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的时代要求

2017-04-11 06:22:38陆晓云
社科纵横 2017年5期
关键词:为人民服务阶级阶层

陆晓云

(南通航运学院社科部 江苏南通 226010)

“为人民服务”的时代要求

陆晓云

(南通航运学院社科部 江苏南通 226010)

中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新时代内容与方式应当发生变化。随着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变化,人民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对人民的主体认识也要发生变化,把人民当成国家的形式主体的治国理念在社会实践中遭受了挫折,把人民作为国家的政治主体的治国理念应当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为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执政,必须改变思想观念与管理作风,定位好公仆的角色,做好服务工作。

人民 为人民服务 执政党 时代性

中国共产党历经九十多年风雨,不改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俄罗斯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明确指出:“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这里的“人民”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不完全一样,因此,今天的“为人民服务”,其内涵不同于党在不同时期服务的内容,具有时代性特点。

一、“人民”范畴的变化

在古代,人民也可称为“氓、黔首、百姓”等,往往含有贬意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与牲畜差不多的统治者的附属物。《辞源》:“人民:人类。‘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管子·七法》‘平民,百姓。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周礼·地官·大司徒》”[1](P158)在封建社会,天下百姓皆为帝王之臣民,人民,不是服务的对象而只是统治的对象,即如唐代李世民承认“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的民,也只是统治者的利用工具,而非统治者服务的对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李家王朝的长久统治。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是这样解释人民的:“专制国以君主为主体,人民皆其奴隶,共和国以人民为主体。”[2](P451)“今日我国为共和国,应以人民为主体。”[2](P481)“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3](P173)他把人民的地位抬得很高,却把吏也排斥在人民的范畴之外,即今天的业务类公务员也排斥在人民的范畴之外,人民完全是与官吏相异的一种共同体。

列宁曾说:“马克思在‘使用’人民时,并没有用它来抹杀各个阶级的差别,而是用它来把那些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确定的成员连为一体”[4](P216-217)。这种观点影响了当时的中国,使得“人民”与大众结合,组成可以互换的同意词汇。李大钊明确认为“人民”指的是无产阶级[5],实质上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之意为基础,更为严格地限定了“人民”的概念范畴。

在革命年代毛泽东关于“人民”主体的认识是,“人民”的核心是工人、农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少数开明士绅”是“人民大众的一部分,但不是人民大众的主体,也不是决定革命性质的力量”[6](P1272)。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蒋介石要求国民党的干部有“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而毛泽东也要求共产党的军队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尽管用的都是“人民”,其所指则未必一致。蒋介石的“人民”中未必包括陕甘宁边区,而共产党的“人民”更倾向于广大的贫苦大众,由于国难当头,且在国共合作期间,所以也给地主、富农、富商以选举资格,即把这些人包括在人民的范畴之中。实质上,通过国民党的“皖南事变”可以看出共产党指挥的军队依然是其心头之患,对投奔延安的青年严加盘查、竭尽阻挠也可反映出国民党对陕甘宁边区的敌视;而陕甘宁边区的各种方针政策也在为抗日战争胜利后共产党执政作准备。要不要消灭地主、富农与资本家其实是国民党与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依然存在的分歧,但由于国难当头,必须一致对外,大体上还是在人民的界定上有相似点。正如《辞海》规定的:“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7](P302)

1947年1月2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今年村选工作的指示》就对选举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游击区及不好进行村选的村庄,不勉强进行形式的选举。要经过群众路线了解村政权情况,将土豪、恶霸垄断的村政权,发动群众,予以改选。”1948年以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人民民主的性质转变为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民族资产阶级、爱国民主人士对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实行专政的民主。取得节节胜利的共产党在解放区已取消了地主的选举资格,由此可见,“人民”的范畴中已不包括地主。

新中国建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除官僚资本家、地主及反动恶霸外,其余的阶级阶层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改革开放前,人民的范畴已发生了变化,“地富反坏右”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成为专政的对象,而此时的富农的划分则是以财富的拥有量为标准,“反坏右”则是以对领袖的观点是否一致为划分标准。在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关于人民主体的论述,直接将一部分人划出了“人民”的范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8](P626)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基础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也在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规定上增加了新兴阶层的力量,这些新兴阶层成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四类人,即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这四类人中的大量从业人员有过海外工作、留学的经历。他们思想活跃,受教育程度高,且接受过西方思想的影响。新兴阶层在人民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必然带来人民对执政要求的变化。

二、时代的变化决定了“为人民服务”的内涵转变

(一)体现人民主体的两种方式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尽管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如何摆正自己的地位非常重要。人民主体的思想在今天依然起作用,共产党的官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而现实中却未尽然。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究竟把人民理解成国家的政治主体还是把人民仅当成国家的形式主体。卢梭在分析社会契约论时指出:“这一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作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作臣民”[9](P56-58)。

