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明
摘要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凸显,因而存在很多实践中的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不明确、分类矫治没有得到实施及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影响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辅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落实的重要制度,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应当探索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辅助制度 社会调查 分类矫治 档案封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01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严峻,数量攀升且呈现暴力化和团体化趋势。同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变得更为棘手的原因还在于,完全封闭的监狱极易阻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健全及重新融入社会;另外从理论方面出发,随着现代刑法理论目的论的发展,刑罚的目的也从惩罚向矫治和教育转变。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将目光转向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至今,社区矫正在帮助青少年犯罪人矫正行为恶习、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节约司法成本、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从2003年也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本身整体而言尚在探索完善阶段,更加无法完全满足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特殊问题的需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本身是一个庞杂的论题,本文仅在社区矫正实施前后的辅助制度中浅述三个细节,对待完善之处的相关构建提出浅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判断未成年人能否接受社区矫正,依赖于对于这些客观环境分析的结果。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则只能对其实施监禁性矫正。如英国法律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提供法院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为法院判决提供重要参考,并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定程序之一。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这一制度无法贯彻实践,社区矫正制度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仅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放纵。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问题现状
虽然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着手推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由于办案期限及经费有限、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等原因而执行力较低。在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并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程序,且缺乏明确详细的相关规定。
其中,突出问题就是该调查主体目前无明确立法。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以北京市为例,包括两类人员,第—类是第三方主体,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或者教育工作者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司法机关,如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而通常情况下,理论上又认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更应当具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职责。以上主体各有利弊,第三方主体调查处理此类问题更具专业性和保护性,但公正性难以保证;而司法机关的调查便于管理,但司法机关如何平衡追责与保护也是个不小的难题。
(三)明确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建议
首先,立法对于调查主体的应当予以明确。其次,调查主体的构成应当多元化。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国外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组成普遍多元化,除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外,以高学历志愿者为主。英国社区矫正机构除了包括青少年司法执法委员会、缓刑局和青少年犯罪工作队,还吸收了各类社会团体及大量社工志愿者进行参与。结合我国的实际,有学者建议设置“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调查主体,吸收来自第三方和司法机关的人员组成社会调查员来平衡各项需求,而这种做法相对于将调查责任单一化固定为某一类主体更具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二、未成年人分类矫治制度问题
(一)分类矫治制度概述及我国现状
分类矫治,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在对各种类型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内容和方法实施的矫治。分类矫治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按照矫正对象的各类情况存在多种分類标准,如以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住地等人口统计学特征为标准划分,以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次数等犯罪经历为标准、以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缺陷为标准、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及以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为标准等。
(二)我国未成年人分类矫治现状
在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并未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分类矫治,更难以做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再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矫治。而从实践意义上讲,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不同的类型,采用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才能够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问题,达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的。
举例而言,未成年犯中尚为在校生的不在少数,而实践中社区矫正通常规定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思想学习和公益劳动,此时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无差别进行社区矫正将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阻碍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再如,社区矫正中通常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心理矫治,而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状态不同,故意与过失的犯罪心理矫治方法和引导方向都有根本上的不同。同时针对不同的心理状态和犯罪经历,所受到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也不尽相同,如缺乏谋生技能而犯罪的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相比于因仇视社会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更具有教育和防止二次犯罪作用。针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完善分类矫治原则是必然的。
(三)我国未成年人分类矫治完善建议
应当建立矫正项目设置的个性评估机制。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首先应当与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相分离,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矫正项目的设置,应当结合他们的犯罪经历和主观特点等。实现分类矫治的目的,建立矫正项目设置的个性评估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决定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后,开展社区矫正前,依据社会调查的结果以及判决后未成年人罪犯的各项变化展开个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矫正项目和开展实施社区矫正的方法。
充分吸收社会支持。分类矫治对于社会资源的需求很大,需要获得足够的各方支持,既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又需要充足的专业支持,更需要完善的实施办法和高效的管理,因而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治,对于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个巨大的挑战,但其效果更值得期待。个性评估的开展,理论上应当由社区矫正人员承担。这就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的具有相关专业素质。基于专业压力和经济压力,一方面应当吸收大量相关专业的志愿者进行支援协助,同时应当积极引入第三主体如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加入。
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在理论上认为未成年人档案封存除了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可以查询外,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公开,并在一定的年限后可以销毁。而这—制度对于完成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祛除犯罪“标签”影响的重要制度,是巩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辅助制度。
(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但是实践中并非是消灭前科,且目前的封存制度尚且存在很大的缺口和模糊性,这使得“犯罪”标签很难从完成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身上摘除,而这对于未成年人完成社区矫正的成果巩固产生了一定威胁。
首先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且缺乏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当前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仍然会记入人事档案中并跟随未成年人终身,而同时“相关单位”的模糊性,也使得可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会在实践中被扩大。缺乏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的制度,完成了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重返社会后,其正常的升学、就业及生活等因为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还是存在着极大的隐性障碍,以公务员考试为例,录用机关以政治审查为名是否就可以对这些记录进行查询。再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如《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会计法》、《医师法》、《证券法》亦有类似规定。另外,犯罪记录封存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教育部门的招生、资格审查规定等也相矛盾。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完善建议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一项重要改革项目。因此,在未成年人完成社区矫正后,经过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宣告撤销犯罪,揭掉未成年人“犯罪”标签是最为直接的完善方式。关于法定条件,应明确“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乐陵市法院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同时明确限制条件,限制对未成年人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也不在可消灭之列。
四、结语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复杂问题,需要系统而详细的研究,本文篇幅有限,只能针对其中几点简要探讨,试图展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中需要关注的细节之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开始到结束后,每一环节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与未成年人的二次犯罪可能性息息相关,因此这一制度的细节设计十分重要,必须系统而有规律的开展,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探索还需继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