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专项整治措施

2017-04-04 11:41徐汉成
山东畜牧兽医 2017年4期
关键词:无害化检疫整治

徐汉成

(辽宁省建昌县娘娘庙动物卫生监督所 125300)

经验交流

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专项整治措施

徐汉成

(辽宁省建昌县娘娘庙动物卫生监督所 125300)

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合法处置是维持动物疫情稳定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不仅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受到影响,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关于非法经营加工病死畜禽事件频繁发生,所以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任迫在眉睫。笔者凭借多年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验,就当前如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措施简述如下。

1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理清自己的工作职能,真抓实干,精心组织实施。首先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登记,使举报信息得到处理落实,对举报情况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第二是组织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与村防疫员密切配合,对区域内的养殖、屠宰、贮藏、流通等环节进行排查监督,防止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保证百姓的食品安全。同时对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工作人员做到履职尽责、一丝不苟、时刻防范、筑牢防线,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2 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广泛宣传,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地方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宣传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严重性,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整治中来。在辖区内大力宣传国家对饲养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宣传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责任。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处置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3 狠抓源头监管,强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3.1 对饲养场户监管 监督检查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亲临养殖场户进行畜禽存栏、出栏、病死动物进行数量核对,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确保病死畜禽不出场、不出村。

3.2 对屠宰场点监管 定点屠宰场(点)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要时刻绷紧防范执法这根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把动物“宰前检疫监督查验关,宰后检疫监督处理关”。严禁无免疫标识、无检疫证明、无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测报告的动物准宰;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监督屠宰场(点)对病死动物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切实进行无害化处理。

3.3 对市场经营领域监管 规范市场经营业主自觉守法意识,严格实行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流通销售,明确非法经营加工病死畜禽要承担法律责任。

3.4 对乱抛乱弃场所监管 定期巡查交通道路两侧、河道、沟壑周边等处,若发现乱抛乱弃的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管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屏障作用,严格执行24h值班制度,详实登记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查证验物,严格消毒,做到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出不去、进不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4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新闻媒体、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从重从严查处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

S851.2

C

1007-1733(2017)04-0069-01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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