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州350007)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移动互联设备在方便人们发布与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促进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网络谣言的传播给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通过研究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及其变化,分析网络谣言参与者的心理机制及其“自我合理化”的心理,提出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管控策略,为政府做好舆论疏通和引导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参与心理;分析;管控策略
中图分类号: G20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2008105
谣言是一种缺乏根据的、未经证实的、令人难以辨别真假的传言[1]。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络产生和传播的、带有某种意向性的信息。当前网络社会中的大多数网络谣言,是基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突发性公共事件、以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而产生的,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些模糊问题的阐述,也是社会大众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焦虑性反应。早些时候的网络信息传播,基本只限于网民这一内部群体,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也较为有限,远达不到产生网络谣言风暴的地步。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社会化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媒介进一步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信息交互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加强,信息的传播范围也更加广泛。大数据使网络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网络谣言,由于其所涉及的信息内容往往具有敏感性,总能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大的社会范围内激发起公众的兴趣和关注,一旦政府对谣言所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透明或模棱两可,极易造成公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失衡,公众借助移动互联网络进行自我认知调节,网络谣言便借此得到大范围的传播。为有效降低大数据时代中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必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谣言参与的心理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使政府从根源上把握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机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网络谣言管控策略,使政府能更好地完成大数据时代的舆论疏通引导工作,建设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及其变化由于网络谣言也是谣言的一种,其本质内核仍与个人、社会有关,并未脱离谣言的范围,只是传播的媒介发生了变化,因此,分析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认识上,邓国峰和唐贵伍(2005)从网络谣言的传播规模以及影响程度上,将其分为局域性谣言和全国性谣言,前者指局限于某个网络社区或地域性的谣言,后者指跨网络的全国普遍传播的谣言,后者对社会更具有影响力[2]。陈红梅(2009)则从传播路径上对网络谣言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区分:现实参与型网络谣言是指那些“从现实中发端,有一定程度的扩散后再进入互联网,呈现口头传播、手机传播和互联网传播并行的状态”;而原发型网络谣言则是指“由某个或若干个网民发帖而起,经过众多网民的转帖和跟帖讨论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后,才会产生现实的传播,或者仅是停留在网络空间而不产生现实传播过程”。[3]上述学者主要讨论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问题。在移动智能设备尚未大规模普及时,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是较为单一的,要么主要通过手机短信,要么则主要通过网络传播,即使并行传播也有着较大的先后时间差,如较为著名的“蛆橘事件”就是先通过手机短信大量传播引发橘子的销售危机后,又被人上传到网上形成并行传播,造成更大危害。由此可以看到,早期网络谣言虽然已经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可匿名等基本特征。但仍然受制于多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的危害,限于客观条件的不足,存在着即时性与不同渠道信息的交互能力不强等情况[4]。
