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乐
摘要:“官本位”思想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遗留,“官本位”是中国官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与中国现代文明相悖的封建意识。“官本位”思想在人们的生活中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招摇撞骗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及信誉以及公民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可以说是在中国环境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罪名,它不同于诈骗罪,因为它必须是建立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础上才能够成立的。因此为什么在当代社会招摇撞骗事情频繁发生而“官本位”思想的存在又是否为其产生提供生存土壤就具有很深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招摇撞骗罪的分析来思考“官本位”思想。
关键词:“官本位”思想;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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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本位”思想的含义及历史表现
对于“官”的定义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周礼.王制》一书中:即王者之制禄。”唐孔颖达疏曰:“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士,则谓之职。因而,相应的官吏官僚、官宦、官员等都是专指担负国家官职的人员。在古代,官员是朝廷设立的为朝廷治理朝政管理百姓的。通过官对“民的统治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正如《易经系辞下》所说的“百官以治”。 所以“官”这个字逐渐引申为对有政府职务的人员的称呼。①“官本位”并非古代的词语,而是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一个经济学的专用名词——“金本位”。“金本位”指的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即以黄金为价值尺度去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官本位”思想则是一种“以官为本”,把做官看作人生目标和最高价值追求,并把是否为官以及官职大小作为标准来衡量人们在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可以说“官本位”思想反映了我国从古至今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古代上至权贵下至百姓都会把当官看作一种人生目标,而且能否让自己位居高官之地作为衡量自己成功的第一标志。不管哪个时代,人们如何划分职业,结果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所有划分都是不谋而合,那就是无一例外地把“官”放在第一位。②考取功名,“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是每个读书人的梦想,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观念更是看出人们对于“官”的向往。在封建时代的专制统治之下,对于“做官”不仅仅象征了权力、金钱、荣誉而且象征了一个人的成就、价值及在家族中的地位,上至自己的列祖列宗,下至自己的子孙后代都会为家族中曾拥有一个官员所自豪。黎明百姓在这封建社会则会被称之为贱民、草民、奴才,是愚蠢、落后、下贱的代名词,他们处于社会的最下层,毫无权利可言,但他们看到并知道了自己与“做官”者的差距。无力反抗的他们也就最终认同了“以官为尊,以官为贵”的价值理念。在这样社会思想之下,也就造就了人们对于“官”不仅拥有着无限的向往,同时也充满着无限的畏惧。
二、招摇撞骗罪的定义及历史演变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我国的古代,统治阶级具有无上权力,任何冒犯统治阶级利益的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打击。冒充公职人员的就是一项古老的犯罪,早在隋唐时期实行科举制度以来,官员历来都是通过科举考试来达到选拔官员的目的。他们作为国家的管理者通常是集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这种特殊的权力地位使他们决不允许有任何人去冒充官员,对冒充者也会予以严厉的惩罚,但是正因為这种特殊的权力地位,就会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冒充官员去获得利益。在我国唐朝时期,《唐律》共十二篇,第九篇即为诈伪律,《唐律·诈伪律》中就有“诈假官”和“诈称官”的罪名。明律、清律沿袭了“诈假官”、“诈称官”的规定:“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百”。③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假冒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立法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的代表,也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必然会对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也会损害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在新中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对于假冒公职人员的犯罪,1979年在刑法出台规定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1997年修订新刑法后第279条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的行为规定为招摇撞骗罪。
三、“官本位”思想为招摇撞骗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官本位”思想作为封建意识残存至今,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转型期的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使的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加之西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在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包夹之下,逐渐让部分人产生了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的想法。
在招摇撞骗案中必然会有一个行为人,如果把案件定义在招摇撞骗罪中那么行为人必然是一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也即是说:行为人必然会为自己伪装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以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想通过假冒国家公职人员即官员来达成目的呢?那是因为“官本位”思想在行为人的生活中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公民处于对国家公信力的信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在公民的理解中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而相对的官职越高的人在民众心目中权威性就更强,说话做事也就更令人信服。在当今社会“官本位”思想仍然不可忽视,一方面“做官”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做官”所用权力带来的灰色收入也十分可观。同时“做官”还可以为自己的亲属朋友带来实惠,于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做官”的人可以为自己带来好处,于是对于自己没有能力却想通过特殊手段——“求助于官员”来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找到了捷径。相对的正是因为有这样的需求和市场,使的某些行为人看准了这样的机会,通过自己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来为自己获取非法所得。对于行为人来说“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其深刻的意识到“做官”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因为行为人知道民众对于官员都拥有很大的向往和敬畏之心,“做官”也是很多民众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之一,哪家的人有“做官”后所带来的改变是他们所羡慕的,多数的民众心目中对于那些在国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也总会被他们换算成官职在在当今官阶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即便是一个知名的教授在很多人眼中也不比一个乡长的社会地位高。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民众逐渐进入了误区,总认为只有通过攀权贵关系才能为其达成目的。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也就为招摇撞骗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是“官本位”思想的当代表现
新中国成立之后招摇撞骗罪于1979年写入到了刑法之中,而后在1997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且一直沿用至今,招摇撞骗罪的存在证明有部分人仍会触犯相关法律,并适用于此种法规。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是建立在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进行非法的利益获取追求,两者缺一不可,才能构成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进行非法的利益获取两者之间拥有着客观的联系,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手段,是为后者的成功所服务的;而后者则是前者的目的和期望。但是如果行为人处于满足虚荣心去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称进行炫耀而没有追求非法利益所得时,便不会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即便没有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他满足的虚荣心仍是建立在“官本位”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基础上的。在行为人的心目中只有自己成为官员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存在,这种病态的想法让行为人把做官当成人生的最大目标,也是最大价值的体现。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有通过假冒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非法利益所得,但是想“做官”并假冒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足以证明了“做官”在他们心目中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这些想法行为都是“官本位”思想在当今社会中的表现。所以从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上可以看出“官本位”思想在当今的影响仍然存在。
结论
“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代的因素,从招摇撞骗罪成立中也只是反映了“官本位”思想当代表现的一个方面,“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为招摇撞骗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招摇撞骗罪也恰好印证了“官本位”思想的表现,但对于招摇撞骗过程中的行为人还是受害者来说,他们都是“官本位”思想的受害者。怎样消除“官本位”思想,这就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不断加强人们思想认知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律法规。让人们对“做官”有更清晰准确的认识,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让人们不再去盲目病态的追求虚假的人生目标,也让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能够切实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
参考文献
[1]张平治、杨景龙:《中国人的毛病》,中国社会出版社,第88页。
[2]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142
[3]余凌云著:《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行为》,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