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与脱贫问题研究

2017-04-08 12:47汪恭礼
当代农村财经 2017年3期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精准脱贫精准扶贫

摘要:“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扶贫攻坚“贫困县全部摘帽,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区域性整体贫困”三个具体目标,2020年要实现7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要实现这些目标、补齐贫困人口脫贫的短板,就要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通过精准识别、帮扶、管理、考核等有效措施,确保如期完成脱贫目标。本文通过分析精准扶贫、脱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扶贫攻坚“贫困县全部摘帽,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区域性整体贫困”三个具体目标,2020年要实现7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补齐贫困人口脱贫的短板,就要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通过精准识别、帮扶、管理、考核等有效措施,确保如期完成脱贫目标。

一、实施精准扶贫、脱贫的意义

加快贫困人口和地区脱贫奔小康,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事关战略全局。精准扶贫、脱贫,是削减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一)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是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短板的有效措施。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5年我国减少贫困人口1442万人,但仍然还有5575万贫困人口。通过实施精准扶贫、脱贫,能有效帮助贫困村、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支持贫困户提高发展能力、增收脱贫致富,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这块短板。

(二)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是扶贫工作提质、提效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由于贫困村和人口数据来自抽样调查,扶贫任务逐级往下分解,造成扶贫对象不准,容易出现关系扶贫、人情扶贫,甚至滋生腐败。扶贫方式粗放漫灌,扶贫项目针对性不强、难以到户,容易出现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扶贫中低质、低效等问题普遍存在。通过精准扶贫、脱贫,运用科学有效的程序,可以完善和修补扶贫体制机制,解决政策和钱用在谁身上、如何用、用得如何等问题,做到精准使用扶贫政策、资金,用准用足,扶到最需要的扶贫对象、扶到扶贫对象最需要扶持的地方,确保扶贫脱贫工作提质、提效。

(三)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是适应新常态下转型的需要。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导致公共财政收入增速降低,带来政府财政投入扶贫脱贫资金的新压力。一些产能过剩和高能耗企业面临重组、破产,这些企业职工面临下岗或争夺其他就业岗位。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盈利预期的下降等,导致贫困人口就业方式发生变化,收入来源发生变化,减贫脱贫的路径和方式也要发生变化。通过实施精准扶贫,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运用、挖掘好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准确用力。同时,从贫困对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一户一策”、“一村一业”帮扶措施,可以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增强脱贫致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长效脱贫不返贫。

(四)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是兑现党向人民作出承诺的有效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向人民作出郑重承诺,到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通过实施精准扶贫,以超常举措推进,可以推动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穿,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脱贫任务。

二、实施精准扶贫、脱贫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贫困对象识别难精准。精准识别贫困对象,是实施精准扶贫、脱贫的前提。谁家真正贫困、居住在哪里、致贫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脱贫,目前在贫困对象确定过程中仍然底数不清、识别不准。一是家庭成员确定难。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以及共同生活的有关人员。而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家庭关系造成了在调查和核定贫困人口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时无法精准把握[1]。如78岁村民丁宗祥户被认定为低保贫困户,据调查,他有6个女儿,均成家另过。若以户籍为准,丁宗祥夫妻二人为一户,由于两人年老体弱,家庭成员年收入确实低于贫困户标准。但若将其女儿考虑其中,就不能认定为贫困户。二是收入难以核算。随着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务工经商收入中一些隐性收入很难掌握。在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农产品实物收入,由于农产品实物收入受季节、自然天气等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农产品产量不稳定,农产品价格、投入及产值也不一样,且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波动较大,农产品实物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难以测算核定。村民在申请扶贫对象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由申报者自己填写,由于无法准确计算核实,只好大概估测申请人收入情况与贫困程度,直接导致建档立卡信息不准确[2],从而存在较多的贫困户并不是最困难的,更不是最需要去帮扶的现象。