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移动互联网络为主体的信息交互工具在社会大众中间快速普及,网络社会环境变得愈加复杂,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产生了新的变化。首先是即时性,由于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让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成为了一个信息的传播源,可以实时、实地将各种类型的信息上传至网络,并能够短时间内得到众多关注(如微博、朋友圈等)。其次是信息传播中的交互能力的增强,在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移动设备与身处各地的、使用固定网络的其他人进行信息的实时交互,而不用再像过去一样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最后是大数据技术的推送能力改变了人们的信息接受方式,与以往网络信息需要个人主动获取的情况不同,当前的大数据技术使信息被主动推送到个人的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上,人们打开电脑或手机上的应用就可以接收到网络媒体推送的信息,如“您关注的某某发表了某个动态,请前往查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网络谣言传播的即时性和交互能力都得到了增强,大数据技术的广域信息推送能力又使人们获取信息的过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这些都对网络谣言的传播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参与心理及其“自我合理化”分析分析网络谣言参与者的心理机制在网络谣言的诞生和传播过程中的影响,对政府实现网络社会有序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谣言参与者的心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心理;另一个是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心理。两者对网络谣言的传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随时都可能成为网络上的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1),进行转发和传播网络信息,这一因素使网络社会环境出现信息泛滥的现象。同时,网络谣言参与者心理的“自我合理化”趋势,使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性地忽视法律和自身道德的约束,加入到网络谣言的制造與传播过程当中,导致网络谣言的传播变得更加不受限制,网络谣言的影响与危害不断扩大。
(一)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心理分析
从网络谣言发展与传播现状来看,网络谣言制造者主要是出于利益需求的心理而做出制造谣言的行为。受不同的利益需求心理驱动,网络谣言制造者可以分为:其一是指在外部力量支持下,企图煽动人们反对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的极少部分人;其二是指由于个人的或机构的相关利益需要,而发布虚假消息的人以及仅仅出于发泄个人对社会的不满而造谣生事的一类人(2)。网络谣言制造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利用政府处理一些敏感性事件过程中的空档期,大量制造散播网络谣言,使网络谣言变成了这段时间内社会大众可以直接察看到的“替代性新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认知混乱,不明真相的人对这些不实消息进行转发转载,使网络谣言得以大量传播。网络谣言的传播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使事件的演变复杂化,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也相应地加大[5]。其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维意识的变化,网络谣言制造者又多了网络推手这一类型。部分人出于畸形的自我表现欲和发表欲,或是为了扩大自己知名度的需要,又或是希望从网络中进行牟利与网络营销,这促使网络推手在利益的驱使下一步步走向网络谣言制造者。由于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各种信息发布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所有的使用移动互联网络的民众均可以通过自媒体,如博客、微博、朋友圈等向其他人传递自己想要展示的信息内容,再加上网络的隐蔽性以及政府在网络舆论管理方面的不足,在别有用心的人的利用下,网络谣言就很容易兴起和传播。
当下我国互联网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网络媒体充当了网民信息获取的一个过渡源,制造谣言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散布与受众切身相关、却存在误导作用的信息内容,以引起网民的关注与共鸣,网络谣言因此得到了人们的信任,并被广泛地传播开来。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露事故。这场发生于日本的核事故在中国却引起了一场严重的抢盐风波,具体的起因竟是因为杭州市某公司的一位普通员工在QQ群上随意发出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和朋友储备些食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转发。次日,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进而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随后,国家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后,各地盐价才逐渐恢复正常,谣言得以告破(3)。在这一事件中,谣言的制造者出于自身的表现欲不负责任地散播网络谣言,造成看到这则消息的许多网民因担忧自身及亲朋好友遭受核辐射的危害而疯狂购盐与转发信息,形成了网络谣言的“蝴蝶效应”(4)。网民因过分焦虑而失去了基本的理性思考与判断能力,对网络消息不加辨别,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在朋友圈等新媒体进行转发,是此次网络谣言得以迅猛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心理分析
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心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对网络谣言怀有疑虑的人,为了避免受到别人的怀疑或是为了不让别人认为自己不合群,可能会表现出盲目从众的心理,选择性地忽略网络谣言传播的危害而对不实信息进行转发。第二,即使是明白谣言传播的危害,也会秉持同情弱者的心理而给予谣言描述事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以支持,而对事件的真实性弃之不顾,这一心理在有关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事件中较常见到。持有这两种心理状态的人,本身对国家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定可能有一定的认识,但却缺乏主动维护良好网络秩序的思维,没有选择正确的做法,也没有督促引导他人,是一种较不理智的行为。第三,极少数的一部分网民会秉持求证的心理,为证明谣言所说事件的真伪,向大众还原事实的真相而自发地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事件的真实信息,用相对准确的观点和确凿的证据来阐述一个接近事实的信息,而不会轻易相信谣言制造者的一系列未经考证的、不负责任的言辞说法[6]。