自法国大革命以后,“人民”由最初的个人、每个人的涵义逐渐转向特指社会中的贫苦人,或者贫苦人的联盟。但如果将人民更多地理解为贫苦的个人或者苦难者的联盟,实际上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天然地不在人民的队伍之中,从而丧失了在公共空间表达的自由。“法国式的人民概念从一开始就有多头怪物的意味,一个一体的、似乎在一个意志支配下的大众……使得多数人实际上可以伪装成一个人”。[10](P125-131)这样的理解即把人民理解成了国家的形式上的主体。

阿伦特在《论革命》一书中指出,贫困是任何社会都会发生的一种自然现象或者说是社会现象,当这种社会问题被人为地转变为政治问题以后,实际上是扼杀了人民话语最宝贵的品质。在阿伦特看来,人民话语最成功的实践是在美国,立国者更多地将“人民”理解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大多数人,使得共和国的公共领域由平等者之间的意见交流所构建,从而保证了公共空间话语的多样性。这种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即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国家的政治主体。

把人民理解成国家的政治主体还是形式主体决定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如果是政治主体,即人民应与权力结合,在我国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那么共产党应该充分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长,做该项制度的守护者与促进者;如果是形式主体,即人民只是贫苦人的联盟,共产党则代人民争取权益,并通过共产党来保护这些贫苦人的利益。

(二)把人民理解为“国家的形式主体”的失败

在我党历史上,充当贫苦人联盟的领导者与保护者的时期居多,打土豪分田地是共产党帮助穷人翻身的第一步,社会主义改造也是为了防止第一次土改后社会上出现新的贫富分化现象而匆忙进行,即为了防止贫困者再次沦为贫困者,唯有通过集体化来帮助贫困者获得经济上的平等。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通过此种方式实现了经济上的绝对平等,但同时由于仅有精神激励而没有物质激励,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显著改善,国家一直处于产品短缺的经济状态。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实质上宣告了“人民只是国家形式主体”的道路行不通。

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程中把“人民当成形式主体”的政权其实存在极大的弊端。前苏联的解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苏共的腐败导致的,党内高官形成了自己的特殊利益阶层,他们既掌握着国家的经济资源又把持着国家的政治资源,他们鼓吹苏共是整个苏联无产者的代表,在为民谋福利的幌子下,不断筑牢苏共高层官员的特权,形成官员阶层,这些官员阶层在国家名义下中饱私囊,反对这些官员即是反苏维埃,结果人民失去了对执政者管理监督的权力,沦为这些官员阶层的奴役对象。一个自诩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却被工人阶级所抛弃,这就是因为“人民”在苏共执政期间已变为一种形式主体,丧失了真正治理国家的权力。

(三)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要求

与人民是国家的形式主体不同的是人民是政治主体,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要求权力真正回归人民,人民不再是某些人或某些集团的幌子,因此,这类人民具有与形式主体不同的要求。

1.思想多元化是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第一标志

既然承认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治理中的主体而非客体,就得让人民有多元化的思想。在现阶段,人民的构成成份复杂,不可能要求所有人用同一种思维方式看待问题,每个人能体现出自身价值的最直接的表现正如笛卡尔所说“我思故我在”。“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是近现代社会中国知识分子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当前大部分人追求的理想人格,因此,保证人民能自由思想是第一要求。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主体客观条件、不同的主观感受、不同的认识能力等决定了人民的思想内容的不同,思想的多元性不等于国家的四分五裂,容纳异见者存在,在各种思想冲突中寻求最佳解决问题方案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

2.阶级阶层之间有利益冲突是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存在的不可缺少的矛盾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矛盾无处无时不在,由此可见,社会成功的治理并不在于消除了阶级阶层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当前,工人、农民、新兴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肯定存在,尽管说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具体到社会生活中各阶层及团体的利益其实是冲突的。在《劳动法》修订过程中规定了最低工资要求引起了私营企业主的不满,工资成本的上升使一些中小企业主缺乏资金用于创新型研发项目的投入,导致竞争力下降;而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也迫使工人需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类似的矛盾在阶级阶层间大量存在。矛盾的存在并不可怕,只要矛盾通过合适的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了,社会才能协调,且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3.阶级阶层间相互妥协以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表现

在矛盾冲突中,对立方总是希望满足自己的要求,如果双方各执己见,要么通过武力解决,要么相互仇视。而现代社会需要各方力量协作才能共赢,如果互不体谅与忍让,结果只能是双输。因此,在解决这些矛盾时,要寻求冲突双方的利益最大公约数,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同时又都必须退让,即妥协,在妥协中才能避免双方受到更大的损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新兴社会阶层等都是人民中的一员,当相互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不以谁为领导阶级、谁是主体力量为标准,而是以能否兼顾各方利益、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标准解决矛盾。社会的运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部位的不协调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4.国家的发展以民为本位是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本质特征