(二)确定贫困对象的标准过于简单。

确定贫困对象的标准是衡量贫困程度、脱贫进程和制定扶贫、脱贫政策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贫困对象是通过人均纯收入来确定,人均纯收入由家庭各类年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再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而得,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可以提出申请,按照贫困对象的识别程序来确定。这种只看人均纯收入不看家庭实际支出的标准过于简单,不能科学地衡量贫困对象的贫困程度。如有的家庭尽管人均纯收入超过标准很多,一旦家里有人重病在床,就医支出就会急剧上升,人均实际生活可支出严重下降,却因人均纯收入高于扶贫标准而拒之门外。

(三)贫困对象指标分解下达方式不科学。确定各地贫困人口数量不是按照贫困标准科学识别,而是由省级扶贫部门基于2014年各地上报和测算结果,自上而下分配贫困指标。在这种格局下,县、乡镇、村在基于分配的贫困指标(数量)基础上开展贫困村(户)识别。在识别过程中,为了与上级分配的贫困指标(数量)一致,人为抬高或压低人均纯收入,凑足贫困指标(数量),导致各市、县(县级市)区、乡(镇)分配认可的贫困户和贫困村数量(指标)与实际情况相脱离,与中央政策要求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相违背[3]。

(四)贫困对象精准识别过程走样。在精准识别过程中,一些乡(镇)村干部操作欠透明、欠规范,确定精准扶贫对象后公示时间不够或未公示就上报,导致一些村民强烈提出反对意见;一些乡(镇)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沒有认真执行精准扶贫政策,不通过民主评议的程序,根据下达的指标直接确定精准扶贫对象,过于简单,把不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扶贫对象,把符合条件的未纳入扶贫对象范围,甚至出现人情贫困户、关系贫困户。

(五)贫困对象精准识别村民参与度不高。在农村,村民居住较分散,很多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留在家的基本上都是不当家的老人小孩,对精准扶贫政策不关心。由于精准扶贫指标有限,一般一个村民组只有1—2户,大多数农户觉得不可能扶贫扶到自己家来,事不关己,漠不关心,不关心谁是精准扶贫对象。操作人员在调查贫困状况、收集贫困信息时,出现了村民有意识回避或逃避现象。同时,由于对精准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符合精准扶贫标准的村民对精准扶贫政策、申请条件和程序不了解,很多经济严重困难的家庭因不知道何时申请、如何申请而错失申报机会,没有纳入精准扶贫范围。

(六)客观环境和人员因素不利于精准脱贫。一是经过多年的扶贫开发,目前的贫困人口和贫困村主要在地理位置偏僻,生活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自我发展能力和减灾抗灾能力弱的地方,因灾返贫的现象突出,稳定增收、持续发展的基础较差,扶贫、脱贫与返贫呈拉锯式状态,精准扶贫成果的巩固和提高难度较大。二是农业生产尚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农业产量因天气而不稳,生产成本高,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影响大,收益极不稳定。这种小规模分散种养格局,农民增收难度仍然很大。三是很多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低、缺乏务工技能、思想观念陈旧,外出务工也属于苦力型工种,增收渠道十分狭窄。四是相当部分贫困人口就业观念落后,自身素质能力与择业标准错位,出现了“小钱不愿赚,大钱赚不来”现象。

(七)“三保障”难以真正落实。一是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不足,原本经济困难家庭要承担高额学习费用支出,以至于因学返贫。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水平较低、起付线较高,特别是到县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水平更低、起付线更高,贫困家庭患病个人负担了较重的医疗费用。同时,列入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的病种及纳入医保的药物范围较窄,仍有大部分药物和病种没有列入报销和救助范围,贫困家庭患者医疗负担依然很高。三是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中,虽然政府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但部分需由贫困户自筹,对贫困户来讲是很大的负担,导致部分贫困户无法完成危房改造。

(八)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目前,扶贫专项资金涉及民政、财政、扶贫办、水利、农业、交通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和单位都有各自的扶贫计划和扶贫资金,不同渠道的投入在实施范围、使用方向、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和重复,同一个项目多个部门管理,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同时,扶贫专项资金实行分块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态势,有限的资金难以形成合力,导致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合理[4]。

