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翔
考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权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郑 翔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116)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教育领导管理体制,党委的核心地位必须长期坚持下去。高校党委可以从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五个方面入手,确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正确行使党委权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高校;党委;校长负责制;全面从严治党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深入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并将之应用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具体环境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办高校领导体制,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改进和完善。
(一)校长负责制和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这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的管理体制主要是借鉴苏联模式,表现在“高等学校与政府是在国家行政体制内的下级与上级的关系”。[1]1950年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和《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指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并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1961年出台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指出“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2]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
这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到1989年政治风波结束前,这一时期我国的高校领导体制已经逐步走出苏联模式,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体制,出现了校长分工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并存的局面。1978年我国教育部发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将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变更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但是这一时期的领导体制出现了党组织统管一切的状态,校长负责出现了弱化,为了改变这种极端现象,1985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始试点校长负责制。
(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和完善
这一阶段是从1989年到2014年《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苏联解体以后,党中央意识到党对高校的领导要加强,因此198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规定“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次明确提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校管理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这一体制的指导下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逐步走向大众教育,全民素质得到极大提升。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规避多元文化的冲击,保证党对高校的绝对领导,2014年10月,中央颁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保障。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实践中这一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诟病最多的就是党政权责不分,互相扯皮、推诿。例如:“有些同志对其内涵的认识不到位,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职权界定还不够清晰,议决事项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导致少数高校领导班子不够和谐,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3]正是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高校在实际运行中要在《意见》的指导下,对这一制度下党委的权责进行充分考量。
(一)《意见》中关于党委职权职责的表述
《意见》首先明确了党委学校领导核心的地位,并对党委的职权和职责进行了总的概括以及细分。《意见》中这样表述党委的职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这一表述明确了党委在学校的地位,也阐明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这就有效地避免党委和行政“两条腿”走路现象的发生。《意见》还分述了党委的职责权限“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讨论决定学校四类重大事项及基本管理制度;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领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检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战工作;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领导班子的产生及成员结构的优化
这里强调党委班子的优化,并不是要脱离校长领衔的行政团队以及高等学校的学术组织来单纯强调党委的权责,而是要从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这一有机整体来把握。
高校党委一般是指高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它由高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是高校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意见》对全委会的人员构成和人数进行了规定,指出“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则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在人员组成方面,设常委会的党委要求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则要求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对于设立常委会的高校,《意见》也对常委会的人员构成和人数进行了规定,指出“党委全委会之外,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其委员(即党委常委)通常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同样实行任期制。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负责召集党委全委会并确定会议议题。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意见》基于高校是兼具学术性和社会性的二重组织这一考虑对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人员构成和人数进行规定。《意见》虽然规定了人员构成,但对基层代表的比例没有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出前了校级和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几乎占据了核心成员大多数的现象,因此,为遏止日渐加剧的行政化倾向,在党委核心成员的配置方面需要进行优化,增加普通教职工的代表席位。这里建议将校级和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占核心成员的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一半,将另外一半的席位保障给学院(系)的负责人、教工代表和学生代表,扩大代表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基层代表的人数,这样党委才能更好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对于党委常委会的成员组成,也应吸收来自基层的代表,这一比例建议控制在常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高校党委权责的重中之重:加强党的建设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意见》对高校“党委领导”内涵的阐述,概括了高校党委的四种主体责任,即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其提升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应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全过程。
(一)在思想建设上,坚守共产党人正确的理想信念
思想建设的核心是理想信念的坚守。现今社会上出现的“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在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党员理想信念的弱化。高校基层党支部的教工和学生党员,他们科研任务和学习任务重,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专业领域能力的发展和提高,不太注重作为培养党员应有的政治素养和价值内涵,导致部分党员不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知之甚少,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更是淡薄。学校党委可以采取立项的形式把理想信念教育实现项目化运作,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凝聚班子成员的工作合力作用,推进项目实施,破解理想信念教育难题,创新工作亮点。
(二)在组织建设上,严格规范干部选拔标准
高校一些部门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打击了其他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如有的干部立足于本职岗位,踏实追求专业上的突破,他们不跑不要是岗位上的能手,却很少能得到提拔晋升的机会,而有的干部挖空心思、投机取巧,迎合领导的喜好,却往往得到重要;一些岗位提拔干部不从干部的资历、工作经验出发,而是为了迎合一些稀奇古怪的干部任免条件,如80后厅、处级干部,把没有相应岗位任职经历的年轻干部放在部门的领导岗位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 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五条标准,给好干部作了一幅清晰的“画像”。高校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从这些标准出发,尤其要从“敢于担当”这一标准出发,尊重人才培养的规律,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
(三)在作风建设上,持之以恒地抓好正风肃纪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作风建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主责部门监管情况的再监督。现在,高校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淡漠,宗旨意识不强,腐化堕落现象时有发生。党委要深挖细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要求。对问题集中、频发的,既要处理违纪者,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及时通报曝光。督促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加强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引导教师践行职业道德,进一步规范办学、招生、收费等行为,落实各项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治校。把贯彻廉洁自律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家风家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领导干部家风家规评价试点方案研究,发挥家风家规、校训校规校风的教化作用。将“作风建设”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中,同时,要转变以往“治风风暴”的观念和作法,把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细量化、长期化。
(四)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坚持零容忍
公立高校是国家财政资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重要职能,拥有数额巨大的人财物,从近年来高校发生的腐败案看,易发多发、关注度高是其特点。因此,高校党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应确实负起主体责任,把传导责任压力作为撬动责任制龙头作用的有力杠杆,对腐败现象坚持“零容忍”,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加强抓早抓小工作,防止小错变大错。紧抓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盯住重点人和事,推动干部教育提醒常态化机制的建立。打破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屏障,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到党的建设方方面面中去,全面从严管理干部和党员队伍,扎实打好基础抓好基层工作。
(五)在制度建设上,“精准”建设和强化执行力同步推进
高校党委在制度建设上要着重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上做文章,突出“精准”建设,规避过去那种片面追求“大而全”形式有余内容不足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要做到“精准”,一方面要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新形势新情况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已经不适用的制度进行重新制定;另一方面要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进行精准施策,紧紧围绕师生群众的利益诉求,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从制度层面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从根本上铲除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体现在制定者推行的力度上,制度制定出来后,不是公布了事,而应配合强有力的检查和督促,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通过问责倒逼制度落实到基层。另一方面,体现在执行者的意愿和执行的程度上,一项制度的制定要经过充分地调研,从下而上再从上而下,如果脱离基层,制度可行性就差,制度执行者执行的意愿就弱或者干脆不执行。因此,制度“精准”建设和强化执行力要同步推进,它是高校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保障。
[1] 胡建华.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74-78.
[2] 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97)[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3] 赵永贤.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求是,2011,(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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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346(2017)04-0020-04
2017-07-27
郑翔,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纪委副书记,副教授,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姚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