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汉卿,高俊伟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131)
论现代城市精神的法治内核
——以近现代法律起源地城市论为立论基础
朱汉卿1,高俊伟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131)
中国提炼了城市精神的200多个城市(不完全统计)中,竟然没有一个城市将“法治”写进其城市精神的表述语中去。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与传统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平等、自由、个人权利等法治要素为基本内涵。近现代法不可能产生于城池和城堡中,也不可能产生于农村,只可能产生于城市。商品的自由生产和平等交换,使生产者摆脱人身依附实现个人独立,使自由和平等不仅成为主观的道德需求,也成为客观的伦理关系。近现代法律起源地城市论决定了现代城市精神的基本内核是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城市法治精神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城市; 法律起源地; 城市精神; 法治精神; 城市现代化
如果我们在网上百度一下“城市精神”,我国各大城市的城市精神的铭言便会扑面而来。仔细审视后便会发现,在百度“城市精神”词条下的200多个城市或地区中,没有一个城市或地区将“法治”作为城市精神的表述语,甚至根本没有一个城市提到法律(深圳提到“守法”,是唯一的例外)。比如北京市的“爱国、创新、包容、厚德”、天津市的“爱国诚信、务实创新、开放包容”、上海市的“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重庆市的“登高涉远、负重自强”、广州市的“务实、求真、宽容、开放、创新”、武汉市的“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也是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个省、各个城市也在依样画葫芦式的反复重申“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提炼城市精神的时候却又把“法治”抛在脑后(当然指的是单从形式上)。这也与2015年12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依法治市”“打造自己的城市精神,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的会议精神相违背。
实际上,经过考察,我们会发现,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的发源地既不是城池,也不是城堡,也不是农村,而是城市。城市是近现代法律发源地的历史告诉我们,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城市而言,法治精神都应该是其城市精神的基本内核,培育和弘扬城市法治精神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与传统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一言以蔽之,就是是否讲法治。
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发源于哪里呢?它是发源于城池、城堡中,或者发源于农村,还是发源于城市?
(一)城池、城堡之于城市
城市这个词由“城”和“市”两部分构成,第一个组成部分是“城”。这说明,城市和城池、城堡渊源深厚,城市往往是在城池或城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城池是东方国家的称呼。
城池在古代指城墙和护城河,也可以泛指城市,是中国、韩国等东亚国家古代的军事建筑,其主要功能在于军事防御。“城郭沟池以为固”[1]“城池不守,支体分裂,遂令天下城邑为虚”[2]“我城池修,守器具,推粟足”[3]的记载就是明证。
城堡是西方国家的称呼。
在中世纪的欧洲,城堡是城市的核心。贵族居住在城堡里,贵族的农民居住在城堡周围,农民的房子紧挨着城堡而建。
城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战争。中世纪的欧洲,由于采邑制度的广泛实行,导致大大小小的封建政治实体遍布各地,结果造成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土地的所有权被分散到各位封建领主手中,各级封建领主既是本辖区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领地内所有人口、土地等财产的主人。附庸们向领主宣誓效忠,领主有保护附庸的义务。各等级的封建领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人口、粮食、牲畜等,经常爆发战争。在战争中,所有的封建领主都相当于军事将领,他们的附庸则构成其所属的各级官兵。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为了保护自己的财富、训练军队,也为了治理周边的领土,欧洲贵族纷纷建造了各自的城堡。
城堡也就成为各贵族的军事基地和当地政府经济和法律的中心。从军事上看,城堡既可以抵挡骑兵的快速攻击,也可将突袭式的速决战转化为消耗战。因此,城堡既是屯兵备战的地方,也可能是军事战争的最前沿。从政治上看,城堡既可以是国王巡回治国的场所,也是封建贵族在城堡所在地行使地方权力的地方。从经济上看,城堡促进城堡所在地城镇化和城市化的有力推手。
当然,在各种功能中,军事功能是城堡的最主要功能。军事是贯穿城堡产生、发展到衰落的一条主线。政治上的分立、战争的盛行导致城堡的出现和繁荣,而王权的扩张和政治上的统一则使城堡走向衰落。城堡的军事功能使得城堡促进了军事法律、战争法的产生。这种情况和中国历史上的“师出于律”“刑始于兵”“兵狱同制”的情况比较类似。
综上可知,不管是在东方的城池中,还是在西方的城堡中,不可能产生出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会产生专制集权和军法。
(二)农村之于城市
那近现代意义上的法能否产生于农村呢?