(九)金融扶贫效果不明显。金融扶贫的核心是通过政府财政贴息,贷款给贫困对象购买各种生产资料,改善贫困户的生产条件,提高他们通过劳动脱贫致富的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较弱,从事的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低、成本高,一旦遇上市场价格下跌或自然灾害,就处于亏本状态,难以还贷。加上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的贷款风险担保基金规模有限,甚至一些政府风险基金未能完全到位,若出现过多逾期,信贷风险难以得到保障,无形中削弱了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的积极性[5]。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许多低保户、老弱病残户,甚至有的年龄超过60周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就是遇到合适的项目,也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6]。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很少有合法的担保物,虽然没有禁止农宅抵押,但《担保法》等对宅基地抵押转让有限制,一旦贫困户还不起款,司法部门无法就抵押农房处置给予支持,造成金融机构放贷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7],增大了贫困户获取信贷的难度。

(十)“军令状”下脱贫质量难保障。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逐级立下军令状,确保脱贫攻坚政策尽快落地,到2020年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8]。在这种高效压力型体制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加压,如要求“贫困县党政正职不摘帽不调离、不脱贫不调整”[9],将脱贫目标的实现时间提前几年。在这种高压政策下,难免会出现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乱,出现“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等现象。

(十一)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脱贫的氛围不浓。一是一些社会组织、个体工商老板、民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认为精准扶贫、脱贫是政府的事,主动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意识不强;还有的认为参与精准扶贫脱贫无利益可图,不愿意投入。二是一些社会组织、个体工商老板、民营企业对精准扶贫脱贫的认识模糊,不知道该干什么,仅凭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情怀捐款捐物,处在松散的自发的状态,缺乏全方位、有计划的组织引导,实际效果不佳。三是大多数社会组织、个体工商老板、民营企业在参与精准扶贫脱贫过程中,对扶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经济、新建产业兴趣不高,局限于建了多少个水渠、修了多少条路和出了多少钱,参与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不明显,不能把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和自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十二)精准扶贫、脱贫工作力量有待加强。一是精准扶贫、脱贫帮扶单位动力不足,认识不高。一些帮扶单位负责人把精准扶贫脱贫工作当作一种份外工作,参与面小,热情不高,仅停留在送衣赠物及资金,对研究贫困村、贫困户情况,制定发展思路方面办法不多,推动发展措施不力。二是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事多面广量大,乡镇分管领导因身兼多职,难免重视不够、精力不足。加之人少、事多,未能配备专职扶贫人员,导致兼职扶贫干部力不从心,从而影响精准扶贫、脱贫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一些村级组织的政策执行力不强,在精准扶贫脱贫政策执行中仅停留在政策文件上面,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更谈不上落实精准扶贫、脱贫政策的精神实质,无视本村贫困对象的实际情况,简单照搬照抄其他村的经验做法。

三、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建议

(一)精准识别,摸清底数。要科学有效地把贫困人口、贫困村精准识别出来,并根据识别情况逐村逐户分类建档立卡,确保底数清、识别精准,提高精准扶贫、脱贫效果。一是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在贫困家庭的确定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以户籍人口、以共同生活人口确定家庭成员,要综合考虑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以及共同生活人员的有关情况。二是精准核算家庭成员收入。要精准了解家庭情况,与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生活质量状况、家庭成员健康、子女读书情况等。察看贫困户家住房、交通工具、家电、农机等生活生产设施以及农田、山林、种养、水电路等发展状况和基础,对贫困户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等财产性收入、粮食种植补贴及养老金等转移性收入进入核实登记,并由贫困户确认签字,准确、真实地核算出贫困户家庭收入。

(二)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科学设计贫困标准。一是设计贫困标准时,要将经济波动、天灾人祸等风险性因素考虑进去,确保贫困对象已达到或超过该标准后不会因病因灾返贫。二是设计贫困标准时,要将各地区的物价变化、消费差异等因素考虑进去,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设计应有的贫困标准,并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消费、物价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三是设计贫困标准时,不能只考虑收入,还要考虑贫困对象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同时,考虑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从根本上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彻底摆脱贫困[10]。

