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国兴亡看商鞅变法速效根源

2017-04-11 04:36陈天林
思想战线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力商鞅变法

陈天林

从秦国兴亡看商鞅变法速效根源

陈天林

速效性是商鞅变法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特点,其根源在于极端贯彻运用了“利出一孔”思想。在国家掌控所有生存资源的前提下,秦国统治者遏制并关闭所有个人生存通道或空间,仅把“农战”作为民众唯一的生存“孔道”,因此能快速集中国家肌体上每一个细胞的力量,驱动全民为兼并战争、统一中国效力。这对秦国暴兴功不可没,同时,也由于其缺乏制度弹性、悖逆人情等副作用,给秦朝暴亡埋下了重大隐患。秦国兴亡留给历史的昭示是,只有把强民作为强国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发展民力与国力的关系,才能走出“利出一孔”的利弊循环。这对进一步深入反思商鞅变法、总结改革与兴衰关系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利出一孔”;改革;兴衰;治理现代化

在中国历史上,成功的变法并不多。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其关键一点在于它的速效性。与同时代其他诸侯国变法相比,商鞅变法最快地造就了强大的秦国,从而使秦国以排山倒海之势,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帝制王朝,深深影响了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走向。毛泽东曾经评价说:“百代都行秦政法”,“祖龙魂死秦犹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61页。即使在今天,中国仍然有许多秦制的基因。如果商鞅变法不能使秦国很快强大起来,落后于其他诸侯国的改革成效,历史可能会改写。因此,从速效角度反思商鞅变法及其对秦国兴亡的影响,可以深刻总结改革与兴衰的经验教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出一孔”:商鞅变法速效根源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发展缓慢,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实力远远落后于其他同时代的诸侯国家,几乎没有任何前途和希望。如果不是地处边陲,且自然条件相对恶劣,恐怕早就被强国吞并。这样一个长期积贫积弱的小国,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商鞅变法,迅速崛起,很快扭转了长期处于劣势的局面,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出击。公元前354年,也就是商鞅变法开始不久,秦国和魏国在元里交战,旋即取得胜利。公元前352年,商鞅率兵攻占了魏国的安邑。公元前340年,商鞅率兵打败了魏国。魏国割河西之地与秦国,被迫迁都到大梁。这些秦国过去未敢奢望的胜利接踵而来,可见商鞅变法的速效性。这使得秦孝公及其继任者更加坚定按商鞅变法的道路走下去,最后一统天下,余韵不绝。

为什么商鞅变法能如此速效?这与商鞅变法“利出一孔”的方针有关。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指出:“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管子·国蓄》)在国家掌控所有个人资源和出路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任务和需要打造一些孔道,即个人谋生的出路。个人要想生存,只能沿着国家打造好的孔道走,为国家效力,国家因此也就能集中民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商鞅正是这一思想的充分实践者。他根据当时秦国的处境,把“农战”作为秦国最重要的国家任务。“农”,是指大力发展农业,源源不断为战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战”,是取得战争胜利;商鞅变法把“农战”作为国家唯一的激励孔道,引导民力向“农战”方向发展。同时,用严刑酷法关闭一切与农战不相符的孔道。一方面,把人们都变成为国家亟需的农战之民。“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商君书·说民》)每个人若要实现欲求,只有一个途径,即必须为国家需要的“农战”战略效力。“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商君书·算地》)对内,要求人民一律从事农业;对外,要求人民一律尽力参战。百姓只有两个职业选择,农民和战士;另一方面,把民力完全集中起来。“守十者乱,守壹者治。” (《商君书·勒令》)商鞅主张“壹赏﹑壹刑﹑壹教”(《商君书·赏刑》),只有一个途径来奖惩教化百姓,使“务之所加,存战而已”。朝廷的利禄,只允许从一个孔道出来,已经改造好的民力就被彻底集中起来了,国家就无人能敌。“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商君书·去强》)为了秉持“利出一孔”方针,商鞅变法具体思路是:

首先,掌控民力。这是国家掌控人力资源的举措,是贯彻“利出一孔”方针的前提。编制户口,可以掌控每个人的状态,控制人们的活动。在籍的成年男子,随时有征召入伍作战的义务,战事完毕,解甲归田,为国家从事农业生产,保证兵役和赋税收入;强迫成年的兄弟分户,实行小家庭制,分散民力,防止形成与国家对抗的家族势力;禁止私斗,减少民力内耗,以备国家征用。

