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从国务院办公厅获悉,日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措施(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管理措施(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根据《管理措施(2017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