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办企业初次办理货物贸易收汇业务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辅导期管理的模式帮助其开展外汇业务,并称之为辅导期企业。近日,芜湖市辖内发生一起由于辅导期企业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导致违规收汇的案例,反映当前出在辅导期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关键词】新办企业;货物贸易;收汇业务
一、案例基本情况
J公司是芜湖市辖内一家从事机电设备、变压器研制的企业。2016年,J公司从莫桑比克C公司收到了8万美元出口货款,我们在为该公司办理辅导期报告时,发现该笔出口业务的出口报关主体系合肥的W公司而并非是J公司自身,于是要求J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出口商业单据。结果J公司只提供了公司在2015年7月20日与合肥市W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变压器采购合同,同时说明公司自身并未直接与莫桑比克C公司直接签订出口合同。因此,从此笔收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看,J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出口商,而仅仅是其中的供货商,并不具备收汇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笔收汇业务是J公司进入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名录后,首次开展涉外业务,公司人员不仅不熟悉相关国际贸易知识,也不了解相关“谁出口,谁收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原则,由此导致了企业没有直接出口却直接收汇这一异常现象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1.不少辅导期企业人员缺乏国际贸易常识,同时对外汇管理政策也不够了解。從本案例的情况看,J公司的人员只凭国内商品购销合同就认为自己开展了进出口贸易,直接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显然对相关国际贸易知识不够了解,否则,不会在外汇局要求提供出口合同时,却提供了国内商品购销合同。另外,J公司业务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也不十分了解。虽然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进出口名录登记时,外汇局工作人员曾对相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宣传,但由于一方面部分名录登记企业并非登记后立即开展进出口贸易,而是隔一段时间以后再发生进出口业务,有的甚至一年后才偶然发生一笔业务,因此,待到企业正式发生进出口业务,企业人员对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早已模糊不清;另一方面还有部分名录登记企业接受外汇局政策培训的多为财务部门的人员,而并非是进出口贸易的实际经办人员,最终导致企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了解不够。
2.辅导期企业贸易项下收汇审核要求过于宽松。由于目前对辅导期企业的管理是视同A类企业管理的,而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对于A类企业贸易项下的收汇业务,银行只需对退汇、使用外币现钞等四项特殊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单据的审核,其他正常业务均可直接办理,而无需审核任何业务单据。因此,辅导期企业的收汇业务即使存在问题或暇疵,银行也难以及时发现,错过了防止违规情况发生的最佳时机。如本案例中J公司的收汇业务,由于该公司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默认为A类企业,经办银行在企业没有提供相关报关单或出口合同的情况下,就可直接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最终导致企业违规收汇现象的发生。
三、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辅导期企业的政策培训力度。一方面除定期举办针对辅导期企业人员的政策培训班外,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建立辅导期企业微信群和QQ群,及时发布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提醒辅导期企业人员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学习,了解各项政策红线,避免违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尝试进一步扩大对辅导期企业人员培训的覆盖面,除企业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外,适当时候要对企业负责人和具体从事外贸业务人员进行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从根本上帮助企业人员深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
2.进一步改进辅导期企业贸易项下收汇的审核方法。由于辅导期企业是新设外贸经营企业,涉及外贸业务时间短,缺乏相关外贸知识和政策知识,是A类企业中的特殊群体。为减少辅导期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规定而出现违规现象,建议对现行辅导期企业项下收汇审核方法进行改进,即银行在首次为辅导期企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业务时,应要求企业提交相关出口报关单或出口合同,同时对相关辅导期企业业务经营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在不过多增加银企负担的前提下,促进辅导期企业涉外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
新办企业初次办理货物贸易收汇业务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辅导期管理的模式帮助其开展外汇业务。一方面除定期举办针对辅导期企业人员的政策培训班外,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建立辅导期企业微信群和QQ群,及时发布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提醒辅导期企业人员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学习;另一方面尝试进一步扩大对辅导期企业人员培训的覆盖面,促进辅导期企业涉外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鲁佳洁.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2).
[2] 外汇管理方式的历史性转变[J].易纲.中国金融.2014(19).
[3]警惕“热钱”从货物贸易环节流入[J].安旭东,庞宇英,许勇.中国产经.2013(06).
作者简介:
柯还(1984—),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副科长,研究方向: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