其次,管控地方。这是国家掌控地方资源的举措,辅助于掌控民力。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大约在周庄王7年(公元前690年)之前,楚国在中国历史上创制了第一个县。春秋时期,楚国把新兼并得来的土地设为“县”。这些新兼并得来的土地大都在边境地区。古代的“县”和“悬”通用,比喻为孤悬在最外面的地区。为了加强边地防守,中央直接控制这些地区为宜。因此,这种新出现的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它直属于中央政府,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今天的“直辖市”或者“特区”。郡比县出现得晚一些。起初,郡的行政级别要低于县。“克敌者,上大夫授县,下大夫授郡。”*杨伯峻编著 :《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614页。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世卿世禄制的没落,采邑制已经不利于国家征战时调度全国的人力和物力,县制不再是边疆地区的防御举措,而是逐步引进到核心区域,演变为比较定型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郡县制,意味着国家在管控方式上实行中央集权和官僚化统治。郡县制,虽非秦国创立,但是由商鞅变法在秦国普遍推广。郡县制的确立,增强了王权调配全国资源的能力,使得秦国战斗力远胜于其他六国。秦统一全国以后,郡县制就成为了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绵延至今。

再次,培育“农战型民力”。商鞅认为:“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商君书·弱民》)种植土地、增加税负、扩充军队等,需要有众多的人口来实现。人口众多是赢得胜利、统一中国的重要前提。假如人口数量少,作战时,没有足够的人口耕种土地,确保后勤;如果不发动战争,就不能骚扰敌人,打乱敌人的发展进程。所以,要想富国强兵,统一中国,首先应根本改变秦国“人不称土”的局面,迅速增加本国人口数量。为此,商鞅采取“徕民”政策。秦国地广人稀,而邻国人多地少,采取这样的政策既可以短期内吸引大量邻国的人口,增加本国人口数量,同时又使敌国兵源枯竭,削弱邻国实力,以便于蚕食战略。有了众多的人口,还要把这些人口改造成耕战之民,以资国家之用。奖励耕织,打击“疲民(懒汉)”,重农抑商,“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等都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农业社会,不仅一切产出都来自于土地,而且也是一国用来维持国家运行的财政来源。商鞅主要是全力培育农民、培植农业;同时厘清户口土地,以强化国家税收。这样就把民力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国家手中,迅速使秦国国力大增。

最后,集中民力。力量只有在瞬间集中在一点上,才能发挥巨大的威力。民力天然就有一种蓬勃扩张的活力,具有一定的能量。经过前面变法措施的修剪,人们已经按照国家需要的方向转变为耕战之民。如果不能把民力聚拢起来,而是任其涌动,四处泛滥,仍然不能形成强大的势能。就像把有一定的活水高度压缩在一个封闭的管道里,压缩的越紧,集聚爆发的势能就越大。这时,如果把密闭的管道稍微打开一个小出口,水流就会激射而出,方向之准、力量之大、距离之远都超乎寻常。“利出一孔”的“一孔”,就是为集中爆发民力打开的小出口,在现实中体现为实行军功爵制。军功爵制,即“战斩首一者,赐爵一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商鞅的军功爵制核心思想是“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商君书·赏刑》),舍此之外,别无出路。国家爵位的授予和晋升,必须根据其在战争中斩杀的敌人数量来评判。因此,秦国被当时六国之人称为“上首功之国”。

赢得胜利,最终还是要靠战争。只有为国家立军功,才能获得社会地位的晋升。对于广大底层人们来说,若要出人头地,突破原有身份、血缘的阶层固化限制,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杀敌立功。这就把底层人们渴望翻身的动力纳入国家需要的道路上来,使人们争先恐后地为战争效力。废除世卿世禄,是为了配合军功爵制的实施,旨在把封闭的管道打牢,不留任何死角,把包括广大底层百姓和贵族在内的所有人,都纳入到国家战争的需要当中。“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13页。只有不断努力为国家战争需要出力的贵族,才能享有荣华富贵,否则,就要面临被淘汰的危机。

