的开放性,互联网企业如同怀着梦想驰骋在无人看管的草原,为所欲为在所难免。因此,必要的德法约束成为了网络经济稳健发展的有力支撑。

1.道德约束唤醒网络经济主体良知。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经济不断变化着民众的交往形式,道德在网络经济中似乎也因虚拟化而逐渐淡化。但道德既有历时性需要网络经济去传承,又有与传统道德相融合的共时性现状去探索。道德如善,似水润物,虽无声,而无处不在。康德也在人的行为过程中强调了善的意志的作用:“归于幸福名下的权利、财富、荣誉、甚至健康和福祉以及对自己状况的满意,如果不是有一个善的意志在此矫正它们对心灵的影响,并借此也矫正整个行动原则,使之普遍的合乎目的,他们就使人大胆,且往往因此也使人傲慢。”[8]互联网企业要想追寻自身“幸福”,实现稳健发展,也要受到这种善的意志矫正作用的影响。网络经济中道德织起的舆论大网,约束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走向,使网络经济始终在主流的意识形态中发展。道德自身的广泛性特征从多维角度约束着网络经济活动。脱离滋生功利性的土壤、惮于道德舆论的压力、感受德性之花的熏陶,三者合力唤醒互联网企业的良知。肩负良知的互联网企业,必然要承担良知内在的责任以符合道德律令。互联网企业这种怀有责任感的经济活动,考虑得更多的是能为数据生产者带来什么而不是应从中索取什么,这种意识的转变扭转了数据生产者在网络经济中被动的局面。

2.法律约束促进网络经济良序发展。德之教化虽是唤醒互联网企业良知的手段之一,但道德的滋润仅是营造了一个适合网络经济发展的优渥土壤,此外,还需要法律这一硬杠杆作为支撑。道德主内,净化灵魂,提升思想境界;法律主外,奖惩行为,助推网络发展。内外兼修,最终促使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律较之道德,更多的不是说教,而是奖惩。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身处大数据时代,对于关乎民生的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都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网络经济虽以虚拟数据为载体,但也并非法外之地。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虽然深入人心,但鉴于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复杂性,众多的不确定性给立法的实际应用带来很大难度。法律的普适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小范围试验而后推广。但立法虽有难度也绝非无计可施。在明晰数据生产者和数据使用者的界限后,对数据作以私人财产的界定似乎顺理成章。而法律的职责之一便是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随着数据作为私有财产被列入法律条款,数据的控制权也就不会仅仅掌握在几家互联网巨头手中,垄断局面也因此分崩离析。数据被法律予以保护,作为数据生产者的普通民众也有了对数据是私有财产的意识。此外,逐渐加强的主体意识也懂得了对数据的防范与授权,数据使用开始步入正轨。民众安全意识增强一方面减少了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倒逼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价值深度挖掘来利用有限的数据资源。法律约束的根本是法,而法律这一制度构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网络经济的发展。

四、网络经济发展的伦理向度——自由与责任相统一

无论是依靠数据价值深度挖掘还是注重德法约束,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经济其根本归宿还是要克服发展的对立面,扬弃发展中的异端,最终回到自身的统一,这种统一是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大数据时代风云变幻,机遇与挑战共存。也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利益固化和阶级固化才得以松动,整个社会结构才不致因两极分化严重而出现不稳定。此外,中层阶级也会从大数据中获益而逐渐壮大,整个社会最终会呈现稳固的橄榄型结构。社会结构的稳定反过来支持着网络经济不断向前推进、发展。当数据使用呈现出有序,网络经济与大众生活的缝隙便得以完美对接,普通民众在享受着大数据便捷生活的同时,也不至于受数据的控制,人文理性与科技价值相得益彰,互利共存。但在此共存之前,矛盾依然贯穿发展的整个过程。

从辩证发展的角度来看,大数据时代网络经济的自由发展并不是矛盾产生的根源,自由反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矛盾是在对自由的认识中产生。正如价值多元一样,对自由的看法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各执一词似乎是矛盾的诱因。克服在认识自由中产生的矛盾,就要变“斥力”为“引力”,使自由内部分化(斥力)的意识逐步回归到自由本身(引力),达到自由内部的统一。“斥力”向“引力”的转化,需要有一共同价值观做基础,而对自由要承担的责任和享受自由这一权利相辅相成,因此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了网络经济发展的伦理向度。因此,责任与自由一起,回归到纯粹自由本身。自由扬弃了异己的力量,回归到纯粹的发展本身,发展也因纯粹自由而达到了自我的统一,这终将会使网络经济在新的高度继续得以发展,并且这种统一的发展本身摒弃了对人的漠视,实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1]罗尔夫·韦伯.互联网环境中的伦理[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02).

[2][美]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唐磊 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0.

[3]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39.

[4]F.A.Hayek,1944/2007,The Road to Serfdo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73.

[5]明亮,赵扬笛,汪诗尧,张宇.基于多方博弈关系的专车发展研究[J].交通企业管理,2016(06).

[6][7]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2-84.

[8]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60.

责任编辑:唐 琼

F490.2 文献标志码:A

1008-6323(2017)04-0066-06

鲍旭源,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教师。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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