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从新媒介赋权到商业变现

2017-04-07 22:13周正
关键词:网红

(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合肥230011)

摘要: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媒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型塑逐渐加深,网红的出现就是其中的一种结果,而新媒介赋权是推动其发展的深层动力。新媒介赋权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弱势群体,它也可以用来解释网红现象。既然是被赋权,网红就有机会按照商业的逻辑把某种“权力”转化的物质或能量,并以此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网红;新媒体赋权;商业变现

中图分类号: G11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2007204

“网红”是近几年的热点,但不是新事物,早在10年前就涌现了一大批网红,比如痞子蔡、宁财神、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近两年之所以再次掀起热潮,其原因无怪乎他们在商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功。2016年初,Papi酱借助多人格化的短视频迅速蹿红,随后不仅获得真格基金、罗辑思维等公司1200万的风投,而且第一条贴片广告竞拍价格高达2200万。在当下的商业逻辑大行其道和消费社会语境下,此种现象令人们唏嘘不已。这些网红之所以具有“呼风唤雨”的能力,原因是其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商业潜质和变现能力,往深刻一点说就是拥有某种“权力”,而此种权力并非由传统的官方赋予的,而是在互联网生态下所形成的一種新型的关系赋权。此种赋权是通过互动的方式形成的,基于互联网存在。对于网红而言,通过借助新媒体平台进行内容的自制与传播,实现与粉丝的沟通交流,而这种传播是立足于媒介文化传播逻辑,注重网络用户、粉丝的心理需要和独特口味,量身打造富有渗透力的内容,以增强吸引力,进而聚拢粉丝,形成人气,然后采用引导流量进行商业操作,达到变现的目的。

网红虽然很流行,但其内涵很难确切界定,无论从知名度、粉丝量,还是从网络传播、商业变现等方面,都不能一语概括网红的本质,只能对其做一些描述。首先,网红是一种视觉化形象,绝大数网红形成的方式都是通过分享照片或视频;其次,网红内容的生产和传播都是基于互联网,并且富有人格化,比如网红经常分享自己的日常饮食、穿着打扮等;最后,网红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传播力,网红动辄拥有上万、几十万甚至上千万的粉丝量,自己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粉丝们的关注。此外,网红普遍具有商业潜质和变现能力,好多网红自带流量,具有较强的导流能力。网红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尤其近年来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人们借助这个平台,谋求自身所需要的资源,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网红是技术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不同于传统社会,这些网红的权力并非官方行政赋予的,而是在互联网媒介、粉丝与网红之间的社会性互动中形成的。

一、网红、新媒介与关系赋权

赋权,又名为增权,源于欧美国家,是一个多层次、宽泛的概念体系,对此,不同研究领域有不同的理解。赋权理论起源于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词典》里面,赋权是指帮助个人、家庭、团体或者社区提高其个人的、人际的、经济的或政治上的能力,而达到改善他们现状的目的的过程。赋权关注的主要是“无权群体”、“弱者”或“弱势群体”,包括个人、组织和社区。不过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划分是基于权力,而权力是一种由资源派生的力量[1]29。这就造成“弱势群体”有一定相对性,比如有的人经济上富足,但其政治上是处于弱势的。

赋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心理赋权、组织赋权和社会赋权,常常和参与、权力、控制、自我实现和影响等问题联系在一起[2],大体可分为个人面向和集体面向。前者主要体现为个人通过某种手段,获得“增权赋能”,以实现控制局面的目的;而后者则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点上,福柯关于“权力”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赋权”是一种社会互动的过程,权力只有通过社会关系这个角度看才有意义[3],因为权力建构于社会网络之中。因此,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界定赋权是一个较好的取向。赋权指的是社会民众通过信息沟通,积极参与决策和采取行动的实践性互动过程,并借此改变自己不利的处境或者提升其权力和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发生改变。[1]29从中可以看出,“弱势群体”不再处于劣势,而是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这就构成了一种权力关系的转向,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出击。

(一)新媒介与赋权

媒介与赋权的联系紧密,相关研究可追溯到发展传播学的兴起,那时西方国家企图把大众传播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搬至发展中国家,结果由于忽略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致使只有少数国家受益。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詹姆斯·凯瑞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才将传播视为一种文化共享,关注传播与文化、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具有特定的、极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单纯信息发布、创新扩散只能使少数城市精英受益, 而真正的发展在于激发草根阶层的权能。因此,他们倚重小群体传播和社区媒体在发展中国家赋权运动中的影响力。不断发展的新媒介和互联网技术与赋权结合,为个人改变自己不利处境或者提升权力和能力提供了机遇。人们借助新媒介平台能够实现利益诉求,这就使得权力的赋予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尤其在新媒介的语境下,多元主体、多方联合,人们在互动中取得赋权。传播是新媒体赋权的核心,人们在信息获取、分享、互动的过程中实现了权力的赋予。美国学者罗杰斯曾论述传播对于赋权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赋权是一种过程,这一过程产生于小群体内,众多个体间的相互交往,实质是个人、组织与社区借由一种学习、参与、合作等过程或机制,获得掌控自己本身相关事务的力量,以提升个人生活、组织功能与社区生活品质[4]。这意味着权力的赋予转向为关系,人们在抵抗单项传播,进行交流和分享,最后达成共同意见。喻国明把互联网的价值本质看成网络连接之下的关系赋权。他认为,互联网与传统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激活了个人,使个人得以在互联互通当中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主体和基本单位,蕴含于个人身上的种种价值因子(个人的时间、知识、体验、社会资源及做事能力等)、个人能量和基础性资源纷纷被激活、被发现、被检索、被整合和利用[5]。