例如,2013年,一则《千万别给孩子喝饮料了,看了你就明白了》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被疯狂转发。消息称,“大肠在人体中很重要,所吸收的水供给肾脏造血。血液中95%是水,这些水靠大肠吸收。这意味着有一种特殊的病例是由大肠这种吸水功能失常造成的,那就是白血病。眼下,很多小孩容易得这种病,主要原因是小孩最喜欢喝饮料。七八岁小孩得白血病,原因是大肠功能失调,饮料中甜味素会随着大肠吸收到肾脏,由肾脏送到骨髓造血,大量甜味素进入人体很难降解,它会随着水分通过肾脏进入骨髓,像塑料袋一样堆积在里面。”(5)面对这则消息所说内容,大多数的网友选择了默认式的转载,但也有少部分的网友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不科学不权威的假消息,并引用专家的说法予以证明,“喝饮料导致白血病的说法是不科学不靠谱的,白血病的发病原因被研究证实的有四个方面,分别是病毒、放射性因素、化学因素和遗传因素。”因为对孩子健康的关心而使大多数的网民对这则消息的真实性选择性的忽视,对消息进行转载,更多的人看到了别人的转载便也随之做出同样的盲目行为,使这一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与危害,这是一种典型的从众与关心弱者的心理。而仅有的少数坚持己见并努力求证的网络媒体,可能也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權威性信息而被泯没在舆论的浪潮中。
(三)网络谣言参与心理的“自我合理化”分析
网络谣言制造者和网络谣言传播者参与网络谣言产生与传播行为的活动心理,正逐渐成为一种“自我合理化”的社会心理,参与者试图营造一个自身行为的心理上的自我认同与获取广泛的舆论支持,来证明自己在网络谣言参与过程中的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当网络谣言参与行为被自我合理化以后,网络谣言参与人员便不再受到思想上的束缚与承受个人心理上的负担,其行为可能逐渐趋于非理性状态,就可能无所顾忌,大肆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同时,网络谣言参与者可能为发泄自己的个人情绪,在网络谣言传播中添加自己的带有偏见性的意见以求得他人的认同并转发,形成类似于“蝴蝶效应”的网络谣言风暴,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危害。网络谣言参与者心理的自我合理化,隐藏着较大的现实危害与社会风险,这一自我合理化的社会心理正在被一些危害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人员所绑架利用。针对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较为凸显的现象,在网络社会当中,通过大肆制造、散播妨碍政府正常工作的网络谣言,企图消解政府在社会大众心中的正面形象与公信力,是一种错误的、违法的行为[7]。当网络谣言参与心理“自我合理化”成为日趋普遍的社会心理,而政府没有及时加以管控时,就会给越来越多的人造成一种假象,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无秩序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这里随便发表言论而不受追责,这将冲击网络社会环境的正常秩序,导致网络社会环境良好风气的败坏,使移动互联网络沦落为一个宣泄个人不满的场所,这不是一个文明有序、和谐自由的网络社会环境该有的表现[8]。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管控策略
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大众化,使网络对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逐渐增大,这已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面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网络信息的泛滥和网络谣言传播特征的变化,政府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确立网络秩序思维,提高公众辨识能力;建设大数据网络官媒,提高主流媒体社会影响;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拓展社会公众诉求渠道等管控策略,实现对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与网络舆论的有序化管理,构建一个人人自觉参与维护的、和谐的网络社会。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信息传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产生与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信息传播速度的便捷性不断加强,给政府网络监管部门的网络谣言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大数据时代使移动互联网络的信息交互能力得到强化,随处可见的移动互联设备,使网络信息传播量迅速增加,不同层面、不同团体的人员通过移动互联网络使相互之间的信息联系更加紧密,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产生新变化,这些现象不仅意味着监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同时对其工作能力也有了较以前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网络监管部门进行功能上的完善和制度上的强化,确保政府网络监管部门不仅能够紧跟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实现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保护、引导、疏通。此外,应着重加强移动互联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完善和明确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规范。在现有的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明确的、严格的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在互联网活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团体和个人,保证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化,使政府网络监管部门在处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塑造网络秩序思维,加强公众辨识能力
