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飞
执行联络员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徐小飞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疾,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查。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定执行标的的具体数额、存在位置、存在状况等情况,做到有的放矢,是进行反规避执行工作富有成效的前提和关键。查明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越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顽疾,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揆诸现实,许多执行案件都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线索而中止执行,引起当事人不满和社会诟病。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从司法实际出发,创新执行方法和举措,在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内,聘请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当地社情民意,拥有较高威信的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从司法实践来看,执行联络员主要有以下功能:一是见证功能,人民法院在进行送达和采取搜查、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可通知执行联络员到场见证;二是和解功能,执行联络员可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做劝导、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是举报功能,执行联络员可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搜集有关执行线索并告知人民法院;四是规范功能,执行联络员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
传统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状况的模式,难以完全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执行现实。执行工作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凸显,聘请执行联络员,吸纳其参与执行,使其协助维持执行秩序,帮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执行法官开展调查取证,见证执行过程,形成社会合力和强大震慑力,从而节省有限的执行力量,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线索主要由申请人提供或执行法官依职权查明,如果申请执行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或者法官无法查明将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执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也是无穷的。执行联络员由于长期生活在基层,工作在基层,对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家庭状况、财产收入、生活习性等有关情况比较了解。聘请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的作用,可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线索缺乏的问题,增加执行工作的“协同化、网络化、透明化”,破解“执行难”顽疾。
在传统的执行理念中,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过分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与参与职责及社会力量对于执行工作推动的重要性。如果法院孤军奋战,注定执行工作效果并不理想。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要想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成反规避的合力,单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协助与配合。执行联络员具有人缘广、威信高、地域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等优势,他们能动态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经济状况,并促进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依靠群众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司法的人民属性也要求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执行联络员来源于群众,与群众有天然的联系,方便与当事人联系和沟通,这对于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