(三)畅通进出口,实行动态管理。改变原有的先分配贫困对象指标再筛选贫困对象的做法,建立“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依据科学设计的贫困标准精准识别,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进尽进、应退尽退”。一是严把走访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开和检查监督等“关口”,切实做到“扶贫对象精准、进出畅通”,积极主动帮助符合贫困条件的群众申请,确保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定期不定期地对贫困村基本情况和贫困人口的家庭收入、结构、家庭成员就业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将不符合贫困条件的家庭和村及时退出扶贫范围。三是建立贫困对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贫困对象收入、消费支出、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计算机联网,并与银行、房产、卫生、劳动保障、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对贫困对象的动态管理、认定精准[11]。四是根据贫困对象动态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对需扶持返贫的及时纳入,对稳定脱贫的及时退出。

(四)规范操作流程,严把程序“关”。一是建立“贫困户自行申请—村民组评议—村民组内张榜公示—村委会审查—行政村内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网上公示—县级政府审定”和“贫困村由村委会申报—行政村内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网上公示—县级政府审定”的操作流程。二是严把贫困对象申请(报)关、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关、村组民主评议关、贫困人口三榜(贫困村两榜)公示监督关、县乡两级政府审核确认关,精准识别出真正的贫困对象。三是引入第三方精准识别机制,通过走访入户正面抽查及侧面辅助分析,对贫困对象的银行存款、用电量、医院就诊、子女就学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实,确保操作流程规范、程序到位和贫困对象高精准度识别。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度。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印发简报、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精准扶贫政策,让群众全面知晓、了解精准扶贫政策,使群众从过去动员型、被动地支持和参与,向主动支持和参与转型。二是进村入户,把申请精准扶贫对象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讲到实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引导和宣传工作,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组织群众为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建言献策,民主评议精准扶贫对象的进与出,让他们享受到为家乡脱贫做出贡献的荣誉感。四是因地制宜安排精准扶贫对象参与精准扶贫项目开发建设,让他们取得一定劳动收入的同时,提高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六)对症下药,克服不利环境。一是集中力量加强水利设施、通村道路、农网升级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活生产条件,提高减灾抗灾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对居住在生态环境脆弱、生产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发、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贫困对象进行易地搬迁,努力提高搬迁贫困对象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确保易地搬迁贫困对象能脱贫致富。二是加强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到贫困村建立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订单农业,增强贫困对象抵御市场风险和参与竞争的能力。三是有针对性地对贫困人口进行扫盲和文化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文化,尤其要进行职业培训和科技培训,帮助他们实行科学种田,提高他们的收入。四是广泛开展政策、法制、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努力引导贫困人口转变择业、就业观念,组织引导贫困人口根据自身能力从事劳动就业或实施力所能及的种养项目,培育他们自食其力的能力。

(七)用活政策,做实“三保障”。一是全面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普惠政策,设立助学专项补贴基金,加大资助力度,对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家的子女从小学开始全程追踪到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实行生活费补助、学费全免等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确保不因贫困而辍学、失学;对就读高等教育的,按贷款、减免、奖励、勤工俭学、补助等资助政策实行多元化支持,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对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整合社会和部门资源实施助学就业,帮助他们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掌握专业和实用技术,实现就业脱贫。二是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增加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投入,完善基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三是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过程中,要完善贫困户和贫困村住房建设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制定住房奖励补助政策,减少或免除贫困户自筹资金部分,切实解决他们自筹资金的困难。

(八)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发挥资金聚合效益。一是县级政府按照优化配置、各有侧重、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各类扶贫资金进行統筹归并、整合和科学规划,做大扶贫资金总量,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依据扶贫对象的实际,选准扶贫项目,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特别是对重大项目,一定要进行科学论证,兼顾多方利益,考虑到生态平衡。三是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了解、检查和反映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和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扶贫项目按期建成,尽快发挥效益。四是加强对扶贫项目建设的跟踪问效,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内容、审批手续、投资金额等要张榜公布,主动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资金的来源、资金的使用流向、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详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对贪污挥霍和挤占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的从严从重惩罚。