“利出一孔”,虽不是商鞅首创,但是,只有商鞅贯彻得最为彻底。相比之下,李悝在魏国变法,废除官爵世袭制。根据血缘,可以把当时社会上层划分为两大类,与国君有血缘关系的,是宗室贵族,另一是无血缘关系的官员阶层。李悝变法之前,无论是宗室贵族,还是官员阶层,官位可以世袭。李悝变法后,官员的位置不能世袭了,但是,宗室贵族的后代可以接着做宗室贵族。并且,皇亲贵胄还占据了大量官员职位,耗费国家财政。而在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宗室贵族不能世袭,后来的将相没有一个是皇亲贵胄出身,全部是军功卓著之人。唯有如此,奖惩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广大底层百姓才能更加为国家慷慨赴死,“利出一孔”的集中民力效果才能最佳。

在“利出一孔”指引下,商鞅变法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纳入军事化轨道,使国家变成一个军事战斗组织,它可以汲取国家上下每一个细胞的力量和营养。这使秦国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就迅速催生为一个军事战斗强国,终于成就了“秦朝暴兴”。“暴”,有两层含义,既指时间短,又指暴力性。在短短的一二十年里,商鞅变法就已经初见成效,先后几次打败宿敌魏国,让秦国初尝硕果。杀敌晋爵,决定了秦国的兴起必然暴力血腥。“公元前331年,败魏,斩首八万;前312年,破楚师于丹阳,斩首八万;前293年,大败韩魏联军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前274年,击魏于华阳破之,斩首十五万;前260年,大破赵军于长平,坑卒四十五万;前234年,攻赵平阳,斩首十万……”*翦伯赞:《中外历史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3~96页。这个统计当然也只能是一部分。“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有五百余万,推民口数,当尚千余万。及秦兼诸侯,置三十六郡,其所杀伤三分居二。”*皇甫谧:《帝王世纪》,济南:齐鲁书社,2000年,第66页。商鞅死后不到百年,秦国便横扫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500多年的纷争局面,一统天下,威振四海。秦国的暴兴,足以可见商鞅变法的速效和“利出一孔”的威力。

二、“利出一孔”的副作用:秦朝暴亡

对中国历史有深刻影响的强大秦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比较短命的王朝,只存在了15年。西汉桓宽说:“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知其为秦开帝业,不知其为秦致亡道也。”*《盐铁论译注·非鞅篇》 ,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74年,第63页。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反差?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改革的速效性,必然要有速效的手段作为保证。这个手段就是严刑峻法。没有严刑峻法,就不能逼迫百姓乖乖顺从,高度封闭的国家容器就不能锻造出来,广大的民力也就不能集中统一到国家需要的孔道上来。为了保证“利出一孔”的最大效用,商鞅采取严法、重刑和无赦。严法,是指编织严密的法网,不留死角。“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国家监督百姓的力量毕竟有限,商鞅推行“连坐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严法还指严酷的刑罚。据刘向《新序》记载,商鞅1天之内在渭水河边处决700多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史记·商君列传》裴驷集解 引《新序》论曰,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238页。秦朝的死刑,现在能知道的有以下十几种:戮、磔、定杀、囊扑、车裂、剖腹、坑、绞、弃市、腰斩、射杀、枭首、灭族、体解、镬烹等等;重刑,是指加重刑罚,让人倍加恐惧,不敢犯法。“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以刑去刑,国治。”(《商君书·去强》)盗窃牛马者死罪,弃灰于道路判死刑;无赦,即绝不留情。商鞅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行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功必赏,罪必罚;功不掩过,善不抵恶。另外,私自删改中央的法令者,“罪死不赦”,随意曲解法律条文者,也要严惩。

在严刑峻法的高压下,人们动辄得罪,战战兢兢,苟且偷生,完全听命并效力于统治者的需要。秦国顺利集中控制每个国家细胞的力量,从而保障“利出一孔”效用。轻罪而重刑,“网密而刑虐”,恐怖遍布天下。人的尊严和自由荡然无存。尽管商鞅美化说这是“以刑去刑”,实际上,人虽有怨,却不敢怒、不敢言,“天下苦秦久矣”。

“利出一孔”效用越大,严刑峻法程度越深,副作用也就越大。这个副作用就是“必逆人情”。高压之下,必有祸患。长时间的必逆人情,或使人就范,或使人不畏死,铤而走险。“利出一孔”,使秦国保持了战争机器的最佳状态。同时,国家必须不断保持超负荷状态,唯有如此,才能压榨出更多的民力与物力来满足国家的强大和稳定。压榨民力程度与兼并战争激烈程度以及国家的疆域扩张成正比。随着国家疆域的不断扩大,尚能以掠夺更多的土地和民力来维持。当完成统一后,国家要用更大的力气维护稳定,需要更多的成本,压制不断累积的必逆人情作用。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民力终归有限,可榨取的资源在递减,难以满足维稳的巨额成本和需要。而不断积累的必逆人情作用在递增,国家管控民力的“孔道”时间久了也需要改进或者维修,这时,秦朝就感到力不从心了。

