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必受严惩

2017-04-05 21:34郑秀亮
环境 2017年3期
关键词:阳江市玉山污染环境

郑秀亮

“用足用好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环境失信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以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强化环保监管和风险防控。继续坚持重典治乱、铁腕治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在广东省全省环保局长会议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领导提出,要重拳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努力打造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格局,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而广东各地也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把承诺化为现实。

广州:水塘当垃圾场,承包人判赔千万元

2月24日,广州从化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经济社百亩水塘被垃圾污染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承包水塘的两个村民赔偿上千万元,并将水塘恢復原貌。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涉案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原为采石场矿坑,属于农用地性质,与村民生活区仅一墙之隔。2012年11月开始,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容许他人向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水塘水面被各地运来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2015年,该事件经媒体多次报道之后,城管部门先后4次向张玉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测结果表明,水塘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最高限值的3.4倍。张玉山等人随后虽然对水塘进行了初步清理,但只是清理鱼塘表面漂浮垃圾,塘底依旧残留大量垃圾,塘水依旧发黑发臭。

随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尚未开庭之际,检察院将后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理由是由专业机构作出了新的评估报告,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24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为,公益诉讼人主张张玉山、邝达尧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玉山、邝达尧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判决,被告张玉山、邝达尧须在3个月内共同修复涉案水塘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水标准;逾期未修复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惠州:偷排含重金属污水,2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7起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宣判,2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2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再出重拳,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据了解,这7起污染环境案件主要涉及惠阳区秋长街道及新圩镇共三家五金加工厂。2015年底,惠阳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各镇、街政府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排查小组,对全区重点区域企业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了秋长街道的腾某达、富某达及新圩镇东某鸿三家加工厂存在金属表面处理工艺,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外环境。环保局执法人员、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采样,区公安分局民警协助控制现场,秋长街道、新圩镇环保办工作人员配合搜集企业相关资料。随后的监测显示,企业外排废水含有重金属,且超标3倍以上,相关责任人随即被移交立案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及证据的收集,2月13日,惠阳区检察院对案件集中进行宣判。检察院指出,被告人莫某高、邬某辉等7人,在惠阳区秋长街道设厂生产茶具不锈钢滤网配件过程中,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将蚀刻和清洗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水沟内,废水悬浮物以及镍、铁、铜、锌等重金属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惠阳区法院随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莫某高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六被告均判处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到10000元不等。惠阳区检察院同时提起公诉的其它6起污染环境案,14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判。

据了解,今年1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积极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始终保持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惩治成效,在护航“美丽惠阳”建设中取得新的成效。

阳江:非法倾倒废机油,4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无独有偶,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为非法倾倒废机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判以污染环境罪。

2015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权找被告人陆某印,请其帮忙在阳江市内寻找地方存放其回收的废机油等物质,并承诺按每吨30元的费用作为报酬。陆某印随即找来被告人陈某荣、冯某记、张某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梁某榕(在逃,另案处理)等帮忙物色地方和望风。4被告人物色多处后决定利用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岗元坭湾村交界处(土名龙颈、岗元大坑水库尾)山头一空地,作为倾倒废机油等物质的场地,并在该处挖掘一大坑。

2015年8月初的晚上,4名被告人先后将280吨废机油等物质倾倒在大坑中。由于倾倒的废机油毒性太大,周围群众栽种的树木随后出现大面积枯死。群众发现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举报。阳江市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接报后迅速出击,在紧急采取多项防止污染扩散措施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件最终移交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权、陆某印、陈某荣、冯某记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01759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324490元,生态环境损害1638100元,事务性费用55000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被告人周某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被告人陆某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被告人陈某荣、冯某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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