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钦溪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以改变原有营业税体制下相关行业的重复征收等税收弊端。从2016年5月起,保险业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由于保险行业业务特殊,改革准备不够充分,面对困难准备不足等原因,保险业出现了税负上升等问题。文章针对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营改增”;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05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简称,即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在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面改为征收增值税,以通过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消除重复征税、打通税制壁垒,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
1保险业“营改增”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新增4个试点行业税率确定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本次“营改增”是创新的助推剂,有利于产业调整,有利于消除重复课税,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为今后的消费税等税种改革奠定了基础,然而在保险业正式实施“营改增”后的几个月内,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减税目标。
2保险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21税负不降反增
保险业务经营具有收入发生在前、成本发生在后的特点,保险服务价值与价格并非直接对接体现,具体操作中也难以度量,这是保险业难以适用增值税体系的最大困境所在,也是保险业迟迟未能开展“营改增”的原因所在。因此,虽然“营改增”实施以来有大部分其他行业企业享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减税红利,但保险业在“营改增”后前几个月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数据显示[ZW(]数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ZW)]:财产险公司5月、6月和7月税负增长率分别为16%、10%和6%,而寿险公司的税负增长率更分别高达73%、52%和53%。
22部分业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明确
一方面,保险业流转环节相对较少,部分重要的支出项目如赔付支出等,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不足20%,纳税人很难取得相应的抵扣票据,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将对增值税的制度优越性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保险业经营业务比较复杂,一些如分保、共保等业务目前仍未明确界定是否可以抵扣。而保险业务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角色复杂,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合一”。保险公司多为集中采购或支付,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的执行标准不确定性也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带来一定影响。总之,各地管理标准难以统一,税收管理成本比较高。
产生以上的问题,从客观上来说,主要是由于保险行业自身业务结构比较复杂,决定了实施改革本身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国际上又缺少适合我国借鉴的保险业课征增值税模式,导致财政、税务等监管部门缺乏足够充分的应对措施;而本次改革的准備周期也相对较短,许多改革阻碍较大的行业和金融保险业一同纳入“营改增”,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准备充分,也难以适应并消化。从主观上来说,保险公司自身应对改革困难所做的准备也有不足,从业人员的认知和对专用发票风险的抵触,以及财务管理的相应风险,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管理(发票丢失)、税务申报、税负管理与筹划等,没有充分的风控措施和应急手段。
3保险业实施“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规范税制,减轻负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立“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第一,分阶段稳步推进“营改增”下阶段改革措施。坚定“营改增”会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降低公司税负的信念。虽然保险业“营改增”后,短期内并不能体现出降税效应,税负甚至“不降反增”,但是随着“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完善以及抵扣制度和营运方式的转变,长期来看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仍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行业的税负增加会逐渐呈平缓趋势,以至最终低于原有水平,所以应该理性对待保险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负升降问题。为了防止短期内保险业“营改增”对税收造成的冲击,应充分衡量这种影响和压力,考虑短期内政府财力的可承受程度,从而为明确保险业务类别划分标准,以及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进一步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
第二,提升企业自身财务管理能力。一是完善财务核算制度,针对“营改增”过渡期内的财务核算问题和缺陷,迅速进行合理的调整,适当地调整公司的结构及资产规划,转变公司经营的模式,循序渐进,开源节流,使公司在现有政策制度下的市场适应能力显著提高。二是优化财务分析能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激励及引导,改进财务流程,完善财务分析,适时建立公司增值税账务,并与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相结合,制定有针对性的财务管理策略。三是完善并做好公司税收筹划工作。对纳税筹划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并且还要在实践中将其不断完善,特别是在与供应商合作时,必须确保公司自身财务体制完善,增值税发票完整,并能利用现有政策将公司的客源大力拓展。四是进一步做好相关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梳理改造,可与外部咨询机构积极合作,共同完善承保、理赔等业务系统流程,对各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模块和功能点开展进一步适合实操的梳理和改造。
第三,加强保险企业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沟通协调。一是做好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保险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诸如共保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关联企业投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等。解决保险企业分层级专用发票认证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保险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质,总公司、分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清缴,但发票认证工作贯穿总分机构,需要进一步做好相关规划。二是加强与外部供应商的渠道管理。保险企业与中介人签订合作协议时,在不影响销售规模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介机构合作。若中介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与中介机构重新谈判合同价格,减少手续费支出。而在支付手续费时,需关注手续费发票的支付时点,保证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的一致,重视进项税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等登记与管理,确保进项税发票抵扣无误。
第四,进一步完善进项税抵扣途径。无差别抵扣率=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根据当前保险业增值税率6%和原有营业税率5%的比较,可以得出进项税额应达到销项税额的1167%以上时,才可以达到预期的减税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进项抵扣范围:一是进一步完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避免大量中小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二是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适当放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标准,避免有关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专票。三是适当放宽保险业赔付支出的抵扣范围。赔付支出在保险业成本费用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赔付支出能予以抵扣的范围和比例对于保险业获取“营改增”有利政策至关重要,建议对购入赔付所用的货物或服务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做出明确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部分模糊或分歧政策制度,如对保险业相关业务的“三流合一”增值税征管政策口径,资管产品相关增值税政策和共保再保相关税收政策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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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宇龙对保险业营改增政策的几点看法和建议[J].金融会计,2015(1):14-15
[作者简介]黄泽海,男,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助理经济师,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