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自今年7月发生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其诉讼管辖问题也出现了诸多争议。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深入思考,从该案的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期望能对司法工作者和纠纷当事人在运用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规定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老虎 伤人 诉讼管辖
今年7月23日,八達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老虎袭击下车的自驾游游客,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案件尽管发生四个多月了,但这件事至今还没有平息。
据中国经济网2016年12月13日转载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的赵女士近日将该动物园所属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法院,索赔155.7万余元,并以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担心延庆法院不能公正审理等为由,向延庆法院提出异地管辖。记者昨日获悉,“提级管辖”申请被拒绝。
据了解,今年12月8日,延庆法院法官召集赵女士、赵女士父亲及其3名律师进行了一次谈话。谈话中,法院明确拒绝赵女士及其父亲的提级管辖申请。该次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赵先生父女想通过延庆法院向上递交申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该案。
因为被拒绝提级申请并且没有出裁定,该案律师白小强称,当初其也向北京高院申请立案,但是北京高院要求从延庆法院逐级上报,“目前也没有其他办法”。
该案发生后,笔者一直非常关注,对于该案的诉讼管辖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 ,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与人民法院不同的看法。
一、级别管辖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何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通常给上一级法院管辖该案件提供了依据,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直接受理或者提审某些案件,但是正因为规定的模糊性,上一级法院也可以不受理或者不提审很多人认为在上一级法院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此引来级别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的纠纷。
所谓本辖区,应是指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地区,即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可及的地域范围。所谓有重大影响,应是指案件本身在本辖区范围内涉及面大以及在政治和经济上影响大。很显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涉及的范围,一定要超过某一个或某几个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因此,其影响也必然扩展至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区域范围的大部分。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在具体认定上,还需要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审判实践中,判断案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一般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案情的繁简程度;2.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3.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具体的,比如涉案人数众多,或者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又或民怨较大的等。
虽然该案的标的额不算大,只有150多万元人民币,达不到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标准,但是该案案情看似简单,实际比较复杂,可以达到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标准。
延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本案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游客擅自下车应自负责任。这个报告是否公平?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由此看来,该案的经营者是否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存在很多争议,该案的消费者有过错是不是要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都有争议,可以说案情比较复杂。
而且,该案发生以后,引起了北京市甚至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很多人开始讨论规则意识以及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利问题,也高度关注着该案的审理结果,案件的公正审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厘清有重大指导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属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宜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方首先可以直接到中级以上法院去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话原告方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被驳回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问题探析
据北京晚报(2016-11-23)记者了解到,原告一方曾向北京市高院提出“提级审理”的想法,被告知“要向延庆法院提出申请”。伤者之父赵先生告诉记者,昨天下午(即2016年11月22日),这份申请已经交到法院,接收申请的书记员表示,法院需要进行研究,看“提级审理”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以得知,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一定要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提审。该案已经先在基层法院起诉了,但原告方对级别管辖有异议,可以正式向中级以上法院申请提审,不一定要向基层法院申请其报请提审。该案诉讼实践证明,原告方向基层法院申请其报请上级法院提审,而其不向上级报请提审,当事人在理由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希望上级提审的愿望也很难实现。
三、指定管辖问题探析
该案原告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地处延庆区,被告住所地也在延庆区,延庆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到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八达岭实业总公司是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而前者是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延庆法院容易受到延庆区政府的行政干预;此前的类似判例,法院均判决受害游客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有管辖权的延庆区人民法院由于以上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这种情况下的指定管辖,《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必须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也就是上级法院可以不用下级法院的报请而直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这样可以防止因不适宜审理某案的下级法院不主动报请而使此种指定管辖规定形同虚设。据媒体报道,近日,原告方向延庆区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被法院口头驳回,延庆区法院没有向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因而上级法院也没有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样适用指定管辖规定是不妥当的,上级法院知道该案中特殊原因后应当主动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而不是等着下级法院报请。下级法院不报请上级法院难道就不能指定管辖吗?
综上,笔者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不宜由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适宜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虎伤人事件 家属索赔155万[DB/OL].北京晚报,2016-11-23.
(作者简介:刘慧,法律硕士,保险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民诉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