农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一个组织体。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绝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是农民的聚居地,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一般而言,“地域广阔,人口稀少,居民分散”、“交通不发达”、“血缘关系深厚、家族聚居现象比较明显”、“地方习俗浓厚”、“商品经济水平低下,生产分工不明显,商品交换不发达”是其主要特点。
毫无疑问,无论是在什么样的社会状态下,不管是什么样的组织,都有其自身的组织法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否定农村社会“农村法”的存在。农村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农村法的普遍性较弱。农村社会因为相对于城市而言的独特的地缘结构和血缘关系而被条块分割了。农村社会“长老统治”“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4]的存在,使得德高望重者或者有权势的人往往因人、因事、因时解释、适用农村法。除此之外,“人口稀少,居民分散”“交通不发达”的自然环境,也压缩了普遍性的法的生存空间。第二,家法族规盛行,家长、族长拥有莫大权威,权力至上。在农村社会,家法族规不仅是把人们团结、凝聚起来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家长、族长的个人意志就是家法族规的重要内容。第三,宗教习俗、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是农村法的重要内容。宗教习俗、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是文化传统长时间沉淀的产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构成了农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就是典型的写照。第四,普通百姓是天生的义务承担者,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薄弱。农村法主要是身份法,权利义务的分配标准主要是身份,因此,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便决定了自己在农村社会的不平等。“商品经济水平低下,生产分工不明显,商品交换不发达”是农村社会身份不平等的经济根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社会约束人民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宗教习惯、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和家法族规等。这些规范的基本结构是“权力——义务”,而不是“权利——义务”。换句话讲,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强权的天下,权力至上,普通百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这样的规范和讲求自由、平等、人权的近现代法律相去甚远。
(三)城市之于近现代法律
城市是近现代法律的发源地。城市中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既是联系城市和近现代法律的纽带,也是近现代法律的孵化剂。
城市是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的居民点。近现代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城堡居民的最大不同之一就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主要生活方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需要特定的场所进行,那就是“市”。“市主要指具有交换功能的场所[5]。”也可以说,城市兴起之初,“市”的主要功能在于商品交换。因此,只有“城”没有“市”的地方还不能叫做“城市”。古书有云:“内之为城,内之为阔”[6],“日中为市”[7]。《辞源》也把城市解释为“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的地方”。
城市起源之“社会分工说”认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个民族内部出现了社会分工,一部分人专门从事手工业、商业,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农业。专门从事手工业、商业的人需要有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生产交换,于是市场由此诞生,城市由此产生和发展。实际上,商品经济、市场和城市都是历史的范畴,都不是从人类一开始出现就有的。一方面,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和市场产生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和市场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二者彼此的相互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的繁荣和城市的出现。
商品生产和交换不仅催生了城市,也促进了自由、平的、公正的法律精神的产生。也可以说,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为什么呢?因为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商品经济以个人独立反对人身依附,以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干涉,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世界[8]。物与物的交换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客观要求。首先,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要求商品生产者、交换者摆脱人身依附,实现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商品交换者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自己参加交换是为了获得对方的商品。商品生产者、交换者没有人身自由就谈不上商品交换,也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的商品交换,因为需要者可以把对方的产品直接占有便是。其次,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蕴含着近现代法律平等的精神。商品交换的一方获得对方商品的方式只能是交换,而不是暴力或强权,这就要求商品生产者、交换者彼此之间互相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协商,就不可能达成契约,也不可能发现商品的合理价格,商品交换中的公平、公正就很难得到实现。其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蕴含着近现代法律人权保障的精神。商品生产、交换者的双方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履约责任,以此来保障商品生产者、交换者的利益。强调商品生产者、交换者一方的责任实际上保障的是商品生产、交换中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
商品经济对自由、平等、保障人权的需求最终在法律那里得到了回应。因为国家必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商品经济进行维护和保障。欧洲从15世纪开始,商品生产和交换开始有了较大的发展;17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后,商品生产和交换在西欧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在这段历史长河中,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轮廓和面目日渐清晰起来。
“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贸易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9]。”商品生产和交换反对人身依附,坚持个人独立,坚持彼此之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自由、平等的观念日渐普及,体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精神的法律也不断涌现。到了18世纪,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获得了高度发展,整个欧洲进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商品交换的自由世界。与此同时,平等和自由不仅成为主观的道德需求,也成为客观上的伦理关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城市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的摇篮。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世界的历史即是城市的历史”,“将一个城市和一座乡村区别开来的不是它的范围和尺度,而是它与生俱来的城市精神”[10]。城市精神是一座城市的灵魂,是城市文明素养和道德理想的综合反映,是城市品格与文化风貌的精确提炼,是城市市民认同的精神价值与共同追求。