网红的形成、发展是基于新媒体技术的赋权。网红或许不属于所谓的“弱势群体”,。网红不能说是“弱势群体”,但他们是最会利用新媒介、谋求资源控制的人。网红通过拍摄照片、视频,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供自己的粉丝欣赏、分享。于是网红通过内容的制作、分享,与粉丝沟通交流,建立了一种关系,并和粉丝最终形成共同意见和生活风格,从而获得一种权力。其结果是,网红通过品牌建立、开店、广告,获取了掌控自己本身相关事务的力量。

不同于组织赋权,网红的权力来源于网络,是在与粉丝交往、沟通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传播是网红存在的动因,没有传播作为支撑,网红是不可能存在的。传统媒体的选秀、比赛,大多数都有较高的门槛,竞争激烈,一般受到官方背景的制约,此外推广、营销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而网络媒体几乎无门槛,于是在体制内媒介赋权缺席的情况下,网红们就通过对新媒介的接触与使用,获得相关信息、扩展社会关系网络、获得社会资源进而增加权能(感)。[6]

(二)网红与关系赋权:手段与过程

网红经由媒介传播关系获取权力,具体是通过信息的交流、互动形成共同意见的,但这些都是在新媒介和互联网的语境下进行的。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性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人们对其的认识还有待于匡正。人们把互联网看作是传统媒体的延伸,总是借助麦克卢“媒介即信息”的理论解释当前媒介生态环境的变化,其实新媒介和互联网带来的不仅是信息方式的变化,其本质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重新构造世界的结构性力量[6]41。为此,喻国明把互联网看作“高维”媒体,认为其不仅改变传统的精英式内容生产,还以自身的开放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台,深刻改变信息的传播方式和社会关系的互动方式,激活了个人的力量[6]41。这些理论可以解释网红现象产生背景、机制,其具体的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的媒介形式为网红提供较大发挥空间,微博、微信,尤其短视频社交类软件/应用的迅速崛起,为网红的产生提供了利器。早在2003年初,Twitter就推出了自己视频社交应用Vine,同年8月微博内置了“秒拍”应用,使其搭载微博的传播力快速火爆;2014年3月,美图秀秀也推出自己的短视频应用“美拍”,虽然时间靠后,但普及速度很快,到2015年1月其用户量就达到了1亿;后来爱奇艺推出了“啪啪奇”,优酷网有了“优酷拍客”,尽管腾讯在2015年3月放弃了微视,但其微信的短视频用户量已经超越了前面几家。这些视频应用各具特色,但都吸引了大批的粉丝,其传播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网红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活动的空间和影响地域。网红或者发迹于某一款视频应用,比如罗休休起于微视、Skm破音红于直播平台唱吧;或者视频内容的多平台转发,比如Papi酱就在微博、微信、秒拍等多个平台分发内容。

社交类视频方兴未艾,其制作成本较低,不需要专业的团队,只要有一部手机、一款处理软件,甚至就可以拍出大片的效果;此外4G移动网络Wifi、智能数字终端的普及,为视频应用的发展保驾护航。

不同于传统影视的规整、精致、“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甚至高大上,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呈现泛生活化,没有任何条条框框的限制,主要提供人们在“碎片时间”观看,比如上下班途中、午休片刻等,主要包括美容化妆、美食拍摄、音乐舞蹈、萌宠、男神女神、旅行自拍、轻松搞笑等。吐槽搞笑类的Papi酱、化妆扮丑类的艾克里里、时尚美容类的罗休休、唱歌拉家常类的Skm破音都能一一对号。他们的视频内容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声像并茂,短小精悍,人格化,更新快,具有较强渗透力和用户黏着力,几乎都是自创的IP内容,深受90后青年人的喜爱。网红不仅仅得益于新媒体和互联网,更多的是在内容上取胜。但是内容同质化、低俗化严重,并且持续保持内容的优质化难度很大,这都制约网红的發展。而传统的影视制作,成本较高,一个“草根”要通过此种途径脱颖而出,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然后才能获得社会赋权,增加自身的社会资本,以实现其商业的目的。不过在新媒介语境下,网红凭借自己出色内容的制作,可吸引大批粉丝,得到自我赋权。

