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辉李太英龚 勇孙德武何德顺鄢桂华张昱琼
(1.信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信阳464000;2.信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河南信阳464000;3.信阳市畜牧工作站,河南信阳464000;4.信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信阳464000)
浅论我国动物产地检疫体系
李学辉1李太英1龚 勇2孙德武1何德顺1鄢桂华3张昱琼4
(1.信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信阳464000;2.信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河南信阳464000;3.信阳市畜牧工作站,河南信阳464000;4.信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信阳464000)
我国的动物产地检疫体系的建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上已经有法可依,各种制度仍在探索完善中,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与执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性工作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本文就有关的问题展开讨论。
检疫;制度;构建
动物产地检疫的有效开展,不仅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安全卫生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是当下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的基础。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对执法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单一性已经成为历史,横向联动呈现明显趋势。
职责法定是法律对政府职能的基本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是要有法律的依据,动物产地检疫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动物检疫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因为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动物产地检疫又是行政权力运作的结果。
1.1 动物防疫法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一条是授权性规范,明确了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只能是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四十二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款是动物产地检疫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突出了动物产地检疫的时间特性和申报对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该款具体的表述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流程。《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是对进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产地检疫的特别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引进乳用动物、动物产品、精液、胚胎、种蛋的,需向输入地省级动物监督机构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1.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继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立法的思想和内容,对检疫的细则和标准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检疫的实践操作。
1.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该条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动物产地检疫结果进行了强制性规范。
2.1 屠宰检疫是动物产地检疫的延续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动物前需要进行申报检疫,但是屠宰检疫却不能并合到产地检疫之中,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对屠宰检疫的表述,屠宰检疫应该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场派驻的官方兽医对检疫对象的检疫,具体的包括宰前的活体检疫和宰后的胴体检疫,屠宰检疫可以看作动物产地检疫的末后环节的延续。
2.2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向无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从文字的表述两个意思,一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先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该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检疫,合格后方可以进入。二是先在原产地依法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由官方兽医签发合格证明,货主凭检疫证明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达无疫病动物区后,再向输入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国家建立无疫病区的目的是为了净化规定的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第一种情形下由货主在原产地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从现实的实际来看不具有操作性。第二种情形下,货主先在原产地进行产地检疫,到达目的地后再申报检疫,此种情形间接虽然有利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疫病防控,降低和减少疫病爆发的风险,但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原产地检疫行政许可权威的减损是个不争的事实,因为“后检”否决了“先检”,实行“双检”制度,尽管可以构建严密的动物防控体系,但是实际的效果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2.3 动物产地检疫与食品安全的监管
当前,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仍然相当的严峻,最新修订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开宗明义强化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责区域,制定了严厉的制裁处罚措施,畜产品的安全是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涉及到了源头的监管,更是对畜牧部门的执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动物产地检疫依法全面有效的开展对于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源头的基础性的保障工作决定了食品终端的安全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方位监管的职责。根据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然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从法律法规上探究,理论层面上呈现了五个执法主体。一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二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源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三是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是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法律授权来至于《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四是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来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五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授权来至《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地方执法实际一、三、四项一般由以动物卫生监督为主体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如此动物产地检疫关涉的执法主体实际上有三个。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兽药滥用,饲料违禁物质的添加,根据有关规定虽然不构成产地检疫的项目,但是从构建食品安全的国家的战略高度出发,从一切执法为了群众利益的落脚点出发,对于动物产地检疫的项目,应该作出扩大解释,即是从食品安全的高度出发,动物产地检疫的项目不光包括法定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还应该包括违禁物质与一定限度内的兽药残留不得检出。如此的动物产地检疫执法的执法主体,自然也向屠宰管理、兽药残留的执法主体延伸与并合。
2.4 动物产地检疫与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的关系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了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但是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是依赖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稳步推进。依法强制免疫是畜禽养殖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给猪牛羊佩戴规定的畜禽标识和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也是农业部规章的要求,动物养殖环节的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决定了后续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推进的质量。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效开展的系列基础性工作是后来产地检疫工作的铺垫,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巩固和验证了前期基础性工作,产地检疫与可追溯制度互相促进,体现了一体联动性。
2.5 动物产地检疫的内部制约及影响因素
动物产地检疫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基层的有效实施,目前影响有效实施的内部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官方兽医的专业素质层次不齐,从《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的表述来看,官方兽医不仅要履行检疫的职责,还要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任务,官方兽医立足基层开展工作,是集专业素养与法律素养于一身的综合体,现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有严格既定的培训制度,官方兽医综合素养的提高将会得到一定层度的改善。二是基层官方兽医的薪资过低,没有现场检疫的有害补贴或风险补贴,影响了基层官方兽医的工作积极性。动物检疫收费的取消,对一些先前存在依赖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产生一些影响,伴随农业部推行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改革,基层的经费会纳入财政预算。动物产地检疫的现场性、风险性对官方兽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官方兽医从报检点到养殖场应该享受的高温、有毒有害津贴还没有制度支撑,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建立并完善了检疫信息化网络,省级畜牧部门可以尝试对成从事基层检疫的官方兽医建立有关津贴的直补制度,以更好地夯实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石。
2.6 产地检疫的涵盖范围还未达到全覆盖,与畜禽标识和可追溯制度还未完美衔接
目前产地检疫的涵盖范围还主要仅限于猪、羊,对于鸡鸭鹅等检疫比例不高,骆驼、马、驴、犬具体的检疫操作和规程还要亟需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目前只对猪、牛、羊实行畜禽标识制度,目前从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的高度上,鉴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成熟完善,对于禽类及其他大宗动物也可以适时建立畜禽标识制度。
当前,兽药残留、“瘦肉精”添加,禽流感病毒的变异与爆发,对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食品安全源头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全面覆盖和稳步实施,对于“舌尖上的安全”是一道根本的防御屏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荷负法律赋予的应有的担当和使命责无旁贷。
[1] 孙晓芳.动物产地检疫[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