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监管路径的探究
朱振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本文立足对P2P网络借贷内涵的界定,分析P2P网络借贷的特征的基础上,阐释了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并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路径的探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制。
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路径
网络借贷是指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经P2P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直接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在了解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信息等后,可以选择和借款人直接签署借款合同,提供小额借款,以期获得投资回报。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身份和信用信息、经济效益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核实,并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国内,网络借贷较之于传统的借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息的共享性和透明性
互联网金融把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髓渗透到网络借贷的过程中,这就使得借款人的信息能够更加透明并可以实现共享。一方面,与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所不同,网络借贷的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借贷双方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直接进行传播,这样使得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共享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等,极大的提高了信息的核实和资格的审查效率。
(二)交易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网络借贷将互联网高效快捷的特点融入到借贷交易的全过程,加快了信息传递的效率,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实现了人们足不出户进行借贷交易的需求。另一方面,网络借贷的灵活性不仅体现为方式的灵活,更多的体现在借贷期限的灵活性。就目前来看,网络借贷的交易期限大多是短期交易,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当然,也有一部分网络借贷交易可以是相对比较长的期限。
(三)投资的理财性和收益性
在传统的银行借贷中,资金的提供者也只是为了存储资金,只能获取较少但相对安全的利息;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出借者大多是出于人情,二者都不是出于理财的目的。但在网络借贷中,资金的提供者即出借人更多的是为了获取较高的资金增值额度,满足自己理财的需求。另一方面,网络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通过约定设置的,近几年,网络借贷的平均收益利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2015年9月1日之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属于借款人自愿履行的利息,出借人的领受该利息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收益利率是远远高于传统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的。
(一)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2005年在欧美兴起,国际环境能为其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但对比国内来看,大多数的P2P平台都都无法保证借贷的信用性。在国内,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在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的过程中,平台出于与借款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可能造成借款人信息失真的漏洞,这是互联网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当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某种类似平台担保、资金托管的风险时,容易发生借贷平台卷钱跑路的情况,这是互联网借贷平台和出借人之间的信用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性是指互联网借贷平台能够应对出借人随时提取资金的支付能力。互联网借贷平台成立不需要提供抵押品、经营经验匮乏、企业的资金实力单薄,相比较于传统的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来说面临更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另外,互联网借贷平台相对于传统银行较难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加之缺乏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借贷平台面临更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针对对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在债权不能及时转移之时,就会造成资金流断裂的情况。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大量低价抛售债权资产,从而可能导致类似银行挤兑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机遇与挑战通常是相伴而生的,身为互联网金融的先行者,互联网借贷平台同样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随时都面临着触及红线的风险。首先,刑事法律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在促进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借款交易时,容易游走在罪与非罪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次,行政法律风险。目前P2P定位尚不明确,但总体上以居间服务平台为通说。虽然,P2P在初始设立时作为中介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平台往往以各种变相方式积极参与借贷活动,从而极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最后,民事法律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居间性质的平台,在违反合同法对居间人权利义务相关规定时,互联网借贷平台在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时,例如,为了利益而有意隐瞒双方的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互联网借贷平台掌握了客户的大量信息,例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等,一旦造成泄露,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一)明确借贷平台的定位,适度监管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指出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负责信息的审核和发布,为借贷双方完成交易提供便利条件,不能直接和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依法进行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揭示,监管主体应该适度监管借贷平台对风险防范的措施,避免平台触犯非法集资的边缘。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风险准备金和本金担保等机制合理的分担风险。另外,监管主体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时要坚持透明性原则。监管过程中的低透明度往往会导致风险的积累,确保投资者对借款者的信息应该是在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是否投资的判断。
(二)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但未具体的规定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时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建议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义务和责任相关规定和《合同法》以及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相结合,如应明确规定,借款方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当双方违反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明确借贷关系在何种情况下是无效的,倘若借贷关系的无效是由出借人引起的,只需退还本金,倘若借贷关系的无效是由借款人引起的,借款人应当退还出借人本金和银行同期的利息。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恶意串通引发的借贷关系无效或者刻意隐瞒借款人的虚假信息等类似的欺诈情况等导致的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在索赔结果达不到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时也可以选择向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索赔。
(三)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
无论是政府对金融行业还是其他领悟的监管都应该是具备科学性的,并且应该是具体化的监管办法和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笔者建议:一方面,监管主体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以及资金的用途等进行细致具体的规定,增加监管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具体细化借贷平台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的相关规范,为了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降低借贷的风险,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委托第三方资金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但其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有待细化。对借贷资金流向的监督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使得对网络借贷资金的监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模式,具有创新性。金融监管部门在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之时,既要坚持原则、守住法律的红线,又要保持监管的灵活性。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个别对待,不能完全按照同样的处置标准进行监管,要个别情况个别对待。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主体必须要摆脱惯性思维,避免路径依赖的出现,要跟上股权众筹创新发展的潮流,给股权众筹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使得短期监管和长期监管能够有效的结合,促进股权众筹在我国国内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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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5
:B
1007-6344(2017)08-0061-01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7年度项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研究》(HB17FX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