网络谣言止于法律,也止于公众的网络秩序思维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形成法治意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确立公众的网络秩序思维,使公众自觉担负起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的重任。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开创出一个信息更加开放的网络社会环境,这一网络社会环境是否一直保持和谐友好的氛围、是否一直有序发展运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还需要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全体网民自觉塑造网络秩序思维,共同维护好网络社会环境的安全,这二者所发挥的作用是联动的、互相弥补的、缺一不可。网络社会中的网站、团体和个人,其参与网络活动的行为也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自身也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的管理与抵制,不参与谣言制造和传播。同时,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思想教育,多做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与拒谣防变的能力,使公众在面对网络谣言时不会选择跟风盲从,而能够做到理性思考,使自身的网络行为文明、规范[9]。
(三)建设大数据网络官媒,提高主流媒体社会影响
传播内容不规范与传播渠道不统一,同时缺乏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官方媒介能够迅速应对谣言并及时化解危机,是造成网络谣言蔓延和滋生的主要原因。政府在一些具体事件中对权威、真实信息发布工作的不到位、不及时,以及政府在发布事件、处理信息中的不透明,在公众了解整个事件的愿望十分强烈的背景下,网络上就会“适时地”出现与该事件相关的各种“解释”,监管部门如果忽视了对这些网络舆论的及时疏通和引导,这些所谓“解释”就有可能转化成被大量传播的网络谣言。同时,大数据技术的信息推送能力使网络媒体过度追求信息的第一发布时间,为了得到更多网民的关注和提高知名度,几乎所有网络媒体或移动互联网应用,都陷入了对绝大多数网络信息不加以辨别就进行即时推送的“病态”当中,造成了网络谣言大量传播和公众认知的混乱。为了有效应对上述的情况,首要应建立大数据网络官媒,提高主流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且规范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和推送。所以,应在已有的相关数据平台基础上,大力建设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大数据网络官方媒体,在一些具有敏感性的事件发生时,由这些大数据网络官方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事件具体信息的播报,保证公众能及时了解第一手情况,减少网络上对该事件的各种不实“推测”,同时大数据官方媒体还可以进行事件的后续跟进,对事件较为关注的公众就能一直通过这一官方媒体跟进了解,而不是选择在网络上偏信不实的信息或自己发表带有偏向性的主观意见。
(四)建设大数据信息平台,拓展公众诉求表达渠道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社会上出现了更多的信息流转、信息发布与信息获取方式,人们在获取各种信息的能力方面得到了极大的延伸,对参与社会生活建设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之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存在较多的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公众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意见或是利益诉求在无较为有效的机制处理的条件下,只能转向通过网络等媒介进行表达,由此网络上便出现了各種各样针对相关社会问题的舆论,政府网络监管部门对这些舆论引导工作做的不到位,使越来越多的舆论演变成个人的“主观臆测”,原先的正常言论与不断显现的虚假消息混合在一起,就变成了让人模糊不清的网络谣言。因此,在社会转型期以及大数据时代公众参与意识大幅提高的并行状况下,建设国家大数据信息平台是十分有必要的。大数据信息平台一方面可以充当公众发表意见以及表达利益诉求的媒介,同时又可以成为公众深入了解国家大事件状况的权威信息平台,防止网络上出现各种不实的信息,保持网络舆论环境的“干净清洁”。此外,大数据信息平台还有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机会。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社会环境变的更加复杂,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且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中的社会问题又是网络谣言产生与传播的“主要材料”。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国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里提出,在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新形势下,政府需要更加重视网络谣言的管控治理,实现网络社会环境的舆论疏通与引导,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让网络成为公众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渠道,构建出一个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和谐共处、安全有序的网络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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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黄和海: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参与心理分析与管控策略
作者简介:黄和海(1992-),男,福建漳浦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政治学,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