(一)现代城市精神的基本价值取向
现代城市精神应该是以民为本的精神。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解决了发展“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如果从城市治理、城市精神的角度进行解读,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以市民为本。城市仅仅是现代社会中的人类共同体,其最终的归宿必须从人的权利的发展中寻求答案[11]。人民群众或者说城市市民是城市的建设者和城市历史的创造者。城市市民的城市建设者和城市历史创造者的地位决定了建设美好城市、繁荣城市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城市市民。以民为本的城市精神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城市市民、解放城市市民、依靠城市市民和为了城市市民;以民为本的城市精神又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城市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市民的尺度;以民为本的城市精神又是一种评判标准,强调实现城市市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幸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现代化。
现代城市精神应该是包融、开放的精神。包融精神是一种兼容并蓄的精神,也是一种“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精神。城市的包融精神要求一个城市能够包融不同的文化、民族、种族、信仰,既包容其优点,甚至包容其缺点。也允许、鼓励人们在道德和法律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城市的包融精神把妥协当成一项原则。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价值的多元化、文化的多元化以及多元文化的繁荣。现代城市还应该有开放的胸怀放眼世界,接纳新鲜事物。任何城市没有开放的精神只会故步自封、墨守成规、抱残守缺,远远地被其他城市赶超和抛弃。
现代城市精神应该是进取、革新的精神。锐意进取不仅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公民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城市的要求。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任何一个不努力拼搏、力争上游的城市都会被其他城市远远地抛在后面。一个城市的锐意进取反映的是整个城市居民思想风貌和精神状态。锐意进取的城市精神昭示的是整个城市居民幸福美好的未来。锐意进取还常常和革故鼎新紧密联系在一起。每一个城市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每一个城市都应该正视自己的不足,应该认真查找自身的缺陷,不管是体制机制上的,还是城市建设决策上的,用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革故鼎新,拔出阻碍城市发展的毒瘤,助力城市的现代化。
现代城市精神应该是求真、务实的精神。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每一个城市还必须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城市的现代化包括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不管是哪一个方面都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都来不得半点浮夸和虚假。浮夸和虚假造就的表面繁荣逞得了一时,逞不了一世,违背客观规律的代价早晚需要整个城市的居民买单。
(二)城市精神对城市现代化的驱动和统领
城市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不仅包括物质水平的提高,更表现为精神状态的升华,因此,对任何一个城市来说,没有城市精神就不可能实现城市的现代化。
城市精神对城市现代化的驱动和引领作用可以从城市精神的功能上看出来。
第一,团结、凝聚功能。对任何一个城市而言,城市现代化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使命,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蹴而就。因此,它需要将所有城市市民、城市管理者团结起来,众志成城,共同投身于城市现代化的光荣使命中去。城市精神就是将整个城市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凝聚群众智慧和力量的工具。人民群众是城市精神的主体,也是城市精神的创造者和承载者。城市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渐被沉淀下来,薪火相传。它因为融合了不同人群的优良传统、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而被城市成员广泛接受并最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城市精神让城市市民产生归属感、自豪感和成就感,为自己是城市中一员而自豪,为自己是城市精神的承载者和发扬者而骄傲。优良的城市传统和共同的价值追求、理想信念就像是整个城市建设者发表的无声宣言将整个城市的所有成员紧紧团结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众志成城的共同向城市现代化的目标行进。
第二,创造、创新功能。如同国家的现代化需要创造和创新一样,每一个城市的现代化都离不开创造和创新。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创造、创新缩短了和西方国家的差距,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祖国繁荣昌盛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城市没有创造、创新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创造、创新就是要求城市市民必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动力和持之以恒的创造性实践。锐意进取、革故鼎新的城市精神不仅可以点亮人民群众的创新、创造意识,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创造、创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可以成为每一个创造者勇往直前的精神动力。试想一下,当每一个城市市民都创造、创新,那么每一个城市的活力、创造力必将被激发、释放出来,城市现代化的目标必将被实现。
第三,导向、引领功能。城市精神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经过选择、优胜劣汰后的意识形态,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意识形态一样,城市精神同样具有导向和引领的功能。城市精神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反映着整个城市居民的精神风貌,是整个城市历史传统、价值追求、理想信念的高度概括。因此它仿佛革命建设的一面旗帜,引领着一座城市的未来发展的方向。城市精神是一种无形的抓手,能把市民聚拢到城市现代化的目标上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让人们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走正路,少走弯路。经过长期历史沉淀传扬下来的现代城市精神还有助于形成奋发向上、民主奉献、和谐友爱、平等互助的社会风尚,实现对整个城市的行为导向、价值导向和目标导向功能。
第四,规制、推动功能。现代城市精神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说其抽象是因为它是对城市居民整体伦理道德、价值追求、理想信念的高度概括,说其具体是因为它往往被具体化为各种法律制度、市民守则和市风市俗。强制性的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构成对城市市民行为的规制;非强制性的规范则依靠社会舆论和城市市民内心的信念构成对城市市民行为的规制。当然,城市精神对城市居民行为的规制只是形式上的,是目的是为了助推城市的现代化,是为了城市现代化状态下的城市居民的幸福。城市精神为还直接为城市的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城市精神的形成和不断升华,会凝聚城市居民的智慧和力量,不断增强全体市民的认同感、归宿感和责任感,为实现城市的现代化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
在中国主流的哲学论中,价值一般认为是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功能或属性。城市不仅是人类物质财富的集中地,它也是人类文明的汇集地、人类文化的创新地、人类精神的传承地。城市精神承载了人类的理想。法治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也同样反映了人类对法律世界的美好愿望。因此,这二者都是价值的体现,都具有满足人类构建美好社会、创造幸福未来的功能或属性。