民与官的思维方式不一样,作为个体的人,人民中的每个成员都希望自己能生活在一个环境优美、产品安全、工作压力小的社会,而作为整体国家则希望每个国民能克制自己的欲望,让国家拥有强大的军事、雄厚的国家财富,能在世界上具有引领能力。国富不等于民富,国强不等于国民的幸福指数高。民本思想既不是完全以个体的民众的要求治理国家,也不是不顾民众的生活质量一味地追求国家的强大,而是要兼顾。民本思想不仅要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要关心民众精神上的追求,要创造一个让民众能安心舒心的社会环境。

既然人民是由各阶级阶层的人所组成,这种民本思想就不能顾此失彼,只让部分阶级阶层安心与舒心,却让另一些阶级阶层生活在煎熬之中。社会的治理不是靠一个阶级阶层打倒与剥夺另一个阶级阶层的财富与权利进步的,而是在共同受益中前进。

三、服务方式的变化

正因为人民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而“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作为执政党其服务方式也应该发生变化。

(一)引领思想方向,鼓励思想创新

随着传播媒体的发展,舆论平台越来越多样化,且具有即时性特点,新闻的出然与消失非常迅速,访问国际网站轻而易举,民众可以从网上获取大量的信息,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管制不仅不现实,且增加民众对政府的负面印象。与其堵不如疏,利用已掌握的大量的媒体及宣传工具进行思想传播,同时,也允许大量的不同政见者发表言论。允许对手发声才能找到更好地完善自己的政策的途径,没有不同意见者的存在,执政者也难以提高执政水平。

“高人就在民间”并不是一句调侃的用语,执政者的顾忌多,一个政策的出台要多方考证与衡量,而民间者没有什么顾虑,可以从旁观者的角度提出更可行的方案。让人民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发表言论的机会,是“为人民服务”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执政者获得执政启迪的重要源泉。

(二)发挥协调功能,调动各方积极性

协调好阶级阶层的关系。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成员间必然会产生矛盾。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确规定,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表明作为执政党要兼顾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只要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就不能厚此薄彼。协调的标准则是让冲突的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即寻找到他们的最大利益公约数,既要让双方都作出让步,又不能失去平衡。中央统战部最近正式组建了八局,全名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局”,这不仅仅是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工作的,更是为协调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各方面问题而存在的。

协调好大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照顾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原则,但毕竟少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利益,有时少部分人的利益处理不好同样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发展。既不能让少部分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影响全局的运行,更不能让少部分人的争利行为影响整体社会道德观、价值观朝负面方向改变,还得防止因少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而采取的极端措施,这就决定了执政者在执政时必须有一定的智慧与手段。仅靠一个“服务”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该强制时还得采用强制的手段,只要存在阶级阶层差距就必定会存在国家机器,且得发挥一定的作用。纵容少部分人的不合理要求意味着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三)依法治国,杜绝运动式治国

作为执政党,应引导权力机构制定好法律,然后严格按法律行事,尽量减少甚至杜绝依人治政现象,更不允许再出现运动式治国的情况。前文谈到国家治理应以人为本,因此“法律应尽可能地淡化政治色彩,崇尚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财富的天赋的权利,国家是对天赋自由的纯粹威胁,政府的权力越小越好”[11](P19)。运动式治理随领导人的更换而不断发生变化,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极易出现过度的行为以至造成不良后果。法律是在各阶级阶层的协商下制定的,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即使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差异性,然而基本能保证各阶级阶层的权利得到普遍的保护。当前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离不开政府在宏观上对经济社会的管理,但政府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可以让市场自我调节的事决不能通过政府之手去干预,为人民服务不是体现在用强制力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而是体现在通过社会保障机制保障丧失利益(如破产者)的市场参与者能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过度干预市场反而影响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从而抑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及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

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利益受损有《反垄断保护法》,工人利益受损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市场买卖过程中有《合同法》,新出现的问题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补充与新增法律规定,过度依赖政府的行政干预不可能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只能破坏社会的契约规定,也不能促进人民培养契约精神。

结语

为人民服务宗旨没变,但在新时代面对人民的构成变化及人民的要求变化,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与内容都要作相应改变,把权力交给人民,相信人民有能力找到解决内部冲突的办法,就要求执政党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代人民思考帮人民管理的时代已在渐去渐远,真正的人民公仆应当做好服务工作,这是管理中的重要核心。

[1]辞源[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7.

[2]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73.

[4][德]李博.赵倩,王草,葛平竹译.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李大钊.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EB].来源:http://www.mar xists.org/chinese/index.html(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6]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

[8]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法]让·雅克·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0][德]米歇尔·施托莱斯.雷勇译.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1][美]布鲁斯·阿克曼.孙力,张朝霞译.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D61

A

1007-9106(2017)05-0017-05

陆晓云(1969—),女,南通航运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思政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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