网络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经由媒介产生、发展的,正如麦克卢汉所言,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于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7]。这就是他“媒介即信息”理论的核心。我们必需以新的角度考察这种关系。同样是粉丝,传统明星的粉丝和网红的粉丝都各有特点。传统粉丝和所崇拜对象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基于信息的传播和沟通,甚至只是人格上的仰慕;而网红的粉丝与其之间的沟通力、互动性、粘着力更强。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在于网红不是“大众情人”,而是和每一个粉丝都是一种“私人”的关系,网红把自己的日常展示给粉丝看,比如衣食住行、自己的情绪变化等,而传统明星则相反,他们将自己最优秀的一面呈现出来,甚至有严格的包装。这样一来,传统明星依靠传统媒体,其实是社会性的赋权,自己很被动;而网红则依靠自己来维持人气,比较主动。正如喻国明的论断,互联网激活了个人的力量,使得个人的资源得以整合,进入传播的渠道,形成个人话语,进而获取“增权赋能”,然后实现提升自我地位、改善生活环境的目的。这是互联网新媒体技术为社会趋于公平所做出的一大贡献。当然,也有一些网红经由新媒体赋权后转向传统媒体平台,尤其在影视界,起先在网络上小打小闹,成名之后,开始拍大电影上院线、甚至和体制内媒体合作,比如说大鹏由拍网络剧转向拍电影《煎饼侠》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他们不管在新媒介空间还是在现实的社会领域都获取一定的“权力”。

二、网红在商业逻辑上的变现

新媒介赋权为网红构建了一种社会关系网络,也使其获得了某种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但他们要以此改善生活环境,还要通过某种方式实现资源的转化,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挖掘其自身的商业潜能,达到变现的目的。

在传统社会里,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变现的方式和手段都不一样。变现主要指人们对生存的资料、资源的获取。在这里以传统的明星变现作对照分析,明星通过唱歌、跳舞等才艺表现,获取一定的粉丝量,以期走红,然后参加广告和影视剧拍摄,甚至录制一些真人秀节目,来达到商业变现的目的。不过在新媒介语境下,网红的商业变现区别于传统的明星。由于网红的劳动对象就是自身,而自身就是其工作的内容,换句话说网红就是一种IP。他们虽然要依存于网络新媒介空间,但相对于传统明星来说,其流动性比较强,对特定的平台没有严重的依赖性,具体地解释,网红既是媒介又是内容,其传播相当自由。因此,网红变现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时代性。

网红的变现方式大致可以分两种:一是开网店、做微商。由于他们具有较大的粉丝量,而粉丝也具有很强的黏着力,所以转移流量就变得较为简单;以80、90、00后为主力的互联网原住民群体的成长红利较大,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其消费力不断增加,而且愿意为自创IP付费。网红的粉丝往往表现为“爱屋及乌”,由喜欢网红的视频、生活方式,到购买网红的商品,注重象征性、风格化消费。加上这些网红自身的“休闲式”营销,使得商品更受欢迎。网红张大奕拥有377万粉丝,也开了淘宝店铺,仅用一年就成为五颗皇冠,销量和收入非常可观,令人眼红,甚至超过很多一线明星。

二是打品牌、做广告。这些网红通过走传统路线,进而达到变现的目的。Papi在2016年4月第一条贴片广告竞拍价高达2200万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而发迹于微视的罗休休,依靠自嘲与吐槽短视频成为网红,后来转战美拍,接着在淘宝“达人淘”上线了“二休小铺”淘宝店,其视频到电商成交转化率比同行高1.5-2倍。她依托粉丝喜好开发的C2B定制化产品,通过研究粉丝的消费依据,实现快速反应的C2B模式,建立起了网红供应链。类似网红的商业发展如火如荼,这致使大量的真金白银正在投向该领域,形成“网红经济”。于是,网红成为了一种职业,甚至变成了一种行业。之所以如此,归根结底是源于新媒介赋权的力量。

三、结语

网红通过新媒介的赋权得以存在与发展,而这种赋权是基于关系的互动,互联网新媒介连接一切的功能激活了个人资源,为赋权开辟了新的道路,其中传播是核心。从生产方式上看,网红的劳动对象是自身,其成果是自创IP内容,然后通过影像的方式与粉丝进行价值交换,形成某种话语,获得掌控资源的权力,最后实现商业变现。

参考文献:

[1]黄月琴.“弱者”与新媒介赋权研究[J].新闻记者,2015,(7):29.

[2]范斌.弱势群体的增权及其模式选择[J],学术研究,2014 ,(6) :32.

[3]米歇爾·福柯.必须保卫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7 -28.

[4]E. M. Rogers & A. Singhal (2003),Empowerment and Communication :Lessons Learned from Organizing for Social Change[J].Communication Yearbook, 2003,(27):67-85.

[5]喻国明.互联网的价值本质是网络连接之下的关系赋权[EB/OL].(2016-02-17)[2016-06-30].http://mt.sohu.com/20160217/n437669005.shtml.

[6]张波.新媒介赋权及其关联效应[J].重庆社会科学,2014,(11):88.

[7]喻国明.互联网是一种“高维”媒介——兼论“平台型媒体”是未来媒介发展的主流模式[J].新闻与写作,2015,(2):41.

[8][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33.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周正:网红:从新媒介赋权到商业变现

作者简介:周正(1979-),男,河南鹿邑人,讲师,研究方向:媒介文化,视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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