(九)合理设计金融扶贫政策,提高金融扶贫效果。一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或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对贫困户贷款投入的经营项目进行保险,减少贫困户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分散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贷款业务所产生的经营风险。二是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对扶贫贷款的免税政策,或地方政府出台奖补政策。三是采取个人担保、多户联保、农房等财产抵押担保、合作社担保等模式,增强贫困户的融资能力。四是按照扶贫贷款总额的10%—30%建立财政风险基金,一旦扶贫贷款无法收回,则可由财政风险基金弥补,减轻金融机构支持扶贫的风险。对具有偿还能力的赖账贫困户,要强力依法清收,并加大对他们的惩戒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可以将社保、民政、农业等部门发放给他的相关惠农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十)挤干脱贫“泡沫”,纠正盲目追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些不切实际的扶贫举措和目标设置进行纠正,防止精准扶贫、脱贫工作的短期行为,彻底挤干脱贫“泡沫”,杜绝“被脱贫”、“数字脱贫”或降低标准脱贫。建立规范、透明、严格的贫困退出机制,按国定贫困退出标准,以脱贫实效、群众认可为依据,促进扶贫对象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按期退出、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脱贫新机制,持续提升脱贫对象发展的内生动力,保障贫困对象脱贫后“不返贫”。

(十一)撬动社会各界力量,构建精准扶贫脱贫大格局。一是充分發挥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通过网络、微信、电视、广播等平台,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典型案例和事迹,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精准扶贫的获得感、认同感,营造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调动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充分发挥“希望工程”、“万企帮万村”、“光彩事业”等扶贫品牌效应,动员支持非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投向扶贫领域。三是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参与扶贫,让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户对接市场、适应市场,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抗风险能力。四是统筹协调财政、税收、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优惠政策,在土地流转、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申报国家和省市级龙头企业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无偿捐助的给予税收抵扣。

(十二)精选扶贫脱贫队伍,充实工作力量。一是按照“抽强人、强抽人”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派机制,挑选精兵强将,组建扶贫工作队,杜绝帮扶单位抽调“老弱病残”以及能力弱的人员“滥竽充数”。同时,建立健全激励奖励、问责处理机制,杜绝抽调人员不用心、不落实,只到村里转转,挂个名、走过场。二是乡镇要设立扶贫办公室,根据辖区内扶贫工作任务,安排1到2名业务精、工作能力强、吃苦耐劳、年富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的干部从事扶贫工作。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执政水平和工作能力,强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进程。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村级组织主战场和村干部主攻部队、常备军的作用。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教育与监督,规范村支两委干部的工作、生活作风,把办事公正、清正廉洁、敢闯敢干、政治坚定、熟悉“三农”的人选入村支两委班子,提升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带领全村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四是鼓励大学生村官、农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退伍军人充实到精准扶贫脱贫队伍中。动员老专家、退休老干部、老工人以及华人华侨,依据自身的优势,参与到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中,充实精准扶贫脱贫力量。五是积极引导贫困对象不等不靠、自主创业、勤劳致富,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热情,内外发力,共同推动精准扶贫脱贫见实效。

参考文献:

[1]王忆南、汪恭礼.精准扶贫的实践、困局与路径选择——以安徽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6(8):33—39

[2]鲁春艳.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难点及对策建议[J],《农村经济》,2016(7):6—7

[3]邓维杰.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J],《农村经济》,2014(7):78—81

[4]刘昱含宗传磊.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6(14):21

[5]唐文浩 何军.江苏省扶贫小额贷款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7):73—77

[6]黄红星.提高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水平的研究——以郴州市为例[J],《武汉金融》,2016(7):67—68

[7]汪恭礼.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当代农村财经》,2015(8):11—15

[8]中央政治局:扶贫工作要逐级立下军令状,《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4日01版)

[9]殷国安.“收回成命”更显扶贫决心,光明网文化频道

http://culture.gmw.cn/newspaper/2016-06/22/content_113469139.htm

[10]吴睿.我国现行农村贫困标准的完善[J],《乡镇经济》,2008(9):109—111

[11]汪恭礼.新常态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J],《中国财政》,2015(21):60—61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铁路工作(电力协调)办公室〕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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