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韵
摘要:2016年5月起“营改增”全面推行,给医院的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医院的会计核算、税负水平和纳税管理等都因此有了较大变化。本文以三甲医院为例,分析营改增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策略安排。
关键词:营改增;医院;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营改增”政策,作为我国税收体制的新变化,营改增给医院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医院会计核算、税负水平和纳税管理等都因此有了较大变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则按照经营规模认定,将部分“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医院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广州大部分三甲医院都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影响较少,本文拟主要以三甲医院为例,讨论在一般纳税人身份下,“营改增”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并相应地提出应对的策略安排。
一、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后,医院应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核算、成本核算以及纳税核算三个方面。
首先,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将增值税销项税额从实际收到的款项中扣除,将余额(不含税收入)确认为会计收入,因此与“营改增”前相比,收入额有所下降。
同样的,由于按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且单独核算,医院外购商品或获得服务时,也只将支付金额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部分确认为实际成本,因此应税业务的成本支出会低于营改增前的水平。
另外在纳税核算方面,核算过程复杂。营业税应交税费=应税业务收入×相应税率,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额要综合销项与进项两方面核算,而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更加严谨,需要根据适用不同税率的各项业务收入以及进项税发票填列明细资料表,申报过程较营业税复杂。
(二)对医院税负水平的影响
缴纳营业税时,医院应税收入统一按5%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营改增以后,医院提供的服务一般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由于计算税额时收取的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实际税率为1÷(1+6%)×6%=5.66%。因此,能否取得足夠数量的可抵扣进项税,决定了医院税负水平的高低。如果可抵扣进项税足以弥补增值税销项税率高于营业税率的部分,则实施“营改增”后医院税负有所降低,反之医院税负较税制改革前更重。
可抵扣进项税取决于应税支出金额及相应的税率。医院应税支出主要包括差旅费、劳务费、卫生材料费、版面费、办公费、设备采购费等,其中差旅费和劳务费无法取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支出不能作税前抵扣,因此在日常支出中应注意对该两类支出进行监管控制。而此外的购买卫生材料、设备和日常办公费支出一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6%、11%、13%、17%税率进行抵扣,与医院6%的销项税率相比,进项税率较高,有利于医院少交增值税。如果应税项目支出能够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如果当期有大额设备采购发票,医院的税负水平将大幅降低。
(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医院对所有营业税应税收入均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开具单一简易,而实行增值税后,发票业务管理难度有所加大。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抵扣,国家对专票的管理非常严格,专票的领用和开具都有更高的管理要求,例如专票的开具需要专门的机器,专票抵扣联需要经过税务系统比对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等等,这都要求医院财务人员注重增值税票据的使用,加强票据的管理工作。法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刑事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后,医院税务管理风险显著加大,医院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增值税专票可能引起的刑事责任风险。
二、医院应对“营改增”的策略安排
(一)梳理应税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医院应对应税收入进行梳理,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率。主要分为5大类:横向科研经费收入、药物临床实验收入等技术服务类收入适用税率6%;医院出租房屋等不动产租赁业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不动产销售业务适用11%增值税率,2016年4月30日前房产租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进修生学费属于文化业收入,适用税率3%;医院或附属杂志社发行期刊图书收入,按13%优惠税率计税;其余业务如汽车出租、机器出租等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按17%计税。
(二)梳理抵扣业务,辨析进项税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
对医院日常支出项目进行梳理,辨析相应进项税是否可从销项中扣除,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一方面,鼓励报销人员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减少医院整体税负。与此同时,要注意进销税额的匹配,医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与之对应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可作进项抵扣,取得的专票金额不可从销项中抵减,若已抵扣须作进项转出,避免偷税嫌疑。
(三)细化调整会计科目
为了准确计算增值税金额,医院财务人员必须对增值税销项与进项同时进行记录与核算,这就要求对纳税核算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和细化。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医院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转出”等明细核算科目,以对增值税各个计算要素及计算过程进行详细核算和记录。
(四)做好发票管理,规避专票风险
医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开票系统及增值税发票专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使用的流程,而且注意在向个人售货或提供减免税应税服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得无真实经济业务虚开专票、为别人或请别人代开专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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