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与患者家人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7-04-11 05:29:45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工伤张某

医护人员与患者家人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案情简介:2016年9月6日,某医院护士张某上班时给患病小孩注射,由于患者父亲指责张某技术差致小孩疼痛哭闹,双方遂发生争吵。张某遭到患者父亲辜某殴打,致右手中指骨折。同年10月,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医护人员工作中与患者家人发生纠纷,遭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医院认为,张某与患者家人发生争吵,被患者父亲殴打致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应按民事伤害处理。张某则认为,自已对患者注射是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患者家人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张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以张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认定张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医院不服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依法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时遭受他人暴力行为造成伤害,或在完成工作任务中遭受意外伤害(如房屋倒塌、泥石流、地震等因素伤害),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案件核查认为,一是某医院与张某的劳动(聘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张某在给患病小孩注射中与患者家人发生争吵,遭到患者父亲殴打致右手中指骨折的事实清楚;三是张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因此,张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符合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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