因此,“利出一孔”可以产生速效,但也有非常高的风险。国家要始终能保持高压态势,才能较好地发挥“利出一孔”作用。这需要各种刚性配套制度作为支撑。时间长了,也容易造成国家制度死板僵化。但是,适时动态掌控所有生存资源,并确保国家打造的生存孔道畅通,又需要制度有一定的弹性。

所谓制度弹性,就是制度适时地收缩与扩容。商鞅变法后,秦制变成了单纯的战时体制、军事化组织,非战时的活力体制荡然无存。从理想的制度设计上,一个国家要国力与民力两条腿走路,而秦制存在着先天不足。统一天下后,秦朝的战时集中体制不但没有收缩,反而变本加厉,“任刑法不变”。只打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通道,让个人感恩于国家,而切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感情和联系。例如,秦国强迫百姓分家,经过一番动员,使其成为风俗,则“民忘六亲,而父子相亲,兄弟相爱,患难相保之风亡矣!”*张九成:《孟子传》卷13,长春:吉林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81页。秦朝的统一,得益于不讲人情,严格按章办事。在统一全国的战略上,贯彻执行彻底,效果极其明显;然而也因为这种僵化的体制,在遇到新变化时,便难以应对,导致崩溃。

而且,秦朝是军事化组织,非常强调纪律和服从。只要颁布实行的制度措施,必须要一丝不苟地执行。陈胜、吴广被逼造反就是典型的例子。《史记》记载,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朝廷征发闾左*古代25家为1闾,贫者居住闾左,富者居于闾右,秦代指主要由雇农、佃农等构成的贫苦人民。900多人屯戍渔阳。陈胜、吴广为屯长。他们行至大泽乡,被大雨耽误了行程,不能按时到达屯戍地点。依照秦法,逾期是死罪。陈胜、吴广便鼓动随行人员造反。秦代的戍边,起源于西周时代。戍边称为屯戍,是指诸侯国的农民每年轮流去本国边境戍守3日。春秋战国时的诸侯国,国土面积较小,很多都是“百里侯国”,路途较近,戍守服役3日,加上来回时间,最多1个星期便可以完成。百姓尚能承受。然而秦统一全国以后,统治者不顾领土面积的空前扩大,边境距离已不是过去诸侯国时的概念,农民为了戍边3日往往要奔波千里。统治者没有进行适当的政策调整,但是严刑峻法的精神却被不折不扣地继承下来。“利出一孔”随时随地被用到了极致,副作用也就发挥到极致,秦朝暴亡也就不可避免。

就像一个人很难改变自己的习惯一样,一个国家也很难突破自己的历史惯性。无论是国家理念,还是国家制度,都是如此。否则,就不会有“百代都行秦政治”了。

三、对变法速效的反思

商鞅变法及秦国身影已经远去,但是,给人的启示却经久不衰。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局限,商鞅变法毕竟是那个时代的选择。战国时期的各国,纷纷都在变法,虽不及秦国来得彻底和有效,性质也是相同的。秦能完成统一大业,无非是商鞅变法的速效性使秦国在军事扩张能力上强于六国。今人不能苛求古人,但是,要警醒古人的遗产。

商鞅变法速效及秦国兴亡,已让世人见证了“利出一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能量,但是,它的急功近利作用总让人感到不安。在表层上,商鞅变法解决的是富国强兵的问题。从深层里,它面对的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普遍的基础性问题——国力与民力相互转换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一个国家有两个构成因素:民力与国力。民力是指民众的活力,它是一个国家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源泉。国力是指调控力,即国家能够根据需要及时调节、调动民力的能力。民力是国力的基础,国力与民力相互倚重和支撑。但是,民力是分散的,内部甚至发生对立冲突;民力与国力也未必相匹配。在征伐吞并日益激烈的春秋战国时期,变法的核心就是迅速打造国家需要的民力,并能把民力转化为国力。解决了这个问题,自然也就实现了富国强兵。

