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6-12-05 21:39唐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1期
关键词:社会调查

唐张

内容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不了解,对发案规律认识不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不深等问题,导致办案效果不好。实践中,应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积极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社会调查 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要充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案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研究预防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

一、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一)认识能力不足,易发生偏差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对客观事物认识不全面,容易以点概面、以偏概全,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容易偏听偏信,有时甚至不能明辨是非,产生错误倾向。

(二)情绪不稳定,易冲动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具有猎奇心理,对人、事、物充满热情,很容易被可歌可泣的事迹感染,情绪易激动,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健康的情绪和行为,如讲哥们义气,搞小团体,互相庇护等。当遇到困难或挫折时,情绪容易低落,做事往往半途而废。性发育逐步成熟,有时出于性的渴望或冲动,会发生越轨行为,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意志力薄弱、易失控

自我意识增强,“成人感”突出,为了表现自己是强者,有时会出现一些冒险行为。对理想的人物有强烈的模仿意识,行为趋于盲从,有些事情执意而为,不计后果,对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放任自流,一错再错。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相比以前提前两至三岁,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由于生理年龄的提前,一些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

(二)团伙犯罪居多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我院自2014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31人,占案件总数的36.05%,其中三人以上19人,占案件总数的22.09%。有的甚至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从组织形式看,有的是成年带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心理需求。

(三)犯罪具有偶发性、突发性

根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正在提高,但遇事一哄而上,事后各奔东西的临时纠合性犯罪依然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的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较强,容易受到鼓动,一旦有人开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言语或行动上稍加鼓励,未成年人往往会把持不住,参与其中。明辨是非能力差,经不起外界诱惑,盲目交友,容易被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利用,稀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暴力化倾向明显

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格还没有发育完全,血气方刚,年轻气盛,缺乏控制力,遇到冲突和问题,容易头脑发热,不能很好地疏理负面情绪和客观性地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完全和理性预见。因此,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稍不留意就会走上极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人身安全的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类犯罪占多数,我院这四类案件占60.8%,暴力化倾向比较明显。

(五)重新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未成年犯罪,有些具有前科,特别是侵财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表现更为明显。我院2014年以来办理未成年犯罪127人,其中有过犯罪记录的有12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推行轻缓刑事政策,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帮教的不足,使得那些主观恶性较深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赎罪,目前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未成年人越来越多,但社会矫正及刑满释放后社会安置工作衔接不畅,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有所提高。

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

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针和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一定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尽量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路,能从轻的尽量从轻,将教育、感化融入到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进行教育、挽救。

(二)少捕、慎诉、少监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以办案质量为基础,贯彻落实“两扩大,两减少”的刑事政策,即坚持依法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必须起诉但符合非监禁刑情况的要依法判处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办案人员要支持非罪、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从有利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定罪量刑。

(三)坚持双向保护

双向保护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原则,是指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又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保护社会和保护未成年人有机统一,在遇到两者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第一位,社会利益为第二位,在此前提下追求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和均衡。

四、未成年人办案机制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社会调查制度流于形式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可塑性很强,其犯罪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其人身危险性,需要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信息予以综合认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量刑、帮教提供重要依据。实践中,社会调查制度尚未完全展开,调查机构单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调查不深入,有时找家长谈话,只对家长作简单问话,形成简明的报告,不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成长经历、社会教育情况等。异地调查不能很好地执行,有的调查函发出后杳无音信,有的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只做粗略了解,应付了事,报告内容空泛。

(二)心理教育疏导不足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心理方面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抑郁、孤独、闭塞、敌对、自卑等。犯罪后,一些不健康的心理更加恶化。有的已经成为心理疾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明知未成年人存在一些心理问题,鉴于社会力量支持不足,有的虽然聘请一些心理咨询师,只是开展一些普及性教育,没有针对个案开展心理咨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诊治,从而消除其犯罪心理,抚平犯罪带来的创伤,促使其健康成长。

(三)不起诉后续的帮教工作不到位

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普遍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措施。实践中存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不充分,受考核局限不敢大胆使用。不起诉后社会帮教力量不够,帮教组织不健全,家长配合不积极,检察机关监督管理不能长期坚持,跟踪回访做的不够,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帮教的效果有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不足外,还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工作不到位,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没有很好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五、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深入推进社会调查机制

明确社会调查责任主体,由涉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负责调查,当然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调查更能发辉社会调查的作用,有利于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成长经历信息,有利于与其所承担的后期帮教考察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相关人员对办案机关自行调查带来的调查结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完善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制,建立侦查阶段启动社会调查制度,时间应当在立案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当天,不仅符合刑事诉讼流程,而且能节约司法资源。使调查报告成为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羁押、起诉、运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挽救贯穿到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法院等可以作补充调查。建立社会调查联动机制,公检法三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会调查员的教育、引导和培训,调动家长和农村基层组织配合调查的积极性,明确不配合调查应承担的责任,切实提高社会调查的质量。异地委托调查,要列明详细的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的要求,协助调查的单位所做的工作,应纳入当地社区矫正工作考察考核。

(二)建立心理疏导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一般涉世不深、可塑性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的特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办案部门应建立专门心理咨询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心理专家,由心理学专业人员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治服务。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善心智不健全、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等问题,缓解因犯罪产生的焦虑、抵触等情绪,使未成年人在接受帮教过程中改善心智,净化心灵。已经建立起来的机构,且聘请了专业人员的,要组织好心理咨询工作,对聘请的专家,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补偿,保证心理矫治工作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大力推行不起诉制度

实践中由于受考核机制的影响或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运用不充分,特别是相对不起诉,运用时要求较高,够罪即诉的现象依然存在。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办案人员还没有完全认识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意义,一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就会给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因此看不到希望而自暴自弃,继续违法犯罪,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少捕慎诉的执法理念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综合调查,加大不起诉适用的力度,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的考察监督,对既可以相对不起诉又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完善不起诉的宣告和教育方式,加强不起诉说理工作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

(四)构建未成年社会观护体系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组织不健全,帮助力量不足,跟踪帮教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建立社会帮教体系,建立专门基地,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对未成年人考察和帮教工作。目前,我院依托企业建立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已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到基地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公安、司法机关定期进行帮教,检察机关加强考察和监督,使涉案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五)全面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检察机关、法院要在实践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是嫌疑人又是被害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在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未成年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者,未成年人需要刑法的特殊保护,检察机关、法院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整体封存体系,应规定所有知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此保密,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泄露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扩大封存制度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实践中“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处理从性质上明显更轻的行为,是否应当对相关记录封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则,对作出上述记录的行为更应该封存。明确封存方式,案卷资料、法律文书一律封存(除需要送达的以外),在电子系统内增加未成年档案封存的模块,将符合各种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电子档案一并封存,明确封存的责任人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法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泄露相关记录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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