这也就是说,现代城市精神与法律精神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且在法治这个节点上高度的契合。
第一,法治精神是城市精神的关键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以政府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将法治精神浓缩为民主、政府守法和人权三个方面。就其与城市精神的关系而言,它们正是现代城市精神的关键组成部分。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推论。首先,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就城市历史而言,城市市民才是城市历史的创造者。因此,城市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的大小事务的决策权归于全体城市市民。其次,市政府依法行政是实现城市现代化、保障城市市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其三,城市市民权利是城市治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是城市现代化的根本目的。一个城市市民权利没有保障的城市,不管城市多么繁荣、豪华,都不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城市精神为法治城市建设提供精神动力。现代城市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依靠法律,让法律在城市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也是党和国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城市治理和城市的现代化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理想、信念、价值、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支持。而城市精神正是城市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想、信念、价值、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载体。城市精神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对善良行为的塑造和培养上,外在的法律规制远不及个人内心的信仰真实而有效。不仅如此,城市精神还可以激发城市市民的归属感、使命感、责任感,鼓励全体市民一起为法治城市的建设献策献力。
第三,法治为城市精神的贯彻落实提供法律保障。城市精神是对全体市民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精神状态的高度概括。城市精神具有前瞻性,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城市精神也反映了城市市民对城市现代化的期盼。这说明,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和城市精神不和谐的音符。比如社会秩序紊乱,市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权力屡屡侵犯私权利,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缺失等等问题。我国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也不过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这些问题在有的城市还比较突出。消除这些与城市现代化不和谐的音符需要法律保驾护航。法治可以保证城市秩序,可以确立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可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为城市精神的传承和发扬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四,城市精神为城市的法治建设指明方向。城市的法治建设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明确的目标指引,而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可以担当起指引目标的重任。首先,从其实现的难易程度来看,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是一个较高的奋斗目标,它不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往往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其次,从其规范的对象来看,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是所有城市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它既对权力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行为规范,也对权利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行为规范。其三,从其涵盖的法治领域来看,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执法和守法,还涉及到立法和司法。综上可知,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承载着全体城市治理参与者的梦想和追求,是全体城市治理者奋斗的一面旗帜和不断创造、创新的精神支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城市精神为法治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治城市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城市法治精神的意蕴
城市法治精神首先是一种理念。从内容上看,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力、追求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是该理念必不可少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看,该理念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畴。从作用上看,该理念集中反映了城市市民的伦理道德、价值追求、理想信念,是城市治理者行动的指南。当变成一种信仰之后,这种理念就成为城市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制胜法宝。
城市法治精神必然表现为一种制度体系。如果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面上,城市法治精神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它在城市现代化的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城市治理权力创设的法律、城市管理的法律、城市纠纷解决的法律,又比如限制权力的法律和保障权利的法律等等。这些法律都必须以城市法治精神为指导,实施的目的必须是将城市法治精神落到实处。
城市法治精神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或工作方式。城市现代化过程中两个至关重要的矛盾统一体是城市市民和城市治理者。与此相对应,城市法治精神应该成为城市市民的生活方式和城市治理者的工作方式。城市市民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城市精神的感召和鼓舞,投身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潮流中去。城市治理者应该在法治的前提下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两个关键维度
既然城市法治精神是城市精神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那么城市法治精神同样具有城市精神的“团结、凝聚”功能、“创造、创新”功能、“导向、引领”功能和“规制、推动”功能。这也反衬出培育和弘扬城市法治精神的重要意义。
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第一个关键维度在于市民。城市的现代化问题实际上市民化问题。城市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是城市历史的创造者,是城市现代化的建设者,因此,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最重要主体就是城市市民。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每一个城市市民都遵纪守法、努力践行城市精神,那么我们城市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就指日可待。但是我们不该忘记,许多人虽然身份上是城市市民,但在素质上却与城市市民的要求相去甚远。还有,就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许多人一夜之间摇身一变成为市民,还不具备应有的城市精神和城市法治精神。这部分人的市民化问题同样需要解决。当所有的“城里人”都变成了城市精神、城市法治精神的传承者和守护者时,他们也就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城市市民。