墨子曾经指出:“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其人数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相交非也。”(《墨子·尚同上》)尽管墨子概括得可能有些极端,现实中的确也存在这样的事实。每个人的自身处境和条件不同,亟需解决的问题不同,个人的偏好和追求也不同,民力的分散和冲突在所难免。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墨子提出了一个方案,就是“尚同”。人们听里长,里长听乡长,乡长听诸侯国君,诸侯国君听天子。于是整个天下的判断标准就统一了。为什么天子的评判标准是正确的?因为天子是按照天道行事,天子是上天意志的执行者。天下人思想统一,步调一致,都按照天子的意旨去办,于是天下大治。所谓“尚同”,就是崇尚相同,也就是一定要与上面一致。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救亡图存的紧迫性,许多人都意识到,要想增强国力,必须要集中民力;若要集中民力,必须要形成整齐划一的局面。墨子“尚同”思想可以说是这种思想的一个典型代表。

在春秋战国时期这种集中民力、增强国力、强化君权的思想环境下,李悝、吴起、商鞅等人是把这些理论变为现实的实践者。“利出一孔”是“尚同”思想的创造性体现,是解决国力与民力相互转换问题的一种思路。它把国力当做全部目的,把民力彻头彻尾当做增强国力的工具。不仅如此,商鞅还把国力与民力尖锐地对立起来,他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这充分显现了对运用“利出一孔”的偏执。

国力与民力的关系,就像是大河与小河的关系。一种理论是,大河有水,小河才不会干涸;另一种理论相反,小河有水,大河才能始终有水。谁是目的,谁是工具,谁先谁后,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理念和道路,也是国家治理前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区别。大河理论是以国力为目的,以民力为工具,它常以集体的名义行事,希望集中力量解决问题,但是,不免随意践踏、剥削和束缚民力。小河理论以民力为目的,以国力为工具,它从人性、人权为出发点,希望在保障个体有活力的基础上,增强国力。两种理论,孰是孰非?在自然界中看一看河流的形成过程会有所感悟:万涓成水,汇流成江河。江河要有源源不断的涓涓细流汇聚而成,才能浩浩汤汤。

即使以发展民力为先,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无为而治。就像自然界中万物生长一样,只要不强加干扰,万物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惊人的。汉初时期采取的休养生息政策,在很短时间内,就治愈了几百年来的战争创伤,恢复了民力,形成了文景之治。另一是强制而为。不尊重民间智慧,不相信百姓的发展力,或管得过宽过死,或拔苗助长,或与民争利。遏制民力,还是解放民力,让“小河”充分涌流,不仅关系到民力的发展程度,还深刻影响到了民心和国家的凝聚力。

遏制民力式的“利出一孔”,显然是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思路,它的强制性、单一性、集中性等特点,极端加重了国力与民力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两者水火不容,必然缺乏民力的长久支撑。这个历史局限性决定了秦朝的命运,使它开创的中国历史发展脉络,始终走不出历史周期律。尊重历史,是尊重已经发生的事情,因为,那是古人的选择,即使那是古人无奈的选择。设身处地,如果今天的人们身处其中,为了求生求强,也未必能做到古人达到的高度。但是,尊重历史,不等于盲从历史。历史发生的一切,未必就是今天和明天人们的选择。如果把“利出一孔”向繁荣壮大民力方向引导,或许能够走出它的局限。这对任何一个正在着力改革、奔向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来说,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吗?

(责任编辑 廖国强)

A Study of the Root of the Immediate Effectiveness of Shang Yang Reform from the Rise and Fall of Qin Dynasty

CHEN Tianlin

An important cause and characteristic of Shang Yang Reform, immediate effectiveness owed itself to the reform’s radic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oughts of “benefits to all from one and only state-monopolized resource”. With the state controlling all resources, Qin’s rulers curbed and closed all individual living channels or space and regarded “agriculture and war” as the only survival channel of the public. So the state could, as it were, quickly gather the power of each cell of its body and involved all people in annexation wars and in efforts to unify China. Shangyang Reform did much for the rapid rise of Qin but also became a potential danger for its rapid fall for the dynasty’s inflexible and inhuman systems. Only when rulers take powerful people as the 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a strong country and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velopment of people’s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that of the country’s strength can the country walk out of the cycle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 benefits to all from one and only state-monopolized resource ”. A research into the root of the immediate effectiveness of Shangyang Refor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further reflecting on Shang Yang Reform, summar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forms and the rise and fall of a country and promoting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benefits to all from one and only state-monopolized resource, reform, rise and fal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陈天林,中央党校研究室副教授、博士(北京,100091)。

K23

A

1001-778X(2017)04-0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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