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第二个关键维度在于政府。俗话说,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市民。这句话表明,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另一个关键维度在于政府。政府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城市秩序的调控者、城市资源的分配者和供给者。政府举足轻重的地位决定了其对于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重要意义。政府的一举一动城市市民都看在眼中记在心里。政府的良法善治是百姓的表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有什么样的城市、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城市市民。因此,培育和弘扬城市法治精神需要政府先从自己做起,率先垂范。不仅如此,政府的依法而治也是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戾气的有效举措。当然,这里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权力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等。
(三)城市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的根本进路
因为城市法治精神在性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所以城市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的根本举措在于培植城市市民的权利意识和城市公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规范意识以及所有的城市主体对法律的信仰。
第一,培育和弘扬城市市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城市法治在意识层面的基本内容之一[12]。”权利意识实际上是“国民程度”的问题。浓厚的权利意识有助于强化一个公民的城市市民意识、城市主人翁意识,有助于一个人早日成长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城市市民。权利意识往往又和责任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个有着强烈权利意识的城市市民往往有着强烈的责任意识。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自治组织、城市社团、城市自愿者组织等有关城市治理主体应该通过媒体宣传、送法下基层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大力提高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第二,培育和弘扬城市治理者的权力规范意识。法治城市建设和城市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城市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然而,实现城市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威胁却来自于公权力,“在法治城市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现实问题中,最突出、最集中、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问题”[13]。由此可见,让城市治理者形成权力规范意识是城市法治精神培育和弘扬的根本进路之一。为此,我们应该在确保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同时,采取有效举措,努力提升城市治理者的权力规范意识。
第三,培育和强化所有城市治理参与者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4]。”“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15]。”一个城市公民仅有权利意识或权力规范意识还不行,因为随便是哪一种意识都可能随着时空的变幻而被消磨殆尽。但是当一个城市公民的法治意识变成一种信仰之后,就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仅不会被岁月消耗,反而会历久弥坚。现在许多城市市民信教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仰。培育和强化所有城市治理参与者的法律信仰,可以将城市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的所有矛盾和社会问题都变成法律问题,在法律的框内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培育和强化所有城市治理参与者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当前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先行使命。
诚如2015年12月20日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城市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结合自己的历史传承、区域文化、时代要求,打造自己的城市精神,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这就意味着,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只有高举以法治为内核的城市精神的伟大旗帜,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和市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法治引领和规范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真正实现城市法治精神下的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才可以开辟中国特色城市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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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云侠)
Onthelegalcoreofmoderncityspirit
Zhu Hanqing1, Gao Junwei2
(1.SchoolofLaw,ZhongnanUniversityofEcnomicsandLaw,Wuhan430074,China; 2.People'sProcuratorateofHigh-techZoneofXiangyang,Xiangyang441131,China)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there are more than 200 chinese cities refining their city spirit, but there is no one city writing “rule of law” into their statements of city spirit.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odern law and traditional law lies in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such as equality,freedom, individual rights . Modern law can not be produced in “chengchi” in China and castle in West, or in rural areas, but only in the city. Free production and equal exchange of commodities enable producers to get rid of personal attachment and achieve personal independence, which make freedom and equality become not only a subjective moral demand, but an objective ethical relationship. The theory that the city is the birthplace of the modern law determines the basic core of modern city spirit is “the rule of law”. To nurture and promote the legal spirit of the city is the only way of city modernizization.
City; The birthplace of law; City spirit;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City modernization
D90
:A
:1671-816X(2017)09-0051-08
2017-04-09
朱汉卿(1972-),男(汉),湖北襄阳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